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道德约束--以社会责任标准(SA 8000)为视角_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与道德约束--以社会责任标准(SA 8000)为视角_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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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与自由化贸易有关的一些规则体系也在被不断质疑、不断改进,所谓“社会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SA8000)就是在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情境中产生的。作为一项新的国际认证标准,这个标准正日益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而且,它对企业行为的道德约束,以及提升企业道德的积极意义也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 有关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低廉,出口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等行业;发达国家在这些行业不具有价格优势,它们也不可能大范围降低劳动力成本,因此就试图通过抬高劳工标准,限制进口来保护本国产品和就业。在近年许多国际会议上,西方国家的代表和专家一再提出,各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尤其劳工状况的差异使自由贸易情况变得复杂起来,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限制行为,甚至有必要将人权、环境保护等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即形成所谓“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但是,这些做法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发达国家的这种社会保护政策,而有些规定显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1]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底WTO新加坡部长会议的宣言重申,支持国际劳工组织(ILO)提高劳工标准的工作,表示相信“由增加贸易和进一步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与发展有助于改进这些标准。我们反对把劳工标准用作保护主义目的,并承认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成员在这方面的相对优势”[2]。这就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占优势的同时,提出了改进各国劳工标准的要求,但反对利用它来进行贸易保护。1999年,美国向WTO建议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并与欧盟一道提出将劳工标准问题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在多哈谈判(2001)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尖锐对立,争得不可开交。“从长远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只能是真正实现全球资源的重新分配,这样才能消除第三世界的担心:他们唯恐这些标准是工业化世界获得竞争优势的另一个企图。”[3] 应该说,在当今世界经济秩序很不公平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

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一个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浮出水面,并立刻引起了广泛注意。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为了改变自身形象,提出第一份公司社会责任守则,随后一些跨国公司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守则,欧美澳大利亚先后成立了一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多边组织,从而逐渐形成了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运动。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个运动又扩展到处于全球生产—供应链上的各国企业。1997年,长期从事社会与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经济优先委员会(CEP)成立了认可委员会(CEPAA,2001年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AI]),正式发布SA8000标准及其认证体系。2001年12月,又发表了SA8000标准的第一个修订版。

这种社会责任大致包括九个事项:1.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2.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3.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建立系统来侦察、防范或反应那些潜在威胁;4.应尊重员工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应协助员工采用别的方法来达到这种权利;5.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6.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7.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而且协议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的;8.应保证支付的工资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可巧立名目逃避对员工应尽的义务;9.管理系统应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政策,定期审查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包括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沟通,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来评估和挑选供应商、承包商,定期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等等。

SA8000标准的出台并没有多久,但被认为将很可能与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和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一样成为新的国际标准。“从根本上讲,这些制定标准的活动是国际贸易体制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然而,它们也以授予真正的政治权力的方式决定着经济参与者的命运。”[4] 2004年,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许多跨国公司也纷纷要求供应商执行这个标准。截至2004年5月,全球有400家企业获得SA8000认证(其中我国企业53家,大多数是应国外进口商要求“被动”认证的)。

接受SA8000标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我国外贸依存度近年正处于一个迅速上升期,据测算,每出口1亿美元产品可为1.2万人提供就业机会,按2004年出口规模(6000亿美元),就有7000万人的就业,可见外贸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尽管到目前为止,SA8000标准还没有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特别大的影响,但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已有好几千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调查。2002年,美国客户对深圳某玩具厂进行童工调查,发现有严重加班加点和工资偏低情况,而且提供了虚假的工时工资资料,因此取消了其供应商资格,其他客户也相继取消订单,结果这家有8000名工人的集团公司被迫关闭。2003年,福建泉州某玩具公司也是被发现使用童工,取消了几千万元的出口订单。2003年3月开始,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对产品销往美国的16家中国工厂进行调查,发表了一些负面报告。2004年2月,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被指控在广东的供货企业违反了国际劳工标准,引起很大反响。广东、江苏两省在2004年也发生多起企业拒绝接受SA8000认证而被中止合作的事例。随着我国进一步兑现WTO承诺,有关企业如果通不过SA8000标准就很可能失去客户和订单,在这个问题上,谁也不能掉以轻心。

SA8000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内在于其市场行为的,它又是一个通用标准,即适用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和企业。尽管人们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做法多有争议,但重视劳动者权利、提高劳动标准毕竟是大势所趋。因为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意味着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而这种道德风险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风险。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企业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注重这一点。正如《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指出的,“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改善其本国状况者的障碍”。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各国都以降低劳动标准来提高国际竞争力,结果必然导致竞相趋劣(race to the bottom),变成了“劳动力倾销”和“社会倾销”(“社会倾销”是指一国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而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必然形成降低该国社会保障水准的压力。“劳动力倾销”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而降低与劳动者有关的一切开支,包括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投入,从而导致劳动者生存状况的恶化),那最终受害的还是全世界的劳动者。

人们通常认为,企业活动就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但最近20年,一些人士提出不同看法,企业是在自由协议基础上组成的独立实体,它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说企业除了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承担某些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注意与social accountability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比较纯粹的道德概念,后者则是负有责任的意思,有一定的强制性)。

企业道德问题往往被看作伦理学原理在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也就是用伦理优先的原则来谈论企业的伦理关系,并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建立了企业的伦理规范,企业道德问题就解决了。这种表面化的简单移植研究方法忽视了企业伦理必须根植的社会责任关系,使即便这样建立起来的伦理规范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外在的、强加给它的东西,而不是内在禀赋要求,因此也就起不到所谓“道德”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企业为了证明其产品是在道德的环境中生产出来的,就必须把社会责任视为增进经营信誉和公众形象的重要事项。这种责任主要是指企业为自己的行为向社会做出道德上的说明(解释),是企业对社会、对自身行为给社会所造成影响的关注[5]。道德虽然不能提供有关劳资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也不能提供劳资谈判所要得出的任何协议,但是它提供了一个负责任的框架,要求任何方案都必须尊重各方的利益,任何谈判都必须在有道德约束的条件下进行,只有确立起社会责任,才能指望获得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和协议。重要的是,企业除了有股东(stockholders)的利益以外,还有受企业决策与行为(现实的、潜在的、直接的、间接的)影响的人,即还有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利益,这个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等,如何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就成为企业伦理的一个主要问题,亦即如何善待这些利益相关者,如何担当与他们的责任关系,努力促成有益于社会的积极后果,尽量避免或控制消极的后果。

传统的企业都是立足于个人(股东)本位,以最大限度地赢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则以社会本位为着眼点,认为企业除了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该尽可能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这两方面都构成了对对方的制约,并经常地处于某种张力之中,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各自的目标,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道德是协调利益关系的产物,凡是存在利益关系的地方,就伴随着道德问题,企业对股东负有责任,就是使他们的投资获得利润最大化,这是对投资负责或者说经济责任;但它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有道义性的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依赖,实现良好合作的重要条件。企业的契约性质表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就规定了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强化的义务就是责任)关系,企业在获得社会资源行使权力的同时,就承担了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同时也必须尊重后者的权利,当然后者也有对企业的责任。企业处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与利益相关者还具有一些非契约性的关系(譬如保护环境、推行慈善事业),这些关系虽然不像契约关系那样明确刚性,但企业同样应该考虑其行为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协调有关利益关系。当然,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否认股东利益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强调不能不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致力于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

既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有利益关系(stakes),企业对他们的利益就必须有所维护和保障,这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因此而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社会责任既是一种积极责任,又是一种消极责任。所谓积极责任是指该责任是企业所应尽的义务,而违反了则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后者就是消极责任了。人们过去比较多地将社会责任视为积极责任,但近来更强调对不负责任的否定性后果也一定要制裁。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对社会负有的责任,是法律责任(硬约束)和道德责任(软约束)的综合,包括了企业对社会应该尽的义务,以及对不这样做所导致的后果必须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例如环境保护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否则轻则要遭到道德谴责,重则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了。

企业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主体,做它认为应该做的事情,它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及其行为也就对社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负担;反之,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对社会负起责任,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这就是一笔道德资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向它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负责,对自己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负责,对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负责等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自己的员工负责,尊重和关心他们,维护他们的权益。不管是自觉不自觉,企业管理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个合适的道德环境,使他们能够从中体认自身价值,在创造的工作热情中开发自己的潜能。

SA8000标准的要素来自国际劳工组织(ILO)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等8项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公约)和若干建议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的有关内容。事实上,这个标准之于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有关劳动者的“权益”rights & interests往往与“权利”rights混用,中文权利的“利”就含有利益的意思,有时也译为劳动权或劳工权利)的意义在今天已经得到了更多的肯定。劳动权是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的权利集合,包括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前者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后者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主要通过工会组织行使权力。“工作权和就业中的权利不仅构成社会—经济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基本人权。按照它们的目的或内容,与工作相关的人权的主要标准是‘劳动’(工作)。”[6] 这也是当代人权体系中发展较快的权利类型。

SA8000标准关注的是劳动(劳资)关系,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即要求企业对社会,特别是对利益相关者负责(accountable),或者说,它是一个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了一套指标体系的劳动标准。由于许多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进行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订单的附加条件中,要求企业管理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扩展到社会责任管理。

必须承认,我国目前在安全生产、员工福利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这些差距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一方面,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借助相应的市场惩处手段,有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工状况,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势必加大外贸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甚至有可能威胁到企业的商业安全。”[7] 我们反对有人借推行SA8000标准构筑新的贸易壁垒,但还是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这个标准对劳动者维权,对企业道德的正面效果。

我们现在讲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不可能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把员工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揽下来的做法,而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受社会给予的自由和机会,必须以合乎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当然,实施SA8000标准势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仅仅是取得认证,时间、精力的耗费(SA8000认证一般需要1年时间,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半年复查一次)就相当可观。但这个标准一是强调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通过关注员工权益、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来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三是加强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如实说明生产条件,营造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声誉,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四是倡导劳工权益监督标准化,使用户不必单独制定对供应商的道德标准并进行审核。从长期看,这些措施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责无旁贷。劳动者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在国际上,我国迄今已批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并承诺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度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其实,SA8000标准有关条款并没有超出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还低于我国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立法,除少数内容(如自由结社、罢工问题)外大多已与国际接轨。但是《劳动法》颁布多年,在一些地方贯彻执行却迟迟不到位。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光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会力量也要强力介入。

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干预,就不可能纠正失衡的劳动(劳资)关系;政府的政绩不能只看GDP,而必须提供主持公道的公共品,政府职能转变的最重要内容就是维护社会公正。当劳动者权利遭到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应该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法律制度,必须具体化、明确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劳动者权益能够获得切实的保障,广大劳动者有能力依法维权。还可以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机构,把社会责任评价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这些评价可用以改善企业的道德质量,促进企业的道德努力。政府作为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者,还必须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等手段,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方向,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包括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和媒介舆论的作用。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而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前提。工会本来就是劳工联合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产物,在道德上具有和企业同等的权利,但是,我国工会目前所扮演的角色还是非常模糊的,不能在集体合同的制定与履行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2001年,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强调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和“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两大手段来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工会组织的扩展,以及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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