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转型的再评价_农业论文

农业社会主义转型的再评价_农业论文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再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评价论文,农业论文,社会主义改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评价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党史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而导致分歧的主要原因是评价的标准不一致。笔者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功过,应以改造过程及其以后的客观效应为依据进行评判。据此,本文谈几点管窥之见,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改造与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具有其必然性,并非是某些领袖人物心血来潮的产物,这是我们今天的共识。就历史因素来说,它是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或必然结果;从当时情况看,它是实现工业化的客观要求。此外,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领导农民通过合作化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

然而,承认改造有其原因和历史必然性是一回事,根据生产力标准判断其功过是另一回事。过去,我们在谈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往往不加分析地说50年代的合作化是正确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各种责任制也是正确的。其实,后者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而前者则不是从生产力标准推导出来的,这在逻辑上是用因果判断取代了价值判断。社会生产力是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终极力量,生产力越是发达,较高形式的所有制代替较低形式所有制的条件就越是充分。客观地说,80年代农村生产力较50年代要高得多。如果说50年代消灭个体经济是对的,那么80年代的包产到户也是对的就难以理解。

不能否认,在农业合作社初建的头两年,一般都能增加粮食产量。但这是在保护农民积极性的前提下,集中使用有限生产资料和简单协作的结果。另外,国家在农业生产技术、农业投资、贷款等方面给合作社以特别优待,这也是增产的重要原因。在合作社占农户比例不大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并不难。但如果期望通过这种组织形式来大幅度、持久地增加产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所建立的模式、体制和运行机制很难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忽视和否定农民个体经营的传统和习惯,以为只要把农民现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合并起来,实行严格的集中经营,统一安排集体生产,平均分配产品,就可以创造出新的生产力,这实际上是套用了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从实际情况看,合作社不仅没有创造出农村应有的繁荣局面,反而隔断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及最终劳动成果之间的联系,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广大农村长期处于贫穷的困扰之中。据统计,1953年到1978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2.7%,农民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52年的57元增加到1978年的133.6元,平均每年增长不到3元。改革开放后,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充满了生机和活力,1979年到1988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6.2%,农民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1988年的544.9元,每年增长40元之多。两相对比可以看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产水平方面是不成功的。

二、改造与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

目前学术界对过渡时期的主要矛盾看法不尽一致。毛泽东提出过根据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中心任务来确定社会主要矛盾的观点。据此,笔者认为1953年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应是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尽管当时小生产在农村占优势,但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到社会主义方向。当时中国社会最严重的情况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长期战乱造成的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民生活极端困苦。因此,应以解决这一主要矛盾为党的工作重心,一切工作都以发展生产力为主要目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2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因此,消灭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我们不应忽视经典作家讲这段话的基点和参照物是什么。他们的一切理论都是在研究英、法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基础上形成的。在那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占据了包括农业在内的一切生产部门,农民和小土地占有者已基本不存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或这个意义上,才能说“消灭私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等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一切部门时才能搞合作化,才能向社会主义过渡,只是应该强调农业合作化要坚持稳步前进的方针,从当时农村的经济、文化条件出发,让农民自己选择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合作经济形式。

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我国的经济文化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用“一穷二白”来形容我们的落后并不过分。毛泽东曾说道:“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1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在这种情况下,半公半私的初级农业社比较符合农民的觉悟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是当时我们总想把社会主义建设为在各方面都与资本主义相反的社会,特别是在所有制方面。周恩来曾说过:“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就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取消了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归国家所有了,就是农业、手工业集体化了。”(注:《周恩来选集》,下卷,1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953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批发的中央宣传部拟定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也明确指出:“党在过度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们过分看重了中国是小生产的汪洋大海这一事实,实际上把改造当作了头等重要的任务,失落了发展生产力这一永恒主题,党的工作也就失却了真正的目的性。

三、改造与“大跃进”的发动

1955年夏季以前的合作化,基本上坚持了适合国情和逐步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合作化的发展既比较积极,又比较稳妥。但在这之后,发生了对农村工作部负责人邓子恢的错误批判,指责他“右倾”,从此急躁冒进的指导思想代替了逐步过渡的思想。特别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后期,毛泽东对形势作了不切实际的估计,把单干农民特别是富裕中农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等同起来,提出了“使小生产绝种”的观点,不仅对小农经济进行打击和限制,而且把稳步发展的思想当作“右倾顽症”,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反复批判。这样,原计划用3个五年计划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只用了不到4年时间就完成了。速度如此之快,不能说是健康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言:“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3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这就难免要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农村生产力。尽管毛泽东对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所察觉,但还是在肯定“情况根本上是好的”前提下,承认“毛病有一些,不大”(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为“大跃进”的发动提供了事实依据。1957年11月13日的《人民日报》指出:“有人害了右倾保守的毛病,象蜗牛一样爬行得很慢,他们不了解农业合作化以后,我们就有条件也有必要在生产上来一个大的跃进。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之后,毛泽东不止一次地说过这样的话:1949年那样的大胜利,并没有使我感到高兴。到1955年,当我看到那么多农民参加了合作社,接着是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我开始高兴了。1949年的胜利,可以说是在毛泽东的运筹帷幄之中,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完成,则为毛泽东所始料未及。正是这一事实使毛泽东得出了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很容易的结论,并主观地认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可以人为地加快。“本来的安排是用18年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促进就很快”。(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3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生产关系急剧变革后的因果效应就是要求生产力高速发展,而速度正是“大跃进”的灵魂。因此可以说,“大跃进”是农业合作化的直接继续和必然的结果。当然,“大跃进”并没有达到使工农业生产超高速发展的目的,相反,给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四、改造所谋求的目标不完整

改造的终极目标无疑是把我国农业变成社会主义农业,即生产资料公有的、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大农业。这一目标要求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发展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第二,变革生产关系,建立公有制;第三,将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改造成为生产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缺一不可的,但我们片面地认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用合作化的办法,把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为集体经济。中心内容是改变所有制,变革生产关系,把农民原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在实践中,把争取农民加入合作社作为改造的主要工作,用各种办法动员农民入社。一旦农民交出生产资料,加入合作社,改造的任务就算基本完成,似乎这就是社会主义农业。这种理解上的片面性,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涵盖的内容大大缩小了。因此,完整、科学意义上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真正完成。

出现上述偏差的理论根源,主要是没能正确理解列宁关于过渡时期的理论,而过多地接受了斯大林的观点。列宁在晚年曾正确地指出:在小农占优势的国家,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直接改组整个社会的经济,而是发展生产力;不应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奢想向集体化过渡,要关心农民的私人利益,通过商品交换建立工农之间巩固的经济联盟,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应该使旧经济有一个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准备时期;既然国家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掌握着国家政权,那么,在无产阶级国家调节下,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存在,等等。我们对以上诸点都有不同程度的忽视,尤其是对于商品经济,大多数时间内处于矛盾状态,既承认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商品经济,又害怕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幻想依靠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直接达到产品经济阶段。在农村甚至用各种办法窒息商品生产,在反对“弃农经商”的口号下,禁止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没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不能迅速提高生产力水平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公有制的优越性也就无从发挥。

五、改造所确立的模式存在弊端

改造所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按劳分配、统一经营等社会主义原则,在历史上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的确存在严重弊端。

首先公有化程度太高,面太广,脱离农村实际。针对当时追求百分之百高级社化倾向,邓子恢说:“保存10%的个体农民有什么不好呢?就妨害社会主义了吗?不妨害。”(注:《人民日报》,1981-05-14。)我们对农村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总有一种畏惧情绪,惟恐产生资本主义。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不可能囊括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

其次,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既不符合中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矛盾。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在农村,既有现代化的拖拉机等机械,又有原始的人力耕种。经济状况的不同,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多样化,经营方式相应的必须是统分结合。另外,农业生产是季节性的,周期较长,一般没有中间产品。这就需要给生产者一定的自主权,以便随时灵活地处理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中国有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传统,它能使生产和经营统一起来,不仅适宜于精耕细作,而且能最大限度地节约生产费用,有在不利条件下生存下去的韧性。过去强调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只能形成生产上的瞎指挥和“出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的局面。

再次,在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下,很难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多年来,我们在实践中一直探求能够实现这一原则的途径和方法,曾经采用过“评工记分”、“死分活评”、“定额管理”等办法来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都不理想。最后干脆定出基本工分,男工每天10分,女工每天8分,不管活轻活重,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无所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导致社员只关心劳动的数量,而不顾劳动的质量,影响了生产的发展。为改变“大锅饭”的状况,农民多次提出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包产到户的要求,有些地方甚至付诸行动,但都被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而遭到压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冲破了“左”倾教条和僵化模式的束缚,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满足了他们多年来自主经营的愿望,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经济联合体,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让农民走向市场,使长期被压抑的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地区的农民已提前实现小康目标。

综上所述,如果不是仅仅看到改造期间农村生产还有一定发展这一面,而是多视角加以审视和考察,那么,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缺陷就不只是《历史决议》所概括的“四过”。当然,历史上发生的一切,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难以避免的事实,都有现实合理性。从中央和毛泽东的主观愿望看,改造是为了使劳动人民免遭剥削和贫困,发展国民经济,从而确保我们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富强。笔者只是从反思历史和总结经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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