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价值:基础与类型_主体性论文

人的价值:基础与类型_主体性论文

人的价值:根据与类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类型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70(2001)02-0019-05

人的价值问题作为一个学术话题似乎“冷”下来了,但不等于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原因在于:

理论上,许多学理性的问题并未厘清。以往关于人的价值的讨论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只注重人的手段价值,忽视了人的目的价值,借用解释物的价值的思路来解释人的价值,如简单地说“人的价值在于奉献”;二是对人的价值做抽象的、形式化的分类,而不注重实质性的分析,如普遍把人的价值分为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这两个问题的共同根源都是没有挖掘人的价值的根据,即人的主体人格,以至(正如赖金良教授批评的那样)讨论人的价值却不谈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力。

实践上,人的价值、尊严和基本权力被漠视,还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买卖妇女儿童、逼良为娼、严刑逼供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没有起码的尊严、安全和生活保障,许多人却对此熟视无睹。鉴此,理论工作者有义务宣讲人的价值。

基于这一原因,本文试图对人的价值的含义、根据和分类等问题重新做一点探讨。

一、何谓“人的价值”?

“人的价值”这一说法有两种理解:一是,人应该享有怎样的价值,这实际上是说人之为人所具有的不同于物的可贵之处;二是,一个人对他人和社会有怎样的效用?这实际上是说这个人能为社会、为他人提供什么“好”处。前者可以看作人的绝对价值,后者可以看作人的相对价值。我们先讨论前者的意义。

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物(“东西”)的价值是其客观属性在满足主体需要时显现出来的功效和意义。人的价值则是指人不同于物的独特的地位、意义和可贵之处,是人的人格和主体性在自身那里显现出来的意义。简言之,人的价值是主体性对主体自身的意义,说“人的价值”时,我们指谓的恰恰不是人的“物性”、“东西性”等向人显现的使用价值,而是人特有的人格、身份、主体性等向人显现的意义。这是因为:

①人是一个不同于自然物的主体,他有居于主格地位的人格身份——这种身份意味着一切价值都指向他,以他为目的和归宿。人为主,人之外的对象为客、为宾,这个基本格局是人的价值问题的前提。“人的价值”就是指这个居于主格地位的、有人格身份的主体有何价值,有何独特的可贵之处。

由于人处在价值关系的主格地位,所以他既是显现一切价值的基础,也是一切价值指向的目标。物的价值以满足人的需要为使命,以人为目的和归宿;物之所以有价值,乃是因为它满足了主体,在主体“需要”的镜子上显现出了“好”的特性。于是,人作为物的价值的目的、归宿和显现尺度,就有了不同于任何物的可贵之处、优胜之处。

②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的显现机制完全不同:物直接以自身的属性向主体显现价值;人不是以自己的某种“属性”来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不是直接以自身作为价值对象供人“消费”,而是作为主体,作为社会和人类中的一员,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价值,创造价值。他的活动、劳动等本质力量所物化的对象性,才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易言之,由于人有独特的、为任何“东西”所没有的人格、主体性,所以他能创造性地为他人、社会提供价值对象,并因此使自身具有任何“东西”没有的独特的意义、价值和可贵之处,而不是人本身降格为这种对象。

鉴此,我们把人的价值初步界定为:人的主体人格在人自身那里显现出来的独特的意义和可贵性。从这个角度说,人的价值根据就在于他独特的主体性和人格身份,就是说,他是一个主体,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在人的类中,在作为物的价值的目的、归宿和显现尺度之角色方面,有自己的独特地位和人格,这种地位和人格有任何自然物所没有的价值。

二、人的价值不是什么?

以往关于“人的价值”的讨论,强调人作为手段的价值而忽视人作为目的的价值,把人的价值理解为一个人对他人、社会有何功用,例如把人当做“砖”、“螺丝钉”,简单地说“人的价值在于奉献”,把人当作自然物去分析他的“使用价值”。这乃是以理解物的价值的思路来理解人的价值:仿佛人自身直接以某种“属性”向他人、社会显现价值,这就把人降格到物的水平。

但是,人的价值之所以是“人”的价值而不是别的价值,就是因为人是有人格、尊严的主体,这恰恰是就人不同于物的本性来讲。如果人被手段化、工具化,降格为简单的物,那他向社会展示的就不是真正的人的价值,而是物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人的价值的思想,正是从批判把人工具化、手段化,把人降格为物的角度提出的。马克思抨击私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贬低人的价值和尊严时写道:“对我来说,你是生产那在我看来是目的的物品的手段和工具,而你对我的物品也具有同样的关系。……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另一个人心目中的东西;你为了占有我的物品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手段、工具、你的物品的生产者。”[1]异化劳动使工人成为非人,成了物,成了商品,成了资产阶级获取剩余价值的工具和手段。工人没有主体人格,丧失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2]甚至资本家也成了“活化的资本”,即积聚资本的工具,没有了人格。马克思还责备“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只当作劳动的动物,当作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3]“国民经济学家把工人变成没有感觉和没有需要的存在物”[4]显然,马克思反对把人工具化、手段化,因为它否定了人的感性存在,无视人的价值和尊严,与人的自觉自由本质相违背。

三、作为手段价值的人的价值

当然,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价值肯定,只能通过人自身来实现,人是自己价值对象的生产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否说人是工具、手段呢?同样不能。因为,人作为手段价值与物作为手段价值的意义、地位是完全不同的:物直接作为手段,并因作为手段而向人显现价值;人作为手段价值,实际上是人创造、生产和提供手段价值,而不是自身就手段化。就是说,人为社会生产价值对象时,他自身并不是手段,并不因此降格为“东西”,他的主体地位、身份和位格并不因此丧失。人不是作为手段,而是作为主体为社会创造手段价值。换句话说,人提供手段价值并不等于人应该手段化,相反,人的价值的实现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这个事实说明,只有人才能为自己提供价值,只有一个积极能动的主体才能创造性地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为自己提供价值,正是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的表现,而不是被盲目必然作为工具、手段驱使的表现。所以,这个事实不仅不能证明人是工具、手段,相反,它正好进一步证明人的价值体现在它的合目的性的历史活动中,体现在它非自然、非工具、非手段的主体人格中。

如果人被当作工具、手段、“东西”利用和役使,则他不是在为社会提供肯定人的价值,而是在为社会提供异己的关系和力量——己身的异化和他方的异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许有人会说,权利和义务、手段和目的是辩证的两个方面,人享有价值,也需要为社会创造价值。如果人人不为手段,那价值从何而生?

这一说法暗含着这样一个前提:人只有降格为手段、工具、“东西”,才能创造价值,才能为社会提供价值。但是,这个前提是站不住脚的。因为:

①权利和义务、手段和目的既然是辩证的,那就是说,每个人在作为手段价值时不失去他作为目的价值的地位,他既要为社会提供价值,自身也享有价值;价值出自人,也指向价值。因此人提供价值、创造价值,并不失去他作为价值主体、价值所指向的目的之地位。

②权利和义务、手段和目的是相互的,人人都为社会提供手段价值,也都是价值对象指向的目标,而不是一部分人该为手段,另一部分人该为目的。这里是一个相互对待的平等关系,因为人人都是主体,都有人格。

③人作为手段价值是相对的,而作为目的价值才是绝对的。因为人之所以尽义务,之所以创造价值,提供价值,终究是为了人,为了自身、他人和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提供手段价值最终是为了把人作为目的,人履行义务最终是为了使人获得权利。

四、人的相对价值

人提供手段价值最终是为了把人作为目的,人履行义务最终是为了使人获得权利,这种辩证关系说明,人只有在相互对待中才能获得价值的肯定,人的价值只有在彼此相对的关系中才是现实的,人的价值满足和价值显现都是在人的相互关系中完成的。

一方面,作为自觉自由的主体,每个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劳动及其产品,为他人的主体性需要提供了现实的基础,使他人和社会有了满足其需要的价值之源,从而实现了对他人的价值肯定,使他人作为目的价值得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价值表现为,每个人作为目的价值因他人提供的手段价值而有了现实性,他作为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地位和可贵性得到承认和实现。

另一方面,人因自己的成果被社会所承认和接受,因自己本质力量转化成了社会认可的价值,所以他真切地感到自己的人格、主体性和创造性被社会所接受和承认,因而具有一种主体的优胜感,他作为自觉自由创造主体的价值因此显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价值表现为,人具有这样的独特意义和可贵之处:每个人都从他人能享受自己提供的价值中映衬出自己的主体性价值。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是从这种相互关系中来看人的价值肯定的。例如马克思写道:“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5]

总之,人的价值是人们之间相互的、双重的肯定关系:每个人都通过为社会提供手段价值来肯定他人的人格和主体性,并因对他人的价值肯定活动来映射出自身作为自由创造者的价值。就是说,人作为手段价值,实际上是人们作为主体,互相为肯定对方提供价值,并通过这种肯定来确证自己的主体价值。在这里,无论是作为目的价值被人所肯定,还是作为手段价值,通过肯定他人来映衬自身的价值,都是人的人格和主体性的体现。由于这种相对的和相互的关系都是人自身的事,所以本文开始对人的价值的初步界定,即人的价值是“人的主体人格在人自身那里显现出来的独特的意义和可贵性”,也适应这里的情形。

五、人的价值的分类

我们讨论了人的价值问题的根据,还要进一步讨论它的种种情形,即它的分类。

流行的思路是从形式的角度分类,例如把人的价值分为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这种思路的问题是:第一,没有把握人的价值的根据。人的价值分类应与它的内涵和根据一致;第二,具有抽象性,它反映不出人的价值的相对性、具体性和历史性,仿佛人的价值问题是一个“一”和“多”的符号集合问题,是超境况、超主体人格的差异的问题。本文认为,人的价值的分类应与人的价值的根据一致,即依据实践基础上的人格和人的主体性分类。笔者以此把人的价值分为:人的形上价值、实践价值和自觉自由价值。

①人的形上价值。

人的形上价值即人之为人的类价值,这是对人区别于自然物所具有的最基本的人格和主体性的肯定。

人格、主体性是人的类本质和类特征。人是作为一个类而成为人的,就是说,不是这个人和那个人,而是整个类,凭借自己合目的性的历史活动,“在物种关系方面把人从其余的动物中提升出来”[6]用马克思的话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7]这种人是并且仅仅人才是的“类生活”、“类存在物”,当然具有自己特有的类价值。这一价值就是一切人都有的、在作为人的类中有其位格的价值,它是人的理性、情感、人格、尊严等主体因素构成的基本价值。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资本主义、对异化劳动的否定中就包含了对其对立面的肯定:人被贬低为商品,贬低为物、手段、工具,贬低为牲畜,那就应该按人性、人的尺度复归人的价值。这里的人的价值显然是与物、工具、牲畜相对而言的,而与之相对的只能是任何人都有的类价值。总之,人的形上价值即人的类价值、存在价值,它表征人在物种方面超出自然界特有的主体意义,因而是人最起码、最基本的价值。

人的形上价值要求:每一个人首先是人,他具有自然物所没有的理性、情感、人格、尊严及其他主体性,每一个人至少要被当作人看待。就每一个人来说,形上价值是由他在人的类中的位格决定的:每一个人都是类中的一员,人作为人(而非物)是相同的,没有一个人作为人的位格比另一个人更高;或者说,没有一个人比别人更是人(而非物),因此,人的形上价值是相等的。

资产阶级学者鼓吹“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或依据“自然法则”,人的权利和价值相等,其实是讲的人的形上价值。只是他们不懂得人的价值的根据在于实践以及从实践中获得的主体性,不懂得人类的远祖通过实践使整个人类成为一个特殊的类,因而有了人的类价值。但是,人的价值又是不平等的,这取决于人的实践价值和自觉自由价值。

②人的实践价值。

人的实践价值即在相互肯定的关系中,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和显现的价值。人的价值从何而来?只能从实践中来。他的价值量如何规定?只能由自己的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来决定。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创造价值时,也确立了自己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

马克思说:“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8]就是说,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让自己的价值目标现实化,让主观的东西客观化和物化,让自己本质力量对象化。人的实践活动外化着并且塑造着自己的本质力量——人的主体性和自觉能动性,人的内在世界的丰富性和完美性。同理,这一实践活动也展示并且创造着人的内在价值,显现人作为历史主体对社会有怎样的肯定意义。人没有先天的价值,他的价值是通过他的活动创造和显现出来的。我们的活动及其成果是衡量我们价值的砝码,映衬我们价值的一面镜子。人创造了价值,也通过价值对象反映出自身的价值:你创作了了不朽的艺术作品,你就成为伟大的艺术家:你有重大的科学发现,你就是伟大的科学家;微不足道的人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平庸。我们平常说“人的价值在于奉献”,只有在这一意义上理解才是合理的。

③人的自觉自由价值。

人的自觉自由价值,即人们在实践中因对自身主体性体验的深度而形成的内在价值,他表征着一个人的人格所达到的境界。

人同实践对象的关系,也中介着他们同自身的关系。人们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不仅显现着他自身的价值,确立他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而且他自身也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充实、发展和完善。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自我实现过程,再生产着自身的主体性,创造和培养自身的素质、能力和境界,产生新的需要和新的价值目标,形成不同的人格层次。换句话说,人的实践活动不仅是一个外化的过程,又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即改造、深化、提升自己的人格层次、人生境界、自觉自由悟性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创造价值时,“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语言。”[9]

人的这一内化过程是具体历史的,因人而异的,他离不开人的锻炼、修养和悟性。对生活、对价值、对人生的悲和喜体验不同,人就会有不同的人生境界和人格层次,有不同的自觉自由度。因此,虽然生活在同一环境中,从事同一劳动,但悟性不同,人的价值也就不同。列宁曾说:“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斗争的奴隶,是革命家;不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过着浑浑噩噩的奴隶生活,是十足的奴隶;津津乐道地赞赏美妙的奴隶生活并对和善好心的主人感激不尽的奴隶是十足的奴才,是无耻之徒。”[10]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奴隶,其主体意识和内在价值显然不同。

由此看来,人的自觉自由价值是人对立于自身人格的盲目必然性而具有的主体价值,这种价值的不同,表明一个人的人格层次、精神境界对他人和社会有不同程度的肯定意义。总之,人的价值三方面的内容都从不同的侧面肯定人的主体性:从类和基础的角度肯定人的主体性,形成人的形上价值;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肯定人的主体性,形成人的实践价值;从人格层次和人生境界肯定人的主体性,形成人的自觉自由价值。从形上价值到实践价值和自觉自由价值,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外在性向内在性过度的辩证过程。

收稿日期:2000-12-15

标签:;  ;  ;  ;  ;  

人的价值:基础与类型_主体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