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共和国——关于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和国论文,和谐社会论文,政治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近代以来,特别是在辛亥革命之后,“共和国”一词就已经开始流行。然而,在我国现实的生活中,共和国的精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共和国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珍视,共和国的尊严更没有得到完全的尊重。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共和国意识淡薄,片面地认为共和国仅是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政治安排,而与普通人的实际生活没有多大关系。在我国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转型的今天,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族群团结与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十分有必要加强对共和国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共和国不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符号,它不仅是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更是一种需要人们加以认真对待的政治价值体系与政治生活方式。维护共和国就是维护我们的政治共同体,就是维护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拟就人们为什么需要通过共和国的方式组织公共生活、共和国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及如何维护共和国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加深人们对人民共和国的理解,强化共和国的意识,自觉地将共和国的精神融入到日常的生活当中。
一
在政治文明化的进程中,古今中外许多仁人志士为实现共和国的理想奉献出自己的热情与智慧,甚至生命。那么,为什么共和国会成为人们所向往与追求的社会公共生活形式呢?为什么人类社会需要通过共和国的方式组织起来呢?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P82)。由于人们的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与分歧,甚至是冲突。然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并没有找到妥当的方式解决利益差异与分歧,暴力冲突、武力征服、阶级压迫、等级歧视等方式曾经长期支配着人类的政治生活与政治思维。由于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着诸如此类的冲突和敌视行为,所以许多思想家试图劝导人们生活在与社会相隔离甚至是个人独处的状态中。例如,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就曾将“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描述为理想的生活方式;希腊化时期的犬儒学派则认为社会生活是毫无意义的,人们只有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中才能获得内心的宁静。上述观念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人类拒斥敌对、向往和谐的愿望与要求。但是,从人类现实的状况来说,这些思想并没有理解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没有理解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必要性。由于生存规律与生活状况的约束,人类只有在相互依赖的社会群体生活中才能生存与发展。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作为同一物种,我们表现出密切的休戚相关和令人惊讶的相互依赖。我们是社交的动物这一点不是我们属性的偶然、意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而是决定我们之所以为人类的根本所在。没有社会,我们就无法生活,就无法继续作为人类存在下去。……‘相对其他社会动物而言,人类不光生活在社会中,他们还为了生活而创造社会’”[2] (P1)。社会性是人类的基本属性,任何试图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中实现人类幸福的观念都是不切实际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共同生活是共和的人性条件,也是共和状态能够存在的社会基础。这正如有的学者所强调的:“共和理论的基础是理解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3] (P11)。
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长期地回避差异与分歧。那么,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应当如何解决利益差异与分歧呢?人类历史表明,暴力与和平的方式是解决人们之间分歧与差异的两种基本的选择。暴力是人们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使用或者威胁使用强制性力量的行为。就事物的现象来说,暴力是一种物理性力量的运用;就事物的本质而言,暴力所涉及的是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差异与分歧是要以力服人,它不依赖于道理的多少,而只取决于力量对比关系的强弱,其结果必然是造成伤害。这种伤害的能力是与恐怖联系起来的,只有让他人充满恐惧才可能将暴力的威慑效果发挥到极致。暴力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上的伤害。它是冷酷与残暴心理的温床,其结果只能是恶化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导致轻视人、侮辱人与不把人当人看待的状况。生活在相互敌视与恐惧状态下的人们是不可能具有安全感、平和的心态和幸福的体验的。在这种意义上,人类向往共和就在于人们不愿意生活在恐惧状态中。如果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暴力的话,暴力并不仅仅意味着直接运用物理力量的行为,还存在着一种结构性暴力或制度性暴力。所谓结构性暴力,主要是指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结构中存在着歧视性的制度安排而可能导致暴力的状态。所以说歧视性制度安排也属于一种暴力,就在于它是一种在没有经过一部分社会成员同意,而且又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使其不得不接受的一种安排。在这种状态中,虽然通常情况下没有发生直接的伤害行为,但是,只要维持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没有改变,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身体上与心理上的伤害。通过暴力处理差异与分歧,从根本上说是认为人们之间不存在共同利益,只能运用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和是以否定通过暴力的极端方式处理社会差异与分歧为基础的:它不仅要避免直接暴力的形式,而且要防止结构性暴力的形式;它不仅要排除对社会成员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而且也要防止对社会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伤害。
在否定运用暴力解决社会冲突的前提下,共和意味着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差异与分歧。平等协商作为解决分歧的一种方式,是社会成员为了防止冲突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作出决定,保证冲突各方平等参与解决冲突的理性选择,也是他们寻求妥协与创造共同利益的合理方式。协商就是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在冲突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运用言辞与劝说的方式通过对话、说理、妥协与合理的让步来解决分歧。协商所遵循的是以理服人的原则,它尊重人的“意思自治”,肯定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能力,认为人们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能够通过说理来达成共识。在协商过程中,说理是一种艺术,它不仅需要赢得听众们的理性同意,而且需要激起他们的感情共鸣。只有当社会成员能够就他们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协商并且采取共同行动的时候,他们才真正地掌握了自己的生活,从而可能实现社会合作与和谐。从这种角度来看,“那些没有通过共同协商、共同决定和共同行动的人不对决定其共同生活的政治直接负责”[4] (P145)。人们所以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差异与分歧,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具有某种共同利益,能够彼此尊重与互惠互利,在考虑到自身利益与需要的同时也理解、尊重与体谅其他社会成员的合理要求。如果人们之间不存在差异与分歧,那么他们就没有必要进行协商;如果人们之间不具有某种共同利益,那么任何协商都不可能达成共识,也不可能发展社会合作。“政治不能否认差异的存在。若没有分歧与利益冲突,我们就不需要政治。但是,政治的整个重点便是要寻找妥协的空间,创造共同利益,创造能够和平协调差异与冲突的统治体制。”[5] (P142)
在资源稀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约束条件下,共和的实现必须以一定的行为规范为基础,而行为规范的有效性又是以公共权力为保障的。无政府主义者否定公共权力存在的价值,“强调人性中基本的善,主张在自由的个体中实现自愿的合作”[6] (P66)。尽管这种主张也从一个方面表达了人们向往人类和平与社会和谐的愿望。然而,试图在无政府状态中实现社会和谐的主张在现实中是无法实现的,这种愿望注定了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想像。由于社会成员的利益、愿望与偏好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对的,通过协商解决差异实现合作也就成为人类社会的理性选择。但是,只有在规则的前提下,人们之间的协商才能够有效地进行,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共识也才能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即使人们在协商过程中没有达成共识,社会成员依然可以运用公认的规则对差异与分歧进行裁决。无政府主义者的谬误就在于他们忽视了规则的重要价值。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只有那些浪漫的无政府主义者才会认为,人们中间存在着‘自然和谐’,即使没有任何规则,他们也能消除所有冲突。我们需要共同生活的规则,其简单的理由是,没有规则,我们必会陷入斗争。”[7] (P3)规则的有效性必须以公共权力的存在为保障。一方面,公共权力在形式上是以具有差异与分歧的社会成员之外的“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调解与裁决纠纷的,它满足了形式正义的要求,所以社会成员才可能接受调解与裁决的结果;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它对共同体内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能够保障解决分歧的各项规则得以有效实施。
共和国作为一种政治文明的具体形态,它所以能够成为人们的愿望与追求,归根结底在于它表达了人类向往社会和谐的共和理想。共和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状态,也是共和国的内在精神与宗旨。共和意味着承认人与人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和包容性,能够在和平的状态中共同生活。共和并不否认利益竞争和冲突,但强调竞争主体间的平等性,尊重对立面的人格和意思自治,主张通过协商与说理的和平方式进行利益竞争,依靠法律和道德来调节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共和精神的实质是对生命的敬畏、对平等权利的尊重和对多样价值的包容。孟德斯鸠用政治学的语言对此作了精确表达,“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和宽容”[8] (P132)。从现实的角度看,和谐社会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是建立在无政府基础之上的。社会和谐应以公共权力的存在为基础,而共和国既是通过公共权力来实现共和理想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公民通过参与政治生活来捍卫共和的国家治理形式,也是在多元利益共存的条件下实现和解与合作的政治机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讲,共和国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二
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共和国家的统治原则上是由公民们为着共同的善所从事的一项共同事业”[9] (P699)。那么,在共和国中,公民所从事的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共同事业”呢?
在政治史中,君主制曾经在人类政治舞台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君主制意味着,君主能够“像对待私有财产一样统治其王国”[9] (P699)。无论16至18世纪西方专制君主们“朕即国家”的观念,还是我国古代社会“四海之内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都集中反映出君主制的基本原则,即: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君主终身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国家依据血缘关系的原则进行权力更替。君主制的实质就是将处理社会生活中多元利益与多元价值分歧与冲突的权力最终赋予君主,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排除在公共事务管理之外,使他们处于被支配与被奴役的臣民状态中。共和国则“是与君主制相对而言的”[9] (P699),意味着社会成员们能够在免于支配与免于奴役的状态中结合成政治共同体,在共和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妥当的制度安排处理多元利益与多样价值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努力实现社会和谐。共和国的行为主体是公民。公民身份是对生活在共和国中成员的政治资格的认定,也是彼此之间沟通、信任与合作的政治前提。共和国是建立在公民身份基础上的政治共同体。公民则在保持自己的自然身份认同的同时,也超越了他们在血缘、性别、地域、民族、种族、财产与宗教信仰等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差异与分歧,通过政治的方式结合起来,构成政治共同体。公民结合的政治性是共和国的本质属性,公民身份则是构成政治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因为他暴露出来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公民身份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10] (P341)
从根本上来说,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指,具有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在政治共同体中都是平等的,有权利参与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并分享政治共同体中的共同价值与利益。平等、参与和分享是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原则。“平等……是共和国的生命和灵魂。”[11] (P228)平等并不否认公民在利益上的差异、竞争甚至是冲突,而是指他们作为相互竞争的主体在政治地位与人格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与权利相平衡的各项义务。在这种意义上,平等与差异是辩证统一的:如果人们之间不具有差异,那么就没有必要追求平等;如果人们之间不是平等的,那么他们就不可能以理性的、和平的方式对待与处理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从逻辑而言,之所以追求平等是因为差异的存在。平等的目的正是要超越个人信仰与认同,尊重所有个体的权利,以及承认与保护个体的特异性。”[5] (P143)在共和国中,公民在利益与价值观念上是具有差异、分歧、甚至是冲突的,但是公共决策的任何后果最终却要由全体公民来承担。因此,公民应当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在公共生活中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偏好,经过宽容、协商与妥协达成共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事实上也是形成公共决策的过程。如果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那么任何公共决策的正当性都有可能受到怀疑;如果公民之间不能够互相妥协与让步,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在政治参与中形成共识,同时政治参与本身也可能危及到政治共同体的生存。公民通过对话、说理与妥协来解决差异与分歧的方式,事实上也就是保障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分享意味着公民在互相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公正的原则共同享有社会成员所创造的利益和价值。公民所分享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利益,还包括共同的政治心理情感与价值观念。通过分享使社会成员形成对共同生活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这个意义上讲,分享是共和国形成健康社会心理的基础,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在政治共同体中,公民在利益上不仅具有一致性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分歧、差异与冲突的特征。所以,共和国需要一系列基本的共识来指导公民在各种不同的利益分配方案之间进行和平协商,为公民进行对话、说理与妥协提供恰当的政治基础。在政治制度安排上,这一系列的基本共识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12] (P39)共和国所以是一个超越了血缘、性别、地域、民族、种族、财产与宗教信仰等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通过政治的方式结合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就在于共和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法是公民之间的一种政治约定。宪法的权威性与根本性不是来自于别的方面,而就在于它是一种政治定位。宪法的价值在于,它通过一种政治约定的方式来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主张与偏好,包容具有差异性的利益要求,从而为各种政治集团合法地、和平地解决政治分歧提供了基础与框架。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法,它是通过“把政治纳入法律程序,把残酷杀戮的原则变成‘法律原则’,因此可以恰当地说它是一种法治的政治观,它主张以合法性论成败的和平政治”[13] (P4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构成共和国的政治基础。这就表明,在共和国中,公民之间的矛盾不是你死我活的敌对矛盾,而是能够在宪法秩序范围内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指出的是,在宪法基础上对公民或者公民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不是预先设定的,也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这种利益平衡体现在有序的政治协商过程中,它是公民进行政治协商的结果。在政治生活中,如何寻求恰当的平衡点满足社会成员们的基本要求也就成为一项政治艺术。为了实现公民或者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共和国必须在宪法规则的基础上提供妥当的制度安排,使公民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与偏好,保障公共秩序并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在具体政治制度安排方面,共和国的实现形式表现为民主与法治。
在政治生活中,“民主的原动力来自于人民要求主宰自己命运的愿望,民主的理想,就是要实现人类社会本身的自我管理”[14]。实际上,民主是公民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与偏好的机制,也是不同公民或者利益群体在宪法安排的基础上获得利益平衡的政治协商方式。它既具有竞争的一面,同时也是公民进行合作的体现。通常说来,民主包含着两种方式:其一是公民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其二是公民通过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代表行使的方式来管理公共事务。由于现代共和国规模巨大,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与流动性程度很高,所以,通过代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也就成为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代议制,从本质上讲,是人口太多从而实际排除了人人参与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解决决策参与难题的一种手段。”[15] (P298)根据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人们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应当遵循选举制、分工制与任期制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指,领导人是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而不是先定的或者自封的;公共权力是由不同部门分工掌握的而不是由一个部门单独垄断的;经过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具有任期的而不是实行终身制的。通过选举产生领导人的方式将公民的同意与授权置于政治生活的核心,既保障了政治权威来源的合法性,又使得政治服从成为社会公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行权力分工既使得公共权力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地分配,有利于管理公共事务,同时又在公共权力体系内部形成制约监督机制。任期制则保障了公共权力能够进行规则、有序与合理地更替,既避免由于社会公众意志随时变化所导致的政局不稳,又能恰当地反映出社会公众意志的周期性变动。需要强调的是,通过选举代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方式并不是排除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代表制就是要在不可能实现普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普遍参与”[16] (P83)。
然而,民主的政治设计始终具有一种无法彻底摆脱的危险。一方面,民主的方式将公共决策置于多数规则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往往可能导致压制少数人权利的“多数暴政”。托克维尔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指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7] (P282)另一方面,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往往可能由于腐败而背离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而且,这种背离往往又被民主的外表所掩盖,所以是极其隐蔽的同时也是极为危险的;同时,那些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公民往往可能会压制与伤害其他社会成员,导致社会冲突。这些状况的实质是违背与破坏以社会和谐为核心的共和精神。共和国应在共和的原则指导下,妥当地处理社会矛盾,既避免民主制度可能导致的多数暴政,尊重与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同时又防止选举产生的代表以及那些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公民的恣意与放纵,防止他们侵害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反对另一部分成员的不公。”[18] (P266)基于上述原因,共和国必须实行法治,将所有社会事务都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法治的实质是通过公民所制定或者承认的宪法与法律来保障与维护公共秩序,确定权力运行的范围,否定权力的恣意运用,界定权力持有者应该担负的责任。法治不仅仅是针对普通公民所提出的要求,它更是针对公共权力及其持有者的要求。在法治社会中,普通公民必须承担守法的义务,但是,公共权力及其持有者更应当承担守法的责任。政府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与政治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与法治都是人们运用与控制公共权力的制度设计方式。共和国既需要合理地运用与行使公共权力,同时也需要有效地控制与监督公共权力;它既是一项运用权力的艺术,也是一项约束权力的艺术。
总之,共和国所以是“公民们为着共同的善所从事的一项共同事业”,说到底是因为,共和国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它包容了人类需要与利益的多样性。共和国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寻求在人类多样乃至对立的利益冲突中某种程度的均衡。“我们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18] (P193)
三
创建共和国需要人们付出艰辛的努力,维护共和国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孟德斯鸠从历史的反思中告诫人们:“一个贤明的共和国决不应当冒险使一个国家一任命运的摆布:它应当追求的唯一的幸福,就是它的国家的巩固持久。”[19] (P49)共和国要实现长治久安,它就必须要有尊严,因为尊严是共和国的生命。共和国的长治久安不仅取决于政治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共和国在人们心中的位置以及人们对共和国的态度。因为人是共和国的行为主体,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守法都由人来完成,而人的一切活动又是在一定意识指导下进行的,因此,提高全体公民的共和国意识是维护共和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先决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讲,要维护共和国的尊严,就要认真对待共和国,自觉维护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那么,如何才能维护共和国的长治久安呢?共和国的生命力在于融入公民的生活,它依赖于公民对共和精神的理解和认同,依赖于公民具有平等、包容、妥协与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治生活方式。从政治生活方式的角度看待共和国,这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国家应当尊重、保护与善待其社会成员,保障与促进公民享有各项权益,在物质上与心理上承担起不得对公民实施任何制度性歧视的政治责任。从根本上讲,共和国所追求的不是国家本身的利益,而是组成国家的公民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说,共和国的尊严在于使所有成员都能活得有尊严,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他们对共和国不可动摇的忠诚。这是共和国能够成为一种公民生活方式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公民应当承当起捍卫共和国的政治义务,将共和国的精神融入到日常生活当中去,形成合乎共和精神的平等协商与合作共享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
从对国家的要求的维度来看,共和国必须履行下面两项政治责任:从积极的方面说,共和国应当承担起平等地尊重、保护与善待其社会成员的政治责任;从消极的方面讲,共和国应当担负起不得对公民实施任何制度性歧视的政治义务。所谓尊重、保护与善待其社会成员的责任,就是指国家要尊重社会成员的权利;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侵犯,当事人请求国家保护的时候,国家不得拒绝;要通过公正的再分配措施来增进公民普遍的幸福,确保公民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成果,使得人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谓不得对公民实施任何制度性歧视的义务,就是指国家不得由于性别、地域、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或者财产等因素,通过歧视性制度安排的形式人为地设置障碍,将部分公民排除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之外,从而导致公民在身体上与心理上遭受侮辱与伤害。具体而言,这就是要求国家尽可能平等地增进个人与族群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机会与能力。一方面,国家除了应当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妥当的制度安排外,还要培养公民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素质,保障与促进公民在经济、智力与心理上具备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机会。在经济上,共和国要保障公民享有最为基本的物质福利,要通过公正的再分配制度排除公民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现象,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各种必备的物质设施;在智力上,共和国应普及基本教育,使公民能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等掌握管理公共事务所必需的智能,建立合理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增进公民的相互理解,培养他们运用协商与合作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在心理上,共和国应当通过教育与习俗促进公民形成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精神,养成自我批评、愿意妥协与和解、能够自我克制的性格。另一方面,共和国应当尊重与保障不同族群的正当要求,促进处于弱势地位的族群在生存与发展方面的机会与能力。在共和国中,人们由于性别、地域、民族、种族、宗教与财富等方面的原因而隶属于不同的族群,在物质上与心理上具有不同的愿望与需要。这就要求,共和国要同等地尊重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族群的正当权益;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族群,不得在物质上与心理上对任何具有合理要求的族群实施制度性歧视,要避免只强调一部分族群的权利而排斥与压制另一部分族群的权利;要正确对待与妥善解决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在不同族群之间所形成的矛盾与分歧,确保所有族群都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权,通过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方式促进处于落后状况中的族群的进步。
共和国的富强兴盛不只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职责。从另一个维度来看,共和国的生命力在于融入公民的生活,在于公民能够形成守法、参与、分享和寻求合作的生活方式,养成理解、尊重与爱戴共和国的良好社会风尚。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公民承当起维护共和国的义不容辞的政治义务,认真对待规则、公共事务与政治共同体。
首先,公民应当理解、尊重与维护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将公共规则内化为自己的精神品质和行为动机。对人类社会而言,规则是人类生活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基础。然而,即使在共和国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违背、破坏与颠覆政治共同体中公共规则的人,这往往导致了共和国的衰败甚至是毁灭。所以,要努力培养公民理解、尊重与维护共同生活规则的责任感,使他们自觉地认同与遵守规则,将规则看作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这就是指,作为共和国的成员,公民要真正理解共和国在公共事务与公民权利方面制定各项规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要尊重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安排,服从国家法律规范,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坚决反对那些违背、侵害与破坏规则的行为,当保护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各项规则遭到侵害时,要主动承担起维护与捍卫的公民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共和国中某些现行规则表达出自己不同的观点、立场与判断。公民是共和国的主人,他们有资格同时也有义务对政治共同体的各项规则是否公正合理进行判断,而判断标准就在于其是否体现出对生命的敬畏、对平等权利的尊重和对多样价值的包容。在保障国家利益与规则权威性的前提下,当公民对某项规则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并希望改善它的时候,他们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以和平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要求。
其次,公民应当认真对待公共事务,以主人翁的责任感与精神积极自觉地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有着强烈的关怀、富有同情心与进取心、热心参与政治是公民性格的体现,共和国的富强兴盛就是以公民主动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基础的。这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指出的:“夫国家事业,全在国民负责,是共和国应有之事……凡共和国家社会文明之进化,断赖人民之进取。”[20] (P22)在共和国中,公共事务既不是由少数政治精英所独占的,也不是由政府机构“为民做主”所垄断的,而是全体公民不可推卸的共同事业。只有当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时候,他们才会将对自身发展的关注与共和国的要求联系起来,将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各个方面的目标与政治共同体的需要结合起来;他们当家作主的政治愿望才会获得极大的满足,他们作为公民的价值与意义才能得到良好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才能够既不会将政治参与看作是对自己生活的妨碍,也不会将社会公共事务看作是由政府或者少数政治精英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负担,而是自觉地认同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政治身份,认为政治共同体的要求与自己的内在意愿是相互融合密不可分的,将公共事务看作是自己的事务,是自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得社会成员与政治共同体在本质上实现和谐与统一。托克维尔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指出:“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17] (P270)
再次,公民应当分享共同的政治情感,尊重、爱戴与依恋政治共同体,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在政治生活中,公民对于共和国的真挚情感既不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民族、语言、文化传统与地域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是通过政府的号召、提倡与要求就能实现的,更不是由国家的强制所能获得的,而是由于文明的政治生活方式产生的。共和国在包容社会公众在民族、语言、文化与地域等方面的自然情感时,也完全超越了由上述因素所产生的情感。在共和国中,这种情感的具体表现就是热爱共和国,拥有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实际上就是对共和精神的认同,对政治共同体的热爱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共和国的归属感与依恋感。它意味着公民能够认真对待政治共同体,珍视、尊重与爱戴共和国,遵守共和国的制度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自觉地将共和国的精神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与行为动机;能够反对任何危害、破坏与分裂政治共同体的行为,维护共和国的团结统一与社会成员们共同的政治生活方式。共和国不是少数个人、族群、党派与利益集团的私事,任何从个人、族群、集团与党派利益出发分裂政治共同体的行为都是所有爱国者一致反对的。“政治活动的使命就在于维护公民秩序,防止出现公民秩序的祸根——‘一盘散沙的个体’……爱国主义……它一直是仅有的阻止内战发生的最重要的力量,而内战被普遍视为人类各种不幸中之最甚者。”[21] (P20-21)在政治生活中,爱国不仅应当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而且也应当成为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绝对恪守的政治义务。相对于要求普通公民爱国而言,政府爱国是第一位的,同时也是更为根本的。政府爱国就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保护与促进公民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族群团结与促进社会和谐,在公务活动中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根本上说,作为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共和国是以人为出发点与归宿点,从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公民的命运与价值的角度思考问题,关爱生命,尊重人权,善待人生。但这并不表明在共和国中不会发生歧视人、侮辱人与伤害人等违背共和精神的事情,而是指当社会生活中发生诸如此类的事情时,社会成员们能够主动地、自觉地与之作坚决的斗争。总而言之,共和国表达了尊重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要求,体现了人类追求社会和谐的愿望,代表了人类社会不断努力的方向。认真对待共和国,就是要尽心尽力地维护共和国的完整性与长治久安;维护共和国,就是维护我们的政治共同体,维护公民平等协商与合作共享的生活方式,维护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