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就在在上个月,郑州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使得“滴滴打车”备受大家诟病,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对于网约车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的讨论,那么在乘客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像滴滴这样的网约车平台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在进行网约车交易时候的交易风险有怎样的防范措施?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风险防范
引言
在互联网与共享经济都在飞速发展的现代化时代下,网约车这类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的产物发展迅速的同时其自身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用户在享受着网约车给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许多未曾想过的风险,小到丢失财物,财产权受到侵害,大到人身权受到严重侵害如被猥亵、车辆出现车祸甚至被网约车司机杀害的惨剧。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背景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它的法律性质是怎样,这一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是存在争议的,从而也使网约车出现问题后的责任承担成为难题,如何通过民法规制的方法来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乘客的安全,值得探讨。
一、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
1、网约车平台的概念
网约车指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一个网络平台,由此来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且为车主和乘客整合供需信息。网约车平台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自营式即服务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网约车平台的,如神州专车,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第二种为P2P式,在这种模式下网约车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车主的,如滴滴打车,P2P模式中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服务是为乘客和司机之间提供撮合交易,但乘客和司机的自主选择空间是很小的。
2、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性质
自营式的网约车平台是属于网约车经营者的,其与平常意义上的出租车公司实际上差别不大,唯一的差别就是是否取得了交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自营式的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建立的是一种客运合同的关系,客运合同当中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包括保证旅客人身安全。
P2P式的网约车平台是属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管理责任由交管部门和出租车管理公司兜底,其与乘客订立的还是客运合同,对于乘客承担承运人责任;与车主订立的则是劳动合同,对于车主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是雇主责任。
3、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
现在社会服务行业兴起,公众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元化,为了能能好的满足大众出行的需要,为了使互联网与出租车两个行业的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网约车管理办法中的第16条当中确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并且应当负有保证营运安全以及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在第六章里特别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但只限于行政责任而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并未有规定,在第38条当中规定拼车和顺风车这类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来执行。在滴滴打车的空姐遇害案件当中,受害人乘坐的就是顺风车,很显然,滴滴打车的顺风车业务是属于营利性的网约车服务,是明显区别于民法当中的好意施惠行为的,所以在空姐遇害案当中,滴滴打车平台对于乘客首先应当直接承担承运人责任,随后滴滴打车平台再向直接杀害空姐的行为人进行追偿。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网约车平台一般可以决定网约车的行车路线以及其司机的薪酬,并且会从中抽取提成,由此可见,网页车平台不仅支配着运营方式和路线等,而且还支配着运营利益,所以在网约车出现车祸等侵犯乘客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来进行赔偿。平台的责任分为两块内容,第一是针对受害人,该责任为对外责任,即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将承担连带责任,其两者都有赔偿义务;第二是针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责任,其属于对内的责任,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中的网约车司机将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将面临着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自有车辆+直接雇佣的这种模式之中,其责任划分与之前就有着一定的区别,对于网约车服务平台来说承担的是雇主责任,而在租赁代驾的这种模式之中,网约车服务平台则是承担着用工责任。
二、网约车交易风险的防范措施
自空姐事件发生后,我们更加知道了应当增加防范意识,要更加规范化的去管理各种运营平台,并且对平台进行整改,更加严格化。滴滴公司自事件发生后公布了顺风车的阶段整改举措,顺风车功能暂时下线并且进行车主的重新审核制度,车主需要在每次接单前进行人脸识别,并在每次进行营运活动前要环车一周进行上岗前的打卡,以防人车不符。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发现滴滴打车的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并非个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阅了许多案例,其中网约车事故高达39起案件。通过这些数据可得,一般来说涉案司机都有前科和犯罪记录,这反映了注册网约车的程序并不是特别严格,审查机制存在着重大疏漏。故网约车平台应将加强网约车准入审查作为今后行业规范的重点工作,此项工作是保障我们乘客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了更好的保障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平台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对于司机的背景调查必须做到尽量的面面俱到,这样才能从根源减少问题的发生;其次,平台应当为乘客提供了有关司机风险的提示内容;第三,建立求救信号发送机制和平台响应机制,能够使乘客尽可能快的得到救助;第四,网约车公司应当完善网约车司机准入条件的制订,加强资格审核力度,避免虚假材料和身份审核通过,从源头进行防范;第五,运营公司要制订合理的制度,遇到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以保障乘客利益。
三、结语
网络预约出租车是共享经济下的产物,在大数据的时代下给大众以及对于交通的管理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本质是作为交易的传递媒介,不仅可以方便大众出行,缓解交通压力,更为新型共享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虽然法律永远是具有滞后性的,但除了在行政上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督以外,在民法当中更应该对网约车平台进行有力的规制,这也是国家强制力与私人的自治出现冲突的时候需要进行调节的地方,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应用相关法律进行探讨,除了合同责任之外,在何种情况下,平台间接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平台应当承担法定的补偿义务,只有完善了平台责任的承担机制,才能够更好地去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让网约车这类共享经济下的新兴产业被击垮,使这个行业能够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让人们更好的生活在一个有序有规则的环境当中,能够更加放心的出行。
参考文献
[1]兰跃军,被害人作证及其陈述的运用[J].法学论坛.2012年3月(02).
[2]李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J].人民司法.2015(24).
[3]黄祥青,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要点[J].人民司法.2014(03).
[4]刘艳燕,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J].2015(14).
[5]苟萍,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的责任主体缺位[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7年1月(01).
作者简介:关欣(1994年-),女,满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7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关欣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标签:平台论文; 责任论文; 乘客论文; 司机论文; 的是论文; 承运人论文; 打车论文; 《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