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内涵、培育对象及途径论文

新型职业农民:内涵、培育对象及途径论文

新型职业农民:内涵、培育对象及途径

管 豪

(闽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摘要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变化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在选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时,应综合考虑短期与长期目标要求,结合培育对象的从业意愿选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从教育培训和配套体系的建设两方面展开。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内涵;培育对象;培育措施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大量青壮年涌入城市,“谁来种地”成为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严峻问题。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及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发展问题有关的政策文件,学者们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由此催生出了近些年学术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问题。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以下几个问题十分重要:第一,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第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有哪些?第三,应采取哪些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尽管现有文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但并未完全阐释清楚。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界定仍然模糊不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相关文献大多只考虑到短期的问题,并且较少考虑到所选取培育对象的从业意愿;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措施,相关文献大多仅从教育培训的视角提出,研究的视角相对狭窄。因此,以上问题仍有讨论的必要。

一、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

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这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首先需要弄清楚的问题,因为只有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才会清楚培育对象通过培育要达到什么目标。尽管国内很多学者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进行过论述,但并未形成共识。从国外来看,虽然美国学者埃瑞克·沃尔夫(Eric R·Wolf)早在1966年就在其著作《农民》一书中,对传统农民与职业农民的区别进行过分析[1],但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国外的新职业农民,国外的“新职业农民”通常意为从业时间比较短、低于一定从业年限的职业农民,与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含义大相径庭。

近些年来,中医中药治疗在临床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经大量实验研究表明,麝香保心丸可有效治疗高血压合并冠心病患者,能够达到通经舒络、宽胸理气的效果,通过扩张血管,增大流向心肌组织的血流量,进而缓解心肌缺氧缺血症状,同时还可以减少心肌耗氧量,减慢心率,进一步减少了心绞痛发作次数及发作时间,临床应用效果十分显著。有关文献报道[4]表明,在高血压合并冠心病治疗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治疗效果,应加强联合用药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此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

(一)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提出

在我国的政策文件中,概念表述经历了职业农民、新型农民到新型职业农民的转换。2005年,农业部提出为农村培养“职业农民”的“百万中专生计划”;同一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至此,职业农民、新型农民的表述在政策文件中被新型职业农民所取代,在以后的政策文件中,均采用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表述。比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与职业农民、新型农民的内涵是否有差别?还是仅仅表述的不同?如果有差别,其差别在哪里?综观学者们的研究,要么没有对其展开讨论,要么直接将几个概念混同使用,从相关文献看,在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后,仍有一些研究文献使用“职业农民”或“新型农民”的概念。

(二)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

新型职业农民是职业农民与新型农民的融合,不仅强调了农民的“职业”属性,还强调了农民素质的“新型”特征。新型职业农民首先得是农民,因此要弄清楚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先得弄清楚什么是农民。英语中,农民一般有两个不同的英文单词——peasant与farmer,peasant从词源和词根上本与农民无直接联系,由古拉丁语pagus派生而来,拉丁语词义为“异教徒、未开化者、堕落者”,是带有强烈贬义的词汇,peasant的本义是对卑贱者的贬称,由于在古代卑贱者大多种田,peasant才与农民有了关系,对应的是身份含义的农民;farmer以farm为词根,强调的是职业含义,对应的是职业含义的农民[2]。自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对农民的认定普遍采用户籍标准——凡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即为农民,而不管当事人从事的是何种职业,在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下,农民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概念,更多的是一种身份标志。然而,在词典中,农民通常被解释为“长时期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按照这个定义,是否是农民应该看其长期从事的职业是什么,而不应该以户籍来认定。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朱启臻教授的观点,农民应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认为新型职业农民除符合这四个基本条件外,还得具备市场主体地位、高度的稳定性、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三个附加条件[3]。王秀华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跨区域、流动性、社会化和职业化”的农民,是“有文化、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与传统农民相比,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专门的职业素质技能、现代的农业生产能力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四个特征[4]。卫宏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生产、加工、农产品营销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农业劳动者”,并认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领导及成员都可称为新型职业农民,但是受雇于大资本控制下的龙头企业的职工只能称为农业工人而不能称之为新型职业农民[5]。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新型职业农民界定为“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几种类型。

尽管学者们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来源进行了比较丰富的研究,国家的政策文件中也谈到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问题,但是现有的成果存在比较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对于培育对象的选取,通常只考虑到短期的目标要求,缺乏长远考虑;另一方面,往往只是从主观意愿出发,忽视了所选定培育对象自身的从业意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并非一项短期内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工作,而应该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考虑当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还需要考虑到更长远的问题——新型职业农民的后继有人问题。因此,培育对象的选定,应结合短期与长期的目标要求进行考察。在短期内,主要的潜在培育对象应来自于目前正在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民,因为这些人才最有意愿从事农业工作,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因为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具备比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想通过短期的培训来实现不切实际,因此还需要考察潜在培育对象的基本素质是否能满足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可以将培育对象的学历要求定在初中及以上水平。然而,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所拥有的科学文化素质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学习所获取的,因此在长期内,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培育使培育对象的基本素质满足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而不是考察其现实的基本素质如何。从长期来看,选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最重要的依据应该是培育对象是否有从事农业工作的意愿,任何愿意从事农业工作或立志于从事农业工作的人都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潜在来源,不管其当前所拥有的科学文化水平如何。在培育对象的选取中,培育对象是否愿意从事农业工作是个非常重要的标准,要不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会陷入一种尴尬境地——选取的培育对象根本不愿意从事农业工作,因而不愿意接受培育,或者经过长期的培育后并未从事农业工作却改行从事其他工作,造成培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尽管教育培训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但是,培育不仅仅是培训,不能以培训代替培育,培训只是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与接收过程,培训的时间通常比较短,而培育包含的范围更加广泛,培育更多地侧重于培育对象的成长过程,持续的时间通常比较长,并需要配套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因此,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从教育培训和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展开。

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有哪些

在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文件中,也涉及到了职业农民或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问题。2005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提出,职业农民的重点培养对象为“村组干部、专业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骨干、农村经纪人、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管理员、复转军人以及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加快培养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村任职大学生等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民植保员、防疫员、水利员、信息员、沼气工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经纪人等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

(一)城镇化发展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间的冲突

由于地基土本身的力学性质、场地条件、施工质量等多方面原因,埋地管道与其地基土之间将产生接触变形,这种变形是非线性的,两个物体在接触界面上的相互作用体现了比较复杂的力学现象,也是管道损伤直至失效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模拟管道与土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进行悬跨管道安全性能研究的关键.国内外学者对其破坏机理作了大量研究[1-5].本文在Drucker-Prager(D-P)屈服准则基础上,建立了局部悬跨管道弹塑性模型,并对目前油气长输常用的大管径埋地管道进行了局部悬跨变形模拟和分析,找出了地基土体特征对管道变形的影响,为今后的管道施工、监测和安全性分析提供参考依据.

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方面,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城镇化的大力推进,给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造成了极大的拉力;另一方面,从事农业劳动的比较收益相对较低,年轻人大多不愿意从事农业劳动而是倾向于进城务工,给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造成了极大的推力。在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中,较易在城镇找到工作或最终能在城镇落户生根的,通常是那些文化素质比较高的青壮年,这就造成了留守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大多文化素质偏低或年龄较大。因而,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冲突的一面,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矛盾,值得认真加以研究。要不然,会造成城镇化发展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之间的撕裂——在研究城镇化发展问题时,提出的相关对策会阻滞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而在研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时,提出的相关对策又会影响到城镇化的推进。

(二)新型职业农民的来源

毫无疑问,教育与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方面,相关研究也多侧重于从教育培训的角度研究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问题。朱启臻、闻静超认为,需要专门的培训机构根据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培训与教育服务,鉴于农业的重要性与新型职业农民的特殊性,新型职业农民至少应接受包括农业性质、农业科技、农业发展理念、农业文化和农场管理等五方面的教育[8]。沈红梅、霍有光、张国献认为,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存在培训内容陈旧的问题,忽视了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性不强,实用性、可操作性欠缺,应该因势利导、科学设置培训内容[9]。张燕、卢东宁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围绕“爱农”精神、“懂农”能力、“强农”素质和“民主法治”意识等方向展开[10]。在实践中,基于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素质要求,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不应单只局限于农业技术和技能方面,还需涉及到文化素养、政策法规和生态环保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应帮助培育对象提升其基本素养与职业技能,基本素养主要包括文化道德素质、生态环保意识以及涉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等内容,职业技能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等技能。

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之后,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选取新型职业农民的合适培育对象,然后才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培育。如果培育对象不清,所提出的一些培育措施就会成为无的放失;或者,如果选取的对象不当,也可能会造成培育过程中的“一厢情愿”——所选取的培育对象根本不愿意从事农业,极大地影响培育效果。

总体而言,现有的一些研究对新型职业农民内涵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虽然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了比较权威的界定,但概念界定的视阈显得不足,主要强调了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能要求,而忽视了新时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其他素质要求。除此之外,概念界定也显得比较笼统,清晰度仍不够。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及内涵,仍需要在理论上做出进一步的阐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现象也需要认真探讨,譬如,居住在城市的人到农村承包土地长期从事农业劳动,这些人能否属于新型职业农民,农民是否一定得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自己并不从事具体的农业生产劳动,而是雇佣人员进行生产,这些企业家能否属于新型职业农民?再比如,被农业资本家雇佣的人员,到底属于农业工人还是农民?等等。从词意的角度看,新与旧、现代与传统相对应,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并非一个静态的词汇,而是具有动态性,具有相应的时代特征,是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结合学者们的相关研究、国家的政策文件,以及现代市场经济对农民的素质要求,可以将新型职业农民界定为“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变化的现代农业从业者”。这个概念尽管仍然有些笼统,但突出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几个主要特征:一是职业属性,是否属于农民不以户籍身份或居住地划分,而是依据从事的职业划分;二是基本素质要求,与专业技能低、科学文化素质低的传统农民相比,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三是时代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对职业农民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新型职业农民应该具有自我学习提升的能力,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外部需求的变化。因此,新型职业农民相对于职业农民或新型农民,其内涵更加丰富。相对于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突出了农民的“新型”特征,新型农民不仅仅是以农业为职业,还对其素质有相应要求;相对于新型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突出了农民的“职业”特征,新型职业农民是职业农民而非身份农民。

三、如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及选取新型职业农民的合适培育对象之后,核心的问题便是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里又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培育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哪些,二是培育的具体措施如何。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容

胡小平、李伟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专业大户;二是返乡农民工;三是农村留守妇女;四是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五是其他,比如愿意从事农业的城市居民、大中专毕业生[6]。朱启臻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来源可以多元,主要来源应为目前正在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外出打工的返乡创业者也是重要来源,此外只要对农业有兴趣、致力于农业发展,一些城市居民、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也可以成为培育对象[3]。叶俊焘和米松华从产前、产中、产后及整个产业链契合关系的视角,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三类培育对象:第一类,新型职业农民的“白领”,即农业经营管理者,主要包括龙头企业老板、合作社社长等,并认为这类人是职业农民的主要角色与“领袖”;第二类,新型职业农民的“蓝领”,即种养能手,又可细分为种养经营大户及其“升级版”的家庭农场主、农业产业工人、田间管家三种类型;第三类,社会化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贩销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机手、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技能服务人才[7]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措施

把“子某”之“子”理解为“王子”存在一些问题,卜辞里的“子族”不在“王族”之内。历代卜辞中有一条讲“王族爰(援)多子族”(《南北》明224),即是指卜王族是否要在战事中支援多子族,“可见‘子族’不在‘王族’内。”如果“子”是反映“王子”,有的甚至是时王之子,而王子却不属于王族,显然是说不通的。

其一,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效果。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一些学者也从教育培训的角度,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培训问题进行了研究,崔红志提出分段组织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培训与服务[11];沈红梅、霍有光等提出除进行课堂教学、远程教育外,还要有走进田间地头演示指导等多种灵活的培训模式[9]。在实践中,不仅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结合经济条件、资源条件等,因地制宜地选择教育培训的方式,还要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短期与长期目标要求,结合受训对象自身的情况,选择和探索恰当有效的教育培训形式。短期内的教育培训,重点应放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长期内的教育培训,包括的内容则应更加广泛,不仅仅包括生产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还应包括基本素质教育等内容。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上,应结合教育培训的内容进行选择。生产管理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训,应注重实践,可采取专家讲授、现场观摩、案例演示、学员动手实践等多种方法;文化道德素质、生态环保意识以及涉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可结合中小学义务教育来进行。在教育培训的方式上,除了利用课堂教学和现场实践外,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远程教学,比如,各地可结合地方农业特色,在特定的时间在地方电视台开设农业知识栏目,请相关专家结合案例场景讲授相关农业知识。再比如,鉴于网络游戏深受很多年轻人喜爱的特点,可开发农业方面的相关游戏,游戏的内容模拟现实农业生产经营过程,让年轻人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学习农业知识,并喜欢上农业。除了对受培育的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外,在教育与培训中,教师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因此,对理论知识丰富、技术技能过硬的“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也应该是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其二,加强配套体系的建设,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配套政策体系的构建必不可少,需要涉及到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金融财政政策的支持等等。作为易受天气、病害虫、自然灾害影响的行业,农业的生产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应加大对农业农村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金融保险服务,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当前,大量农村青壮年不愿意从事农业工作,有关调查也表明80%的农民不愿意自己的后代成为新型职业农民[12],其重要原因在于农业比较收益低,农村生活条件相对较差。因此,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应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让人愿意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尤其是新型职业农民,在实践中,应该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有机结合起来。

四、结 语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当前,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错误的、形式主义的倾向——热衷于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以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人数作为地方政绩的一项指标,这违背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初衷。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应是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手段而非目的。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丰富的内涵,一个人并非简单地通过几天集中培训然后获得一份证书就成为了新型职业农民。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选取上,既应考虑短期的问题,也应考虑长期的问题,还需结合培育对象的从业意愿进行综合考察。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除了进行教育培训外,还应加强配套体系的建设。

作为平衡所涉不同利益的有用工具,在投资条约中列入文化例外或冲突条款,在实践中已有先例。例如,2005年5月28日,文莱、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四国签订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以下简称TPSEP),建立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彼此承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等领域相互给予优惠并加强合作。TPSEP认识到有必要促进旨在保护有关国家文化遗产的文化政策,该协议中规定了针对文化方面的一般例外的情况,包括有形财产(考古和历史遗址)及其无形财产(创造性艺术),目的在于保护具有历史或考古价值的物品或特定地点。

林地也是林业的重要发展核心,保护林地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基础,林地是林木生长的重要载体,也是所有森林资源中最基础部分,更是人类不断发展以及繁衍的重要资源,是维护生态以及环境改善中不和缺少的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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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75;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1513( 2019) 04-0069-05

①收稿日期: 2019-05-12

作者简介: 管 豪(1974—),男,湖南常德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研究。

[责任编辑 李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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