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研究之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领导集体论文,民族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之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3)02-0013-05
民族关系是与民族存在同始终的、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民族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既是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产物和积淀,又是现实环境和条件的反映和折射,因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敏感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我国民族关系上的“三个离不开”思想、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等,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重要发展。
一、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90年,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1]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和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和第二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全面考虑到我国这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在深刻总结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了具有历史和现实科学根据的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制度,从而保证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巩固。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后,进一步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1982年11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2]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3]这就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及其基本特征。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设专章(第五章)作出了民族关系方面的规定,其他各章也都注意体现加强和发展民族关系的原则精神。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提出了“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4]《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关系的各项规定,目的是体现各族人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民族的团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为全国各民族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即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1987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确定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的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5]1989年3月,李鹏同志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经济调整时期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时期,都要大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6]
1992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又强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不可分、互相促进的。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7]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8]在新的历史时期,共同发展与繁荣成为这一时期民族关系发展的一个新的特点。
二、在祖国大家庭里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
汉族与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的依存关系有着强大的历史因缘:一是千百年来的中央集权统治,将各民族紧密地聚结在一起;二是千百年来汉族与各少数民族间频繁的经济文化交流,使得彼此间的依存关系得到加强;三是在近代历史中,共同抵御外国列强侵略的斗争使汉族与各少数民族间的亲密关系进一步巩固。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依存关系奠定了新的基础,开辟了民族关系的新篇章。
1981年,中共中央在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时指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两个离不开”思想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历史形成的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主流作出的科学概括,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社会主义制度是“两个离不开”的政治基础。各族人民在推翻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的基础上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是各民族之间友好合作、亲密无间的关系。各民族共同富裕是“两个离不开”的经济基础。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汉族地区人口众多、技术先进,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实现了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与汉族地区科技、人才优势的结合,实现了汉族人民与少数民族人民的结合。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地区、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将更趋密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共同目标是“两个离不开”的发展基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要加快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使中华民族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离不开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团结奋斗。牢固树立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思想。1990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新疆时提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9]之后,他多次阐述过这一重要观点。1990年9月,他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时指出:“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在社会主义祖国中,各族人民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亲密关系”。[10]1994年7月,他在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藏族内部和藏族同其他民族之间,互相帮助,互相依存,共同进步,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必然日益增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我们应该欢迎和促进这种趋势。”[11]
“三个离不开”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在这一重要思想的推动下,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汉族干部群众到少数民族地区参加建设的政策,同时为少数民族到汉族地区工作和学习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汉族干部群众到民族地区从事各项工作,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也到汉族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各种工作。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以“三个离不开”思想为指导,打破了民族和地区之间的壁垒,抓好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必将加强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强化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
“三个离不开”和“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对“两个离不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民族关系的新概括,必将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是民族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但是,由于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是与民族的特点和民族的发展程度相联系,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因此,民族关系是受该社会性质和社会总的民族问题状况影响的。不同社会性质和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内容是不同的。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由于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所以从本质上看,民族关系是一种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以压迫统治、剥削掠夺、歧视侮辱、限制同化为基本特征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我国民族关系处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因而一方面表现为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是各民族劳动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与各民族剥削阶级上层的关系,其中包括与爱国上层人士的统一战线关系,也包括与不接受共产党领导,拒绝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剥削阶级上层之间的敌对关系。这说明了这一时期民族关系性质具有两重性的特征。
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各民族间建立起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因为这时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在了,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民主政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各民族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主宰着自己的命运和民族之间的关系。正如邓小平在1979年6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12]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李鹏同志早在1992年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13]我国的民族工作虽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今后的道路更长,任务更艰巨。从世界范围看,民族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是比较复杂和相当敏感的一个问题。从国内情况看,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我国各民族在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固有特点和差异仍然存在,特别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差距仍然存在,因而民族间的矛盾仍然存在。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重视、处理得当,就能妥善解决;如果掉以轻心、处理不当,在国内外一定气候作用下,矛盾也可能激化,甚至发生某种对抗,导致社会动荡。
各民族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不断发展了本民族的经济,而且还创造了别具一格的,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地区特色的民族文化,在此基础上各兄弟民族劳动人民间进行了广泛的经济文化交流。
经济发展是连接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互助关系的基本纽带,同时文化进步又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标志。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通过与其他民族的接近与交往,我国各族劳动人民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相互关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与巩固。
新时期,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快发展的政策,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加大了力度,其中包括东部地区到西部地区进行开发、建设的优惠条件,推动东西部之间的对口支援。西部大开发战略作为继续处理好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大举措,必将对进一步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而对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各民族劳动人民更应当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共同把国家的支持、先进地区的支援作为加快发展的动力,通过自身发展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增强来实现加快发展的目标,同时也以此巩固彼此间的兄弟关系。
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14]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关于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其精神与宪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江泽民同志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解决好民族问题,需要加强各民族间的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全国范围内,要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间的关系。共产党员和各民族的干部应当成为维护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模范,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处处做模范、时时做模范。在多民族居住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注意加强军队与地方政府和少数民族的团结,搞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两个文明活动,是维护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措施。
少数民族需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同样需要少数民族的参与。事实上,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进程中,光靠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的力量显然是不行的,而是需要56个民族的合力,需要56个民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携手并肩、团结奋斗,才能完成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离不开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也离不开社会主义的新型的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1994年,江泽民同志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共同进步,离不开对少数民族地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历史和现实把各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是56个民族的共同振兴。我们要把各族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把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强化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同心同德地去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样就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15]并指出:“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力,致力于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民族地区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己的经济优势发挥出来。国家将一如既往地采取有效措施,给民族地区以有力的帮助,同时还要组织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进行支援,从而达到先富帮后富,共同发展,共同繁荣。”[16]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条件不同,不可能做到各个地区都同步发展,同步富裕。实践证明,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有利于让一些条件比较好、发展快、先富起来、经济实力强的地区带动和帮助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逐步加快发展步伐,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997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同宁夏代表团座谈讲话时,表扬了宁夏与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等省市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做法,鼓励他们继续加强这种合作。这样的合作,不但加快了彼此间经济发展的步子,而且也为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了物质基础。1999年6月,在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又地处边疆。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对于保持西部地区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保障边疆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不断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民族共同富裕了,就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会大大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17]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思想正指导着新时期的民族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收稿日期〕2003-01-15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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