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对效率的影响:文献综述_企业经济论文

腐败对效率的影响:文献综述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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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分类号:B52 O40 P37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阿克顿勋爵

      一、腐败的原因和后果

      腐败(corruption)作为一种滥用权力的现象,很可能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悠久。但腐败问题在人类社会演化了十万年之后,依然广泛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个证据是,美洲国家、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非洲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区域性反腐败公约。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于2003年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将每年的12月9日定为“国际反腐败日”。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①。

      经济学者对腐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腐败的原因(cause)和腐败的后果(consequence)②。在分析腐败的原因时,现有文献主要从经济水平、对外开放、政治或财政分权、媒体自由、教育水平、法治传统、文化与宗教等方面进行讨论,也有少数文献从性别、甚至智商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基本上,学者们都同意对外开放、媒体自由、法治传统是决定腐败的重要原因,不过对其它原因尚存在争议。例如,传统观点认为,分权有利于减少腐败,因为分权意味着腐败的空间减少了。但是,Fisman and Gatti(2002)根据美国的经验发现,财政上的支出分权是有效的,而收入分权则伴随着更多的腐败和软预算约束问题。至于政治分权,Lessmann and Markwardt(2010)认为,有新闻媒体监督的分权能够减少腐败,否则分权只会带来成本。最近,Albornoz and Cabrales(2013)发现,如果分权之后政治家之间有充分的竞争,那么分权可以减少腐败,否则分权就会伴随更多的腐败。至于经济水平或教育水平,在计量经济学上面临严重的因果互逆问题,因此结论也难以令人信服。在分析腐败的后果时,通常只有两种极端的观点(Aidt,2009):腐败促进了经济增长,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腐败阻碍了经济增长,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研究腐败原因的文献明显多于研究腐败后果的文献,一是因为腐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二是因为对腐败原因的讨论可以形成直接的反腐败的政策含义。

      本文将集中讨论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即第二类文献。理由有三个:第一,如前所述,关于腐败原因的讨论已经足够丰富,而且未来在理论上不太可能有重大突破。因为影响腐败或者反腐败的原因无非是三个方面: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经济租金的大小,对腐败的察觉与处罚(Jain,2001)。第二,相对于腐败的原因,腐败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的机制与后果更加隐蔽,更像是一个“黑箱”,有待经济学者去揭开。第三,对于中国而言,讨论腐败的原因在理论上意义不大,但是当严重的腐败和高速的增长持续共存时,研究腐败的机制可能带来理论上的贡献,并且本人认为这也是揭开“中国增长之谜”或者理解“中国模式”的必要条件。

      不过,本文不可能介绍所有文献,而是介绍有代表性的文献,特别是与中国有关的文献。并且,对文献的选择将不可避免地带有我的个人倾向。第二部分将首先概括对腐败的定义,并评析几种对腐败的度量方法;然后,第三部分将重点介绍腐败对经济效率影响的两种观点;第四部分将介绍关于腐败对企业效率影响的最新文献;最后,讨论一下在中国研究腐败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可能具有的理论价值。

      二、腐败的定义和度量

      (一)腐败的定义

      要研究腐败,首先要定义腐败和度量腐败。比较流行的是Shleifer and Vishny(1993,第599页)的定义,他们认为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类似地,Svensson(2005,第20页)将腐败定义为“为了私人利益滥用公共权力”。最近,Banerjee et al.(2013,第111页)将腐败定义为“一个官员为了私人利益破坏规则”。与前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更强调“破坏规则”,这样就避免了主观的道德判断,从而避免了文化差异的讨论。例如,一个中国官员将一个扶贫项目批给了自己的老家,只要没有违规,那么按照后者的定义这就不是腐败,但是按照前者的定义这仍然算是腐败。可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下,如果官员自己没有索贿或受贿,这很可能不被认为是一种腐败,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帮助家乡建设的“美德”。在经验研究中,这类细微的区别并不重要,因为经济学者们对腐败的度量不存在上述差别。与腐败有关的行为,包括官员向企业索取贿赂,以及企业主动或者被动地向官员行贿的行为。

      (二)腐败的度量

      既然腐败是隐蔽的、非法的行为,要完美地度量腐败在理论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学者们无所作为。从学术研究角度来讲,任何逼近事实的度量都是有意义的。目前,对腐败的度量主要有两类方法:第一类是主观评价方法,通常是由某个国际组织的专家设计调查问卷,向每个国家的商人、律师或者居民询问对当地腐败程度的看法。例如,询问腐败、贿赂在当地是否频繁发生。第一类测度方法主要用于与腐败有关的跨国回归分析,其中最常用的四个腐败指标是③:(1)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腐败感受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简称CPI),这是目前使用最多的国别腐败指数;(2)国际国家风险指南(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简称ICRG)的腐败指数;(3)经济学人集团下属的国际商业指数(Business International,简称BI);(4)世界银行治理指数(WBGI)的腐败指标,每年由Daniel Kaufmann领衔发布。这几种主要的指数始于1980年代或1990年代中期,采取的度量方法差别不大,事实上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80%以上(Treisman,2000)。但是,主观评价方法会产生一些偏差。首先,不同国家有不同文化,人们对“腐败”的定义有差异,这可能导致国家之间的主观腐败感受是不可比较的。其次,Olken(2009)通过在印度尼西亚某个农村的一次现场实验证明,感受到的腐败和实际腐败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民对价格上涨比对数量缩水更为敏感,二是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会影响腐败感受程度。此外,对评估专家的挑选也可能存在偏见(Olken and Pande,2011)。

      正是因为考虑到主观评价腐败存在较多问题,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使用各种客观估计腐败的方法,客观估计方法包括四种渠道。(1)使用企业调查数据。一种做法是,直接向企业询问其向海关、工商、税务、治安或者环境管制部门支付的额外的或不合理的费用。例如,Svensson(2003)、Fisman and Svensson(2007)对乌干达企业行贿行为和结果的分析。另一种做法是估计企业行贿或被索贿的频率。例如,Kaufmann and Wei(1999)使用了对全世界几十个国家的企业进行调查形成的1996、1997年《世界竞争力报告》(GCR)。企业在问卷中要回答“是否要支付与进出口许可、营业执照、汇率管制、税务、治安或贷款有关的不合理的、额外的费用”。分值为1-7,其中1代表“非常普遍”(的腐败)④。De Rosa et al.(2010)也采取了这种方式估计企业的腐败程度。这一方法在微观计量研究中受到青睐,但是在加总到地区层面的腐败水平时可能存在样本偏差以及权重问题。(2)使用司法指标。Goel and Rich(1989)首次使用了美国司法部门的统计数据,用每个州(或地方)被联邦司法部以受贿罪名判刑的公务员数量度量。为了去除规模效应,犯罪官员的数量被除以本地公务员数量或者人口数量。此后,Fisman and Gatti(2002)、Adsera et al.(2003)、Glaeser and Saks(2006)、Campante and Do(2013)也都使用了这一方法。这一方法使数据比较容易获得,但是使用这一代理指标必须满足两个潜在假设:第一,联邦检察机关在查处腐败行为时对各州没有明显的偏见;第二,联邦检察机关在查处腐败行为时没有时间上的系统偏差,即不存在运动式的反腐。(3)使用多种数据来源进行推断。例如,Reinikka and Svensson(2004)估算了一项资助从乌干达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所发生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看做是腐败金额。Gorodnichenko and Peter(2007)发现乌克兰政府雇员的支出和某个私人部门的支出类似,但是其工资少了24%~32%,这说明政府雇员存在灰色收入或者腐败收入。最近,Tatyana(2013)用同样的方法,发现与私人部门相比,俄罗斯政府部门雇员大约有12%的收入差距没有报告或者是贿赂所得。这种方法比较精巧,但是囿于数据可得性,目前使用范围有限。(4)直接进行现场观察。例如,Olken and Barron(2009)在印尼的304个站点对卡车司机进行了调查,观察到6000多次向警察、军人和车站管理者行贿的实施。这类方法主要用于某个地区的自然实验,并且成本较高,因此难以进行大范围推广。

      (三)对中国腐败的度量

      在研究中国腐败问题时,有少数学者通过对企业层面腐败感受的主观估计来计算地区层面的腐败程度。例如,Du et al.(2008)利用“中国私营企业调查”中对问题“你认为本地区是否需要更严格的政策来反腐败”回答“是”的比例来表示腐败感受(哑变量),然后将企业的主观感受加总为省级地区的腐败程度。

      一些学者使用企业调查数据对中国省级地区的腐败程度进行客观估计。例如,Cai et al.(2011)利用世界银行和中国统计局的企业调查数据,发现企业财务指标中的“招待费”(包括吃、喝、送礼、娱乐、会员卡和差旅费)可以作为企业腐败的代理指标。招待费是企业账目公开报告的,平均约等于3%的企业增加值。同样是利用世行的企业调查数据,Wang and You(2012)则使用企业与四个政府部门(税务、公安、环保和劳动保障)打交道的时间占全年的时间的比例来衡量腐败。在他们的样本中,企业每年平均要花费54天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并且这个时间比例与Cai et al.(2011)用招待费度量的腐败程度是正相关的。

      多数学者在度量中国地区腐败程度时,使用了司法指标,即参考了Goel and Rich(1989)的做法。中国学者的通常做法是,将历年《中国检察年鉴》中各省报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数量作为“腐败案件”。涉案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单位人员),与《刑法》对“贪污罪”适格主体的认定完全一致。为了去除规模效应,通常将贪污贿赂立案数除以各省公职人员数或各省人口数,从而得到各省腐败程度。例如,吴一平(2008)、周黎安和陶婧(2009)、Nie and Jia(2011)、范子英(2013)、Dong and Torgler(2013)、Jiang and Nie(2013)等人都使用了该数据集。事实上这也是中国目前唯一可获得的省级腐败面板数据集。学者们对该数据的主要质疑是,该指标可能反映了反腐败的力度,而不是腐败的程度。例如,张军等(2007)就将该指标解读为各省的反腐败程度。Nie and Jia(2011)认为,有两个理由证明该指标反映的是腐败程度。第一,如果立案数反映了反腐败力度,那么一个合理的结果应该是,用于反腐败的公、检、法、司支出应该与立案数量正相关。实际上,他们发现各省人均司法支出和人均腐败立案数是负相关的。第二,他们将2006年的每万名公职人员腐败立案数和世界银行于2006年在中国各地区评估的契约实施(enforcing contract)水平进行比较,后者以商业诉讼的相对成本衡量,成本越高表明契约实施水平越低。统计表明,各省腐败程度和诉讼成本正相关,这正好符合直觉和理论预期。因此,我们认为,采取检察机关的腐败立案数作为各省腐败程度的代理指标是合适的。

      此外,也有少数学者使用间接推断法估计中国的腐败程度。一个典型研究是Fisman and Wei(2004),他们通过比较中国大陆报告的进口额和香港报告的出口额估计了大陆的进口漏税数额。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进出口部门的腐败程度。

      三、“帮助之手”还是“掠夺之手”

      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是,腐败对经济效率有什么影响?在这个问题上,现有文献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腐败能够提升经济效率,是经济车轮前进的“润滑剂”(greaser),是“帮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腐败阻碍了经济效率,是经济车轮前进的“沙子”(sander),是“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那么,腐败究竟是“帮助之手”还是“掠夺之手”?

      (一)“帮助之手”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腐败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有效率腐败的观点建立在次优逻辑上:给定一些由于政府程序或政策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扭曲,当事人通过腐败或贿赂可以降低扭曲成本,从而实现次优效率(Leff,1964)。腐败提高效率的渠道包括:(1)腐败有助于加速官僚程序,使得高效率企业获取稀缺资源。Lui(1985)建立了一个排队模型,假设高效率企业更有能力购买低效率的官僚程序。因此,以贿赂数额为基础来颁发执照或合同就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Beck and Maher(1986)的“拍卖模型”(auction model)与此逻辑类似,唯一的差别是腐败的官员通过拍卖执照获得了贿赂。(2)当事人通过贿赂的方式可以避开某些无效率的管制,从而在短缺情形下增加产出。Levy(2007)以前苏联时代格鲁吉亚共和国的“黑市”的出现为例,说明腐败能够缓解中央计划经济导致的食品短缺问题。(3)腐败相当于为官员提供了一种隐性补贴,会增加官员的努力水平。Egger and Winner(2005)认为,如果腐败给企业带来的便利和给官员带来的好处超过了给企业带来的成本,那么腐败有可能成为“帮助之手”,而不是“掠夺之手”。(4)腐败作为一种单边支付,可以实现公共和私人部门代理人之间谈判的帕累托改进。Shleifer and Vishny(1994)研究了贿赂如何便利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的情况。因为贿赂对于政治家和私人部门的代理人是一种便宜的分配财富的机制,并且不会造成边际上的扭曲,所以双方都有激励实现总财富最大化。在缺乏贿赂的情况下,政治家只能用其它无效率的途径(例如,要求关联企业增加雇员数量)来间接掠夺财富,这会降低社会总产出。

      一些跨国经验研究支持了腐败可以成为“帮助之手”的观点。Egger and Winner(2005)使用1995-1999年73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据,使用三个主要的腐败度量指标(CPI、ICRG、WBGI),并使用Hausman-Taylor模型分解了腐败的短期和长期效应,这样可以较好地处理后者的内生性问题,结果发现腐败有利于吸引跨国直接投资(FDI)。不过,Egger and Winner(2005)没有控制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选择过程。这种估计方法是有偏的,除非有正的FDI的国家都是被随机选择成为东道国的。Barassi and Zhou(2012)使用1996-2003年20个OECD国家的跨国公司在52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数据,先后采用了参数法和非参数法分析腐败(用CPI和WBGI衡量)对FDI选址和投资水平的影响。控制变量包括:人口、劳动成本、开放度、税收、是否加入反贿赂公约、投资限制、民主、GDP增长率、固定资本增长率、人均GDP(或GDP)。他们发现,一个东道国越是腐败,就越是不太可能被选择成为投资对象国;但是,一旦跨国公司选择了一个国家作为投资国,一个更腐败的国家就能够增加FDI存量,这支持了腐败的“帮助之手”理论。

      基于微观数据的经验研究也支持了腐败是避开管制的观点。例如,Wang and You(2012)利用世界银行2005年的企业投资环境调查数据,以企业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时间比例来衡量企业层面的腐败程度,发现腐败和金融发展对企业成长是相互替代的。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地区,腐败可能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当金融市场更发达时,普遍的腐败阻碍了企业成长。Krammer(2013)使用2008年世界银行对30个转型经济7千家企业调查的数据,以企业的贿赂占销售额的比例来度量腐败程度,发现腐败是将创新产品引入市场的一种更有效的手段。并且,这种效果在“有组织的”腐败的国家里更为明显,这降低了企业在当地环境下面临的财务负担和信息不对称。

      然而,有效率腐败的观点在理论上和经验上都遭到了一些批评。Kaufmann and Wei(1999)指出了排队模型的一个主要缺陷,即假定管制是外生的,与官员索取贿赂的激励无关。因此,该理论在本质上是局部均衡的,在一般均衡中难以成立。他们利用1996、1997年《世界竞争力报告》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的企业调查数据,考察了贿赂金额和管理者浪费在官僚上的时间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有效率腐败的观点相反,他们发现那些支付更多贿赂的企业很可能在实施管制的官僚身上花费了更多的时间。此外,De Rosa et al.(2010)利用世界银行的2009年商业环境和企业绩效调查数据,发现在“贿赂税”(贿赂官员的成本)和“时间税”(与官僚打交道的时间)之间并不存在替代关系,这意味着贿赂不能帮助企业避开繁琐规定从而得到次优效率。此外,Aidt(2003)指出了另外两个有问题的假设:为了维持腐败的秘密交易和寻找“合作伙伴”,大量的真实资源被浪费了;腐败契约不能被法院实施,这导致不安全的产权保护和不对称信息问题,并且最终会阻碍腐败发挥科斯定理预测的那种作用。

      (二)“掠夺之手”论

      认为腐败阻碍了资源配置的观点不难理解。因为从根本上讲,腐败破坏了产权保护,而产权保护是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North,1990)。在理论分析上,“掠夺之手”论认为,腐败通过以下机制阻碍了经济增长和配置效率。(1)腐败像税收一样会带来投资扭曲,并且腐败的非法性和保密性使得它比税收带来的扭曲更大(Shleifer and Vishny,1993)。(2)与腐败对日常生活的负面影响相比,腐败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尤其具有破坏性,因为创新者难以组织游说活动,在存在信贷约束和需要长期资本积累的条件下更难以支付贿赂,并且创新者本身风险更大(Murphy et al.,1993)。(3)由于腐败(或寻租)具有报酬递增的特点(Murphy et al.,1993),这导致优秀人才去从事寻租活动,而不是去办企业或者进行技术创新,这会扭曲人才配置,阻碍经济增长(Murphy et al.,1991)。此外,寻租理论(例如,Tullock,1967)和公共选择学派(例如,Rose-Ackerman,1999)更是长期以来认定腐败会阻碍资源配置。

      在经验研究上,很多跨国回归都证明,腐败与经济增长是负相关的,这支持了“掠夺之手”的观点。Mauro(1995)最早利用跨国横截面数据对腐败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检验。他利用1980-1983年68个国家的数据,以BI指标度量国家的腐败程度,并以种群语言比例(ethnolinguistic fractionalization,ELF)作为腐败的工具变量(IV)⑤。他发现腐败降低了投资,进而降低了经济增长。进一步,Mo(2001)使用CPI度量腐败程度,发现腐败阻碍经济增长的主要渠道是,腐败导致了政治不稳定,减少了人力资本积累和私人投资。不过,Bentzen(2012)指出,Mauro(1995)的回归模型有两个计量经济学的缺陷。第一,ELF作为IV的排除性限制假设可能不成立,因为ELF可能与决定经济增长的其它因素有关。例如,Easterly and Levine(1997)认为,ELF可以通过影响政治不稳定来影响绩效。La Porta et al.(1999)发现,那些更接近赤道的国家可能有更高的ELF。如果政治不稳定和离赤道的距离影响经济增长,那么ELF就不是一个有效的IV。事实上,Easterly and Levine(1997)和Sachs(2003)的研究确实发现了这种影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回归方程里控制地理和政治不稳定因素。但这立即带来了第二个计量问题,当控制了其它影响经济结果的变量时,ELF变成了一个弱工具变量。解决思路是寻找新的IV,即个人的文化价值观(cultural value)⑥。在此基础上,Bentzen(2012)使用跨国数据,发现腐败对人均GDP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最近,Gillanders(2013)研究了腐败对国家和地区层面基础设施的影响。发现那些更腐败的国家通常有更差的基础设施(交通和电力),在地区层面这个结果没有改变。作者使用国家离赤道的距离作为腐败的工具变量时,结果依然成立。使用离赤道距离作为IV的理由是:热带气候的地理环境会导致更具掠夺性的殖民地政府,从而导致更腐败的后殖民地政府。显然,这一理由与Acemoglu et al.(2001)使用殖民地死亡率作为产权保护的IV类似⑦。

      一些微观层面的经验分析也支持了“掠夺之手”论。Claessens and Laeven(2003)分析了腐败和企业资产配置的关系。他们认为,腐败会导致更弱的产权保护,这迫使企业进行更多的固定资产投资。因为相对于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和客户名单等),固定资产(例如建筑物和机器)的投资回报更容易避免被侵权。因此,腐败扭曲了企业的资产配置,阻碍了企业成长。他们用1980-1989年45个国家(不含中国)和产业层面的数据,用ICRG的指标度量产权保护(包含了腐败程度),发现更多的产权保护能够显著地通过资产配置提高企业的成长率。类似地,Smarzynska and Wei(2000)也发现一个地区的腐败会减少企业在无形资产方面的投资,这使得FDI企业更多地选择合资而非独资。

      四、从制度依赖到所有制依赖

      到目前为止,关于腐败和经济增长的研究结论含混不清。首先,如果我们重新审视“帮助之手”论的逻辑,会发现这一观点并没有假定腐败总是有利的,只是假定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腐败是有利的。这意味着腐败和增长的关系应该是条件依赖于制度环境的。其次,从计量上讲,如果上述推断是对的,那么跨国回归得到的腐败和增长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很可能掩盖了部分欠发达国家存在的腐败和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再次,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正如Blackburn et al.(2009)所指出的那样,腐败和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单调的关系。以透明国际的腐败指数(CPI)和宾州世界表格为数据来源,存在三种情况:高腐败、低增长(次撒哈拉地区、拉美);高腐败、高增长(菲律宾、中国、印尼、韩国、泰国);低腐败、高增长(香港地区)。以中国为例,最近十年其腐败程度一直比较严重。在透明国际的“腐败感受指数”排行榜上,中国由过去的70名左右跌落到2013年的第80名,得到40分,其清廉水平在176个国家或地区中属于中下游水平。另一方面,中国又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每年GDP增长率大约为10%。如果腐败对经济增长只有阻碍作用,那么如何解释中国的高增长和高腐败共存之谜?

      公允地说,东亚国家在过去几十年表现出的高速增长和高度腐败,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学者们反思腐败和增长关系的现实动力。我个人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经济增长,甚至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影响了人们对(政治)制度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反思,例如Acemoglu and Robinson(2005)。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以下三个方面更深入地探讨腐败和增长的关系。

      (一)腐败对增长的影响依赖于制度环境

      “帮助之手”的核心思想,是强调了在特定管制政策下,腐败可以通过减少官僚程序、绕开管制或者通过贿赂获取稀缺资源来实现次优效率。因此,腐败是否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依赖于腐败能否克服无效率的制度或政策。换言之,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应当是制度依赖的(contingent on institution)。这得到了一些经验研究的支持和理论文章的证明。

      Meon and Sekkat(2005)利用1970-1980年60多个国家的样本,分析了腐败(以CPI度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们发现,与以往的研究一样,腐败对经济增长和投资都是负效应;与以往研究不一样的是,腐败对增长的负效应取决于政府治理水平(以WBGI度量)。在治理水平较低的国家,腐败的负效应更明显。Aidt(2009)以1970-2000年60~80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不包括东欧和前苏联国家)作为样本,再次发现腐败(用CPI度量腐败)和人均真实GDP增长率是显著负相关的。为了检验腐败效应是否依赖于制度质量,作者在回归方程中加入了CPI和法治的交互项,此时腐败对增长的效应仍然是负的,但是交叉项并不显著。他们的研究仍然支持了“掠夺之手”的观点,没有支持“帮助之手”的观点。

      然而,Meon and Weill(2010)认为,以往的研究都使用经济增长和投资作为因变量,这实际上聚焦于要素积累和禀赋。但是,Caselli(2005)的跨国研究表明,生产率才是国别经济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他们利用2000-2003年69个发达和不发达国家的数据,用随机边界方法估计了宏观的生产率,并作为回归方程的因变量。研究发现,在那些制度低效率的国家,腐败(CPI和WBGI)对效率的危害较少;在那些制度极端无效率的国家,腐败甚至与效率正相关。这又支持了“帮助之手”的观点。

      不管经验研究的结果和技术如何,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时:不是所有严重腐败的国家都有很差的经济绩效。我们需要一个理论上的解释。Blackburn et al.(2009)为此构建了一个动态一般均衡模型。他们假设,增长由基于研发的新产品发明内生地决定。为了从事研发活动,企业必须从公共官员那里获得执照,后者可以利用垄断权力索取贿赂。作者表明,腐败的效应依赖于协调寻租行为的官僚。特别是,在那些有组织的腐败网络(organised corruption network)的国家,很可能有更低的贿赂水平,更高的研发活动,和更好的经济增长率。他们的分析回应了Shleifer and Vishny(1993)的观点,即如果腐败的官僚机构之间是竞争性的,那么这种腐败带来的危害相对于“流寇式的”腐败是较轻的。因此,在一个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质量很低的国家,反腐败的重点应该是改进制度质量,而不仅仅是反对腐败行为本身。

      (二)腐败对增长的影响依赖于腐败本身的水平

      腐败对增长的影响除了依赖于制度环境,也依赖于腐败本身的程度。Acemoglu and Verdier(1998)在一个一般均衡框架下分析产权保护、腐败和投资的关系。他们假定腐败有一定的概率被察觉,因此反腐败就必须采取“效率工资”的逻辑。在这种建模思路下,他们发现:第一,允许一定的腐败和不完全保护产权可能是最佳的;第二,欠发达经济体可能允许较低的产权保护程度和更多的腐败。背后的逻辑是,既然阻止腐败和保护产权是有成本的,那么社会最优的资源配置就意味着不完全保护产权以及允许一定的腐败。一个重要的权衡因素是企业家活动的生产率。对于那些有更少投资机会的欠发达经济体来说,允许较低水平的产权保护程度和更多的腐败可能是最佳的。这也意味着增长和腐败之间存在相反的因果关系。

      Mendez and Sepulveda(2006)的跨国经验研究支持了腐败依赖于腐败程度的观点。他们使用了1960-2000年的跨国数据,用ICRG、CPI和世界竞争力报告的指标度量腐败,用“自由之家”的指标度量国家自由。为了考察腐败程度的影响,作者在回归方程中直接加入了腐败的二次项。不同于以前的研究,在控制了其它经济变量并将样本限制于自由国家之后,作者发现腐败和增长之间有一种非单调的关系,即较低水平的腐败对自由国家是有帮助的,但是超过特定临界值就会有害。

      (三)腐败对增长的影响依赖于企业所有制

      尽管腐败依赖于制度环境和腐败依赖于腐败程度本身的观点可以解释腐败和增长关系在国别之间的差异,但是难以解释一国内部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因为一个国家通常只有一种制度,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躲避那些特别腐败的地区。因此,要分析一国内部的腐败与效率的关系,我们必须另辟蹊径。最近,聂辉华等(2012)强调了腐败的“所有制依赖”。他们的基本发现是,腐败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聂辉华等(2012)使用1999-2007年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微观数据,用检察机关立案数量衡量各省的腐败程度,首次考察了地区腐败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与现有文献不同,他们发现,总体上地区腐败与企业生产率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单调关系。他们发现:腐败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生产率没有影响,对私人控股企业的生产率只有正效应。郑辛迎等(2013)用检察机关立案数作为腐败的代理指标,分析了腐败对企业一体化的影响。他们发现,由于腐败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交易费用,因此腐败程度越高的地区,企业就越是倾向于一体化。但是,这一效应对国有企业同样不存在。为什么国企对腐败具有“免疫力”,而私企没有?聂辉华等(2012)的解释是,国企的股东是政府,在产业管制政策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如游说)影响政府政策,使得其利益得到制度化的优先保证,不需要通过非法的腐败方式去获取优惠政策;而私企只能通过腐败的方式绕开各种产业管制。Jiang and Nie(2013)利用中国进出口政策的变迁作为一种“自然实验”,验证了腐败和管制之间的关系。2004年之前,规模较小的私人企业很难获得出口许可证,因此它们倾向于通过腐败(虚报出口单位名称或者贿赂)来获取出口许可证。2004年之后,由于中国加入WTO的原因,出口管制法规终于被废除。结果发现,国企并未因腐败和出口管制获益,但有出口业务的私企在2004年之前却因腐败而实现了更高的利润率。从这一思路出发,有助于我们理解转型经济里国有部门的比例以及各种“所有制歧视”的内生决定,从而为理解中国式高速增长打开一扇政治经济学的大门。

      有趣的是,国企对腐败的“免疫力”也体现在其它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转型国家。Nguyen and Van Dijk(2012)分析了越南腐败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他们使用了2005年741个私营企业和133个国有企业的样本,发现腐败伤害了私有部门的增长,但是没有影响国有部门的增长。作者认为,腐败可能伤害经济增长,因为它偏袒国有企业,但以私营部门的发展为代价。这再次说明,腐败既不是对所有企业都不利的“沙子”,也不是对所有企业都有利的“润滑剂”,而是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影响。

      五、问题和展望

      腐败问题是当前中国深层次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并且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国家最高领导集体已经将反腐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经济学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贡献与该问题的重要性相比似乎很不对等。首先,研究腐败的经济学者很少。其次,关于中国腐败的典型事实没有很好地概括。再次,学者们对中国腐败问题的研究尚未对腐败理论本身做出重要贡献,而更多地是检验现有理论。无论是从现实需求还是从学者的道德担当上讲,中国经济学界都需要推进对腐败问题的研究。本人认为,研究中国腐败问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腐败的特征。当我们聚焦于中国的腐败问题是,必须直面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的腐败与其它国家相比有什么不同?如果腐败的形式、表现、后果与其它转型经济并无明显差异,那么强调中国样本的理论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不过,中国的腐败有一些独特的元素。首先,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转型国家,也是全世界增长最快的国家。而且中国的转型具有双重特征:经济上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但政治上仍然是威权体制。当今世界上这样的转型国家不会超过三个。在这样快速的转型过程中,腐败往往与快速的市场化和权力的集中化有关,这不同于发生在俄罗斯的私有化过程中的腐败,更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官员个人腐败。换言之,中国的腐败具有明显的体制烙印。其次,在腐败发生的领域上,中国的腐败很多与国企有关,与集体经济有关。近年来发生的很多村官腐败案件,主要表现为村干部贪占集体财产,未经程序变卖集体土地,以及滥用职权横行乡里。即便是政府官员腐败,绝大多数也与政府掌握的重要资源有关,例如土地、房产、政府采购的重大工程和基建项目。这说明,中国的腐败与庞大的公有经济紧密相关,而这与西方国家的腐败有根本差别。第三,中国的腐败很多是隐形腐败。官员逢年过节收取礼品、红包,大量的吃喝玩乐,在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属于腐败行为,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行体制下,这些行为虽然有时不符合规定,但是并不直接构成腐败的证据。这一特征直接影响了对腐败的测度,从而影响了对腐败后果的分析。

      第二,腐败的测度。从技术上讲,只有精确地度量腐败,才能精确地研究腐败的原因和后果。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在信息公开、媒体监督和体制改革上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要测度中国的真实腐败程度是非常困难的。否则,考虑到中国目前存在的大量转移支付和内部交易,使用多种数据来源的推断法应该大有用武之地。政府采购(包括医院的药品采购)、资产处置、扶贫项目以及各类政府转移支付,本来都可以通过推断法来估计腐败程度。对企业进行腐败经历和腐败金额的调查也比较困难。在缺乏隐私保护和担心报复的前提下,企业通常不会披露真实的腐败程度。目前被部分学者采用的省级检察机关腐败立案数量尚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公认,更不必说成为一个广为接受的测度方法。不过,由于腐败现象具有普遍性,进行现场试验也许是一个不错的方法。目前,尚未看到通过现场试验来测度腐败的文献。

      第三,腐败的原因。现有文献通常强调对外开放、媒体自由、法治传统、市场竞争、政治分权、文化宗教是腐败的主要原因。在这方面,中国不太可能成为例外。但是研究中国腐败或者减少腐败的原因仍然有意义。当文化和体制成为腐败的主要原因时,其它影响腐败的因素是否仍然起作用?例如,如果腐败“蔚然成风”,那么通过对外开放能否遏制这种“不正之风”?毕竟,腐败是会通过文化和FDI传染的(Wu,2006)。

      第四,腐败的影响渠道。现有研究已经证明,腐败不是对所有经济体不利,也不是对所有企业不利,而是具有选择性的影响。这意味着,我们必须理解腐败的渠道或机制,否则就不能遏制腐败。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除了具有制度依赖、水平依赖和所有制依赖之外,是否具有其它特征?Cowan and Neut(2007)发现,腐败对那些中间产品结构越是复杂的行业具有越大的负效应。这是因为,中间产品结构越复杂,涉及的契约越多,交易费用越高,对腐败就越是缺乏免疫力。聂辉华等(2012)使用中国数据也证实了这点。此外,聂辉华等(2012)还发现,腐败对那些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较高的企业伤害更大,这与Claessens and Laeven(2003)的发现恰恰相反。

      第五,反腐败政策。一些普遍的反腐败政策也许本身不具有理论价值,例如加强舆论监督、实行官员财产公示。但是另一些政策则仍有争议。例如,高薪养廉是否有效?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在这个问题上都没有定论。中国政府曾经屡次提高官员待遇,这类似于一种“准自然实验”,学者们可以研究这是否导致了更少的腐败。此外,一些极端的反腐败政策也许可以在中国找到特殊的试验场地,例如大赦。目前对大赦的争论仍然仅仅停留在媒体上,尚未在理论上深入分析,而且在现实中这一政策未必没有局部地、隐性地实施过。此外,从机制设计理论上讲,我们其实更应该关心的是,既然官员财产公示是反腐败的阳光法案,为何这一法案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之后的25年里都未能付诸实施?如果说反腐败总体上是帕累托改进的,那么如何设计一个能够让贪官和潜在贪官都接受的反腐败法案?这个问题在当下尤其有研究意义。

      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开始生效。具体情况可访问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zh/events/anticorruptionday/convention.shtml。

      ②关于腐败的研究,可参考以下综述,Bardhan(1997)、Jain(2001)、Aidt(2003)、Svensson(2005)和Banerjee et al.(2013)。

      ③Jain(2001)介绍了关于国家层面的腐败度量的9种方法。

      ④作者发现,根据GCR计算的腐败程度与BI、CPI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7和0.83。

      ⑤ELF度量了两个随机选择的个人属于同一语种群体的概率。使用ELF作为IV的理由是:首先,它与经济或政治因素无关,主要与历史上的语言起源有关;其次,ELF与腐败有关,因为种群越多,官僚越是需要惠顾自己所属的群体,从而腐败越严重。

      ⑥使用文化价值观作为IV的理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鼓励个人将对社会集团的忠诚看得高于个人本身(即低个人主义文化),那么这种社会可能更腐败。此外,一个在权力差距很大的文化里,社会会变得更加科层化和更腐败。

      ⑦此外,Djankov et al.(2002)通过调查全世界85个国家在创办企业方面的管制程度,发现更严格的管制和更严重的腐败相伴随,因此这意味着腐败会阻碍新企业的进入。不过,他们揭示的只是腐败和管制之间的相关关系,还不能认定为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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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对效率的影响:文献综述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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