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路机械工程处 安徽安庆 246005
摘要:近年的税费改革中,“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改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成为税费征收的新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税制利润。本文分析了“营改增”税制给公路的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具体阐述“营改增”的概念,并详细分析改革后的计税方式的变化及其对公路工程造价的影响,在税制改革初期,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也有相应的变化,对此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公路;工程造价;影响
引言
“营改增”前,公路建安工程企业在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缴纳全额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改征增值税后,仅对公路建安工程企业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抵扣链条完整,减少重复征税。税收征管的体制的根本改变,对公路建安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营改增”后,立足于现行造价标准体系,对公路建安工程造价如何调整进行全面深入研究,以防范和化解“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成本风险。
1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2“营改增”后造价的变化
2.1“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变化
除税测算时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公路工程概算项目进行测算,“营改增”后,通过测算结果表明,由于减少了实际缴纳税金,所以,公路工程项目整体造价水平有小幅度下降的情况出现。2%-3.2%是独立桥梁项目总造价下降,1.5%是高速公路项目总造价下降情况。其中占比较大的就是桥梁工程中材料和机械,材料以可对17%的钢材和水泥抵扣为主,约3%—4%的下降情况。路面工程中占比较大的是材料和机械,材料以可有17%的水泥和3%的地材抵扣为主,约有1.5%—3%的下降情况,交叉工程下降约1.5%—2%,隧道工程下降约1%,路基工程和临时工程中占比较大的为人工费,有较小的下降幅度,个别项目有小幅上涨的情况出现。由于各自可抵扣比例不同所以出现的下降幅度的主要原因也不同,人工费项目占比较高,抵扣较少,造价下降幅度小;占比较高且材料费中可抵扣较高的项目是材料和机械费,所以造价下降幅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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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工费用变化分析
人工费系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依据交通运输部调整方案的规定,人工费不作调整,人工费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的规费无变化,但其他直接费、企业管理、利润及税金的费率水平提高幅度较大,因此,调整方案实施后,人工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人工费在建安工程造价中的比重将有所提高。
2.3企业管理费分析
由于企业管理费中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四项费用,企业管理费费率的增加幅度较大,但计费基数有所降低,可以肯定的是企业管理费在建安工程造价中的比重有所提高。
3“营改增”税费改革后对公路工程造价的建议
3.1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为了使“营改增”税费改革得以适应,从而使公路行业的稳定发展得以保证,针对公路造价行业不规范行为的存在,建议对公路造价行业监督管理加强。一是对施工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予以纠正建设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二是将工程计量支付制度建设加强,对计量支付的有关要求加以明确,如支付期限,支付比例等,处罚拖欠工程款行为;三是将分包管理制度完善,让合理的分包合法化,将违法转分包行为禁止;四是建设诚信体系,将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在诚信体系中纳入,使不规范建设行为单位的信用度降低,并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3.2完善岗位职责
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让每一个部门的工程程序都有章可循,健全岗位员工职责,保证项目有责可追,加强对材料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将资金最充分合理的利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同时,税务的管理要应加强,最好认证为一般纳税人,设置税务部门,并配置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员,按照法律法规,统一管理提高税额并有效利用,减轻企业压力。
3.3应当考虑进一步降低税率
此次“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税率定为11%,尽管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6%、增值税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相比居于中间位置,但是,公路工程行业比较特殊,设备的购进很多年才发生一次,这在现实企业中,很难发生如此多的购进成本。因而,平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应考虑进一步降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税率。
结语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虽然总价变化不大,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筑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赵顺娣,张十根.“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4(4):50-52.
[2]李红娟.“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4(17):100-102.
[3]刘梦婷.营改增对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6):72-73.
[4]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公路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方案[R].2016.
[5]姚沅,虞晓群,吕有为,黄敏.“营改增”税费改革对公路工程造价的影响[J].公路,2016,(7):220-224
论文作者:储奉平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28
标签:增值税论文; 公路论文; 营业税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建安论文; 企业论文; 造价论文; 《防护工程》2017年第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