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税制优化理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何为税制优化?按照税收经济学的一般观点,税制优化主要是指税收制度的设置必须满足一定税收原则的要求,这些原则包括效率、公平、经济稳定与增长、管理等等。而一套能够实现这些原则目标的税制,将能在提供政府所需财政收入的同时,又能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问题。但是,这一税制优化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取决于实现这一税制时所需的各种条件是否充足,也即取决于在税收原则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各种约束或限制。
按照其理论的发展顺序、基本思想和政策主张,西方税制优化理论可以划分为三大流派:正统学派、供应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若按其理论的体系和内容来划分,税制优化理论则可分为两大部分:商品税制优化理论和所得税制优化理论。
一、正统学派的最优税理论
正统学派的最优税理论是本世纪20年代发展起来的,到70年代初达到鼎盛时期,至今仍在西方税制优化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主要代表人物有拉姆齐(F·Ramesy)、阿特金森(A·Atkinson)、斯蒂格里兹(J ·Stiglitz )、 米尔利斯(J · Mirrless )、费尔德斯坦(M·Feldstein)、戴蒙德(P·A·Diamond)等人。
正统学派积极倡导税制的最优化,其最优税理论是基于一系列理想假设去展开讨论的,这些理想的假设主要有三个:(1 )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在这个市场上,不存在垄断、外部经济、公共品、优效品与劣效品、规模收益递增或其他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2 )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约束,并且行政管理费用相当低廉。(3)标准福利函数假设。 标准福利函数设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福利最大化。
在上述假设下,正统学派认为,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地筹集到所需的财政收入,这种代价集中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即所谓的“超税负担”(Excess Burden of Taxation)。 故政府和税收理论都应致力于寻求一种最优的税收工具,这一税收工具在能够筹集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小的超税负担。
就其基本内容而言,正统学派的最优税理论体系有三大支柱:最优商品税理论、生产效率的税收条件理论和最优累进所得税理论。
1.最优商品税理论。该理论主要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政府只能以商品税作为筹集既定收入的工具,怎样的一套商品税才能使超税负担最小化从而使纳税人保护尽量多的福利?对此,西方税收理论界有两种答案:一种认为最优商品税是对所有商品征收单一税率的商品税,因为单一税率不影响相对价格,而差别税率会扭曲相对价格,故非最优。另一种答案是1927年英国剑桥大学福利经济学家弗兰克·拉姆齐通过严格的数学证明后得出的。他认为:最优商品税具有一套差别税率结构,每种商品税税率的高低与该商品供求的价格弹性成反比,即逆弹性命题。这一命题的数学表达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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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 +─(1)
esi edi
式中ti为某一商品i的从价税率,esi和edi 分别为该商品供给的价格弹性和需求的价格弹性,K为某一固定比例系数, 其大小由政府取得的收入量决定。
(1 )式的经济含义是:政府若对那些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征收高税,而对那些价格弹性高的商品征低税,可以使商品税造成的超税负担最小化。值得注意的是,拉氏税的这一结果要求每种商品的弹性相对独立,即一种商品价格的变动不影响其他商品的需求。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休闲与劳动)的需求彼此是相互依赖的。此外,拉氏的分析未将分配目标考虑进去,仅考虑了效率目标。后来的一些学者将再分配目标也考虑在内,从而扩展了拉氏的分析。
2.生产效率的税收条件理论。该理论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征税是否和怎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高效率。根据帕累托效率理论,任何一种产出税(如商品税)或要素税(如所得税)若不是对所有厂商都统一征收,则必导致生产的低效率。显然,从生产的角度而言,前面讨论的假定政府只课征商品税不征其他任何税的拉氏税可以保证生产的高效率。我们现在来考虑这样一种情况:政府除了征收商品税外,还课征公司税、关税、投入税和其它对生产有扭曲作用的税。此时,为了保证生产的高效率,在商品税方面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又在什么条件下,政府有必要征收这些扭曲性税收(Distortionary Tax)呢? 这就是生产效率的税收条件理论所探讨的核心问题。
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70年代初得出的结论是:只要政府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不受约束地制订出最优商品税方案(其中要求区分哪些是中间产品,哪些是最终消费品)并且征税能力不受限制,从而能对所有企业征收100%的纯利润税, 则生产效率可以唯一地通过拉氏商品税得到保证。这种情况下,政府就不应对厂商征收扭曲性税收。如果政府因信息获取程度和课税能力受到限制而无法对厂商征收100 %的纯利润税,那么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对最终消费者征税,以便保证经济仍处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上。
斯蒂格里兹和戴斯古卜塔(Dasgupta)进一步指出,实际上政府很难区分某些商品究竟是生产者使用的还是最终用户使用的(从而难以采取对直接消费者课税的办法),无限公司部门的资本收入和工资收入以及公司部门的纯利润和企业家创造的成果(从而难以征收100 %的纯利润税),这些限制性因素使得生产效率不能通过拉氏商品税得到保证,因此政府仍不得不对生产者征收具有扭曲作用的税收。
3.最优累进所得税理论。该理论最早是由威廉·维克里于1946年首先提出来的。与拉姆齐不同,维克里的研究是直接从不充分信息对优化税制设置的约束条件入手,是直接从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并重条件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作用入手。他首先论证了累进所得税对劳动力供给与个人工作努力的负面影响,创造性地建立了使所得税效率与公平目标达到相对均衡的模式。
25年以后,詹姆斯·米尔利斯发展了维克里的效率—公平模式。米尔利斯在1971年发表的著名文章《优化税制与公共生产》(与戴蒙德合作)及1977年发表的《劳动力供应行为与优化税率》等一系列文章中,用数理推导得出了关于优化累进所得税的一般结论:社会可以采用较低的累进所得税来促进收入再分配目标,高累进税率(此为传统观点)不仅有损效率,对收入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也是不可取的。即使社会认为低收入者的福利十分重要亦是如此。他的这一开创性结论得到了阿特金森、斯特恩等人的支持。这一结论被认为在绝大多数社会福利函数的条件下都成立。
由于所采用的社会福利函数的具体形式不同,因而最优税率水平的具体数值有很大的差异。关于这一点,包括米尔利斯等人在内的大多数学者认为,最优税率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供给弹性的大小。由于劳动供给弹性因时因地差异很大,因此,一国优化所得税率的确定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验问题。
二、供应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
供应学派认为,在各种刺激供给的政策手段中,税收是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降低边际税率,因为边际税率决定着经济行为主体的税后净收益率,进而影响到经济行为主体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动因。可见,减税形式的选择对于刺激供给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只是降低边际税率而不是降低平均税率的减税形式不仅不会影响政府筹集必要的收入,还会对刺激供给增加起到明显的效果。那种仅仅降低税负而没有降低边际税率的减税,只能起到增加纳税人税后所得和刺激需求的作用,对于鼓励工作和储蓄,抑制休闲和消费是无效的。
三、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论
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包括:
1.何为优化的税制。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最优的税收工具就是参与公共选择的人们能够至少在理论上获得一致同意的那种税收工具。由于现实生活中难以达成一致同意, 故这种税收工具表现为一种次最优(Suboptimal)的税收工具。这样的税收工具必须联系到收入和支出过程。因为只有当纳税人预计到他们从政府那里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利益大于其通过税收转移给政府的资源价值时,才会同意纳税。据此,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所谓优化的税制,是指这样的税制产生的收入所提供的公共品,以及该税制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均能获得纳税人广泛赞同。
2.优化税制与偏好显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要建立一套获得广泛赞同的优化税制,就必须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个人真实偏好强度的显示问题。一般而言,在公共品的选择上,个人往往缺乏显示其真实偏好的动机。个人要么有意夸大其偏好(当偏好的公共品供应水平不与所分担的税收份额挂钩时),要么有意隐藏其偏好(当对公共品的偏好水平与其纳税份额相联系时)。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公共品的有效供给,须由社会建立起一套适当的机制,以促使个人在公共品选择上真实地显示其偏好。这套机制应具备这样的功能:能够使个人感到只有真实反映自己的偏好,才能使自己处于最佳境地。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某种特定的税收结构可产生这样的功能。在这种税制结构下,个人直接分摊的纳税额,取决于他的投票结果对建议通过的公共支出方案的偏好强度和对公共抉择最终结果的影响。若他的投票结果不影响公共选择的最终结果,则不直接承担税负;若改变了公共抉择的最终结果,则其分摊的税收在数量上应能全部补偿由于他的投票而造成的其他投票者的净收益损失。一旦这样的税收机制作为个人对公共支出方案的真实偏好显示机制被采纳,税收制度应包括两类税:一类是用来补偿公共品的生产成本;另一类用以保证个人真实地显示偏好。
3.税制选择与公共支出的最优水平。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优化的税制不仅应促使个人真实显示其对公共支出的偏好,还应将政府的实际公共支出水平限定在公众意愿的最优水平上。这一最优水平由个人通过公共选择过程加以确定。公众对税制的公共抉择可用下列公式来表示:
Ge/Tm(t,y)=K (o<K<1)(2)
上式中Ge代表公共开支最优水平;Tm为既定税制所产生的最大税收收入,它是税率t和税基y的函数;K 为所需公共支出水平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K为一外生变量。(2)式的经济含义是:公众通过选择税率结构和税基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税收制度,使这套税制所产生的最大收入量限定在公众所意愿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