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与坚持党的领导_党管干部原则论文

国有企业治理与坚持党的领导_党管干部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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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有企业改制而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为国有公司),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命脉,也是党执政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实现公司治理的善治是国有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当前,国有公司在治理结构的优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党的领导与国有公司治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和谐之处。突出的问题有二:一是党组织存在“越位”现象。有的公司党组织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越权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如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决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免,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二是党组织存在“缺位”现象。有的公司党组织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何构建国有公司治理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和谐关系,当前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如何认识公司党组织在国有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公司党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主要由《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的有关文件规定。《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2条规定: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根据现有规定,公司党组织在国有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概括。

1.公司党组织不是法定的公司治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以投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分别行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能。这些机构是法定的,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别行使各自法定职权,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的行为理性,实现公司持续发展。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法定机构不包括公司党组织。

2.公司党组织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与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密切利益关联的主体。消费者、供应商、职工、债权人以及社区等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通过人力资源贡献、投入品供应、资金往来等与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密切的联系,这些力量的共同结合和有效协作,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发挥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选择。我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专章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强调上市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当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公司党组织是国有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这不仅因为公司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党的领导权以及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还因为,国有公司的发展也需要党组织发挥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深化,国有公司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复杂问题,需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化解矛盾,整合各种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国有公司顺利改革和健康发展。

3.公司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角色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证作用,即党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中得到贯彻执行;二是监督作用,党组织要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治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方面发挥监督作用;三是领导作用,党组织要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四有”职工队伍,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四是协调整合作用,党组织要做公司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依法维护公司的职工、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使得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有机兼顾和有效平衡,实现和谐、有序,并在此基础上有机整合各种力量,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真正使得与国有公司有关的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有助于国有公司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五是支持作用,党组织要支持公司治理的法定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以及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六是参与决策作用,党组织有权依法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党组织如何参与国有公司重大问题决策

参与国有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赋予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关键环节。但问题在于,党组织不是法定的治理机构,应该如何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才能与公司治理的有效基准保持一致?这需要对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权的性质、内容以及行使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界定。根据党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其职责,可以把党组织参与国有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权的性质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参与决策权不是法定职权,不具有法定强制性质。公司党组织不是法定的权力机构,不能作为法定的权力主体直接行使职权,不能代替或者干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这种参与决策权不是直接决定权。对国有公司经营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权的直接行使,意味着对决策失误要承担相应责任,即权力与责任必须统一。如果无法承担因决策问题而导致的相应责任,则党组织不宜对于相应的决策事项进行“拍板”,行使决定权。

3.这种参与决策权包含决策建议权的内容。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带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问题,涉及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超脱的优势以及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公司发展提出决策思路。如果党组织发现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也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意见。这种决策建议权目的在于支持和帮助公司决策机构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避免和减少失误,同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政治意图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

4.这种参与决策权可以通过党员个人进入公司治理机构发挥作用,从而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决定权性质。即公司党组织的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这些党员通过以公司高管人员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以多种方式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把党组织的意图渗透到公司治理中;同时,把公司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因此,党组织能否在实质意义上有效行使参与决策权,关键取决于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党组织成员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5.这种参与决策权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能够有效实现公司治理优化与坚持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除了通过党组织直接提出建议、通过党员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发挥作用外,党组织的决策权还可以依靠政治意志的说服力和民主管理的影响来发挥作用,如党组织可以发挥党支部、工会、职代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保证公司决策的贯彻落实,可以带领广大党员和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调动党员和普通职工执行决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何使公司党组织在参与决策时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干预,保证而不揽权?关键在于建立相应的参与程序和机制,实现公司党组织参与决策的程序化、规范化。为此,需着重探讨以下问题:

第一,公司党组织成员如何进入公司治理机构。党组织成员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才能在治理机构体系内发挥作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被不少地方实践证明较为有效的方式。“双向进入”是指公司党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治理机构,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管人员,可按党章规定进入公司党委会。“交叉任职”是指公司党委成员与公司高管人员,相互交叉任职。当然,党委会成员担任公司高管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进入公司治理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如何有效代表党组织、反映党组织的决策意图。为了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正确地体现党组织的意图,通常的做法是:公司董事长如果由党委书记兼任,在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在党的班子会上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研究、对有些事项作出决定,然后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如果公司设专职党委书记,而不是由董事长兼任,则公司的党员董事长和党组织负责人要先交换意见,形成共识,然后再进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中,董事会成员中的党组织成员应当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作出决策之后,担任经理层职务的党组织成员要认真行使职务权力,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体现党组织的决策意图。党组织要支持协助经理层正确实施经营指挥权,组织党员和基层党支部带头落实各项任务,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需指出的是,党组织发挥作用强调的是党组织集体作用,是党组织负责人、党员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党员群众的共同作用和力量。因此,不能把政治核心作用理解成为书记或其他个别党员的个人行为,要防止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个人发挥作用代替党组织发挥作用。为此,应该建立科学的制度,如党政主要领导决策前的沟通制度、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制度、董事会向党组织通报重大决策情况制度,等等,以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克服和纠正以个人意见代替组织意见,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有效性。

第三,进入公司治理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如何处理好既是党组织成员又是公司高管人员的双重角色。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维护公司利益;作为党组织成员,必须遵守党章和党组织的决定。这两种角色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矛盾。如果党组织的意见最终未能在董事会决策中被采纳,或者公司最终法定决策与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作为高管人员的党组织成员该如何行事?对此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党组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尊重董事职责。这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董事对自己的行为要负个人法律责任,这就要求董事必须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当然,担任高管人员的党组织成员应该在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将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报告。如果该决议确实存在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情况,党组织应该行使监督权,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

三、党管干部原则如何在公司治理中体现

如何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通过合法的程序进入公司治理机构,如何让党组织认为合格的人得到公司乃至社会的公认,是处理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治理关系必须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对党管干部原则在公司治理中具体体现进行科学定位。

1.不应该将党管干部原则泛化。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既指党管干部的根本原则,又包括党管干部的具体制度和方法。就根本原则来说,党管干部是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用组织建设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就具体的制度和方法来说,党管干部原则应该富有针对性,在国家政权机关和在公司的具体体现应该是有所不同的。

国有公司是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参与市场激烈竞争的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为此,必须强调公司的市场独立自主地位,强调公司的财产独立、经营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经营独立就内含着公司享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公司按照治理规则的法定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人员,由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在国有公司治理中,党管干部原则不是由党组织去代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也不是由党组织去直接任命决定公司高管人员,而是要将业务强、素质高、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的党员或者专业人士推荐给公司,这些人士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治理机构中。党管干部原则还意味着公司党组织应加强对公司党员的教育、培养,使每一个党员都能成为精通业务、具有较强业务竞争力、自觉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人,使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能在董事会的选举和高管人员的聘任、竞争上岗中被公司和职工认可。

2.党管干部原则必须与法律法规相结合。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决定了党管干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用人权有明确规定,只有经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依法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公司党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维护法律赋予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支持公司治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司党组织可以向有权决定的公司治理机构推荐人员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党员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来加强人事决策的参与力度。如果党组织推荐的人员未被任用,党组织也必须尊重公司治理机构的决定。如果公司治理机构的决定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存在违法的情况,公司党组织有责任进行监督。

3.党管干部原则必须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公司高管人员由谁任命,相应就会对谁负责。如果高管人员由党组织任命或者上级命令产生,公司高管人员就自然会对党组织或者上级负责,而不是对企业、对市场负责,因为掌握这些高管人员生杀予夺大权的是党组织,而不是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对公司负责的高管人员怎么可能对公司尽职尽责,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将可想而知。所以,党管干部原则必须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也就是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党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做好这个结合,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坚决取消公司的行政级别或者变通的行政级别,以及按行政级别配备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模式,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使得公司高管人员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二是公司必须真正市场化。如果公司仍然直接或间接受制于其他组织体,则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就不可能根本上得以解决,善治也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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