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作用_再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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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所谓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各个国家往往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如美国的保险服务局(ISO)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的价格水平,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并且自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据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就有8次发生在中国。中国政府和人民历来重视与巨灾的抗争,重视通过工程性措施抵御自然灾害,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巨灾损失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如何从国家的高度对一国巨灾风险进行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重大课题。

本文将以历史的眼光和国际的视角,对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希冀从中找到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思路。本文的第一部分考察中国巨灾风险状况和巨灾风险管理现状,分析我国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考察美、日、英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设计,特别是考察它们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体制,并从中得出若干值得我们借鉴的重要启示;第三部分考察中国再保险的现状和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中国的巨灾风险及其管理现状

(一)中国的巨灾风险状况

中国的巨灾风险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在自然灾害方面,巨灾风险形势尤为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地震、干旱、洪涝、暴风、滑坡、农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几乎年年发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主要有:(1)地震。在中国发生的所有自然灾害中,从死亡人数来看,影响最严重的就是地震灾害。我国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口中,有一半是死于地震。中国正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山、阿尔卑斯山的欧亚地震带两个地震带的包围中,是世界多地震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地震死亡的人数占全世界地震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据统计,在全世界死亡5万人以上的17次地震中,中国发生了13次;死亡20万人以上的4次地震全部发生在中国。(2)洪涝。从经济损失程度来看,洪涝灾害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危害程度最高,全国大约2/3的国土面积有着不同类型和不同危害程度的洪水灾害,有80%以上的耕地受到洪水的危害。目前,中国东部七大江河流域是主要蓄滞洪区,有74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地面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占全国40%的人口、35%的耕地、60%的固定资产直接受到洪水的威胁。“水灾一条线”,黄河、长江的水灾几乎是年年都有。(3)旱灾。旱灾是我国另一个主要的自然灾害。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年平均受旱面积达3.1亿亩,成灾1.2亿亩,因旱灾年均减收粮食约100亿公斤。旱情严重时期,全国一度有6400多万人不同程度地缺水,全国有2700多万人、2000多万头牲畜因旱灾遭遇饮水困难。(4)台风。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受台风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中国大陆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热带风暴的灾害损失迅速增长。(5)其他。此外,各种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沉陷以及农业病虫害、林业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在我国的危害也甚为严重。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千百年来,面对各种巨灾的威胁,中国人民进行了不懈的抗争。解放以后,党和政府更是极为重视减灾防灾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分部门的灾害管理体系(如表1),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推动灾害管理的深入开展。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灾害损失增长趋势得到一定的抑制,特别是因灾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灾害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之一,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1 中国主要自然灾害及减灾专业管理部门分类

灾害发生圈层

主要灾害

相应的国家管理部门 灾害管理内容

 降雨、降雪、 中国气象局

大气致灾因素的监视、

 风、温度

预报

大气圈旱、洪、涝

水利部旱、涝、洪的防御工程

及陆地

、水情调度

表面 农业病、虫

农业部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

 防治

 林业病、虫

国家林业局

林业病、虫、火的防御

 、火、救护

海洋 风暴潮、台

国家海洋局

海洋灾害监测、预报

 风、赤潮等

地壳浅层

 滑坡、泥石

国土资源部

地壳浅层灾害的监测、

 流、沉陷

防治

地壳深层

 地震、火山

中国地震局

地震监测、预报和防震

但是,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依旧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轻视非工程措施。多年来中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进行各种减灾工程建设,而相对忽视了对各种非工程措施的应用。(2)缺乏统筹协调管理。自然灾害影响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巨灾风险管理应当是一项全社会的协调行动。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国家机构,国家财政部门也没有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这种各行其是、分散管理的局面已不适应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并且已经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这种局面如果不能迅速扭转,终将影响社会经济建设,甚至社会的安定。(3)市场力量应用不足。长期以来,由于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各项减灾工作中往往强调政府的领导作用,轻视个人参与,对市场力量的应用严重不足。这不仅造成有限的国家财政资金被大量投入灾害救济工作,而且也在客观上造成我国国民的防灾意识普遍薄弱。相当多的人认为,防灾救灾只是政府的职责,与己无关,而一旦发生灾祸则等待国家救济和善款捐助。(4)损失融资极为缺乏。无论如何努力,灾害的防范总是有极限的。一方面,人类社会不可能不计成本地进行防灾建设:另一方面,很多自然巨灾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因此,灾害发生后如何利用各种融资手段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就成为一个迫切问题。及时有效的损失融资不仅仅意味着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对减少灾害的次生危害和间接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多年来我国的灾害损失融资手段极为缺乏,主要手段就是依靠国家救济和慈善捐助。对其他手段,特别是保险手段的使用非常有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灾害损失与保险损失严重不匹配。

二、世界发达国家巨灾保险体制概况与启示

巨灾风险并非中国独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面临巨灾风险的威胁。对于巨灾损失,有的国家侧重通过政府救灾计划来解决,有的国家侧重通过巨灾保险机制来分担。单纯的救灾计划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尤其是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年度,纳税人会不堪重负,国民经济也会受到严重冲击;而“个人转移风险”和“社会分摊风险”却恰好是保险的立意所在。事实上,保险一直是巨灾损失融资的重要方法。若干与中国一样面临严重巨灾风险的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虽然各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巨灾保险在其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考察若干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体制,总结它们在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于解决我国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里,我们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和英国三个国家,重点对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美国加利福尼亚地震局、日本家庭地震保险体制和英国的洪水保险体制进行比较分析。

1.典型国家自然灾害保险体制比较。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各不相同,所建立、发展起来的自然灾害保险体制也各有其特点。我们从对工程性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政府的角色、保险机制安排等方面,对三国四种主要自然灾害保险体制进行了比较,比较的结果总结在表2中。(注: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对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美国加利福尼亚地震局、日本家庭地震保险体制和英国的洪水保险体制的历史沿革和运作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限于篇幅,具体分析内容未在此列出。所用资料来自相关网站。)

2.启示与思考。美、日、英都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它们的自然灾害保险体制发展得相对比较成熟,其机制设计和发展历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我们认为,其中有三个方面的启示是尤为重要的。(1)重视防灾减损。在灾害多发区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发展灾害预警体系、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等措施可以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另外,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还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人就会倾向于收取超出被保险人承受能力的保费、对保险条件施加严格的限制,或者干脆选择退出。(2)把握政府角色定位。首先,灾害防御设施和许多防灾减损措施都属于公共品,而政府正是有效的公共品提供者。其次,在灾害发生后,政府需要承担灾害救济的责任,但必须慎重考虑负面影响,目前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就是针对贫困的或承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其形式可能是无偿援助,也可能是低息贷款。再次,政府有必要介入灾害保险体制,但是要控制承担风险的程度,以避免在重灾年份严重地削弱国民经济。(3)充分重视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安排。首先,有效的保险机制必须收取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以便保证费率的充足性及保险体系的偿付能力,并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从而可以加强防灾减损的动力,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逆选择。其次,要积极促进巨灾保险的购买,以便使足够多的业主参加保险计划,保证作为保险业基础的大数定律能够适用,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增强民众对灾害风险的意识、提高保障水平等。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再保险在地域上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将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是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最佳方法,而再保险则是实现此解决方案的最佳途径。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是在国际范围内运作的,因此可以对风险进行全球性平衡,实现风险分散的最优化,从而能够在合理的价格条件下提供承保能力和安全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采取纯粹的市场保险机制,还是通过政府支持的保险集合来提供保障,都必须以妥善的再保险安排为前提。

表2 典型国家主要自然灾害保险体制比较

通过再保险,一方面可以将大数定律应用到更广泛的区域内,在全球范围内聚集风险单位,从而使在局部区域内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或准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将巨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众多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这样就能保护直接保险公司免受巨额索赔、异常风险或次标准风险的影响。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1988年吉尔伯特飓风最后赔偿责任的98%以上都是由再保险公司清偿的。而1992年美国的安德鲁飓风和1990年欧洲冬季狂风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是由再保险公司承担的。(注:数据来源:戴凤举主编:《现代再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年版。)在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中,60%~70%的赔偿将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注:数据来源:http://qzr.51.net/over-seas/Europe/1290.htm.)

三、中国再保险的发展历史、现状与问题

以上我们比较分析了国际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经验与教训,也讨论了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作用。那么,再保险事业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是怎样的呢?中国再保险发展面临哪些问题?以下我们将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中国再保险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1.市场主体。在中国,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既有直接保险公司,也有再保险公司。在1996年之前,再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集团公司,并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截至2001年底资产总额达到185.09亿元,保费收入达到163.19亿元。(注:数据来源:戴凤举主编:《现代再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年版。)2003年国有独资的中国再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并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控股设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从再保险经纪人来看,截至2002年10月,我国共有17家保险经纪公司。(注:数据来源:戴凤举主编:《现代再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年版。)这些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协助客户寻找分保渠道,安排再保险业务。国外再保险经纪人在中国市场上相当活跃,如WILLIS、AON等,相当一部分对外分出业务是通过这些公司安排的。

2.行业管理。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的法定分保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其中第97至103条对保险公司自留保费、危险单位划分、巨灾风险安排、法定再保险、优先在国内安排分保等方面都做了规定,法定分保比率由30%降至20%。

1998年,国内13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签署了《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规定。2001年末,9家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签署了《中国财产保险业自律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八条规定,为保护民族再保险业,各产险公司应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业务。2002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

3.共保安排。中国在1979年与印度、泰国、菲律宾、韩国、阿富汗、孟加拉、不丹、斯里兰卡等9个国家共同发起创立“亚洲再保险公司”,并于1980年在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支持下在曼谷正式开业,作为一个专业再保险公司接受会员国家以及本地区及其他地区市场的再保险业务。

1996年,为了支持我国航天工业的发展,加强国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航天保险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扩大我国保险业航天保险的整体承保能力,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均为联合体成员。

由于核保险具有风险高、承保技术复杂等特点,为适应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1999年,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成立,现有8家成员公司,执行机构设在中国再保险公司。通过世界核共体网络的相互分保机制,中国核共体将其承保的核风险最大限度地进行了分散。

4.对外开放。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入世协议,中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允许外国保险人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再保险服务,在签发营业执照上没有地区和数量的限制。法定分保业务逐年降低5个百分点,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20%的法定分保将完全取消。

至2002年7月,全球前四大再保险公司均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在中国营业的申请。2002年7月12日,继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于同年5月底获准在华筹建分公司后,瑞士再保险公司又得到了一张中国市场的准入牌照。2003年,世界两大再保险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华正式营业,经营产险和寿险的再保险业务。

入世后,外资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在合资企业中将不得持有高于50%的股份;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份可增加到51%,入世后5年内,允许外资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问题

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再保险供求失衡。从再保险需求看,中国保险费和保险额连续多年来的大幅增长直接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经济和工业的迅速发展还使得巨额保险标的如大型飞机、船舶、核电站、大型企业越来越多,保险金额越来越高,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对再保险的需求。另外,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由于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频发的自然灾害也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从再保险供给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小,承担风险特别是巨灾风险的能力个分有限。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公司相比,中国再保险市场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整体规模和实力都大为逊色。中国的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它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注:吕雪梅、储珠献:《再保险——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国际商务》2002年第6期。)

2.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从自留比率看,我国直接保险公司的自留比率偏高。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超过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规定的最大可接受自留保费进行承保。高自留比率说明我国直接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超额自留即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此外,目前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了洪水保险和少量的地震附加保险,据不完全估计,目前国内有效保单中,洪水、风暴的累积责任约为13000亿美元,其中至少有80%~90%的风险累积在国内,未向国际市场分保。(注:《戴凤举建议设巨灾保险基金》,《中国保险报》2003年3月5日。)多方面表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自然巨灾等方面已存在巨额责任累积。

3.再保险市场主体不健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经营主体单一,在2002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分公司以前,中国再保险公司是市场上惟一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规定和垄断市场格局相结合,这一方面使市场缺乏竞争,商业再保险市场难以发展,另一方面也使中国再保险公司安于现状,问题重重,缺乏竞争力。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佣金平均在32%以上,而国内分保佣金仅为20%左右。(注:赵苑达主编:《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国内外分保的利益差距和中国再保险公司本身在资本实力、声誉和服务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中国商业分保费的大量外流。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还表现在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有的地方还存在违规或非法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4.再保险监管不成熟。我国的再保险监管主要是依据《保险法》对自留保费收入、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以及国内优先分保等几条原则规定,对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管。而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参照对直接保险公司的监管进行。这种比较粗疏的再保险监管已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从监管理念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再保险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管理念。从监管法规来看,缺乏相对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的制度规定很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的差距。从监管内容看,无论是对再保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监管,还是对其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监管,目前都做得很不到位。另外,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也是我国再保险监管面临的一个问题。

四、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我们提出若干政策建议,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1.重视支持巨灾风险管理。(1)统筹协调巨灾管理。建议建立一个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2)加强巨灾管理研究。一套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需要强有力的研究作支撑,政府应高度重视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工作,大力支持有关巨灾风险管理的资料搜集、数据库建立、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工作。(3)扩大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把握国际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发展新动向。加强与国际知名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如英国劳合社、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等的沟通交流,学习经验,吸取教训,互通有无,开展合作。

2.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1)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专业机构管理的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所有国内巨灾保险业务承保之后,100%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对巨灾业务进行处理,将其中一部分业务回分给直接保险公司,另一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其他再保险公司,其余自留。巨灾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和保单服务等由直接保险公司承担完成。巨灾保险既可单独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但单独承保的费率稍高。(2)划分风险分担比例。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可以将巨灾损失分为三个相互衔接的基本层次:初级巨灾损失、中级巨灾损失和高级巨灾损失,对于不同层次的损失采取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比如,可以参照日本家庭地震保险体制的做法,初级巨灾损失的100%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次地震、洪水等巨灾所致总损失超过了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索赔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当然,上述的具体比例、总限额的确定以及初级、中级和高级巨灾损失之间的界限划分还应根据中国巨灾历史经验数据和各方负担能力进一步深入研究。(3)鼓励发展补充保险。对于超过巨灾保险计划总限额之上或者巨灾保险计划除外不保的巨灾风险,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性优惠措施,鼓励个人或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或组织)购买补充巨灾特约险或以建立自保公司的形式进行风险管理。

3.鼓励公众参与巨灾保险。(1)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响应联合国倡议,开展群众性活动,进行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宣传普及教育。通过绘制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巨灾风险图,向公众明确揭示巨灾风险,以此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在中小学自然和地理教科书中阐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种灾害风险,从小培养起青少年良好的风险意识。(2)提供补贴鼓励参与。通过政府参与和财政补贴,为参加巨灾保险计划的公众提供折扣性保险费率,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费率低于按照风险高低原本应收的费率。(3)提供优惠奖励防灾。对于采取一定防灾减损措施、房屋达到相应法定标准的参与者,在他们参加巨灾保险计划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费率,作为对防灾减损行为的奖励。(4)限制财政支持项目。对于特定巨灾风险区域内的各类开发项目,可以规定,若欲获得政策性银行贷款或其他财政支持,必须拥有相应的巨灾保险。

4.大力培育再保市场主体。(1)引进国外再保公司。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通过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国外再保险人,一方面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减轻资本压力、增加选择机会、增强抗风险能力、引进先进理念、促进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培养保险人才、减轻外汇压力、增加税收收入、加速国际接轨。(2)培育国内再保公司。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力争在五年之内,建成一个中外再保险公司并存、市场承保能力雄厚的中国再保险市场。(3)发展专业再保中介。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等再保险市场中介,活跃再保险市场,便利再保险交易。

5.加强完善政府保险监管。(1)加强分保业务监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强对各保险公司再保险计划的检查,主要检查保险公司自留额是否过量、是否影响偿付能力以及风险控制情况如何等。(2)设立专职监管部门。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再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计划设立一个与人身保险监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等部门平行的再保险监管部,专司再保险市场监管职能。建议尽快设立和完善再保险监管部门,强化对再保险公司和组织的偿付能力的监管,化解和解决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同时代表政府协调推动中国巨灾再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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