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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5X(2008)05-0039-05
虽然倾销与反倾销可以追溯的历史非常悠久,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贸摩擦、倾销与反倾销却肇始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各国经济发展速度参差不齐、发展水平迥相各异的情况下,倾销与反倾销就在西方发达国家之间频繁发生。我国从1997年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来捍卫本国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立法较晚,实践历史较短,对于反倾销措施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有必要借鉴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关于反倾销措施的研究成果。
一、反倾销的转移效应
反倾销税的直接效应是被保护市场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上升,这也是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所在。然而,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就会产生影响价格上升多少和其他竞争者如何反应等问题,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反倾销措施的转移效应。如果反倾销税被转移或转嫁,那么反倾销的效果就会不确定甚至会产生负面效应。
克鲁柏(Kruppa)等着重研究了1976-1988年化工行业的反倾销案件。他们发现一半案件中有向未被调查国家的贸易转移的证据。关于外国企业会把反倾销税转嫁给受保护的国内消费者问题,普卢萨(Prusa)对1980-1994年的美国所有案件(共700多件)进行了研究。他运用合并回归法进行了7年的年度观察(发起反倾销前3年,发起年和其后3年),估计了反倾销对于进口价值、进口量和价格的影响,结果发现来自被调查国商品的很强的贸易破坏效应、侵扰效应以及对未被调查国的贸易转移效应证据。在美国,反倾销税是逆向评估的,最先的反倾销税仅仅是估计,而真实的前期反倾销税是由行政复议过程重新计算决定的事后评估。这说明,外国公司能够通过相应的价格改变完全规避反倾销税。
布朗尼根(Blonigen)等提出了一个当公司面临反倾销税时汇率可能被大部分改变的模型,最多的反倾销税转嫁可能高达200%[1]。他们运用1989-1995年间美国进口自加拿大的345种钢铁产品的月度价格数据考察了两种转嫁问题。其中一些遭受美国反倾销税的产品是1992年立案的。他们发现在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后,汇率转移大幅升高,对于未被终裁征税的密切相关产品却没有如此大的变化,这一结果对于前人聚集于反倾销和反倾销产品的研究有重要意义。他们还发现终裁反倾销税的汇率转嫁率为160%,这与模型预测结果是一致的。
康宁斯(Konings)等实证研究了欧盟反倾销政策对从潜在地处于经由受保护措施的被调查国转移到未指明的国家的贸易转移效应[2]。为此,他们运用了一个8位码的产品层次的统一数据集合。贸易转移的数量可以被认为是用来保护本国企业免于外来进口压力的反倾销政策有效性的标志。他们发现,反倾销导致的欧盟内的贸易转移与美国相比是有限的,表明欧盟反倾销政策在阻止外来进口上是有效的。
反倾销的转移不仅存在于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一国之内的上下游产业之间。克鲁柏(Kruppa)等提出理论证据表明以直接上游企业为代表立案的反倾销案件不仅影响上游竞争者,而且也影响下游用户[3]。他们运用1977-1992年的上/下游关系组合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这些观点,结果显示对上游行业征收反倾销税会增加国内上游行业的产量和价值,对下游行业的生产则产生负面影响。另外他们还发现反倾销税会降低上游倾销品的数量价值(威慑效应),而促进上游非倾销品的数量(转移效应),同时会增加国内上游企业的市场份额价值(市场份额转移效应)。
路多·库佛斯(Ludo Cuyvers)研究了1991-2001年间欧盟对东盟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征税[4]。其间东盟国家是受到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文章运用面板回归模型分析了12种受到反倾销的产品,估计了反倾销对贸易的影响,发现反倾销税对东盟国家的出口在价值和数量两方面有着显著的负效应,同时也揭示了对欧盟成员国有利的贸易转移(尽管并不显著),但在非目标国的非欧盟国家没有发现贸易转移的证据。
布朗尼根(Blonigen)等分析和验证了报复威胁阻挠反倾销活动的两种途径:一是报复性反倾销可能使国内企业不太可能在反倾销申请中指明某一外国进口来源;二是GATT/WTO贸易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会使政府机构很难独自控制反倾销裁决。运用Nested logit框架,他们发现两种威胁都相当程度地影响美国1988-1998年的反倾销行为。另外的研究认为,报复威胁可能减弱观察到的反倾销措施,并用两种方法做了验证[5]。首先,反倾销措施的报复威胁可能使得国内公司不大可能在反倾销指控中指明外国进口来源。其次,GATT/WTO的贸易争端的预期可能会使政府部门不大愿意做出肯定的裁决。利用nested logit模型,他们发现了1980-1998年间报复威胁影响美国反倾销活动的真实证据。
2003年,布朗尼根(Blonigen)等提出和验证了两个传递假说[5]。首先,他们指出,由于美国使用工厂交货条件的外国企业出口价格(出厂价),就得允许一个想免除反倾销税的企业向被保护市场的消费者转嫁200%的反倾销税。其次,他们发现行政复议程序结构性地改变了企业如何通过汇率变动向被保护的市场转嫁反倾销税。运用1992-1993年从加拿大出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的详细资料,他们发现,160%的反倾销税转嫁到了美国从加拿大进口的钢铁价格上,而且案件后汇率转嫁增多了,从而影响了进口产品的价格。
康宁斯(Konings)等估计了1985-1990年间的246起欧盟案件,运用合并回归法研究了9年(发起前2年,发起年,发起后6年)的观察数据,没有发现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6]。拉萨尼(Lasagni)在对欧盟1982-1992年间的研究基础上得出了类似结论。这与布伦顿(Brenton)研究1989-1994年间的98起欧盟案件的结论不同,其发现数据上显著的证据显示,欧盟的反倾销行动确实导致从被调查国到欧盟外的未被调查国的贸易转移。
然而,冈纳·纳尔斯(Gunnar Niles)认为,最早、最完善的研究是斯戴格(Staiger)等所做的反倾销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效应分析。该研究包括1980-1985年的美国案例,发现初裁和终裁对于进口有重要的负面影响,对于国内生产有着几乎同样的正向效应。这意味着国内厂商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占领了倾销国企业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也就是说,这里的反倾销转移效应很小(尽管两位作者未明确研究贸易转移效应)。他们进一步得出结论,那些调查得出否定结论的案例对于来自被调查国的进口也有着重要的负面影响,即存在扰乱效应。
二、反倾销的连锁效应
反倾销措施不仅引起了明显的转移效应,同时还有其它效应伴随而来。
布朗尼根(Blonigen)等认为一般关于贸易政策福利效果的研究经常忽视潜在的规避关税的直接投资会影响国内生产商的获利[7]。他们运用个案研究法发现,在没有规避关税的直接投资(FDI)情况下,美国肯定的反倾销裁决比申请反倾销行业中的企业的非正常获利高3%,但在存在规避关税的FDI情况下,其获利就小很多,数据上很不显著。他们还发现,建立新企业或公司扩张式的FDI比其它形式的FDI对美国国内企业利润的负面影响更大。
康宁斯(Konings)等认为反倾销保护与国内生产力增长提供了一个关于反倾销保护会引起国内企业由于进口保护而影响技术追赶的经验证据[8]。他们选取1993-2000年直接受到1996年反倾销案件影响的1793家进口竞争企业,运用“差别中的差别法”,发现受保护企业相比未受保护的企业存在更高增长的全要素生产率的证据。然而分析表明,保护效应取决于该企业与该行业的“先锋企业”的距离。尽管反倾销保护会提高“后进”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但国内出现相反情形的企业一般都接近效率边界。这些结果证实了那些支持反倾销保护会引起技术追赶效应的理论研究。
冈纳(Gunnar)等利用墨西哥的数据验证反倾销作为自由贸易的安全阀和贸易障碍作用[9]。结果既有支持也有反对安全阀的证据,但更多证据显示在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有着很强的贸易抑制作用。
杜陵(Durling)等对1996-2001年热轧钢反倾销的泛滥进行了分析[10]。热轧钢是一个高度均质的同质产品,热轧钢案件不是典型的贸易争端,而是一次反倾销的历史性爆发。文章创建了一个6位码的HS双边贸易数据库,发现了很强的贸易破坏效应,而贸易偏移效应较弱,几乎没有贸易转移的证据。这些结论显示热轧钢案件的蔓延与以国家层面的反倾销保护没有太大关系。
克洛里(Crowley)等研究了一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是否会影响外国对第三国的出口[11]。首先分析了贸易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汇兑贸易流量产生显著影响的理论模型,并采用1992-2000年间美国对日本出口进行限制的影响,涉及到大约输向37个国家的4800种产品。结果显示,这些限制措施不但转移而且抑制了日本向第三国的出口。对日本产品实施反倾销税会导致日本向第三国的出口增加5%-7%。美国对第三国的反倾销会抑制日本向第三国的出口平均减少5%-19%。
巴塞(Basyah)等利用公司股票市场价值数据,发现反倾销申请会导致当年收益预期降低,第二年预期收益调高,但对5年内的预期没有明显影响[12]。因此,保护的收益不会持续。有证据显示,分析家在提起反倾销申请前3个月调整预期,同时反倾销申请并不影响预计的准确性。
茹考斯基(Rutkowski)分析了影响欧盟反倾销撤诉的因素,主要是国内政治经济、国际战略贸易政策、国际产业层次的谈判和产业与产品特征[13]。同时运用probit回归分析法分析了欧盟—美国反倾销案件,解释程度相当好。
密亚基瓦(Miyagiwa)等认为反倾销是技术创新的信号[14]。他们认为,在研发促进型产业中,技术发展变化很快,一个企业可能需要出口比平时更多的产品,这是该企业掌握新技术的一个信号。当外国公司不太注重研发时,经常会导致低于成本销售。同时,反倾销还有助于减少信号成本,对本国企业有利,并且提高其相对于外国公司在课征反倾销税之前的利润。
凯希(Cassing)以美国企业为例分析了一国国内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反倾销税[15]。有证据显示,在申请者不是主要出口商的情形下,最可能的解释是不支持的行为是个昂贵私人信息的信号。如果允许廉价谈判发生,这种信号在不需要采取调查时就能产生。这就能部分解释为何反倾销调查要比预计的要少得多的现象。
三、企业的合谋反应
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被反倾销的企业并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予以应对,也就是说,反倾销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动态特征,合谋行为则是跨国公司在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化解反倾销税对其经营业务影响的重要措施。
范登布施(Vandenbussche)等从市场结构角度研究了欧洲反倾销政策的效应[16]。他们分析了多阶段情形下激励企业寻求国内或国际隐性串谋的动机,并着重研究了欧洲的反倾销政策是如何影响企业在国内国际的串谋动机的。他们对反倾销规则是否有助于建立、保持或危及整个卡特尔以及是否卡特尔仅局限于国内的问题都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反倾销法规可以有促进竞争和遏制竞争两种效应,其情形取决于欧洲各国政府的客观福利函数和成本不对称、国内外公司产品差异程度。
泰勒(Taylor)分析了1990-1997年发起但最终撤诉,并且没有搁置协议或自愿出口限制协议的反倾销案件的影响[17]。文章采用月度进口数据估计撤诉案件的价格和数量效应。估计的结果并不支持那些认为撤诉即意味着合谋的论点。这是因为旨在限制数量和提高价格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的庭外和解不仅减少福利,而且在反托拉斯法下也是可操作的,这在Noerr-Pennington条例下也是不能豁免的。正如斯戴格(Staiger)等对1980-1985年的数据分析后发现的结果一样,撤销案件对贸易没有影响。而泰勒(Taylor)不仅考虑贸易价值,而且考虑了价格和数量数据。值得指出的是,在一些价格上升的案件中,有许多其它因素可以解释价格上升不是串谋。也就是说,贸易数量下降或是价格上升是串谋的必要但不充分要件。从文章的数据看,撤销案件并不是合谋的措施。在平均4-5个月的反倾销调查期后撤销案件表明大多数案件撤销是因为他们可能无法胜诉,另一种解释是企业可能想保留未来贸易保护的威胁手段。
戴维斯(Davies)等指出,反倾销税的威胁会导致国外企业与其国内的同行达成合谋是当前相当流行的观点[18]。但是,当外国企业在东道国内拥有联属企业,这个子公司影响保护的努力,可以消除导致合谋的反倾销税的威胁。因此,跨国公司可能会在合谋条件下屈从于关税,因为有迹象显示取消关税要比设立关税难很多。这样就很难取得更高程度的保证,尽管这是有成本的。但文章证明这是一个更好的策略,所以,母公司会指示其分公司支持有益于母公司的税率,实际中也确实存在子公司发起保护母公司的反倾销案例。
戴维斯(Davies)等还发现,甚至当反倾销税实施之后,反倾销立法仍然可以作为导致互利的合谋结果依据[18]。尤其是这对为什么某些美国子公司寻求来自外国公司的反倾销保护提供了解释,甚至还包括其母公司在内;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母公司有时默许这种保护。该文运用含有引发战略的动态数量博弈模型显示消除关税会紧缩跨国公司的激励兼容性约束(空间),消除某些合谋均衡的持续性。特别是在取消的关税包括那些非常有盈利能力的国内企业时更是如此。文章指出,如果激励兼容性约束在只约束外国企业条件下,反倾销税下的合谋在本文的表现最佳,这和其它研究结果预示的一样。为了使合谋安排转变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互惠互利策略,成本应该由国内外的生产者共同承担。当然,当市场完全全球化而没有国内企业存在条件下,轴承市场几乎可以达到这个阶段,而其它的行业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达到这一阶段。
起初,看起来贸易主管机构允许外国公司潜在地使用美国反倾销法是令人费解的。因为跨国公司通过倾销伤害自身是非理性的,母公司允许子公司游说政府来豁免的反倾销保护令人吃惊,一些反倾销主管机关也感到迷惑。在特定情形下,尤其是日落复审过程中,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委员们表示怀疑跨国公司可能实际上选择让其美国子公司倾销。例如,在涉及法国山梨糖醇的日落复审中,美国Roquette Amylum支持针对其母公司Roquette Freres的反倾销税延期,另外的支持来自于美国的制造商SPI,其新近与法国制造商Amylum合资在法国生产山梨糖醇,只有少数委员投票取消反倾销税,大多数委员们投票赞成延续针对法国山梨糖醇的反倾销税。这或许表明外国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力量,或者说如果外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的收益增加得足够大,这种保护性措施只是一种增加美国和外国跨国公司福利的象征性机制。确切而言,如果反倾销旨在扶持国内企业,这些例子则能解释反倾销法如何实现上述目标。
四、启示
其一,反倾销转移效应不仅存在于贸易在国家之间的转移,而且存在于反倾销税向国内消费者的转移。如研究发现,在1976-1988年化工行业的反倾销案件中,近一半有向未被调查国家的贸易转移的证据。关于外国企业会把反倾销税转嫁给受保护的国内消费者问题,研究发现了对于来自被调查国商品的很强的贸易破坏效应、侵扰效应以及对未被调查国的贸易转移效应证据,甚至最多的反倾销税转嫁高达200%。还有研究认为反倾销保护与国内生产力增长会使国内企业的技术追赶受到阻碍;在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有着很强的贸易抑制作用;限制措施不但转移而且抑制了日本向第三国的出口,对日本产品实施反倾销税会导致日本向第三国的出口增加5%-7%,美国对第三国的反倾销会抑制日本向第三国的出口平均减少5%-19%。对于影响反倾销撤诉的因素,研究认为主要是国内政治经济、国际战略贸易政策、国际产业层次的谈判和产业与产品特征。这些研究启示我们深刻理解反倾销的复杂性、动态性和国际性,对于我国评价反倾销的实际效果提供了参考。
其二,外国公司通过与其在东道国的附属公司的合谋行为是反倾销动态效应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跨国公司可以凭借东道国的反倾销措施阻碍其他外国竞争对手。这是目前富有争议的研究领域,有研究分析了多阶段情形下激励企业寻求国内或国际隐性串谋的动机,发现有串谋的动机存在;还有研究分析了1990-1997年发起但最终撤诉,并且没有搁置协议或自愿出口限制协议的反倾销案件的影响,结果并不支持那些认为撤诉即意味着合谋的论点。我国当前的反倾销也面临着类似问题,要深入开展对外反倾销,还应该在此方面多下气力研究。
其三,外国直接投资于反倾销的关系问题相当复杂。有研究指出外国企业通过扩大在欧洲FDI的投资来规避反倾销税,如果外国企业成本优势转移,规避反倾销税的FDI就会发生;还有研究指出反倾销保护能诱发外国企业在东道国设厂,以避免反倾销税。我国当前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量日益增大,反倾销政策与投资政策的协调非常关键,处理得当将利于外资的质量提高。
[收稿日期]200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