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秩序中的人权*_政治论文

新国际秩序中的人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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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时期的人权问题

冷战时期虽是美苏进行反人道主义干涉的时代,但也是使人权首次成为国际关系主题的时代。二战前,人权不是采取国际行动的合法理由,一国在其领土内如何对待其国内民族,乃主权国家的“特权”,与他国无关,甚至在“国联”盟约中都无一席之地。在二战期间,人权状况也仅在“国际劳动组织”等几个国际场合被讨论过。

战后这种局面大为改观,纽伦堡军事法庭首次对犯有“反人道罪”的个人进行审判;《联合国宪章》则明确规定,人权应列为新组织的一项重要内容;1946年创设国际人权委员会;1948年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不分任何差别地享有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和文化权利,一切人权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并是国际讨论中永恒的主题。然而,美国在指责苏维埃国家违反公民权、政治权的同时,却姑息甚至支持其“友好”国家实施类似行为。

国际认可的人权还面临着“三个世界”或三个不同的人权观的挑战:第一世界重点强调公民权、政治权和财产权;第二世界则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视为一种人权;第三世界在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时,还将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置于首要位置。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得到授权,对一系列侵犯人权事件进行机密调查。其后20年内,近40个国家连年受到调查。

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更是林林总总。“欧洲理事会”是由23个成员国组成的区域性强制性组织,“欧洲人权委员会”则负责审议来自个人或国家的指控,“欧洲人权法院”能提供并且也作出过有法律效力的判诀,有关各国必须恪守之。位于世界另一端的亚洲、中东、尚无区域性政府间人权组织,美洲、非洲则介于两者之间。“美洲人权委员会”是“美洲国家组织”的有机构成,拥有较大调查权。其报告产生过非凡的区域性、国际性效应。“美洲人权法院”或许能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判诀,但到目前为止仅有两例,即“洪都拉斯失踪案”与“二秘鲁记者抨击军事暴力案”。非洲的区域人权组织极其软弱,“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员会”拥有一定程度的调查权,同样无任何强制力,实际上,它根本没有宣传其报告的资源,也没有区域性人权法院。

冷战期间又一重大变化是,非政府间人权组织显著增加。“大赦国际”于1961年创设,并荣获1977年“诺贝尔和平奖”。在美国,“人权观察”和“律师委员会”一直是国际人权较积极的游说者,它们定期用文件来传递或发布侵犯人权的信息。其他非政府间人权组织也作类似的努力,以便通过搜集、传递信息及集中公众舆论来影响国家政策,尽管这些努力也局限于国际监督,而缺乏强制力。

总之,可以说冷战时期,通过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各国的努力,极其广泛的官方和非官方人权监督体系业已建立。但无论就范围,还是影响而言仍是适度的,因为除欧洲外,并不能真正履行得到国际认可的人权的强制性程序。

在国际新秩序下,许多人不无夸张地认为,国际人权保护在90年代将得到切实加强。但冷战结束对于国际人权政策的实际影响,很可能比人们所预料的要逊色得多。况且民主化运动刚刚兴起,其深度与持久性很可能常被过分地夸大。

冷战结束的深远影响

目前,两大阵营的对峙、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大部分已经停止,这的确有助于创造人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但限制其向纵深发展的因素也依然存在。一旦提及“1954年危地马拉”和“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我们就能回顾起冷战期间超级大国在其“势力范围”内,在极力推行有悖于人权保护体制的所作所为上造成的影响极其深远。

经济衰退、国内政治剧变,大大冲淡和削弱了前苏联(现俄罗斯)继续从事此类活动的动机及能力;美国则依然如故,在极大范围内卖弄着其传统优势,譬如海湾战争。但冷战结束,同样使美国支持专制体制的主要理由不再成立。

由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对峙状态转为最近国际势力均衡,阻碍进步的类似现象仍显而易见。由于国际政治进程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急剧地变动着,今天试图描述当代国际政治格局的特征是极为困难的。两个超级大国间的竞争虽告结束,并为国际进步行动创造了机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得自于某一问题的概念用于其他问题。尤须避免急于下结论:近来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预示着在国际人权政策方面也将有同样的改观。在布什提出的“国际新秩序蓝图”中,国家主权仍居核心地位,1991年他一再重申,“这并不意味着放弃我们的民族主义”。以国家为核心、以主权为基石的国际秩序构想,也维护着国际人权标准,许多国家仍审慎地利用人权来维护其主权的特权地位。在欧洲,与通过区域经济组织来成功地限制国家主权的机制相比较,相对强大的区域性人权体制甚至是苍白无力的。

人权固有的敏感性,有助于解释国际人权保护程序的软弱性,及其一贯屈从于主权。如美国就拒绝承认国际人权公约,也未批准几乎所有的国际人权条约;尽管美国在许多特别法和实践中已达到其要求。然而,政治上敏感并不是充分的解释。国际人权政策主要依赖于得到认同的道德规范上的共存关系。相反,物质上的互相依存可以成为许多非强制性的经济、环境甚至安全合作的基石。这样,互不相同的合作基础,可以引导千差万别的国际政治进程。道义上的共存大多数情况是难以捉摸的。由某一外国侵犯其他国家国内民族的人权而引发,危及国际的损害是道德上的损害。其结果是引起不安、仇视或暴行。而不是收入受损、生活质量下降或丧失安全感。

即便各国的确愿意给国际人权以优先地位,仍会有很多障碍阻止国际人权政策的实施。强制推行国际人权规范的做法,一向存在问题。道义上的抗议作为对国际犯罪的直接反应,是软弱无力的。大规范的外部军事干预或许最终使专制统治不能维持。然而,国外干涉一直难以成为建立强大而稳固的人权保护体制的核心。人权保护体制几乎总是由国内的而非国际的政治力量建立的。

总之,从冷战时期世界上各种力量及其互相依存的特征可以看出:只有依靠深层次的压力,人权在国际上才能取得进展。确立有效的国际人权保护政策,其障碍源于冷战时期由主权国家保留下来的基本未变的国际体系。因此,人权的命运将大多依赖于国家的而非国际政治。对外政策的创议必须着眼于如何积极反映国内政治进程,目前我们的注意力必须转向一些明显的趋势。

民族主义与人权

伴随旧秩序崩溃而复苏的民族主义,给推行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威胁。国际公认的人权基于这样的前提:所有的人,正因为他们是人,他们都平等地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这种以政治平等为核心的原则,常面临富有进攻性、排斥异己的民族主义的挑战。

尽管维护民族的同一性常常成为反击外来干涉的重要武器,但民族自决几乎不能保障国际认可的人权。即使如此,因民族主义在推翻旧的高压统治中的作用,常被视为对抗种族压迫的力量,而且还常被当作尊重自由与人权的“保护伞”。这再次证明:在结束旧的高压政权与建立新的权利保护体制之间存有鸿沟。

在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地区,分离主义已成为一种解决办法。巴尔干半岛尽管能产生或恶化经济、政治或人权问题。一战后也存在建立一个多民族南斯拉夫的绝好理由(也许不太充分)。尽管分离主义者要求恪守民族自决原则,并强调不仅在主权国家遭到不公正待遇之时,而且在相反情况下也应如此;但这一要求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将是一个地道的二难选择。今后几年可能遇到持续的危机,多数危机在付出很大财政、政治、人权代价后,或许能不尽人意地得到解决。

在由全部为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里,一切国际人权组织都是生而有瑕的。民族自决问题也许是所有问题中最棘手的,因为它们是决定能否参与国际事务的最小单元;要求自决权也增加了界定谋求和保护人权的各种团体和社团的困难。对于国外行为主体,除所有支持和平解决争端及努力缓解冲突以免发展为暴力行为外,是否有权从事其他任何行为?而且假定它们的确有权界入,国外行为主体也仅能以特别微弱的力量处理这种人权的主要威胁。

后冷战时期的国际人权政策

在后冷战时期的世界里,应在何种基础上建构人权政策?我们必须从承认重要的民族和国际强制手段出发,来建构温和的、理想的国际人权政策。这在目前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推翻专横的独裁者急风暴雨式斗争时代大多已经过去,斗争已变得更为漫长与艰辛,而且较少振奋人心的喜讯——要转向创建新的机构和再确立新的目标,以便为国际认可的人权提供强制性的、长期性的保护。在某些国家,尊重人权仅能维持在目前的水平,也将不得不算作是一项巨大的成功了。

我们经常自诩,“我们赢得了冷战”。1992年布什总统在美联社所作的极为乏味的演讲中声称,国际社会为人权所作的努力,大部分已实现。事实上这刚刚开始,拉美、非洲、欧洲及其他地区软弱的新政府常常被要求继续甚或是加倍承诺保护人权。

注释:

* 本文系作者向杭州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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