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我国垄断与反垄断研究现状的几个问题_规模经济论文

纠正我国垄断与反垄断研究现状的几个问题_规模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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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和反垄断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已成为一个热点,许多研究已相当深刻并具有很强的导向性。然而,在某些观点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差。这些误差的存在不仅误导对垄断和反垄断问题的正确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有关决策和政府的调控行为,从而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本文以端正我国垄断和反垄断的研究思路为出发点,就以下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认识。

第一个问题:关于垄断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从目前各种公开发表的关于垄断问题的论述来看,对垄断内涵认识的不准确性主要表现在:把公共部门等同于市场垄断。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邮电、通讯、电力、航运等行业由于国家高度的集中经营而形成了市场垄断。然而根据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最高阶段》一文中对垄断的有关论述来看,垄断形成的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所引起的生产集中;垄断的实质是私人资本的垄断,是众多私人资本经谈判而形成的私人资本的集合程序。因此,以私人资本为标准来对我国上述的市场垄断或行业垄断进行评判,就会发现这些行为或部门根本不能算作市场垄断,因为支撑这些部门运行的是国有资本而非私人资本。所以,不能将它们归结为垄断部门,而应在基本规定性上作为公共部门来看待。此外,根据公共选择学派对公共部门的论述可知,公共部门在提供的产品上与私人部门和私人产品相比较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对消费者的非排它性;在资本的构成上以国有资本为核心和依托;在行为目标上,以获取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则次之。按照这一理论,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实际来看,在我国属于公共部门的行业和部门应是以国有资本为其主要资本构成,在行为目标上以非盈利为指导的那些行业与部门。如此看来,存在于我国经济中的铁路、航运、邮电、通讯以及电力等都应属于公共部门,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垄断,即市场垄断。所以,那种认为“公共部门=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市场垄断”的思路和提法是不恰当的。

第二个问题:关于垄断与规模经济的关系。

一般观点认为,由于垄断的基础是生产集中,故而规模经济在一定意义上等于垄断。所以企业要么走竞争而舍弃规模经济和垄断之路,要么走规模经济、垄断而舍弃竞争之道,从而陷入理论界常说的“马歇尔冲突”或“马歇尔两难选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所谓规模经济指的是由于合理的规模作业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核心问题是生产效率。而列宁所说的垄断是指少数私人资本大企业或大企业的联合,通过控制某个或者若干部门的生产和流通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这样看来,垄断与规模经济有一定联系,但并不相同。因为中外产业组织发展的实践表明:规模经济的发展有可能产生垄断,但垄断并不一定就是规模经济。这里关键的区别在于规模经济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为基础,以提高生产效率为目标;而垄断则以资本的集中和联合为基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为最大要求。另外,从两者发展的极限来看,规模经济的发展是没有上限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是无穷无尽的,尽管在短期内存在一些限制生产力发展的主观条件和客观因素,但从发展的观点看,只要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一刻不停止下来,那么生产力也就一刻不停地向更高层次迈进。与此相反,市场垄断的发展却是有限制性条件的,在各种经济条件中,决定市场垄断发展的两个主要条件是市场垄断权力与市场垄断利润目标。其中,市场垄断权力的发展以保证市场机制不受到根本性破坏为其上限,而垄断利润目标的制定则要受制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如反垄断)和消费者的购买力(或消费者行为)。所以,规模经济可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无穷无尽地发展下去,而垄断只能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限度内或一定阶段内存在。如果把两者等同划一,那将不仅会产生借反垄断来限制发展规模经济,而且还会破坏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妨碍生产社会化的正常进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等一些恶果。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规模经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除个别行业外,绝大多数行业还谈不上是规模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谈何所谓的垄断呢?西方国家的一个大公司的资本额多达几万、几千亿美元,而我们的企业集团一般只有几千万或几亿人民币。日本和美国的几家汽车公司生产量除满足各自国内市场需求之外,还能满足国际市场的部门需要量。而我国700多家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能力总计才80万辆,仅为日本的6%,美国的9%[①]。所以,对垄断的认识绝不能仅仅以一个地区,一个企业为出发点,而应从全国、甚至国际市场上去认识。

第三个问题:关于垄断与专卖的关系。

我们认为专卖不等于垄断。所谓专卖是指由国家指定的专营机构经营某些产品,其他部门非经专营机构许可,不得生产和营销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其目的与垄断不同,它不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保护市场制度的健康发展以及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发展战略目标而制定的。例如我国现行的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管理制度和对烟、酒、盐等一些供需矛盾较为突出或很容易形成市场扭曲的商品的专卖,就是极好的证明。前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化肥、农药、农膜等一些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管理,以实现保证农业生产正常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后者对烟、酒、盐等一些商品的专卖,一方面是为了通过这种手段稳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另一面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因为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发展初期,各种制度很不健全,因而对稀缺商品和一些生活必需品放开经营极易发生市场运行的混乱,既不利于市场制度的建设,又不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同时,从世界范围内看,西方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其发展初期,都曾不同程度地对部分产品实行专卖,以保护市场制度的成长和发育,即使在今天,一些市场制度与我国相比已相当成熟的国家而言,仍在某些行业、某些产品中实行专卖制度,以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另外,从专卖与垄断的实质来看,两者也是不同的。垄断的实质是私人资本的垄断,是私人资本的集合对一定范围内的市场权力的独占;而专卖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权力、法规与国有资本的一种结合,其资本构成主要或全部是国有资本,因而属于国家垄断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属于市场垄断。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垄断与专卖无论在目的,还是本质上都不相同,因而不能将两者简单等同起来。否则,我们制定反垄断政策岂不意味着要反对国家的专卖制度。所以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必须在政策制定上将两者严格加以区分,以免出现理论导向和政策规定上的自相矛盾现象。

第四个问题:关于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许多学者认为反垄断是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法律和有关论著也把市场垄断行为当作一种非正当竞争行为,其实这是值得商榷的。我们的观点是,垄断不等于不正当竞争,两者无论在概念上、性质上、目的上都不同。首先,从概念上讲,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以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谋求经济利益的市场行为。例如,现实中盗用他人商业信誉,冒用他人著名商标、名称、商号和包装装潢等行为。而垄断是在生产集中的基础上,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一些私人资本联合对生产和流通的独占。它是一种经济实力的体现,并不涉及商业道德。其次,两者的性质不同。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而且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违法违纪的,不论市场经济的发展处在何种阶段,都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求。但垄断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即竞争主体凭借其垄断地位和经济实力操纵某一行业或某一经济领域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最后从目的上看两者也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标是直接指向竞争对手,使竞争对手直接受到损害,因而它的第一位目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击败竞争对手。而垄断的首要目标是获取垄断利润,进而巩固其市场权力。由此看来,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确有着差异,如果将两者混同起来,则会不适当地扩大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会造成政策决断上的失误。

第五个问题:关于对目前我国垄断发展阶段的准确判断。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从出现到成熟,经历一个多世纪,表现出极其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原因就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成长具有长期性和阶段性。首先就生产力来说,垄断得以产生的生产力条件便是生产的社会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集中。而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的集中都是以发生于18世纪70年代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和发端于19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为背景的,其时间跨度几乎有一个世纪。正是在这两个技术革命的基础上,尤其是借助于第二次技术革命,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和产品的社会化才得以实现,企业的规模才能不断扩大,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才能进一步加深,生产的集中程度也才能达到产生垄断的程度。其次,垄断除指生产垄断外,主要是指对市场的垄断,因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对垄断的形成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也表明了这一点。例如经过18世纪的产业革命到19世纪中叶,欧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发展到成熟阶段,与此同时,垄断亦随之产生并不断由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和成熟的长期性、阶段性也决定了垄断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长期性和阶段性。另外,在垄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待垄断的态度因阶段不同而有差异。例如,西方国家在垄断发展的初期即垄断的初级形态时,政府并没有明确提出反垄断,原因就在于,在这个阶段垄断的存在对政府的调控权尚未构成损害;但当垄断的发展逐渐危及政府的权力时,即垄断处于成熟阶段后,反垄断才被真正提上议程。从史料来看,也确实如此,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垄断的成熟阶段,相应地一些著名的反垄断法也纷纷出台,诸如,1889年加拿大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1890年美国的《防止不法限制及独占的保护交易及商业法》(即谢尔曼法)以及尔后美国于1914年又相继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不仅是这一历史时期垄断与政府及消费者之间矛盾的反映,而且还开创了现代意义上反垄断的历史先河。

从以上对垄断发展阶段性的分析可看出,我国在建国后很长时期内的垄断是一种计划垄断或更准确地讲是国家资本主义,因而不可与西方国家中市场意义的垄断相提并论。若以1984年的城市改革作为市场经济改革的起点,那么我国目前的市场垄断才仅仅发展了十多年,因而不可能从垄断的初级形式已然发展到高级垄断,即我国的垄断目前还仅仅处于垄断发展的初级阶段,任何否认或超越这一阶段的认识和看法都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也正是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垄断发展的初级阶段,因而发生在各个行业,部门中的垄断行为尚处于萌芽状态,且分布极不均衡。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刚刚起步,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大量存在,从而使一些经济学家在这一阶段就提出反垄断的论据时明显存在着以下偏差:(1)用个别垄断代替全面垄断。诚然,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在一些资源禀赋较好、条件具备的部门、行业中确实存在着垄断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业、该部门已形成垄断主体。例如,我国的长虹彩电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和行业范围内可算已形成垄断,然而,从全国来讲,它不仅所占市场份额少,而且也并未真正形成对彩电行业生产和销售的垄断,因而只能算作一种地区垄断或个别垄断而已。(2)用个别非规范的市场行为来证明市场垄断的有害性。在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垄断行为势必和各种非规范的市场行为交织在一起,使人一时难以辩别,例如前面论及的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同于垄断即是一例,从而形成对垄断的误解。另外,垄断对消费者造成的“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也值得研究和商榷。

第六个问题:简要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对垄断和反垄断问题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对我国垄断问题的研究不应有简单化、公式化的倾向。因为一旦这种研究方法或方式不加克服,任其延续下去,将会对我国的宏观决策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例如上面关于我国目前垄断阶段判断的论述就是很好的证明。许多学者在研究我国目前的垄断和反垄断问题时往往忽视这一前提,不加判别地将西方已处于垄断发展高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用来分析、论证并指导我国对垄断和反垄断的分析和论证,进而影响国家的有关决策。这种做法不仅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而且其后果也是严重的。因为垄断作为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有其进步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尤其在我国尚处于垄断发展的初级阶段,更要注意这个问题。

2.过早地提反垄断,会对我国的规模经济发展有害。我国当前的市场垄断只是一种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经济,而且这种垄断行为最多也只在某几个行业内存在,如果以偏概全,笼统地提出反垄断,则不仅打击面过大而且会因此窒息规模经济的发展。另外,前已论及规模经济与垄断有一定关系,但二者并不等同。然而,在普遍认为两者等同的情况下,反垄断则意味着限制发展规模经济,遏制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来看,现在提反垄断,我们认为是一种超越历史阶段的口号。如果政府对这种口号的默认和盲目顺从,则将会对政府的宏观决策产生误导。

3.全面、准确地理解西方的反垄断政策。二战后,西方国家制定的反垄法很多,综合观之,有如下一些要点:(1)反垄断的对象。在诸多的反垄断法之中,其反对对象不是公共部门而是私人垄断。(2)反垄断的条件。反垄断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体条件。其中客体条件是指当政府正式提出反垄断时,垄断主体已高度成熟,即已达到垄断的高级阶段。而主体条件是指政府已具备反垄断的能力,这包括:一是国家垄断资本能力,即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政府的法律和法制体系的健全与成熟程度,以及经济与发展成为高度法制化的经济。(3)反垄断的主要内容。综观西方反垄断法的内容,它们主要是对垄断市场行为的反对和限制,而不是反对垄断资本结构,因而可见,这种反垄断本质上是对市场行为的一种规范。(4)反垄断的限度。这一限度就是不致于使垄断资本破产,而仅仅是调节和规范其市场行为。

注释:

[①] 李明生《试论规模经济》,《青海社会科学》1995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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