略论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听证会论文,制度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合法地位,突出体现了政府定价行为的民主性、公正性。但是,对于大多数价格工作者和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说,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还是一个新概念和新领域,有很多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探讨。
一、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听证是公正的体现。法律最初的渊源是司法活动,英文是JUSTICE, 而这个词的日常化含义则是“公正”。从现代社会看,公正的要求已从传统的司法活动领域扩大到整个国家管理范围。公正的法律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实体上的公正,一个是程序上的公正。而程序上的公正则要求在个案的处理中给予社会成员取得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均等机会,听证程序正是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第二,听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对法制的需求,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是有规则运作的。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下参与竞争,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防止价格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二、实行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1.保护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是通过规定的法律程序,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架设一座桥梁。
2.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在价格决策听证过程中,应当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政府应当站在公正的角度,既要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又不能偏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价格决策听证应当是公开的,应当借助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增加透明度。
3.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提高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问题,行政效率的高低是检验行政实效的主要标志。体现在听证程序上,就是要求听证活动迅速及时、简便操作、程序规范。
4.程序正当原则。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是法律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听证会的程序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体现公正、公开原则,能否真正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5.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相结合的原则。价格听证程序的确立,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的制度成为现实,这是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作风在价格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新方式。
三、 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及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法》规定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邮政、电讯、城市给排水、热力、供电、供气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第二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教育、医疗、防疫、环卫、绿化、博物馆、公园、有线电视、公益广告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价格不宜放开。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
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消费者等方面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程序是:(1 )申请调定价的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提交调定价格的申请书。调定价格的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上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成本资料及财务审计或检查结论;经权威技术部门认可的关于调定价格项目的质量认证文件;调定价格的理由;所在地区内外和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申报调整价格的水平以及调价后对各方面的影响程度;本企业成本增支消化程度;有必要介绍的其他情况;(2 )听证会公开审核申报调定价格的经营者和主管部门所上报的生产经营成本;讨论调价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开确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论证申报调定的价格水平与实施时间;确定调定价格的建议方案或进一步审议听证的工作安排;其他有关需审议和建议的事项。
《价格法》在我国较早地引入了听证制度,价格听证会制度之所以被引入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不仅在于其反映了现代民主制度所倡导的平等、公开、公正的理念,更主要的还在于其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现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如果不能敏感地反映这一发展趋势并及时与之匹配,法律的滞后将极大地影响甚至阻碍这一发展进程。可见,改革开放是听证发展的历史机遇,而听证发展又为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必要的机制基础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