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障碍及对策_民营经济论文

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障碍及对策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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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在我国尤其是在东部沿海省、市、县已得到迅猛发展,它在发展经济、提供就业、活跃市场、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体制、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潜力并未充分挖掘出来,存在许多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障碍,而扫清各种财税性障碍乃当务之急。

一、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性障碍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

许多地方和部门对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很多。据统计,目前国有企业可以进入80多个行业领域,外资可以进入60多个行业领域,而民营企业却只能进入40多个行业领域。如金融、证券、保险、卫生等行政性垄断行业从未向民间开放。因市场准入的限制,民营投资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小,有的不惜以逃避税收为手段来参与同行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的现象严重。

(二)科研与技术开发(R&D)方面的障碍

因缺乏信用担保,我国民营企业一般很难获得各类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也难以通过证券市场筹资,其科研与技术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民间集资和自身积累,投资金额极其有限。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只有靠不断的技术创新和进步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存权,许多国家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R&D补贴或提供投资减税。从我国现行提供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可享受按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取得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这种重技术转让而轻技术研究与开发、重购置国产设备而轻智力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解决民营企业用于R&D的资金困难问题是没有成效的。

(三)税费政策方面的障碍

目前,我国税费结构不合理,普遍存

在费重于税,收费项目“多”而“杂”,对民营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大部分民营企业一般要应付30多个部门,上缴50多种税费,有的地方收费项目还要多,税费负担还要重。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来看,未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不仅表现在内外资企业待遇有别,也表现在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差别待遇上。如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可享受退税的优惠,但民营企业被排除在外。即便是所有的内资企业都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以地区性优惠为主和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并未考虑税收优惠成本和科技税收导向。民营企业在刺激就业、扩大出口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却很少能享受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大都实行“定时定额”的征税办法,税收收入的增长不能随民营经济的增长而快速增长,容易出现有些纳税人税负过重或过轻的不公平现象。

(四)社会保障方面的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只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建立了社会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险与失业救济)制度,而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职工、个体经营者等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障(即便一些企业已经参保,但并非所有职工都参保)。在已参保的人群中,因保障基金来源不一,其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农民到一些私营企业打工,其人身基本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另外,我国除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上海等少数省市实行统筹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没有全面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不利于民营企业广泛吸纳人才,而且也影响其科技创新及竞争能力。

二、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目前,要真正启动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除了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外,还离不开中央政府的宏观支持,尤其是需要政府尽快建立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建立财税直接支持体系

加强财税政策对民营经济的直接支

持,主要是通过税收、政府采购支出、财政补贴、国家预算等手段,直接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包括有偿资金支持和无偿资金支持。

1.支持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政策。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基金体系,包括科技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中小企业扶持基金、财政担保基金等,以实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开发的具有就业、产业、产品意义的项目,对其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2.支持民营企业的科技开发政策。为鼓励民营经济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过渡,可以运用税费政策,通过利益变化来调控企业的行为,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可行性政策是对民营企业的技术开发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费用应允许其在税前列支;对民营企业用当期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可将该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退回;允许技术设备比较先进的民营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对民营企业进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可规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对资金密集、设备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民营企业试行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刺激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收费深层改革,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等等。

3.支持民营企业的人才管理政策。政府可以通过税费政策的调整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鼓励民营企业吸收高素质人才。

(二)建立财税间接支持体系

加强财税政策对民营经济的间接支持,主要是要提高行政行为主体素质,抑制部门职权滥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并对民间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

1.加强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如有人提出政府应推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权责,避免办事的随意性,同时要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取消各种乱收费、乱摊派项目,切实减轻民营经济业主的负担。中央政府应适当下放一些权力给地方如投资审批权等,并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地方政府可为民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些民营企业上缴税收业绩好、安排就业人数多、积极参与公益性投资、信用程度高等信息,定期对外公布,通过舆论引导,为民营企业投融资创造条件。政府还应建立专门的信息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各种有用的信息,如各地产品的市场行情、产品供应及销售渠道、市场风险或投资报酬预测等。

2.取消市场准入的限制,通过投资招标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投资。政府应尽快制定指导民间投资的产业目录及对符合产业要求的民间投资奖励政策,打破所有制限制和地区、部门垄断。目前,凡是已对外商开放,或是进入WTO后即将对外商开放的领域以及有控股比例要求的行业,应先向国内民营企业开放。对于中西部地区如何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应在借鉴东南沿海省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吸引民间投资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措施。

3.完善税收征管,建立民营经济与财政收入相互促进的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不能光靠财政税收单方面的扶持,民营企业应主动配合,积极纳税,改变民营经济增长但财政不增收的被动局面。我们可借鉴台湾对中小企业建立的“蓝色申报表”制度,加大税收宣传,建立有效的报税与评税机制,对积极纳税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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