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化与利益协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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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的突出特征是,市场机制在许多领域所起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日渐显现。但通过市场经济固有规律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呈现出加速扩展的态势,由此而需要的利益协调任务也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

所谓利益分化,是指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利益主体不断分化、组合,以及各利益主体因利益实现渠道和实现程度不同而引起的收入差别。与改革开放前过分强调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均等化的利益分配格局相比,当前体制转轨期各种利益主体不断涌现,而且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也在重新整合,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表现出与市场经济发展初始阶段相对应的种种特征。

其一,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既可以个体的形式出现,也可以群体、集团的形式出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形成,使我国社会结构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向,促发了原有利益结构的转换和新的、更多的利益主体的出现。现在,除了原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党政干部四大利益主体外,还逐步形成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等利益主体,并且原有四大利益主体内部也在不断地分化、重组,形成许多交叉性、边缘性或集合性的利益主体。不仅如此,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党政机关乃至每个家庭、每个人,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而使彼此间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也可以说它们都是一个个利益主体。这些具有大致相同的经济地位和利益倾向的利益主体,在整个社会利益体系中分别占有自己的利益位置,彼此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交换的利益关系,从而构成为一种多元的利益主体结构,使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趋向复杂化。

其二,贫富差距扩大化。以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距指数的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农村1978年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23,城镇1984年为0.16;到1988年,城市上升到0.24,农村达到0.30,而城乡合计货币收入基尼系数达到0.385;到1992年,这一数据已上升到0.40左右。据有关部门预测,1993年以来全体居民货币收入基尼系数已在0.40以上。这就表明,全体居民的利益分化在货币收入上的差距已开始拉大,并呈继续扩大之势。具体而言:

──不同所有制领域的社会成员及不同分配规则控制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总体来看,市场因素作用越大的领域,其收入水平往往越高。

──由占有国家公有资源(包括资金、土地、不动产、政策等)的差异,导致不同行业及不同产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如金融、保险、外贸、邮电、电力、物资流通行业及某些高技术产业,其成员的收入水平已大大超过全社会成员收入的平均水平。

──受地域条件及区域政策的制约,不同区域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较大。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与内陆地区、边远地区间由于自然条件各异,加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政策的倾斜,以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由此导致区域间成员的收入相差甚大。1992年东部沿海12个省(市)工资总额比1991年增长19.8%,比其余18个省份增长幅度高5.6个百分点。

──被二元社会结构所限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快于乡村居民收入的增长,使城乡居民收入出现较大的反差。199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比上年仅增长3.2%,与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相比降低10个百分点。1992年与1984年相比,城乡居民收入比值由1.7:1扩大到2.6:1,城乡居民消费比值由2.3:1扩大到3.1:1。

其三,个人收入分层化。伴随着利益分化,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层也逐渐凸现出来了。富有阶层(即高收入层)和贫困阶层(即低收入层)。富有阶层主要包括私营业主、企业租赁承包者、股票证券经营中的获高利者、出场费很高的影视文体界名星、各种流通领域公司的经营者和某些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工作者,这些人年收入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甚至达数千万元。据有关部门透露,1993年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家庭约530万户,即每100户中约有2户进入高收入行列;全国约有3000万人进入富有阶层,他们虽然不到全国人口的3%,但私人存款却占全国居民储蓄总额的40%。与此同时,由低收入者组成的贫困阶层也已出现。贫困阶层主要包括贫困地区的农民、亏损企业的职工以及因各种天灾人祸造成的贫困人口等。其收入水平总体上还相当低下。截至1992年底,农村约有80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下城镇约有1100万人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贫困线。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2年城镇居民中20%的高收入与20%的低收入户差距,由上年的2.6倍扩大到2.8倍,其中10%的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与10%最低收户的差距,由上年的4.2倍扩大到4.8倍。现阶段利益分化带有某些明显的贫富分化的痕迹。

其四,利益实现多样化。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按相对平均的工资或实物维持生活,而现在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推进,人们获取利益的渠道大大地拓展了。在城镇,就连党政机关都直接或间接地开辟了各种各样的“创收”渠道,不少人还寻找第二甚至第三职业的收入。在农村,农民除劳动实现利益外,还出现了凭债权取得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剥削等非劳动收入及各种非法收入。

(二)

利益关系是最为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最为敏感的一种关系。但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忌讳讨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利益主体、利益分化、利益差别,过份强调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疏忽具体利益与现实利益的区分,漠视人们在劳动贡献大小不同基础上的利益差别,结果造成了事实上的平均主义分配格局,不仅严重压抑了人们正当的利益追求,更重要的是大大延缓了社会发展的进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党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才重新唤醒了人们压抑已久的利益意识,并由此爆发出一股空前的追求利益的潮流。从现状看,全体国民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出现了明显的利益分化和贫富差异,这是我们党倡导的由部分先富奔向共同富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应当确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一部分人由于劳动贡献大、经营能力强或者资金效益好而先富起来,并与那些低收入者形成某种程度的贫富差距乃至贫富悬殊,便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完全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的。

问题在于,现阶段体制转轨时期,由于旧的运行机制已被破坏,而新的市场经济的完善体制又远未建立和健全,加上市场经济自身负效应的影响,以致各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各种不公平、无规则、非理性的利益追求手段层出不穷,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陷入了某种程度的紊乱和无序状态。可以说,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处于初始阶段相适应,当前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化与利益重组也处于它的初始和不成熟阶段。这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得以验证:

一是利益分化不够。即我们多年来一直强调的旨在克服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至今尚未完全体现出应有的含义和作用,导致由实行按劳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得不到正确的体现而扭曲变形。这集中表现在公有制体系中尤其是在国家计划控制的范围中,人们的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存在着较严重的均等化现象。具体来说:(1)历次工资改革中几乎都是凭资历和按年限划线,浮动面越来越大,平均升级面达90%以上,而与劳动贡献大小直接挂钩的工资调级很少得以体现:(2)奖金、津贴、实物的发放比重越来越大,差距却越来越小。譬如,在这次工资改革前,职工工资总额中标准工资所占比重已从1978年的85%下降到1990年的58%,而奖金、津贴所占比重从8.8%上升到38.3%,即职工工资性收入中至少有一半是平均发放的。这种状况,就是在这次工资改革中也没有多大的改变。

二是利益分化不当。即各种利益的实现并非与其劳动投入趋近等值,而颇多取决于其他种种因素,它导致分配不公,并助长诸多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和按劳分配原则的行为存在,使人们的利益关系中矛盾和冲突的成份增多。这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已表现得相当突出:(1)腐败行为和寻租活动的蔓延,造成公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那些从事权钱交易者却在短期内攫取了巨额的利益:(2)众多由走私贩私、偷税漏税、敲诈勒索、坑蒙骗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组成的以违法经营为主要手段而谋取大量利润的群体,其不合法、不合理的致富行为,严重冲击了社会分配秩序;(3)不同经济成份的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私营业主的财富在急剧增长的同时,还以某种循环积累形式迅速地扩大着与其他阶层的收入差距;(3)由于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及工农业产品交换失衡,以致一度缩小的城乡收入差距再度拉大,工农两大阶层的利益矛盾外显化:(4)存在已久的利益分配中的脑体倒挂现象,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有愈演愈烈之势;(5)雇工与雇主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随着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而日渐显露。

对于利益分化和利益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上述分化不够与分化不当现象,相比较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推行的事实上的平均主义分配政策的影响,加之对两级分化现象的朴素性警戒,因而人们对当前某些领域特别是公有制体系内仍然存在着的均等化分配格局即利益分化不够现象,尚没有作出强烈的反应,大多数人觉得习以为常、容易接受。相反,当前利益分化不当现象却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特别是有些利益主体不合理、不合法暴富行为和业已出现的贫富过于悬殊状况,已经招致了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引发了社会性的心理失衡现象,并加剧了由此产生的各种负效应。

(三)

正是由于现阶段分配格局存在着利益分化不够与不当的现象,加上覆盖全社会范围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和完善,不能有效地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使得不同阶层、群体及其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呈现出普遍化、明朗化有时甚至是尖锐化的趋势,而且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辐射力已超越经济领域而渗透到了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尽管从根本上说,这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原有的利益格局的平衡被打破,而新的利益格局又未建立起来所导致的暂时性现象,但如果不给予有效的协调和控制,则势必波及全社会的和谐安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亟需构建一整套与现存的利益主体结构及其利益关系相对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规范利益实现行为,纠正各种具体利益间的不合理分化,消除有的利益主体不择手段掠取别的利益主体利益和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最终确立起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能使各种具体利益公正而合理实现的利益分配格局。

鉴于目前利益分化尚处于它的初始和不成熟阶段,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必须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出发,遵循并贯彻两个正确的指导原则:(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普遍通行的法则。只有效率优先,才能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进取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关注市场需求,讲究营销策略,增加经济效益,进而才能促进全社会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因此,效率的提高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必须优先考虑。与此同时,要兼顾公平。公平是效率提高的保证,其实质是机会的均等和人格的平等。反映在利益协调上则应当从总体上保持利益主体和利益代价的大致均衡关系,防止利益分配之不当获取或不当损害;(2)由部分先富到共同富裕的原则。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之一,但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同时、同等富裕。在实现由部分先富到共同富裕这一长期、复杂的历史进程中,既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持整体利益结构的正当的合理性差别,又要把利益差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部分先富者带动和帮助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富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围绕上述两个指导原则,现阶段应着重确立以下几种利益协调机制:

一是确立以提高利益主体素质为目标的利益教育机制,积极倡导和培育正确观念。新旧体制转换作为一项剧烈的社会变迁过程,其间由于政策的不完善、法规的不配套以及竞争机会的不均等诸因素,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固有规律所引发的负效应,往往产生利益观念的偏差和偏离,容易诱发出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唯利是图等种种心态和行为,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要避免和消除这种现象,就需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于提高各利益主体的素质,培育正确而健康的利益观念。当前除了要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和政策法规教育外,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知识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人们走出各种不规范的“市场经济”误区,树立守法致富、公平竞争的观念,走正当经营、合法致富之路。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私营经济和在经济热点部位任职的有关群体和个人,更要强化教育导向功能,使他们具有必备的政策观念,法纪观念、竞争观念和职业道德,净化利益意识,为规范利益实现行为打下基础。

二是确立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利益引导机制,优化利益运行程序。事实表明,在利益分配的环境条件尚未规范和成熟的背景下,采取市场调节与计划调控双重并举的手段既可减少原有利益分配机制与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矛盾与冲突,又可使利益分配趋向合理和公开化,因而是旧利益机制向新利益机制转变的安全通道。有鉴于此,要根据目前利益分化的动态性特征,把利益分配引入市场机制,有效地贯彻物质利益原则,使社会资源向着市场需要的环节和地域流动,并通过竞争法则重新调整和组合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强化群体和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机制。同时,为避免或减少利益分配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缓解在利益分化中可能造成的利益摩擦和利益冲突,还需要政府在利益分配上建立计划调控体系和调控办法,加强对利益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使各利益主体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利益实现途径和实现程度的自我制约机制。应当注意到,目前某些群体和个人收入(其中相当部分是非劳动收入和非法收入)与其他群体和个人收入不恰当地拉大,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利益分化,亟需政府通过计划调控手段合理调节社会总体利益的横向流动,防止利益分配上的两极分化。

三是确立以法律和制度为核心的约束机制,规范利益分配秩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是一种以各种规范和契约为基础的交换经济。目前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反映在利益分配上已经表现出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亢奋在相当的范围和程度上处于无约束、软约束的状态,从而导致了社会利益侵犯、利益妨碍现象的急剧增长和恶性蔓延。为此,要特别注意建立和健全市场法规体系,加强有关政策、制度的配套性,同时要认真解决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问题,以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各类市场秩序。要通过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让各利益主体明确求利方式的可行与不可行,并对以非正当方式求利者施以法律制裁,促使广大利益主体普遍地、自觉地选择和遵循不损害、不妨碍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求利方式,确保每一利益主体的求利活动都能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四是确立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要为特征的利益保障机制,提高社会公平程度。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利益保障体系,这不仅因为自然灾害和社会事故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方面的保障,更因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机制是竞争机制,而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出现收入差距及其他不公平的社会问题,危及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直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利益。这就需要尽快变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面过窄、项目太少、社会化程度低、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确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保障机制,使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直至每个社会成员,在需要时能获得由政府提供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而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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