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若干语法理论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法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语法理论是从语法研究中总结出来的。由于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观察角度、兴趣和目标等因素各不相同,对同样的问题就会有不同的理解。语法研究总是在一定的语法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我们应该对指导语法研究实践的语法理论给以足够的关注。
汉语语法研究的理论观点,有些大家已有共识,有些则有分歧。有分歧的语法研究理论观点须要提出来加以讨论。
一 关于语法的抽象性
众所周知,抽象性是语法的特点。对于语法的抽象性,一般现代汉语和语言学概论教科书(注:见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增订版,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邢公畹主编《语言学概论》,语文出版社1992。
)解释说,语法研究的不是具体的句子,而是从大量的句子中概括出来的规则,因而语法是抽象的。这种解释不充分,没有透彻地阐明抽象性为什么是语法的特点。
特点有相对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同类事物必然有相同的性质,同类有相对性,大类下面有小类,同一大类下面的各小类有相同的性质,各小类之间还有互相区别的特点(注:见朱德熙、卢甲文、马真《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载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5。)。语言诸要素(音位、语义、语法)都具有抽象性,其中语法的抽象性程度最高。音位抽象的对象是音素,汉语普通话音素[a]、[A]、[ε](-ian中的a)、[a]抽象出/a/音位,英语音素[p]、[ph]可以抽象出/p/音位。语义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出来,例如“山”的词义是地面高耸的部分,是概括了低山、中山、高山、极高山,概括了土山、石头山、雪山、火山、荒山等具体的山的。语法概括的是语言符号的类和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类,而不是具体的实体。可以把“感情、思想、物价、学生、桌子”概括为名词。“吃苹果、看报纸、讨论问题、展望未来、企图逃跑”等词组内两个词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述宾关系,“盖房子、画荷花、挖地窖、写作文、织毛衣”等词组中可以概括出“动作—结果”的语义关系,“他把钱花光了。”“你把门关上”,“他们把人领来了”,“孩子把碗摔了”,“我把这茬儿忘了”可以概括出句子格式:
体词+“把”+体词+动词+补语/(“了”/“着”/“过”)
语法概括的对象是语言符号及其之间的关系,而音位和语义概括的对象是实体,所以,语法概括的程度远远高于音位和语义,因而,抽象性是语法的特点。
语音和语义分别具有单面性,而语法单位即语音语义结合体有双面性。语法关注语言符号的类别,关注语言符号之间的组合关系,语法是语言符号的组织规则,体现着语言的系统性。语言研究的目的是揭示语言的结构规律,语法是语言结构规律的主要部分,因此语言研究应该注重语法,语言研究的实践实际上也是这样的。60年代以来,生成语法、功能语法等代表当代语言学的主要流派都是主攻句法的。
语法概括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研究由大量或无限多实例来体现的成套的抽象规则和关系。研究这种规则和关系,可以得到很多的回报。反之,如果一个词一个词地研究,给每个词写出若干条规则,虽说这样做的结果也有价值,但这价值总要打很大的折扣的。有的语法论文只分析若干例句,而不是从类聚上说明格式的构成,这样即使举出了一万个例子,也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语言事实是无穷多的。分析过的例子是分子,以无穷大(∞)为分母,分子无论多大,被无穷大一除,n/∞→0,所得结果还是趋近于零。这是个残酷的公式,可以让我们猛醒。语法的抽象性要求研究者注意语法的可类推性,说明类推的条件,说明有关类聚的范围和特征。
二 关于语法单位的自由和黏着
自由(free)与黏着(bound)是布龙菲尔德提出的两个概念(注:见布龙菲尔德《语言论》217页,商务印书馆1985。),能成句的语法单位是自由的,不能成句的是黏着的。所谓“能成句”是指一个语法单位加上语调可以成为一个句子。布龙菲尔德提出这两个概念是为了考察句子可以由哪些语法形式构成,考察词和词组的区别。布龙菲尔德所举的黏着形式都是词缀和变词语素,事实上英语的黏着形式不限于这两类,词、词组和小句都有黏着和自由的区别。
区分自由与黏着是必要的,但要区分语法单位的层级。布龙菲尔德没有区分不同的层级,于是许多汉语语法研究者也不区分不同的层级。我们认为,区分自由与黏着的对象应该是句法单位,而不应该是词法单位,否则要混淆不同语法单位的性质。
应该区分词法层面的单位与句法层面的单位。词法包括构词法和构形法。从构词法角度分析语素得到的是词根和词缀,从构形法角度分析语素得到的是词干和构形语素或变词语素。语素是词法层面最小的语法单位,词是词法层面最大的语法单位。构词语素,包括词根和词缀,其语法功能是构成新词,变词语素的语法功能是改变词的语法形式,因而无论构词语素还是变词语素,它们的功能都不是造句,都不参与句法组合,和句子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能否成句的问题,它们是天然的不成句的黏着语素。尽管有些语素可以独立成词,如“人、走、大”等,但一旦这些成词语素进入了句子,它们就不再是语素,而是词,如“人走了”是由三个词构成的句子,不能说是由三个语素构成的句子。石安石(注:见石安石《论语素的结合能力与一用语素》,《语文研究》1993年第1期。)曾区分了语素的成词能力、构词能力、组合能力,其中的组合能力指语素能与哪些词组合,这就把语素当成了句法层面的单位,这样就不可能正确地认识语素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把构词语素看作词法层面的单位,它的能力只有两个,一个是成词能力,一个是构词能力,构词能力也就是组合能力。语素是个绝对概念,只要是最小语音语义结合体,它就是语素。而词则是个相对概念。同一个语音语义结合体,它处在词之内时是语素,而处在句子之内参与了句法组合则是词。
总之,作为词法层面的最小语法单位语素,其语法功能不同于句法层面的语法单位,它们没有参与句法的组合,不应该把它们区分为自由的与黏着的,把它们与句法层面的单位,即词、词组、句子放在一起区分自由和黏着,实际上是混淆了不同的语法层面。语素是词内的组成成分,是天然黏着的;句子是交际单位,后续句一般是自由的,一般不需要区分自由与黏着,起始句则自由黏着两种情况都有,因而各级句法单位都要区分自由和黏着。
黏着与自由和结构、语义、表达都有关,应该在句法的层面上区分。加上语调能够单说也应加以限制,具体说应该区分发端话语和后继话语,语法单位在这两种话语中的自由与否受到的约束是不同的。这有两方面的因素起作用。一、言语交际是在一定的背景知识下进行的,发端话语出现的条件之一是受话人具有某方面的背景知识,比如“我哥哥病了”作为发端话语出现的条件是受话人知道发话人有哥哥,否则受话人就会感到莫名其妙。后继话语也需要发话人具有一定的背景知识,但这种要求相对而言就比较弱。二、从语篇的角度看,发端话语缺少语境的支持,受到的约束较大,而后继话语则有上文,紧承上文而发出,因而受到的约束较小。因此,句子在两种条件下受到的约束程度并不相同,能在后继话语说的句子不一定能在发端话语说,例如“因为下雨了”、“但愿”等都可作为后继话语说出,但都不能作为发端话语单独成句。布龙菲尔德曾举例说英语because、the、and等也勉强可以单说,这也是在后继话语中。
由于后继话语受到的限制较少,因此不可用来确定词和词组的自由与粘着,比如:
甲:这个念什么?
乙:[s]。
在这种条件下,音素[s]也可单说,也成了自由的了。因此,答语对什么语言单位都没有选择性,判定词和词组的自由和粘着时不应该在后继话语中进行。
三 关于语法单位的静态与动态
语法研究的目的是要概括出各种语音语义结合体之间的组合规律,即小的语音语义结合体如何构成大的语音语义结合体,或大的语音语义结合体如何由小的语音语义结合体构成的。最小的语音语义结合体是语素,最大的语音语义结合体是句子,句子以上则是话语语法研究的对象。语法规律属于语言的范畴,因而,不管语法规律是否受语用因素的影响,语法研究之前要先对所研究的语素、词、词组句子进行抽象,即舍去这些语音语义结合体与语境的联系,这种作法的理论基础是认为语言和言语是不同的,而且语言可以从言语中概括出来。由于语言是从言语中概括出来的,作为语言的组成部分之一的语法当然可以脱离开语境对它进行孤立的研究。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看,这种研究法的精神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实验室条件控制法是相通的。如果加进语境的因素,语法研究不仅非常繁杂,而且语境因素与语法规律交织在一起使得语法规律的真实面貌不容易揭示出来。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把语法单位的“静态”理解为“舍弃了语境因素”、把语法单位的动态理解为“未舍弃语境因素”是有理论根据的,但事实上对这两个概念却有其他的理解。
经常在文献中见到这样的说法:词和词组未进入句子时是静态的,一旦进入句子就是动态的。
这样理解静态与动态,实际上就是说语法单位有两套,一套是脱离言语而存在的,而另一套是存在于言语之中的。这种认识缺乏理论依据。语言存在于言语之中,脱离言语的语言是理论的假设,是科学的抽象,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我们实际感知到的只是言语作品,即说出的或写出的句子或由句子构成的篇章,这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它具有现实性,录音机和书刊可以把它记录下来。而脱离言语的语言是感知不到的,它的存在则是理论假设,只是这种假设可以得到不断的证实。在语言和言语的区分方面影响最大的是索绪尔和斯米尔尼茨基,我们可以从他们区分语言和言语的理论中看出脱离言语的语言只是理论的假设。
索绪尔认为,言语活动是庞杂的,既有心理的,又有物理的、生理的;既有个人的,又有社会的;既有共时的,又有历时的。总之,言语活动是异质的。但存在于其中的语言却是成系统的,是同质的,是心理的。语言一旦说出来就成为言语,言语包括言语动作和言语作品(注:见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82。)。斯米尔尼茨基则在索绪尔区分语言和言语的基础上对索绪尔的语言和言语的含义做了修正。斯米尼茨基认为语言不是心理的,而是语音语义结合体,言语活动除去语言之后的是“超语言的剩余部分”(注:见斯米尔尼茨基《语言存在的客观性》,《语言学论文选译》(5)。)。我国语言学者有选择地吸收了二者的观点,认为语言是语音语义结合体,存在于言语之中,是从言语中概括出来的。从索绪尔和斯米尔尼茨基对语言和言语的区分上可看出,并不存在一个实际存在的“语言”,如果“语言”实际存在,何必再煞费苦心地区分二者呢?何必再讨论应该不应该区分语言和言语以及如何区分语言和言语?虽然不存在一个实际的“语言”,但可以证明它存在于言语中,它可以通过一套操作程序从言语中提取出来,并且再把它们加以组装又可以产生新的言语作品。事实上,人们在研究中都是假设语言存在于言语之中的,比如证明某个音位、词、词义、语法规则的存在,都是以言语材料为证据的,而且理论上也知道语言存在于言语之中,只是对语言存在于何处不很清楚。也正是因为对此不很清楚,才导致认为静态的语法单位是脱离言语而存在的。
既然不存在脱离言语的语言,那么,作为语言的构成成分的词,也就不可能脱离言语的最小单位即句子而存在,所以词典解释词义时常常要举出词所出现的句子。固定词组同词一样也是语言的构成成分,同样也不能离开句子。自由词组是句子的组成成分,是根据交际的需要临时创造的,它本身就是言语作品的一部分,自然更离不开言语。总之,把静态理解为脱离言语而存在的是没有理论根据的。
把语法单位的静态理解为脱离言语,给汉语语法研究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这种认识支配之下,人们习惯于脱离开语境研究语法,这种操作方式由于其合理性的一面使汉语语法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也使得对某些问题的研究停滞不前,或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不正确。
四 关于语法的备用单位
吕叔湘先后提出语法单位应分为备用单位和使用单位,语素、词、词组属于备用单位,句子属于使用单位(注:见吕叔湘《狙公赋茅和语法分析》,《语法研究和探索》(2),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备用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含义应如何理解?哪些语法单位应属于备用单位,哪些应属于使用单位?这种区分的价值如何?这几个问题与语言观、语言的存在形式以及语言的性质密切相关,在回答这几个问题之前应先检讨一下我们的理论背景。
语言观是语言学家的最基本的理论背景。语言观多种多样,它们往往是互补的,从不同的侧面指出了语言的性质。中国大陆的语言学者几乎都持有两种语言观,一是把语言看作符号系统,这是从语言本身的角度看语言;一是把语言看作交际工具,这是从语言的功能的角度看语言。语言是由语音语义结合的符号所构成的系统,通过人际之间的交际而成为言语,因而,语言由言语体现出来,存在于言语之中,既然如此,语言可从言语中概括出来,概括的根据是语言和言语之间存在区别。语言和言语的区别有多个,这里只讨论与我们的论题相关的三个区别。
1 有限性与无限性。有限性是语言的特点,无限性是言语的特点。语言的构成成分语素、词和固定词组的数量都是有限的,而语素、词、固定词组的组合规则,即语法规则则更有限,因而可以给一种语言编写词典,给一种语言写出语法书。言语是无限的,即使把世界上所有的图书中的句子都包括在内,也只是人类所说出来的句子的很小一部分。正因为如此,不能给作为言语作品的句子编写出“句典”来。
2 复现性和非复现性,复现性是语言的特点,非复现性是言语的特点。由于语言是有限的,因而我们应可以以语言为工具进行人际交际。因此,有限的语素、词、固定词组和语法规则就反复地在不同的言语作品中出现。而言语作品则是非复现的。其一,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发音特点,同一句话由不同的人来说句子的语音不会完全相同。其二,语境不会完全相同,因而句子就会在不同的语境中产生不同的语境意义,因而没有两个句子的意义完全相同。
3 现成性与临时性,现成性是语言的特点,临时性是言语的特点。语言符号系统是全社会公认的,全体社会成员都用它进行交际,个人创造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如果不得到社会的公认不能认为进入了语言、不能成为语言的构成成分,可见它是现成的,而不是临时创造出来的。而言语则是为了表达的需要而临时创造的作品,具体说来就是用语法规则把词语组织起来造成的句子。
根据语言和言语的这三个区别,可以判断什么是备用的语法单位,什么是使用的语法单位。语素、词和固定词组的数量都是有限的、它们反复出现在不同的言语作品之中,它们是现成的而不是临时创造出来的。而句子则是交际的基本单位,是言语的最小构成成分,其数量是无限的,由于个人发音特点和语境的不同它也是非复现的,它是根据交际的需要而临时创造出来的。自由词组是句子的语段成分或语段成分的组成成分,是从语言的最小单位即句子中切分出来的,它自然也具有言语的三个特点。基于以上分析,把自由词组看作语言的备用单位在理论上是缺乏根据的。
许多先生之所以把自由词组看作语言的备用单位,是没有认识清楚语言和言语的区别。词和词组都是从句子中切分出来的,是句子的构成成分,但词和固定词组作为句法单位,在句法平面是不可分解的,它们是词组和句子最基本的构成材料;自由词组和句子则是可以进一步分解的。在汉语这样的形态变化较少的语言中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汉语的大部分句子是由词组加上语调而构成的,词组和句子之间是实现关系,因而只要把词组的结构分析清楚,句子的结构也就分析清楚了。
五 关于语言的句子与言语的句子
汉语语法学界有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认为句子分两类,一类是语言的句子,一类是言语的句子,前者还叫静态的句子,后者还叫动态的句子。
对言语的句子的理解都是相同的,即认为它是具体言语作品中的句子,具有语音形式和专指意义。对语言的句子则有宽严不同的两种理解。比较严的理解认为语言的句子就是句子的结构模式,这种理解舍去了句子的语音、专指意义以及句子当中词的词汇意义,舍去了实际的词而只把句子中最抽象的结构模式看作句子。比较宽一点的理解是把语言的句子分为形式与意义两个要素,作为形式和意义复合体的句子再与它表达的内容相对应,语言的句子即舍去了句子内容的句子。后一种理解与前一种理解的差别在于是否把语音和词义也看作句子的组成部分,可见,对语言的句子的两种理解是对句子抽象的程度不同,前者抽象的程度高,而后者抽象的程度低。
上文已经说到,在语法研究中,对句子进行抽象是必要的,抽象的程度也可以根据需要而定,否则,语法的真实面目便不能揭示出来。问题是经过抽象的言语的句子能不能变为语言的句子。如果只从概念上说,句子永远属于言语,不属于语言,语言的句子在理论上就站不住。如果我们不拘泥于概念,而考虑“语言的句子”的实际内涵,看一看“语言的句子”应该属于语言还是属于言语。
按照严格意义理解的句子是句子结构模式,句子是无限的,而句子的结构模式是有限的,因此句子的结构模式也就是句型或句式。句型或句式是有限的、复现的、现成的,具有语言特点,属于语言的结构成分。但语言学中已经有了“句型”和“句式”的概念,为什么要给它另立一个“语言的句子”的名称呢?这不仅增加了一个术语,还要对这个在概念上就有矛盾的术语加以解释,岂不自讨苦吃?按照宽泛意义理解的句子虽然舍去了在特定语境中的专指意义,但仍然具有言语的无限性、临时性的特点。由于句子的语音形式还没有被抽象掉,而句子的语音形式没有两个人是相同的,甚至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场合的发音也有所不同,因而,这样的句子也不具有复现性。总之,只是舍去了句子的专指意义的句子仍然属于言语,不属于语言,同样不能称为“语言的句子”。
由于把句子区分语言的和言语的,作为语法研究对象的句子凭空多出一套来,这就使得语法研究容易把对句子的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割裂开来,在对句子进行静态分析时忽略句子所赖以存在的语境因素,使得语法研究的思路变窄,使得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此外,在对句子进行分析时容易把句子中难以分析的成分看作句子结构以外的成分而把它归入言语的分析。例如,“关于相对论,我是无知的”这句话,有人就把“关于相对论”看作句子结构以外的成分不对它进行语法分析,只是把它看作话题(注:见王希杰《语言的语法分析与言语的语法分析》,《语法研究和探索》(2),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乔姆斯基把语言定义为有限和无限的集合,按照这种认识,句子就是属于语言的。但是,乔姆斯基不区分语言和言语,他研究的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语言能力,而我们所说的言语相当于他的语言运用,在他的研究中是没有地位的。
六 关于“词素”与“语素”
20世纪60年代以前,汉语语言学中只有“词素”概念,60年代以后“语素”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汉语语言学中。国内最早使用这个概念的朱德熙先生在《说“的”》(1961)的脚注中说:“morpheme”有两种涵义:或指词内部的组成部分(词根、词头、词尾等等),或指最小的、有意义的语言单位。就前一种涵义说,译作‘词素’是合适的,就后一种涵义说,译作“词素”会让人感到先有词,从词里再分出词素来(注:见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0。)。此后,“语素”逐渐代替了“词素”。如果不涉及实质性的内容,对名称的变化就没有必要争个你是我非,我们认为,“词素”与“语素”的变化反映了对语言研究程序的认识,有必要讨论一番。
汉语语法学中这两个名称的交替是美国描写语言学的影响之下发生的。在美国描写语言学产生以前,morpheme(英语)、morphème(法语)、Morphem(德语)、морфема/морфолоγческая единица(俄语)指的就是词的最小构成成分。而美国描写语言学产生以后,这个词就有了“最小的有意义的单位”的意义。对这个词的理解的变化反映了传统语法学与描写语言学研究程序的变化。
传统语法的研究程序大体上是,先根据词的形态变化所表示的语法范畴的差别把词分为若干词类,然后往上考察词类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往下再把词进一步切分,切分出来的就是词的构成成分。可见,传统语法是把词作为语法研究的枢纽,往上考察词的功能,即句法,往下考察词的结构,即词法。可见,morpheme(词素)这个概念反映出了语法研究先确定词,然后再切分词的程序。这种研究需要有一个先决条件,这就是要懂得所研究的语言的意义,具体来说就是要懂得词形的变化所表示的语法意义,否则,词类就不能划分出来。
而美国语言学家研究印第安语言时则不可能走传统语法的路子,因为他们不懂得所研究的语言,没有意义可资利用,而且印第安语言不是屈折语,而是多式综合语。这种语言的结构特点是有大量的多式综合词,在这些多式综合词中,一个动词词根是中心,在它的前面和后面附加了一些表示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词缀,往往一个词所表达的意义相当于其他语言一个句子所表达的意义。因此,在这样的语言中,词的结构与句子的结构大体上重合的,可以直接从语素入手考察句子的结构,词在语法研究中没有地位。研究的方法是替换,根据的原则是分布。受到印第安语言研究成就的鼓舞,美国语言学家就把从印第安语言研究中提炼出来的方法、思路用于英语的研究。认为在英语中也可以采用从语素到句子的研究思路,哈里斯的一篇文章的题目就叫《从语素到话语》(注:见《语言学资料》1963年第6期。)。按照这种思路,词在语法研究中没有地位,语法的单位就是语素和话语(句子)两级。自然,从句子中切分出的最小语音语义结合体也就不能称为“词素”,于是英语的morpheme又增加了一个“最小语音语义结合体”的含义,这种变化确实反映了语言研究程序的变化。
词这一级语法单位真的在英语语法研究中没有地位吗?回答是否定的。美国描写语言学家在研究英语时都偷偷地利用了词,比如把“book、dogs、benches、took、feet、roomer”等进一步切分时显然知道它们是词,在做层次分析、句型分析时显然知道有哪些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以及副词、介词等。道理很简单,因为第一,在英语中词有形态变化,词与词之间的界限比较清楚;第二,词具有指称功能,可以利用它指称现实中的现象;第三,词可以表达概念。因此,词是人们很容易感觉到的,把词当作基本的语法单位研究语言非常方便。相反,英语的语素之间的界限就不那么清楚了,且不说形态变化不规则的词,就是在词形变化规则的词中,语素之间的界限也不好划分,例如benches,根据字形应切分为bench和es,而根据语音却应该切分为ben和ches。以哪种切分为准?如果把词当作语法研究的基本单位,采用Ip(项目Item和变化Process)模型,这样的问题就很好解决,benches就包括bench和es两个词素。汉语虽然不是屈折语,但确定词比确定语素容易,词在人的心目中也是容易感知的单位,也应该把词作为基本立足点,往上推和往下切分。而且如果在汉汉语法中区分词法和句法,而词正是词法与句法的交汇点。如果不用“词素”而用“语素”也与理论不相符。就像研究印第安语言不能套用研究印欧语的思路一样,研究英语和汉语这样的语言也不应该套用研究印第安语言的思路。因此,我们主张,重新启用“词素”的概念,放弃“语素”的概念。
七 句法分析:关于句法成分和句子成分
分析句子是为了揭示句子结构,探索语法的结构机理。事实上,句法分析是句子的语段成分分析,因为句子的超语段成分,即语调的分析,不属于语法分析的范畴。
句法分析中有很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这里只讨论了其中的两个:
一、某些虚词应如何分析,例如在目前的句法分析中,“所、着、了、过、得、的、地、吗、呢、呗”等虚词一般是不加分析的,认为它们不是句法成分或句子成分,而称之为非成分词。
二、语用平面的成分不算句法成分,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句子中的某些成分是语用平面的成分,不是句法成分如“关于这件事,中国人民的经验太多了”这句话的“关于这件事”,有的学者认为是语用成分,于是人为地规定它不是句法成分或句子成分(注:见曹逢甫《主题在汉语中的功能研究》,语文出版社1995。)。
我们认为,切分所得到的片断都是成分,不应该有任何剩余。如果说时体助词“了、着、过”、结构助词“的、之、得、地、所”和语气词“吧、吗、呢、呗、呀”不是成分,那么“他病。”“房子塌。”“帽子丢。”就都是成分齐全的句子,成分齐全的格式就应该可以成立;这些格式不能成为句子,是因为缺少必要的成分“了”。从不同角度分析就会得到不同的成分:从语法角度分析得到语法成分,从语用角度分析得到语用成分。它们本来就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因此不应该把它们对立起来,语法成分可以同时是语用成分,语用成分也可以同时是语法成分。
句子的语段成分是由表示多方面意义的成分构成的复合体,其中主要的构成成分是表示刻画现实、表示真值的成分,其他成分是对句子的意义进行修饰的成分(如表明信息的可靠性等)起辅助作用的成分、表达各种功能(叙述、疑问、祈使、感叹)的成分、呼唤应答成分等等。由于句子中的构成成分很杂,因而应该把它区分为若干个层面。至于在句子中应分为几个层面值得研究,但至少应分为句子的构成成分(constituents of sentence)和基本的句法成分(basic syntactic constituents)两个层面,前者简称“句子成分”,后者简称“句法成分”句子语段成分中的一切语音语义结合体都是句子成分,而只有参与句法组合的语音语义结合体属于句法成分。这两种成分之间是包含关系,前者包含后者,如下图所示:
根据这个图,句法成分一定是句子成分,而句子成分不一定是句法成分。句子成分是个绝对概念,不需要为它设立标准。而句法成分则是相对概念,其判定标准不好确定,我们尝试把表示命题的成分看作句法成分。下面我们采用这个标准确定句法成分。
(1)句末的语气词,大多表示说话人的主观态度,不表示命题,不是句法成分而只是句子成分,但“了”在句子末表示完成,它是否属于句法成分值得研究。
(2)句子中的插入成分,句子开头的呼唤应答语,都不表示命题,不是句法成分而只是句子成分。
(3)助词“的”、“地”、“得”、“着”、“了”“过”、“所”、“似的”都参与句子的命题结构,辅助表达命题,应看作句法成分,至于它们与实词形成什么句法关系值得研究,不妨称之为附着关系。
(4)在句首作话题的时间词、处所词、介词结构都参与了命题表达,应看作句法成分主语,如果说它是语用成分话题,不是语法成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反倒割裂了语法平面与语用平面之间的联系。
(5)其他由实词构成的结构体也都是句法成分。把句子中的虚词排除出句子分析和句法分析的范围,不利于结合语义、表达进行语法分析和研究。为了语法分析和研究的深入,必须给虚词以应有的地位。
八 关于补语的分类
补语作为一种句法成分,是与述语相对待的。一般把补语分为结果补语、趋向补语、可能补语、程度补语和时地补语,朱德熙先生又补充了一类状态补语。我们觉得这几类补语不宜平列,它们不都在一个层次上,有的能否单独成为一类也很值得怀疑,因此补语的分类问题值得重新讨论。结果补语、程度补语、状态补语分别从结果、程度、状态方面来对述语加以补充。上述补语名称的命名角度也不同,结果补语、程度补语和状态补语是从补语的语法位置的意义角度即述语和补语的关系角度命名的,趋向补语又主要是考虑到充当补语的成分是趋向动词,可能补语则着眼于整个述补结构的意义。
其实趋向补语也是从结果方面对充当述语的谓词加以补充的,只是充当补语的成分有一点特殊,趋向也是一种结果。我们说不出来为什么单单把趋向补语从结果补语中划出来。把趋向补语从结果补语中划出来,结果补语就不容易定义。趋向补语不宜看作一个独立的即与结果补语平级的语法成分,补语只是从趋向方面表示结果而已,因而应该把趋向补语看作结果补语的一个下位类别。含有结果补语(包括趋向结果补语和非趋向结果补语)构成的述补结构,可称为述结式。述结式有表示可能或不可能的形式,而含其他补语如程度补语、状态补语、时地补语的述补结构不能用在述语和补语加“得/不”的方法来表示可能和不可能。
另外所谓可能补语其实也还是从结果方面说明述语,只不过这结果是可能的结果。“可能”的意思是由“得”字或整个述补结构的格式表示出来的,即由结构形式“谓词+不/得+谓词”表示出来的。并不是补语本身表示出来的,因此把并不表示可能的补语称作可能补语只会让人觉得莫名其妙,可能补语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语义类别。这种结构形式如果删去“不/得”,就是非可能式述补结构,即动结式述补结构(含动趋式述补结构)。因此,“述语+得/不+补语”这种结构形式最好分析为述补结构的可能形式,含“不”的是否定的可能形式,含“得”的肯定的可能形式;其中补语仍然是结果补语。
把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补语分类应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