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解和参与_联合国秘书长论文

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解和参与_联合国秘书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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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6)06-0078-08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维和行动则是实现这一宗旨的一个具体手段。联合国维和行动①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对它的认知、参与也有一个历史过程。尽管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但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性质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的主观认识,参与维和行动的态度、广度和深度经历了一个从否定、不参与到有限度、选择性参与再到积极支持、不断扩大参与的演进过程。这个演进过程同国际环境的变动和中国国内政治的变化是相对应的。它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世界观念的变革,中国外交行为方式的转型。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进程表明,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大国责任意识日益彰显。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原则否定、概不参与

1948年6月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成立,标志着维和行动开始。到20世纪70年代以前,联合国共进行了10次维和行动。但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1年,由于美国等国的无理、顽固阻挠,新中国被排斥在联合国外达22年之久,自然无缘参与维和行动,而且中国政府对联合国采取的维和行动持明确的反对态度,对其性质和作用做出完全否定的评价。例如,对 1960年的联合国刚果行动②,中国政府指出“正当刚果爱国军民奋起保卫独立,胜利地抗击着比利时侵略军的时候,一支戴着‘蓝钢盔’的‘联合国军’,以‘维持秩序’为名,开进了这个刚诞生半个月的非洲共和国。4年来,这支人数曾达两万多的装备着美国武器的‘联合国军’,在美帝国主义的控制下,对刚果进行了肆无忌惮的侵略和干涉”。[1]又如,对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1964年3月至今)③,中国政府认为“美国操纵联合国安理会派遣‘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进驻塞浦路斯,假手联合国干涉塞浦路斯内政,镇压塞浦路斯人民反对美英帝国主义的正义斗争。这支部队做了许多罪恶勾当,严重损害了塞浦路斯人民的主权。……这些事实都使亚非人民清楚地认识到联合国究竟是个什么东西”。[2]有学者在分析中国采取反对、否定维和行动态度的原因时指出,在1949~1971年中国加入联合国之前,其意识形态(以毛泽东正义战争理论的形式)和经历(联合国在朝鲜战争中的作用)决定了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持负面态度,中国把1971年以前的所有联合国维和行动都称作是美帝国主义国际警察部队的分支。[3]的确,由于联合国被美国把持和操纵,联合国成了美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工具,联合国采取的维和行动也成为美国的一个外交政策手段,它的正义性、有效性大打折扣;再加上美国利用联合国推行反共反华政策,所以,中国政府对联合国及其维和行动表示反对和否定。这个认识影响了加入联合国后的中国对维和行动的政策。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的投票表决,通过了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一切机构的合法席位。初涉联合国舞台,中国政府对维和行动采取了不投票、不摊款、不参与的政策,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初期。期间,联合国共进行了3次维和行动。④中国政府没有参加安理会对上述维和决议的投票,同时声明对维和行动不承担任何财政义务。1972年10月9日,中国首次参加联合国第五(行政和预算)委员会工作,在审议“1973年会计年度概算”问题时,邢松鹤代表指出:“联合国的财政困难主要是由于联合国在过去一个长时间里,在一、两个超级大国的操纵下,几次派出所谓‘联合国部队’,进行干涉别国内政的所谓‘维持和平行动’。”[4]“中国代表团反对将此项目费用作为联合国的开支,也不承担任何义务。”[5]1974年4月8日,庄焰代表在关于延长中东联合国紧急部队的任期问题的发言中指出:“关于派遣联合国紧急部队问题,我们在原则上从来是反对的。只是为了照顾被侵略者一方的愿望,中国代表团才没有否决安理会在十二月五日通过的三四○号决议。根据这一立场,我们将不参加延长紧急部队授权的(S/11252)号决议草案的投票。”[6]黄华代表在谈到中东决议草案时说:“派遣联合国紧急部队也将无济于事,而只能留下无穷的后患。……什么‘联合国维持和平紧急部队’,说穿了,这是企图占领阿拉伯领土。中国是历来反对派遣所谓‘维持和平部队’的。……中国只是为了照顾被侵略者的一方一再提出的要求,才不便对此予以否决。中国决定不参加对上述草案的投票。”⑤中国政府对维和行动采取不投票、不摊款、不参与的政策,除了因为参与联合国事务不久,缺乏经验,对维和行动的机制还需要观察、学习这个直接原因外,更深刻的原因是因为当时的维和行动受东西方阵营冷战对抗、苏美争霸的制约,性质变味,作用有限,也因为当时的中国外交政策受到国内政治“左”的影响和干扰,未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性质和作用做出实事求是的评判。正如当时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凌青所分析的,“就拿维和行动来说吧,我们刚进去时,不参加,不投票,脱离接触,不沾边。那时维和行动多数是坏的。比如在刚果(金),联合国部队进去后把刚果民族独立英雄卢蒙巴抓起来,另立了个蒙博托。像这些例子,说明联合国维和行动确实不好。而另外一些则不完全是坏的。国内两派打起来,打得不可开交,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部队进去维和是可以考虑的。所以维和不完全是为帝国主义大国服务的,要实事求是来看。”[7]

二、改革开放后至冷战结束前——区别对待、有限参与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内政治发生了重大变革,外交政策也相应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具体政策也随之开始发生变化。1981年11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凌青明确表示:“出于对联合国组织、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的责任感,中国政府准备对今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采取区别对待的灵活立场。中国将从1982年1月1日起开始交纳现存两支中东联合国部队的摊款。”“对今后凡是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建立的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利于维护有关国家主权和独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国都将本着积极支持的立场,予以认真研究和对待。”[8]1981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就中国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费用问题,以115票赞成、13票反对和零票弃权通过了第五委员会提交大会审议的一项决议草案。对中国自1982年1月1日起交付驻扎在中东地区的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和联合国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摊款表示欢迎,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将中国自1971年10月25日至1981年12月31日未付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款项转入特别账户,并不涉及沿用联合国宪章第19条之规定。⑥是年年底,中国开始缴纳有关摊款。12月14日,中国第一次投票赞成增派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1984年10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梁于藩在联大特别政治委员会上发言时强调,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决心和其他国家一道,为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尽自己最大努力。当今世界局势十分动荡不安,人们普遍要求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的能力。对此,联合国应当不负众望。最后,他代表中国政府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出了七点原则看法。⑦1986年,中国政府派人前往中东实地考察了“停战监督组织”。1988年,中国加入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1989年,中国开始实际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1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鹿野大使奉命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表示中国政府决定正式要求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中国的这一决定受到各方欢迎。经过有关方面协商及安理会认可,11月,联合国秘书长正式表示接受中国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的建议。[9]这一年中国首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向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协助团派遣20名选举监督员,参与了联合国对纳米比亚制宪议会选举的监督工作。1990年,中国向中东停战监督组织派遣了5名军事观察员。1991年,中国向伊科军事观察团和西撒特派团各派出20名军事观察员。[10]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从过去的不投票、不摊款、不参与政策调整为区别对待、有限参与政策,首先是因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政府根据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和国内任务的需要,对中国外交进行了重大调整,强调外交要为维护、争取世界和平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和平环境服务。在这一精神指导下,中国政府重新认识、评价联合国,更加重视、支持、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同时随着处理联合国事务经验的丰富,经过一段时期对维和机制的学习、观察和了解后,中国开始有选择、慎重地参与维和行动。

我们注意到,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中国对维和的态度、行动并不很积极,从80年代中期开始,变得越来越热情、积极,到80年代末开始决心实际参与,迈出了第一步。这不是偶然的现象,与国际形势由对抗向对话、由紧张向缓和变化以及维和行动由停滞转向复兴紧密相关。80年代初,美国对外实行“遏制政策”。尤其在里根第一任期(1981~1985年初)内,更是采取强硬的对抗态度。1976~1985年间,美国在安理会共行使否决权37次。随着美苏争霸呈僵硬对抗态势,联合国终于陷入无所作为的境地,从1979年起维和行动进入停滞期。期间,除埃以和约签订后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任务结束(1979年7月)外,其他未完成的维和行动都处于不断延期状态。原有的冲突没有降温,大大小小的暴力事件与战争不断,又增加了阿富汗、伊朗和伊拉克、柬埔寨等新热点地区,但联合国没有出台任何新的维和行动方案。80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苏联自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对外贯彻“新思维外交”,实行战略性退却,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转而持积极态度。美国在里根第二任期(1985~1989年初)内,也更多采用软的一手。1987年,美国明确表示支持戈尔巴乔夫的改革,美苏关系有了极大改善,被认为进入第二次缓和时期。美苏的妥协使安理会再次大规模地做出维和部署有了可能。1988年是联合国维和史上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在继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委会的活动由第42届联大决定恢复后,第43届联大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进行了全面审查;联合国维和部队获诺贝尔和平奖,同时,美国对联合国各项维和行动表示全力支持,并声称愿与苏联寻找“共同点”,政治解决“热点问题”;苏联则根据在联合国主持下达成的日内瓦协议,开始从阿富汗撤军;联合国驻阿富汗、巴基斯坦斡旋团得以组成,成为新时期部署的第一项维和行动。[11]

三、后冷战时期——积极支持、扩大参与

冷战结束后,中国更加重视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规模、范围和程度。主要特点有:

1.积极参与安理会、联大、维和特委会的有关审议和磋商,支持做出维和行动的决定。例如,从1994年1月至2004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共对27项新的维和行动的创立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通过了26项,否决了1项。中国在总的投票中无保留支持19项、有保留支持6项、弃权1项、否决1项。其中,中国对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观察团的决议草案(S/1997/ 18)投了否决票,对1996年向海地派遣支助团的1063号决议草案和1997年向海地派遣过渡时期特派团的1123号决议草案有保留支持。[12]

2.派遣成建制非作战部队参加维和行动,并且规模越来越大。1992年,中国政府向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派遣了47名军事观察员和一支800人的军事工程大队。1997年5月2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照会联合国秘书长,表示中国决定原则上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军队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工作。2002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一级待命安排机制。2002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分队组建方案,可以在联合国需要时派遣1个联合国标准工程营(525人)、1个联合国标准医疗分队(35人)和2个联合国标准运输连(各80人)。自此,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一级待命安排机制正式启动。 2003年4月,中国向联合国刚果(金)特派团派了175人的工兵连和一个43人的医疗分队。 11月,中国决定向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派遣一个275人的工兵连、一个35人的联合国标准二级医院和一个240人的运输连。[13]2006年7月,黎以冲突爆发后,根据联合国决议和黎巴嫩政府请求,9月18日温家宝总理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决定向黎巴嫩增派维和部队至1000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向海外派驻维和部队规模最大的一次。[14]

3.参与范围不断扩大,参加人数迅速增长。自1990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观察员以来,中国先后向中东、伊拉克和科威特地区、西撒哈拉、柬埔寨、莫桑比克、利比利亚、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刚果(金)、东帝汶和波黑维和行动派遣了大量军事观察员。自2000年1月,中国向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首次派遣民事警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以来,到2003年中国向联合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驻东帝汶支助团、利比里亚特派团等派遣了 219名民事警察。[13](p.278)2004年,中国共向东帝汶、利比里亚、阿富汗、塞黑科索沃等地区派遣59名维和警察.并应联合国请求,向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派遣首支125人的成建制防暴警察部队。根据联合国维和行动部2001年、2002年对维和人员的历次月度统计,中国向联合国维和地区派遣的人员总数一般维持在100人左右的水平,明显少于美、英、法、俄等国家。但是从2003年开始,中国维和人员总数由100人左右上升到300人左右;而从2004年开始,总人数进一步上升并稳定保持在1000人左右。上升的幅度之大、速度之快,引起世界注目。目前中国已成为常任理事国中提供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据联合国维和行动部2005年8月对维和人员的月度统计显示,在联合国同期18项维和行动中,中国共参与13项,维和人数列五大国之首,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积极态度。[15]

4.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资金支持逐渐增多。曾经在较长时间里,中国对维和费用的摊款占总额比例不足1%,其中1998~2000年度为0.9%。[16]这一情况从2001年起有了较大改观。2000年12月23日,联合国第55届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新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经费的分摊办法。根据这项决议,中国2001~2003年的维和经费分摊份额上升到 1.91%。[17]2003年12月23日,联大通过了2004~2006年的联合国经常性预算分摊比例。根据新的比例表,中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将从目前的1.54%上升为2.05%,在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列第九位,中国所分摊的维和经费比例大致与此相同。[15]

5.中国对参加联合国维和人员的培训投入加大。1998年8月,公安部和外交部联合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建议选派民事警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请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同意。自此,维和民事警察培训工作开始启动。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国已在毗邻北京的河北省廊坊市建立了亚洲最大的维和民事警察培训中心。该中心建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内,占地13.56公顷,建设规模17000平方米,总投资1.6亿元。可以同时培训250名学员,其中包括50名外国学员,成为亚洲最大、功能先进、设备齐全的维和培训中心。中国维和民事警察培训中心的建成,标志着中国维和民事警察的培训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8]

冷战结束后中国越来越积极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国际背景是,东西对抗、苏美对峙的消除,使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中有了更大的空间、更多的机会。冷战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参与国多是中小国家,维和对象一般在东西方非直接对抗的地区,美、苏的势力范围一般不让联合国插手。1948~1989年的42年间,联合国只进行了18次维和行动。冷战结束以来15年间,仅安理会批准进行的维和行动就达42次之多。这一时期国际局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总体趋向缓和,大多数由于美苏插手而长期存在的地区冲突、国内动乱,如阿富汗、柬埔寨、安哥拉、尼加拉瓜等问题达成和平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新的冲突不断,一些被冷战掩盖的固有的民族、宗教、领土矛盾激化。这两方面都要求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和平解决方案需要联合国监督执行,热点问题需要联合国控制和调解,新时期的维和就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冲突国家、热点地区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需求的增加及对其作用的认可,同时昭示联合国已经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由此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家的积极参与,各国均将参与维和行动视作参与国际事务和展示自身形象的手段。与冷战时期不同的是,参加维和的不仅有中小国家,安理会五大国、德国、日本都参与进来;使用武力维和的情况增多;维和地区扩大到前南斯拉夫、前苏联地区。维和行动进入了“第二代维和”阶段。

在冷战结束、世界政治发生重大转换的同时,中国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登上政治舞台。新的领导集体继承了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外交政策,同时又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实力的不断增强而有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加快了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加大了多边外交的力度,加强了与联合国的合作。1995年10月,中国总理李鹏在中国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表示:“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重大国际责任。中国积极支持并参加联合国机构根据宪章精神开展的各项工作。”[19]2000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的讲话中再次表示:“世界的安与危、人类的福与祸、各地区的稳和乱,五常责无旁贷”。“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履行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国家安全以及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20]2005年9月1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作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在保障全球安全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专门机构,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权威必须得到切实维护。”[21]从中国自身利益看,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利于树立中国在国际上维护世界和平的负责任大国的正面的、积极的国际形象,有助于消除中国“威胁”论的负面影响,彰显崛起中的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体现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所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步伐越来越大。

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参与从否定、不参与到有限度、选择性参与再到积极、不断扩大参与的演进过程从一个方面表明,中国改变了过去游离于国际社会、挑战国际秩序的观念,主动、积极融入国际社会,调整了偏重双边外交、忽视多边外交的行为方式,在继续加强大国外交、周边外交、发展中国家外交的同时,日益重视以联合国为主的多边外交。可以预料,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将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世界和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收稿日期]2006-05-09

注释:

①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指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或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维和行动的安排一般由安理会做出,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更详细的介绍见黄丽梅《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资料信息》2000年第12期。

②1960年6月30日刚果(利)摆脱比利时的殖民统治,宣告独立。7月9日,比利时增兵刚果,并策划加丹加省独立。应刚果政府的请求,7月14日,安理会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向刚果政府提供军事援助。7月15日,首批联合国部队开进刚果。9月初,比利时军队全部撤出刚果。1963年1月14日,加丹加放弃独立。1964年6月30日,联合国部队撤出刚果。

③1963年底至1964年2月,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两族发生武装冲突。1964年3月4日,安理会决定组成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防止希土两族再次发生冲突。

④这3次维和行动是:(1)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1973年10月25日至1979年7月):1973年10月6~24日,阿以之间发生第四次中东战争。10月25日,安理会决定建立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前往中东监督停火。1979年3月,埃以签署和约,宣布结束两国历时30年之久的战争状态。7月,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全部撤走。(2)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1974年5月31日至今):第四次中东战争后,以色列和叙利亚在戈兰高地对峙。1974年5月31日叙以双方达成脱离接触协定。当天,安理会决定建立一支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进驻戈兰高地叙以脱离接触区。(3)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1978年3月19日至今):1978年3月14日以色列入侵黎巴嫩。3月19日,安理会通过第425号决议,要求以色列撤出黎巴嫩,并决定成立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监督以色列从南黎巴嫩撤军,并协助黎巴嫩政府恢复在该地区的权力。

⑤安理会继续讨论中东问题并通过一项决议,决定派联合国紧急部队去中东“监督停火”,黄华代表阐明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没有参加投票,讨论过程暴露了苏美利用阿拉伯国家暂时困难从中渔利争夺势力范围的企图。参见《人民日报》1973年10月27日。

⑥《联合国宪章》第19条内容: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为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转引自赵磊《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态度》,《外交评论》2006年第4期。

⑦七点原则看法为:(1)中国支持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的维持和平行动,认为这种行动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2)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应当事国的请求或获其同意,并严格尊重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3)当事国或当事各方应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维持和平行动所争取到的时间和有利条件,尽快地寻求有关问题的政治解决;(4)每项维持和平行动都必须有明确的任务权限规定,任何国家或方面都不得利用维持和平行动牟取私利或干涉别国内政;(5)维持和平行动的授权归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安理会、大会和秘书长应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尽其责;(6)维持和平行动费用应当贯彻公平分摊、合理负担的原则,可视各种不同情况在会员国中分摊、自愿捐款或由有关国家支付;(7)为了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拟订指导方针和采取实际措施都是必要的,维持和平行动特委会可同时从以上两方面进行工作。转引自赵磊《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态度》,《外交评论》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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