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看不见的手”建立刑案法援信息管理系统
徐 昕
刑事辩护全覆盖作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人权保障的一项改革举措,意义重大,但从当前试点情况来看,落实困难。
现行刑事援助制度以指派律师辩护为主要方式,难以保证办案质量,容易滋生援助形式化、垄断化、行政化等各种问题,也出现了不愿意援助的律师消极接案、愿意援助的律师却找不到适当案件的矛盾现象。
4.1 建立了两种测定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中硫酸盐含量的方法。HPLC-ELSD法,专属、准确,易操作,仪器普及程度高,克服了络合滴定法用肉眼判断滴定终点的主观性,能客观准确地对硫酸盐的含量进行测定。HPIC-CD法,阳离子和核糖霉素在该条件下无响应,硫酸峰与常见阴离子均能得到良好的分离,并且可以给出线性结果,使计算更加简便准确;但仪器普及率低于HPLC-ELSD,并且对实验人员的要求较高。统计分析两种方法所测结果无显著差异。
为了落实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建议设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性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基本做法与制度优势
依托于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可与检察院、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将需要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符合一定条件的刑辩律师可登录系统,在系统内自主选择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规程实施援助。
在律师资质要求上,能够自主选择援助案件的律师至少应具备一定的执业年限条件,如承办过刑事案件,执业三年以上;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被告人做无罪辩解的案件,则对律师的资历要求更高,如执业五年以上,承办过刑事案件十起以上。其他应具备的资质要求可进一步研讨。
该系统有望成为法律援助案件和律师办案质量管理的重要平台。律师自主选择,是该项改革的核心。在现行的指派辩护制度下,律师不能自主选择,也不了解案件信息,无法激发律师的积极性;指派在意费用补贴的律师,往往更难保证办案质量。而赋予刑辩律师法援案件自主选择权,则可以较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因为多数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刑辩律师,都不会在意经济收益,尤其是对于自主选择的案件,他们往往会更用心、积极和认真,从而更好地保障办案质量。
案件信息数据化,是该制度的基础。在大数据的时代,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案件信息的录入、读取、传输和网络管理更为便捷。
自主选择,还能激励部分律师选择自己关注、熟悉和擅长的案件类型,有助于促进律师办案的专业化。
具体操作规则
在地域范围上,改革初期,受条件限制,可按地域由当地律师自主选择案件,但作为全国性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逐渐放开地域限制,允许律师跨地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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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药物常用氟苯尼考,其口服量为每天20~30 mg/kg体重,分2~3次内服;肌注量为每天10 ~30 mg/kg体重,分2~3次注射,连用4~5 d,如果病情较重的,可多用2~3 d。
在案件的范围上,可最先从已进入审判阶段、形式上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案件开始。技术和基础设施条件完全成熟后,可逐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最终扩展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或具备援助条件的全部刑事案件。
在案件数量限制上,每人每年承办法援案件应有数量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三件;未来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后,会员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一件。
在案件信息上,案件基本信息的录入应尽可能全面。案件类型、被告人信息、是否认罪、罪轻还是无罪辩解等基本信息,均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律师进行判断和选择。
综合以上结论,在职业病尘肺病临床诊断中应用直接数字化摄影检查是未来大势所趋,且随着不断完善直接数字化摄影技术,减少设备成本和使用成本,未来必将取代模拟成像技术。
选择限制上,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律师不具备条件等特定情形下,可否定律师的自主选择,将案件重新列入系统,可被其他律师选择。
在补充方式上,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化的选择机制无法移交的案件,可利用智能优化系统指派给适合的律师。初期,可依照原方式指派,作为补充。
推行策略
司法部可依托当前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各地法律援助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利用状况,指定部分地区对上述管理系统和技术规则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规则,最终由司法部建立统一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推行。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知名律师)
● 责任编辑:侯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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