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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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的研究,通常有两个角度,一个是企业的角度,另一个是政府的角度,两个角度关注的问题有很大差别。站在企业的角度,流通企业内部奖惩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建设等等是主要话题;站在政府的角度,则应着眼于对国有流通企业的根本制度予以改革。本文选取政府的角度,对后者予以探讨。

一、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有效率的市场要依托于各类市场主体的理性竞争。所谓“理性”是一种经济理性,其具体含义是: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总是以“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为原则决定自己的一切经济行为,以实现效用(利益)最大化;而一切妨害其效用最大化的逻辑都是非理性的。在完全信息和零交易费用条件下,如果所有市场主体共同按经济理性行为,必然实现市场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如果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不完全是经济理性的,甚至是严重非理性的,则必然造成资源不能有效配置,市场运行就一定是非效率的。

现实市场运行中,由于信息不充分、产权界定和保护不完善、市场交易存在正交易费用等原因,完全效率市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但市场主体的理性竞争却是使真实市场效率逼近完全效率的基础性机制。私有企业被一般公认为是按经济理性行为的典型企业形式;在私有企业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市场效率也被一般公认为最接近完全效率。我国的国有企业,传统上并不是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按现代经济理论对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本质上甚至还不能算作企业。因此,要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建设有效率的市场,就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造,逐步赋予其经济理性,使其接近私有企业的理性水平。在此意义上,培育经济理性不断增强的国有流通企业,是发展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

20年的改革中,赋予国有流通企业经济理性,始终是企业改革实践的主攻方向。但是迄今为止,国有流通企业始终未能获得完全经济理性,不能不说,这对“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建设是一个严重障碍。人们今天必须回答:国有流通企业到底能否获得完全经济理性?到底能否成为效率市场的基本企业形式?

二、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线索和进程

为回答这些问题,应对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线索予以分析和回顾。20年来,在我国国有流通企业改革进程中,实际上贯穿了所有制结构改革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两条红线。

沿着所有制结构改革这条红线,我们经历了“多元主体论”和“多元主导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约从80年代初提出“三多一少”改革思路开始,到1997年“十五大”召开为止。这一阶段,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按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逻辑展开的,作者称之为“多元主体论”阶段。其中1987年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论、1992年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1993年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都从不同侧面肯定了这一所有制结构改革思路。在所有制多元化方针指导下,流通领域引入了国有流通企业的外部竞争者,极大促进了市场的形成和发育。但由于受“主体论”限制,这一阶段,国有流通企业自身的所有制形式基本没有受到触动。大中型国有流通企业所有制形式一直保持未变;小型国有企业也只是在“改、转、租”中将一部分转为集体企业,将一部分边远、亏损、微利的企业以拍卖方式转给个体经营。

第二阶段从“十五大”召开至今。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为逻辑,作者称之为“多元主导论”阶段。目前,这个阶段开始不久。可能由于国家对流通产业战略地位研究不够,在许多产业部门已纷纷开始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的同时,国有流通企业的战略重组却至今没有十分系统地有组织地展开,总体上处于迟滞状态。

沿着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条红线,我们走过了“两权分离”、“所有权重构”、“企业治理结构重建”三个阶段。

“两权分离”是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以前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流思路和办法。大中型国有流通企业从1984年开始,全面推行以“两权分离”为依据的承包制,到1988年末,其中的93%共21000户实行了承包经营。“两权分离”破除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分离的传统思维,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国有流通企业产权改革的第一步,为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其局限性暴露得也很快:在当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场起伏比较剧烈、产权结构中多种矛盾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企业行为短期化现象蔓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些意想不到的问题的出现,推动改革进入“所有权重构”阶段。

199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出台;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4年,《公司法》开始实施。从此以后,通过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制改造,国有流通企业中引入了非公有经济成分,国有资产评估登记和专门管理也普遍推开。国有企业中吸收非公经济成分,旨在通过企业内部所有权结构多元化,发挥非公经济成分参与管理的作用,以弥补国家所有权权能没有自然人充分行使的弊病;对国有资产实行专门管理,旨在奠定国家所有权权能行使的基础。不难理解,尽管对所有权的重构使国有流通企业获得了现代企业的若干制度特征(如资本划分基本清晰、有限责任制等),但在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仍然无法自然人人格化的情况下,国有资本代表者与经营者之间、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之间、国有资本与经理阶层之间、国有资本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仍然难以理顺,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相互的机会主义态度和行为比“两权分离”阶段有过之无不及。典型的表现如:有关主管机关到企业“吃、拿、要、报”;财政部门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名义不合理高估国有资产价值,向社会投资者“圈钱”;政府部门破坏信用,赖账逃债;企业经理人员肆意妄为,低价变卖国有资产,或高价购买设备、材料,再向受益方索取高额回扣;各层级管理干部白条报销、巧立名目公款私用、买官行贿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90年代后期,“企业治理结构重建”得到各方面的一致重视。委托—代理理论和竞争理论成为主要理论工具。按委托—代理理论,要消除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平衡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产权利益,使之达到一致基础上的双赢。具体的方法,可考虑期权奖励和年薪制等方式,赋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竞争理论则认为,只要竞争充分,资源配置就会达到高效率,而企业所有制形式并不一定很重要,因此,可以考虑将市场竞争引入各类产权主体的交易,通过竞争促进企业行为长期化。目前,期权奖励和年薪制等方法已处于试验阶段;而竞争理论仍处在论证和操作模型设计阶段,李笠农最近提出的“资本代理权股份制”模型,颇有新意,值得理论界关注。

三、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所有权局限

实践中的两条线索,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产权理论(作者认为,所有制理论也可以看作是产权理论的一部分)。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逻辑是:自然人是惟一具有完全经济理性的所有权主体形式,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自然人是惟一能够进行完全效率经济利益计算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使所有市场主体形式的所有权主体以自然人为归依,并明确规定所有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产权),同时保障所有市场主体购买或出售其经济权利的自由和高效(零交易费用),才能实现市场效率的帕累托最优。

在这里,逻辑的基础,实质上是产权主体进行经济利益计算的能力。这就是说,国有流通企业经济理性的发育程度,主要体现于国有产权利益计算的效率程度。如果国有产权利益计算不能实现与私人产权利益计算相当的效率,就表明它不能做到完全经济理性。

20年改革实践显示,沿着所有制结构改革这条红线,我们成功发展了非国有所有权主体;沿着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条红线,我们初步找到了理顺产权当事人之间所有权、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关系的思路和策略。但两条线索的改革均未能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自然人人格化,前者只是在国有企业“存量”之外,发展了非国有的“增量”企业,后者则是在企业内部的国有资本委托人“存量”之外,引入了带有一定竞争性的其它“增量”委托人,至于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今天的情况与计划经济时代并无本质不同,并没有自然人人格化。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自然人人格化也是从未实现的事情。在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不能自然人人格化的前提下,国有产权的利益计算具有三个难以克服的障碍。

第一,在政企原则分开的情况下,国有资本的代表者不管是某一级政府也好,某一个行业主管机关也好,还是专门管理国有资本的国资局或国资公司也好,均不具备自然人出资者所具备的那种对资本进行实时监控和全能管理的能力。

所谓实时监控,是指履行监控职能在时间上无限连续和充分稠密,没有失控间隙。比较形象的例子是专职股民的个人股票投资行为。正常股民的一般精神状态是,对股份涨跌时刻保持警觉、密切关注自己入股公司的经营情况、时刻对自己的投资效果进行评估并思考提高收益或降低损失的对策。显然,国有资本的代表者无论如何不具备类似的能力,它对国有资本的直接(非委托)监控,通常是通过间隔性地接受汇报来实现的。反过来,如果它一定要实时监控企业,则这样的国有资本代表者就变成了实质上的企业经理班子,就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了。

所谓全能管理,是指履行管理职能可以运用一切合法方法,包括心理和精神影响等手段。比如,对经理人和员工予以感情笼络,用自己的言行和风格塑造企业文化,等等。显然,在管理资本、运营资本时,国有资本代表者常常是无法作为的。

由于国有资本代表者在资本管理的实时性和全能性上不能完整行权,与恰成对照的自然人投资者相比,它对资本的管理就是有严重漏洞的,就存在机制上的不完满性,因此就不可能实现利益计算的完全效率(注:关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流行解释之一是,国有资本代表者在试图监控经理人时面临过高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张维迎,1995)。其实,作者认为,在国有资本代表者实施监控之前,它首先遇到的是不具备实时和全能监控能力的问题。)

第二,同样是事实的是,国有资产利益计算的得与失,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合法地并恰切地与国有资本代表者中的任何一位自然人的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由此,国有资产利益计算得不到足够的关注,非效率成为一种常态。我们司空见惯的现象是:国有资本运营低效甚至亏损,通常并不影响国有资本代表者中的任何一位自然人的个人经济利益;而如果自然人投资者遭受同样的经营失败,他自己的投资和消费能力立即就被削弱了。有人可能会主张,通过制订制度或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国有资本管理优劣予以考核,奖优罚劣,就可以解决问题,其实这种思路反而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国有资本管理是集体行为,靠集体决策,在理论上,决策集体的每个成员对其经营结果都负有责任,如此,在实际操作上,是否要对决策集体的每个成员予以奖惩呢?又如,人的主观努力对市场变化的认识和应对总是具有局限性的,如果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客观的,或因成本过高难以判断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或主客观原因的比重不能令人信服地评估,又怎样实施奖惩呢?再如,自然人出资者的利润额或亏损额本身就构成数量明确的奖惩,即市场会通过对自然人出资者管理活动的“间接定价”的波动来奖惩之,因而不需要再去研究、确定奖惩的数量和时间了;而对国有资本代表者的责任人,如何定量定时地予以奖惩,以使奖惩强度与国有资本盈亏程度合理地匹配呢?还有,奖惩的确定和实施都要有行为主体,对国有资本代表者的奖惩由怎样的主体实行呢?如果由它的上级机构担任奖惩主体,则上级机构实际上又成为国有资本代表者的一部分了,无疑地,对它同样应当予以考核和奖惩。如此递推,对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代表者的考核与奖惩责任都必然上溯到中央政府的最高决策集体,甚至到这里仍不是终点,因为中央政府最高决策集体仍是经过授权的(注:张维迎(1995)认为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结构中存在以每个公民个人为剩余索取权人的“剩余索取权人(委托人)到中央委员会的授权链”;而李笠农(2001)认为“全民资本并不是每一个公民的个人资产的集结,从而也并不存在一个以每个个体公民为初始资产所有者和初始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过程”,但却存在全民整体对政府的授权。作者认为,他们思辩结果的差异,反映了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非自然人人格化造成的困顿。)。显然,对国有资本代表者的考核,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难以完满进行的。

第三,一项近期研究认为,国有资本具有资金和资本两重性。就是说,国有资本是区别于私人资本的新型资本,它不但具有“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特性,还有“集体经济人”实现国家利益和政府管理意图的资金特性。这种观点,是可以得到实证支持的。就国有流通企业而言,它们的资金特性在近20年我国经济运行中表现非常充分。1990年前后,我国曾出现“三角债”严重、市场疲软的现象,当时,政府启动市场的重要举措之一正是发挥国有流通企业的“蓄水池”作用。结果是,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但从宏观经济全局看,国有流通企业虽然牺牲了自己的利润,却为国民经济渡过难关做出了重大贡献。另外一个典型,是粮食流通企业对我国粮食收购市场的稳定作用。多年来,如果没有粮食流通企业以比较稳定的价格保证粮食收购,我国种粮产业就会遭受难以想象的打击。但是,粮食流通企业的这种政策性经营,对其盈利创收是相当不利的。在这里,国有流通企业的资金特性得到了更多强调。可见,在强调国有资本的资金特性时,国有产权是不可能进行充分的经济利益计算的。

总之,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非自然人人格化仿佛是一种“非经济理性屏障”,使国有流通经济理性的增进一旦到达它面前就不能再前进了。这也就是说,国有流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不可克服的所有权局限。

四、把握好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伸缩度

这样的结论可能并不是改革者所期待的,却是唯物者不能不承认的。承认这个结论,却并不意味着必须取消所有的国有流通企业,否则就不能发展市场。

第一,确实,我们的所有制理论早已突破了一元论和主体论,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许多领域,当我们做出宏观判断,认为应该强调效率,国有经济可以有所不为的时候,我们完全可以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退出,并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从而促进市场发育。

第二,企业不具备完全的经济理性,虽然通常不利于实现市场效率,但只要不是主流现象,是不影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因为正交易费用的存在,现实中的市场永远不可能是完全效率的市场。这就是说,一定限度之内的交易费用只妨碍市场实现完全效率,而不能影响市场的存在和发展。20余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效率普遍不高,为什么市场仍然得到了发育和发展?原因就在这里。

第三,要发展市场,是否一定要使所有微观经济基础都具有与私人企业水平相当的经济理性呢?除了在市场失灵的场合,发展国有企业具有现实意义外,便是在市场有效的场合,因时因地制宜发展一点经济理性虽不健全,但却具有其它社会经济功能的市场主体,也是必要的(注:刘元春(2001)认为国有企业具有克服“市场失灵”、承担“技术模仿、技术扩散、技术赶超”、充当“宏观经济的稳定者”与“社会福利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的宏观效率。作者认为,在转轨的特定阶段,国有企业的这些宏观效率是可能存在的,但若把国有企业的这些“作用”与私有制基础上市场经济的对应手段相比较,是否仍具有“效率”,还应进一步研究。)。比如,考虑到应对具有强大资本实力的外资的竞争,考虑到稳定市场、熨平波幅的宏观经济目标,考虑到减轻体制转轨中失业、法规空白、管理方法不适应等因素的冲击,适当保留和发展国有流通企业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然而,我们建设市场经济,总的取向仍是效率优先。既然国有流通企业不能获得完全经济理性,从而不能保证理想的市场效率,要发展统一市场,就必须把握好国有流通企业的伸缩度。为此,作者主张:

第一,应在把握整体经济环境的前提下为国有流通企业准确定位。入世后,我国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网络分割、国际竞争力弱等劣势暴露无遗,严重制约其它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竞争优势的保护和培育(注:波特认为相关产业间的相互支持程度是国家竞争优势形成的重要因素。)成为市场短期无法解决的瓶颈问题。由此,抓紧培育具有市场控制力的骨干流通企业,以确保国内统一市场的稳定运行,是当务之急,是主要矛盾。从我国流通企业发育的总体情况看,培育这样的企业,应主要依靠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重组。也就是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应通过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重组,战略性地创建若干大型骨干国有流通企业。

第二,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国有流通企业经济理性的有限性,承认国有流通企业不是发展效率市场所应选择的最佳企业形式,承认以市场效率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不应以国有企业为基础。在强调市场效率,不强调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市场领域(如一般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或市场层面(如中下游、次级代理次级分销、非网络散点式流通市场),国有流通企业下一步的改革应主要采取产权让渡或转投的方式,坚决实行战略性的退出。

第三,在目前仍有必要由国有流通企业发挥控制力和主导作用的市场领域(如粮、棉丝、石油、尖端技术产品、核心军品、重要稀土资源市场)或市场层面(如战略商品的上游、总代理总经销、基础性物流网络市场),固然应该继续深化国有流通企业产权改革、不断增强其经济理性,但必须认识到其所有权改革的局限性,必须同时去培育非国有流通企业对它们能力;当非国有流通企业发育已比较成熟,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已比较自如时,国有流通企业则应逐步从这些市场缩减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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