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处理数据库商业版权研究综述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的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论文,版权论文,数据库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相当多图书馆的数字信息资源已经超过传统纸本文献占据了馆藏的主导地位,而数据库作为存储数字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更是成为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对象。然而,由于开放网络环境中获取数字内容的便捷性和在线交易的无形性,数据库内容很容易被非法复制、传播甚至篡改,使得数据库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愈发复杂,数字资源商业版权与数字资源自由使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而目前国外数据库拥有者凭借其垄断优势及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出现强化的趋势,往往在数据库的价格、使用等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限制条件。因此,如何协调数据库版权保护与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数据库资源自由使用的矛盾,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全面了解国内外在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方面的研究现状,本文进行了相关的文献调研工作,在总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1 国外研究综述

      1.1 文献概况

      对国外研究状况的文献调研主要依托图书馆与信息科学文摘数据库(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Abstracts,LISA)以及Proquest、EBSCO等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同时,笔者还以重要论文的参考文献作为线索,补充了一些用检索式难以覆盖却实际相关的文献。总体来看,国外相关的研究文献数量并不是很多。

      国外的研究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综合研究和专题研究。前者主要是全面介绍图书馆与数据库商业版权的各个方面,包括相关的基本概念、案例分析、版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版权管理的内容、方法等;后者主要是针对某种具体的侵权类型展开讨论,或是聚焦于图书馆为规避版权风险而应注意的某个方面。

      1.2 综合研究

      这部分文献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切入点也不尽相同,但主要的研究对象基本上是围绕分析版权法律法规对于图书馆电子资源获取与管理的影响、梳理“授权用户”定义的变化、提出图书馆规避侵权风险的对策等几个部分展开。

      1.2.1 版权法对图书馆电子资源获取与管理的影响

      为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图书馆需要熟悉和了解现行的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应用相应条款、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许多学者都致力于版权法规的研究。如Leslie等人[1]分析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版权扩张法案》(CTEA)、《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等版权方面的现行法律对图书馆电子资源获取、馆藏发展、馆藏管理等活动的影响;Klinefelter[2]则详细阐述了UCITA、DMCA与数字资源、版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影响图书馆传统服务(如馆藏发展、流通、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等)的开展。

      1.2.2 “授权用户”定义的变化

      “授权用户”是数据库商业版权研究中的一个常见概念。有学者通过回顾许可协议和访问控制技术的发展,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授权用户”定义发生的变化,并认为该变化是一系列社会和技术因素共同造就的结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因:信息提供商和图书馆之间交易模式与使命的变化,协议条款规范的改变,用来促进或限制访问的技术工具的发展等。他们指出,早期的“授权用户”通过物理位置来认证,访问权被限定在机构IP范围内;但随着代理服务器、IP过滤技术以及认证、授权系统的发展,“授权用户”的范围被扩展,机构的合法用户可以通过特定的用户名、密码进行远程访问。此外,他们还探讨了高校图书馆中公众与校友是否可以作为“授权用户”访问数据库的问题[3]。

      1.2.3 图书馆的应对之策

      对于图书馆如何规避数字版权的侵权风险,目前的研究思路主要分两个层次:一是在图书馆层面,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同时增进与数据库商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二是在主管机构层面,制定相应的版权管理政策,从整体上规划和指导版权工作的开展。

      在数据库采购阶段,订立合理的电子资源许可协议有助于图书馆争取更有利的使用权、避免版权纠纷,因此不少学者都围绕采购协议的条款设置、谈判技巧、签订方式等进行了研究。如Crawford[4]分析了许可协议的基本特征,解释了常见的许可条款,并介绍电子资源订购协议的结构,讨论了图书馆员需要具备的谈判技能;来自佛罗里达图书馆自动化中心(Florida Center for Library Automation,FCLA)的电子资源许可专家Dygert[5]从谈判技巧的重要性、谈判前的准备工作、方案形成、谈判过程、建立谈判支持系统、吸取以往失误的教训等方面分享了她在许可协议谈判方面的心得。她强调,谈判时应把重点放在和数据库商的共同利益上,以达到某种意义上的双赢;Carol[6]认为,在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单个图书馆的力量十分有限,可采取组建州内“电子资源购买俱乐部”的形式与数据库商谈判,获得全州范围内的许可协议,以降低购买费用,获得更多的使用权利。

      制定和公布访问策略也是图书馆表明立场、尽到版权提醒义务的一项重要举措。Orick[7]认为,一份好的访问策略能够帮助读者明确谁是授权用户,访问应基于何种情况和目的,会受到哪些制约等。Horava[8]通过调查发现,很少有图书馆会将许可协议中的关键信息提供给用户,这使得用户不清楚在使用数字资源时的注意事项,也对图书馆在资源采购中付出的努力和费用毫无概念。图书馆需要制定并公布清晰易懂的访问策略,如解释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列举资源使用方面的版权限制和违规行为的后果,介绍图书馆的馆藏发展策略以及在数字资源采购联盟中的角色,甚至可以将出版商各式各样的商业模式、定价策略包含其中。他进一步指出,良好的访问策略能够培养用户合理合规地使用数据库资源,并在此过程中建立起对图书馆的理解与尊重。

      鉴于不少版权纠纷都是因用户不当使用数据库而引起,所以图书馆应重视对用户进行版权法规、合理使用等方面的教育,这是国外学者们的一个共识。Bay[9]认为,在数字环境下,学术图书馆的用户如果缺乏对版权法和许可协议内容的了解,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进而引起版权所有人和图书馆之间的诉讼。实际上,调查发现,学术机构的部分用户对版权限制、合理使用的概念存在严重的误解,而处于版权纠纷第一线的图书馆员,在用户版权教育方面做得还不够。他指出,图书馆应将版权知识、合理使用等方面的培训作为用户教育的重要部分。Joint[10]也提出,作为知识产权问题的专家,图书馆员在政策制定、纠纷处理方面有特殊的责任,尤其是要将知识产权教育列入信息素养教学中,着力培养用户的版权意识,避免侵权行为。此外,Cochenour[11]提到,数据库商通常会要求图书馆尽到告知义务,即向用户通告许可协议中涉及的使用限制条款,以防止违规行为。他总结了目前已有的图书馆应对举措,比如创建单独的许可资源数据库,在其中设置指向使用限制条款的超链接;或者扫描每一份许可协议,将其PDF图像全部公布在某一网页上。他指出,如今用户访问电子资源的方法众多,如何能够清晰有效地将许可协议中的使用限制条款告知用户,已成为了图书馆面临的一个挑战。

      当然,适当的技术手段也是图书馆主动规避数字版权风险、避免版权纠纷的一种途径。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是目前对网络中传播的数字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主要手段,美国出版商协会将它定义为“在数字内容交易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技术,工具和处理过程”。不少图书馆员在提到DRM时,常把它看成是提供数字资源访问服务的障碍物,但是Bohner显然有不同意见。他撰文指出,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S)通过机读语言的形式,收集和管理图书馆签署的各种电子资源许可协议,鉴别数字资源的版权归属,实时跟踪监控用户行为,防止非法操作,这些都能为图书馆更好地管理数据库、履行许可协议带来帮助。当然,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图书馆员们应该放弃对DRM的偏见,在其标准化和发展上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12]。此外,如何在防止校外非授权用户访问数据库的前提下,为合法用户提供远程访问服务,是图书馆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Lawrence[13]介绍了明尼苏达州立大学的实践,即选择EZproxy作为图书馆的代理服务器,并配合内容管理系统LibData,为授权用户提供校外访问服务。

      以上均是从图书馆的角度出发提出的对策。也有学者转换思路,认为要解决矛盾,不能只关注图书馆的诉求,也应尝试理解数据库商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三位来自学术图书馆的馆员与两位数据库商代表组成了一个临时工作小组,就协议中最关注的部分、许可谈判的难点、协议签订的程序、出版许可证的在线信息交换(Online Information eXchange for Publications Licenses(ONIX-PL)等问题进行坦诚、开放的探讨,以试图在许可协议的关键条款上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态度与立场,并达到某些可以接受的妥协。通过讨论他们发现:图书馆和数据库商之间并不是原来想象的那样截然对立,在某些需求和目标上双方可以达到共识,这有助于进行更有效的许可协议谈判[4]。

      此外,也有研究从学校层面给出应对方案:一是组建校园版权工作组,负责与图书馆、教职员工和学生有关的版权工作;二是关注版权法的发展进程,及时了解其最新变化;三是向教职工提供简明易懂的相关法律信息;四是开展全校范围内的版权教育活动,提供合理使用方面的指导;五是与相关的校外团体结成同盟,积极参与版权问题的讨论,代表学校发出权利诉求的声音[15]。

      1.3 专题研究

      这部分文献基本上是针对某个问题展开详细讨论,涉及数字资源过量下载、许可协议、图书馆服务与远程教育等问题。

      1.3.1 数字资源过量下载

      数字资源过量下载现象是目前版权纠纷的主要起因之一。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原因剖析、案例分析、对策建议等。

      Baker等人[16]指出,数字资源过量下载情况分两种:一种是图书馆授权用户出于各种原因,利用机器人等快速下载工具违规使用数据库;另一种是非授权用户发现网络安全的漏洞,利用开放的代理服务器或其他手段非法访问数字资源。这些行为会使数据库提供商中断服务,直到图书馆进行调查并中止用户的违规操作。他们介绍了2004年田纳西大学图书馆对三起过量下载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经验,这些事件涉及校外人员盗取学生的用户名、密码并通过代理服务器进行校外访问,校内合法用户对某种电子期刊的短时大量下载,非法用户通过校内架设的开放代理服务器访问数据库。

      对策方面,Baker等人[16]分事前、事中、事后等阶段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图书馆应未雨绸缪,开展必要的预防措施:(1)为避免用户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图书馆应履行注意义务,使用户清晰地了解数据库在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具体方法有:在电子资源网页的显著位置发表版权声明;将许可协议的相关部分扫描成电子版并发布;提供指向数据库商关于滥用与非法使用电子资源的解释的网页链接;使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使用政策成为学校资源使用政策的一部分。(2)思考如果要处理过量下载事件,哪些人员可以起到协助作用(比如学校网络部门和图书馆系统部的同事等),并明确他们的联系方式。(3)其他措施:比如定期排查校园里的开放代理服务器;对新进教职工和新生开展版权教育,倡导合理使用数据库资源;对学科馆员进行相关培训,并通过他们向院系师生宣传介绍数据库使用的注意事项。

      在过量下载事件发生时,图书馆可做如下处理:(1)尽快识别该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与相应的院系联系,通报当前的情况;(2)确定行为人后,告知其不当使用的后果,并责令其中止侵权操作;(3)联系数据库商,反馈事件的处理结果,使其恢复数字资源的可访问性。需要指出的是,此过程中图书馆应注意保护侵权用户的隐私。在妥善处理整个事件后,图书馆应仔细审视自身的访问策略、用户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并及时改善;同时,与学科馆员合作,跟踪事件的后续进展,如果发现侵权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对其重申合理使用数字资源的重要性[16]。

      1.3.2 许可协议

      同数字资源生产商、销售商等权利人开展磋商、签订许可协议,是图书馆利用数字资源不可缺少的业务环节。因此,对许可协议的条款内容、替代机制等的研究,也是不少学者的关注点。

      Miller[17]以一份虚拟的许可协议作为分析对象,详细解读该协议的前言、服务条款、授权用户的定义、许可条款以及供应商义务等,并依据条款内容给出相应的图书馆应对方案。

      Hamaker[18]调查了美国地理物理联合会2004年的许可协议,以及北卡罗来纳大学夏洛特分校的阿特金斯图书馆签署的部分协议的内容,重点分析了他们在使用限制、用户责任、合理使用等方面的条款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并强调:图书馆在许可协议谈判中,应在现行版权法的框架内尽可能多地争取机构和读者的使用权利,同时必须对每一条合同内容保持谨慎态度。例如,不要接受“承诺用户行为不违反条约规定”的条款,因为图书馆无法保证和控制用户行为,只能在侵权事件发生后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许可协议授权许可使用电子资源,是图书馆和数据库商进行交易的重要方式,但其对所有电子资源交易的必要性正在受到质疑。美国国家信息标准组织(NISO)的“共享电子资源理解”(Shared E-Resources Understanding,SERU)项目提供了一个可以用来代替许可证协议的机制,其声明包括内容提供者、订购机构和授权使用、电子内容性质、资料的使用和不当使用、隐私和保密、联机性能和服务提供、存档和永久使用等方面的内容。SERU模板通过减少双边许可谈判的费用,使图书馆和数据库商双方受益。有不少文章从产生背景、发展历程、现状、适用范围等方面对SERU进行了介绍[19-20]。

      1.3.3 图书馆为远程教育提供服务时涉及的版权问题

      学术图书馆在为远程教育提供支持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提供的服务包括:通过馆际互借及时传递图书与期刊论文,电子存储,数据库资源的远程访问等。然而,版权问题会限制图书馆提供上述服务的能力。因此,了解网络环境下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最新进展,有利于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Allner[21]详细介绍了1976年的《版权法案》(the Copyright Act)、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2002年的《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Technology,Education 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 Act,TEACH Act)中与合理使用、远程教育相关的规定,并探讨图书馆应如何避免版权纠纷,包括制作在线的数据库搜索指南时,如果需要用到数据库页面的截屏图像,需事先征得数据库商的版权允许;如果许可协议里规定的授权用户仅包括本校的师生,那么在向远程教育的学生开放数据库访问权限之前,应先采取适当的授权认证程序,谨慎提供该服务。此外,Walther[22]还从学校层面建议:一是和其他学术单位建立可靠的、多样化的合作关系,一同争取更多的豁免权;二是建立跨学校的工作委员会,合作处理远程教育中的版权问题,交流版权工作经验等。

      2 国内研究综述

      2.1 文献概况

      对国内相关研究的文献调研主要依托中国知网旗下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和中国博士、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经过去重、阅读并去除与本主题并不相关的文献后,得到的基本数据如表1所示。

      

      笔者把国内的研究也分为两大类,即综合研究和专题研究。前者主要是综合、全面地介绍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其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的基本概念、现状描述、案例分析、版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版权管理的内容、方法等;后者主要是针对某种具体的侵权类型展开讨论,或是聚焦于图书馆为规避版权风险而应注意的某个方面。

      2.2 综合研究

      这部分文献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切入点不尽相同,但主要的研究对象基本上是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分析数据库商的版权滥用现象,介绍我国图书馆应对数字版权的现状,提出图书馆规避侵权风险的对策等。

      2.2.1 数据库商滥用版权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当前,数据库商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而采用日益严厉的版权保护措施,忽视了社会公众的权益,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益性图书馆对数据库的采集和使用。有学者研究了数据库商在图书馆领域的版权滥用现象,并分析其成因和表现形式。周斌[23]指出,图书馆之所以遭遇权利人对数字版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权利人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垄断;数字版权保护立法的不确定性;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创新的推动;版权是发达国家谋求大国地位的政治筹码。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用版权合同规避图书馆法定权利;不合理地行使版权技术措施权利;滥用诉讼权利和版权警告的权利;不当使用数字资源销售定价策略等。

      2.2.2 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的现状

      这部分研究主要是采用网站调研、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我国图书馆的数字版权管理与风险规避情况。

      不少学者梳理了近年来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的版权纠纷案例[24-25],列举用户在使用数据库的过程中会引发著作权纠纷的种种行为[26],归纳图书馆提供数据库服务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和侵权类型(如侵犯文献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7],指出数字版权是新的信息环境下图书馆界必须着重关注、积极应对的重要课题。

      陈传夫等人[28]将目前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方案存在的不足归纳为:管理规范缺乏,管理方案不清晰;与图书馆战略目标脱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设置少,经费投入缺乏,对知识产品保护的成本还缺少准备;发展公共利益措施不足。他们特别指出:我国图书馆大多数是在比较被动的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如对个别使用者的不当行为导致外国数据库供应商擅自停止服务,我们往往是被动地接受。对于外国数据库商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我国图书馆的谈判也比较被动。我们较多地关注法律是如何安排的,很少主动从公共利益角度考察知识产权问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足。

      韦景竹等人[29]从版权声明、技术防范措施、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培训、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图书馆目前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自律现状,指出我国图书馆存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谈判能力欠缺等问题。

      此外,王雅华在《数字信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探讨》[30]一文中提到,目前著作权法中的条款主要站在数据库拥有者的立场,一旦在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应用过程中缩减合法使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处于弱势的使用者很难依据法律进行责任追究。

      2.2.3 图书馆的应对之策

      对于图书馆如何规避数字版权的侵权风险,目前的研究思路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清醒地认识到图书馆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并不等于免责,[32]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二是进一步增强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发言权,为图书馆寻求更多的责任豁免,维护图书馆和用户的权益。

      在数据库采购阶段,订立合理的电子资源许可协议,对于图书馆争取更有利的使用权、避免版权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不少学者都围绕采购协议的签订方式、内容等进行了研究。袁芳[31]认为,在签订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单个图书馆的力量极其有限,可采取组建共同体的形式与数据库商谈判,以降低数据库的购买费用,获得更多的使用权利;周淑云[32]建议,图书馆应着重关注协议中的读者条款和使用方式定义条款,并要求数据库商给予最大范围的使用权限;《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方案优化研究》[28]一文进一步指出,图书馆在许可协议中要积极为用户争取复制权、馆外访问权、文献传递权等权利,明确信息传播与服务提供的范围,为用户的信息利用争取最大利益。另外,宋显彪[33]认为行业协会等应积极收集图书馆在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广为传播,以提高图书馆与数据库商谈判的技能和技巧。

      制度建设是大部分文献都提到的一项重要举措,许多研究者都指出,图书馆应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使版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约束用户的行为。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图书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数据库采购谈判、风险规避及图书馆用户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解答等事务,并保证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合理有效利用[34]。设立版权图书馆员岗位,高效处理版权事务,预防侵权[35]。

      鉴于不少版权纠纷都是因用户违规利用数据库而引起,所以图书馆需重视对用户的版权知识教育和提醒义务,这已是学者们的一个共识。许多文献都提到:一方面,图书馆应向用户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强调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使用户在利用数据库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还要尽到注意义务,在数据库主页中发布版权公告,告知读者哪些行为是侵犯数据库商权益的行为,以提醒用户使用资源时尊重知识产权,对有可能发生的用户侵权行为进行警示,有效减少数据库使用中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然,适当的技术手段也是图书馆主动规避数字版权风险、避免版权纠纷的一种途径。冉从敬[36]认为,图书馆应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达到控制复制与控制传播的目的;还应利用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修改或篡改。

      除了以上的应对措施,也有学者从著作权例外的角度,探讨图书馆规避侵权风险的对策:一是严格遵循并充分利用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如复制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等。二是积极反映著作权例外立法诉求,参与立法活动;加强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宣传推广;设置著作权研究部门或专职研究岗位[37]。

      此外,通过立法争取更多权利也是诸多文献的研究重点。《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方案优化研究》[28]一文指出,图书馆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代表社会公众发出权利诉求的声音,与相关公益性机构(档案馆、博物馆以及教育界、科研团体等)一起争取豁免权利;邵正荣[38]则建议,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机构尽快制订保护网络数据库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与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配合,一方面规范用户使用网络数据库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约束数据库供应商滥用其控制数据库和控制用户存取信息的权利,以建立数据库商和消费用户之间的互信机制和约束机制;周斌[23]在《版权在图书馆的滥用与法律规制》中指出,应创新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合同法,对合同特别是“拆封合同”、“点击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判断进行详细规定。版权法方面,借鉴欧盟、美国的立法经验,对合理使用采取“封闭”和“开放”相结合的“混合立法模式”,增加图书馆法定权利的强制性。在反垄断法中设立专门章节,或者出台指导性文件,对反版权滥用问题单独立法。诉讼法除了应将版权滥用作为一种合法的抗辩理由外,还应该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1]。

      2.3 专题研究

      这部分文献主要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展开研究,涉及数字资源过量下载、合理使用、版权协议等问题。

      2.3.1 数字资源过量下载

      数字资源过量下载现象是目前版权纠纷的主要起因之一。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原因剖析、现状调查、案例分析、对策建议等。

      李中[39]将数据库过量下载的原因归纳为:对“过量下载”的界定模糊;读者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图书馆制度执行不力,无法有效约束与引导读者;数据库资源分布不均匀等。

      史楠[40]曾通过对国家图书馆和全国31个省级公共图书馆(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及部分市级公共图书馆网站的调查,以获得我国公共图书馆关于保护数字资源版权、禁止数字资源过量下载的具体规定。结果显示,在调查的38家图书馆网站中,登有相关信息的只有5家,其他馆基本是将数字资源适度下载的公告职责交给了数据库商,或者将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张贴在电子阅览室内,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和宣传度明显不足。

      吴蜀红[41]列举了2009年至2010年2月我国高校数据库的过量下载事件,并在对22所高校图书馆的版权公告进行分析后指出,部分版权公告存在效力层级低,制定程序和格式不规范,内容随意、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缺失具体的处罚规定等问题。她对约束数据库过量下载的版权公告的规范化提出了建议:将版权公告的制定纳入整个学校的版权政策中;建立分层次的版权政策,原则性内容由学校作为主体来制定,具体实施或操作层面的内容由图书馆制定办法或细则;版权公告应形式完备、内容清晰;它的完善需依赖专业研究。

      对策建议集中在用户教育、技术措施、完善版权公告等方面:一是要加大对尊重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通过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讲座或图片展览,倡导用户合理使用图书馆数据库资源;二是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如开发电子资源访问控制系统,基于对用户访问流量和频率的监测来判断用户的使用行为是否合理,在用户有“违规”操作时,系统将向用户推送“提醒页面”,提醒用户减慢下载或者浏览文献的速度,以减少数字资源过量下载的行为;三是重视版权声明的发布,改善其提醒方式,尽量做到明了、醒目、可接近。关于版权声明的作用,有学者指出,图书馆发布版权声明是为了避免用户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履行注意义务,免除可能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一般能起到重要的抗辩作用。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版权公告只是在判定图书馆与违规用户的主观过错上具有“分水岭”的作用,单纯依靠发布版权公告并不能免除图书馆在维护版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也难以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42]。

      2.3.2 图书馆合理使用

      这方面研究主要涉及中外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的述评、合理使用条款在数字环境下的新发展以及利用相应条款远离版权纠纷的建议。

      刘婧[34]认为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过于概括,对于“馆内服务与馆外服务”、“数字浏览与数字化复制”等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解释,无疑加大了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王根[43]比较了中国、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6个国家版权制度中的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指出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此类条款提出了新的需求,一些国家开始重新诠释在数字领域中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华海英[44]将数字环境下各国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调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图书馆合理复制可以包括数字复制;图书馆在规避技术措施方面享有例外;图书馆在权利管理信息方面的豁免。

      结合中外版权制度中有关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学者们给出规避数字版权纠纷的建议主要有:利用版权声明规避责任;运用避风港规则远离纠纷;适度扩张馆舍服务范围;加强图书馆行业自律;继续保持对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诉求的呼声[29]。

      2.3.3 版权协议

      同数字资源生产商、销售商等权利人开展磋商、签订版权协议,是图书馆利用数字资源不可缺少的业务环节。因此,对版权协议的研究,也是不少研究者的关注点。

      刘燕[45]指出,数据库商凭借对数字资源的垄断而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对版权协议的非理性推崇与滥用,使协议的部分条款对图书馆权利构成了不合理的挤压。图书馆界应正视上述挑战,研究、制定、实施反制策略,保障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应积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如提出立法建议、制定行业性版权协议样本、构建图书馆联盟许可机制、同权利人开展充分谈判等。

      孙维莲等[46]选取40份来自CALIS、CASHL、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和清华大学图书馆等对外签署的电子全文数据库的采购协议,针对协议中馆际互借的规定,从使用目的、传递方式、需要遵守的法律制度、传递范围、传递量、版权及读者的使用限制等方面进行内容分析。他们指出,订购协议中需包含馆际互借条款,以使基于数据库的馆际互借有规可循;对于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应拒绝接受;另外,作为馆际互借馆员,需全面了解数据库订购协议中的馆际互借及其限制条款,如果因为不了解相应条款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开展电子资源馆际互借,是一种读者服务的缺失。

      3 结语

      通过文献分析后笔者发现,国外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方面的研究有以下特点:一是与国内相比,国外(主要是欧美国家)图书馆在数据库订购、许可协议的签订、版权纠纷的处理等方面有着较长时间的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需要理顺的权益关系、留待解决的问题等相对较少,反映在文献上就是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论文量不多;二是理论研究较少,实践描述和案例分析较多,本次外文文献调研中所得的论文很少有宏观的纯理论探讨,多数是立足作者的实践经验或者是各图书馆的版权案例分析研究;三是研究内容的针对性较强,提出的对策、建议等较为具体,注重细节,可操作性较好。

      我国图书馆学界关于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方面的研究,总的来说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也有一些不足:一是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的融合不够。例如国外数据库的授权许可方式、付酬机制,版权管理系统等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应用,但相应的理论建设还不成熟,系统化的成果较少;二是缺乏对国外研究情况的介绍。如果能充分了解和借鉴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相信会较好地推动国内的研究进展;三是缺少强有力的数据与案例支持。今后的研究需要更多地与图书馆实际相结合,以增强研究内容的针对性和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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