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林业发展中不稳定的问题和对策论文_蓝祖建

当前林业发展中不稳定的问题和对策论文_蓝祖建

河池市金城江区木材公司 广西河池 547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林木林地需求的日益增加,林地面上有树木,地下有矿产,或是取土取石等生产、经营、生活所需时,林木林地所创造产生的经济利益也越来越高,林区群众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造成集体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产生了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利益关系,使许多矛盾暴发了出来,形成了山林纠纷。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林区开展,山林权属纠纷更显突出,已成为当前影响林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解决好林权纠纷,建设平安和谐林区,浅谈一些看法:

一、产生山林权属纠纷的原因及现状。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是林区各种矛盾纠纷中最突出的,也是影响林区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同一块山林涉及到矿产、水利、林木、受益权等方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出现纠纷产生的矛盾就相对深刻和尖锐,群众与群众之间对立情绪比较突出,经常引发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甚至引发群众性械斗,宗族、帮派性械斗等,严重地影响了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和安定团结。同时,存在群众思想工作难做,调解协议,裁决难以执行,调处难度大,时间长等困难。主要表现为:

1、林区的山林纠纷频繁。林区多是山区,山区的林农的生活来源主要来自于山上的林木,祖祖辈辈都是依靠“靠山吃山”的传统生存下来,在“守得一片山,养活一村人”祖训下,他们在积极造林的同时,“寸土必争”“寸土不让”同样是他们的信守的格言。只要是他们认为是自己的山林,就不遗余力地去争,互不相让,甚至引发相互乱砍滥伐,此类案件在林区最为常见,例如:我区一个乡的两户人家为了一棵树争得面红耳赤。而另外一个镇的两个屯为了争一块几十亩的山林,打起了相当激烈的官司,双方村民因此苦不堪言。

2、生活条件较好的矿区山林纠纷激烈严重。矿区山上有树木,地下有矿产,为了各自利益,得到可观山租费或者利润分红,双方群众相互争执,甚至引发群众性械斗,宗族、帮派性械斗等。

3、争夺水资源引发水源林纠纷。水资源少的山区,水资源涉及的是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有些地方水源稀少,水的源头在他村山头或必须经过他村,争得水源林就意味争得水资源,也意味着全村的村民生活、生产有了基本保证和根本保障。我市金城江区长老乡的苷塘和拉图两屯就为了争夺水资源,多年来双方群众不断地发生冲突,发生群众性械斗。

4、国营、乡、村、屯集体林场被所在地周围的群众侵占。个别村组认为组建林场时的所有建设用地,生产用地都来自周围的村子、多数林场征用地手续不全。加上有的林场经营不景气,没有人管理,群众认为林场已倒闭,山林土地应归还给农民、集体。周围群众就希望拿回一片山,争回一片地,这样就出现了群众争抢、瓜分林场山林的现象。这些案件在全区的各地林场数见不鲜,且非常严重。

5、持强欺弱,明抢强要山林。村大势强的村子村子人员多势力强,宗族意识根深蒂固,到处招惹是非,明抢强要周围村子山林,明言“我村一人一元就要斗过你村一人十元”“打架十人打一人”等等。弄得周围人员少、势力弱的村、屯的群众敢怒不敢言。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旁屯群众欺压周围较小的村屯群众强占林地,毁坏林木,多次干扰、对抗政府的各种工作队,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6、城乡结合部林地纠纷有上升趋势。城乡结合部有利的地理位置以及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要,使城乡结合部的山林土地灸手可热,原来几千元的一亩地,现可高达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几乎没有那个村,那个组,哪个个人会自动放弃山林所有权。

7、石山区山林权属争议不断涌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山林权证的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新的山林权属争议在石山区一定时期内将越来越多。

二、解决山林纠纷问题的方法对策

山林权属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尽快解决这些山林纠纷,加快林区经济发展,消除社会稳定隐患,如不及时调处,很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械斗事件的发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对山林纠纷不能掉以轻心,要把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积极主动调处好山林纠纷案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加强宣传教育。由于林权纠纷涉及历史问题和许多法律政策问题,对纠纷双方的干部,代表及人民群众要加强教育和法制宣传,让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跟他们讲政策、讲团结、讲风格,提倡互谅互让,以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有利于生活、生产出发,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依靠当地干部群众,依法依规通过协商,寻找最佳调处方案妥善解决。

2、综治、政法部门提前介入。对于新旧多种类型纠纷,有些纠纷案易引发大面积的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纠纷则事态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类纠纷如村与村的山界争端、“家族林”的纠纷等。要成立了林权纠纷调处小组与突发事件处置小组,组长分别由综治办主任和派出所所长担任。这二个小组在林改过程中提前介入,将不稳定因素平息在萌芽阶段。同时狠抓纠纷调处,对属地范围内的山林纠纷案件,实行包案制度,积极主动地调处好,在调处中,要积极关注历史和注重现实,遵循因利于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原则,依靠当地干部群众,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解决有关争议林地林木纠纷。

3、因地施策,灵活应对。林权纠纷最为复杂,有过去政策的问题,也有林业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合法、合符政策三者常常难以统一。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吸收以往的经验教训,讲求工作方法,既注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严肃性、又灵活掌握调处的方法和技巧,充分体现政府调处工作的人性化,对争执的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如自留山被别人灭荒造林的问题,既要考虑党和政府对于自留山政策的一贯性,又要照顾灭山时“谁造谁有”的政策。为此,可以灵活采取尊重历史并从实际出发的办法,如83-86年或发证后三年被个人或集体造林的,自留山主没有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自留山主自动放弃部分使用权,这是灵活运用法学中的默示推定理论。自留山主若现在提出要求的,可在其他山场或等林木砍完后再划分同等自留山给山主,并在基层综治、政法和林业部门协调下自愿订立合同,写明以上内容平息此类纠纷。

4、完善合同,不留后患。前几年集体林林权大片转让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有些虽订立合同,但条款漏洞很大,权利义务不明晰,有些合同条款明显违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修改完善合同,并进行公示,对于原合同的面积、四至等与实际不符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完善。

5、正确运用权利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加强矛盾纠纷排查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调处是一个较好的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当穷尽所有调处手段不能平息纠纷时,继续盲目调处往往引发恶性事件。为此,必须立即劝纠纷当事方通过合同仲裁或起诉人民法院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争端,以防矛盾在拖延中扩大。

6、处理国营林场与所在地周围村组的山林纠纷,应遵守和维护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的组建林场时的所有建设用地,确实没有留给邻近村组一定山地,造成村组发展林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困难的,应经过充分协商,划回一些林地给村组。协商结果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进行备案登记和公证。

7、政府要大力支持,充实调处机构人员,增加调纠经费,提供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分工落实,使调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调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把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是为群众办了实事、好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论文作者:蓝祖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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