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东卫生院初探_乾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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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注重抚恤孤老残疾之人,清朝统治者也不例外,从清前期开始,各地便陆续地建立了恤贫救孤的各类慈善机构,养济院就是其中重要的官办机构之一。它是在明代养济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且规模有所扩大,组织更完善,制度更健全。养济院对扶困济贫、倡导善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清朝统治的腐败,作为官办的慈善机构,养济院也弊端百出,随之颓毁,而民办慈善事业却兴旺发达起来。本文以广东为着眼点,试图勾勒出清代养济院的轮廓,从一个侧面了解清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时代风貌。

一 养济院的创建

清代养济院是在明代的基础上创建的。明代非常注重救恤孤贫工作。洪武五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立者许入院,官为养赡”。不久,“改孤老院为养济院”。①到永乐时,养济院遍及于国内各府、州、县。这些养济院发展到明末,许多都因岁久而倾塌。清初黄六鸿说“往往州县养济院倾圮,废而不葺。孤贫多寄迹城门荒庙,口粮布花不按名支给”。②清朝建立后,统治者对存恤孤老之事极为重视。顺治五年十一月,诏谕:“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③顺治八年八月又诏“各省、府、州、卫所旧有养济院皆有额设米粮,该部通行设立给养,该道官府从实稽查,俾沾实惠”。④在统治者的倡导和督促下,各省、府、州、县开始对旧有的养济院进行检查和修复,有的没有养济院的地方又重建了养济院,此后随着年岁久远,一些养济院慢慢衰破,于是地方官府不断加以修缮或重建。为便于了解,兹将广东省部分重修或重建养济院的情况列表如下:

 县 名

 时间备注

 县名

 时间备注

 顺德县

乾隆元年

 重建

东莞县

乾隆十八年

重修

 香山县

雍正十三年

重修

新会县

乾隆十六年

复建

 清远县

雍正十三年

重建

曲江县

康熙十年

 重建

 博罗县

雍正十三年

重建

陆丰县

乾隆元年

 重建

 连平县

乾隆元年

 修葺

海阳县

康熙二十三年 重建

 潮阳县

康熙二十五年 重建

揭阳县

雍正九年

 重修

 惠来县

乾隆元年

 重建

普宁县

康熙二十四年 重建

 丰顺县

乾隆八年

 重建

高要县

嘉庆二年

 重修

 恩平县

雍正十二年

建复

德庆州

雍正十一年

改建

 封川县

雍正十二年

重建

化州

 乾隆元年

 修葺

 钦州

 乾隆元年

 重建

罗定县

雍正十二年

重建

 阳春县

康熙九年

 修葺

德庆州

雍正十三年

重建

 番禺县

康熙六十一年 创建

高明县

嘉庆二年

 重修

(资料分别来自:乾隆《顺德县志》;民国《东莞县志》;阮元《广东通志》;道光《新会县志》;阮元《广东通志》;道光《曲江县志》;阮元《广东通志》;光绪《陆丰县志》;阮元《广东通志》;光绪《海阳县志》;雍正《揭阳县志》;阮元《广东通志》;乾隆《普宁县志》;光绪《丰顺县志》;道光《高要县志》;道光《恩平县志》;光绪《德庆州志》;道光《封川县志》;光绪《化州志》;阮元《广东通志》;民国《罗定县志》;康熙《阳春县志》;光绪《德庆州志》;同治《番禺县志》;光绪《高明县志》)

从上表可以看出,养济院的重修或重建工作主要集中在雍乾时期,这是不难理解的。经过康熙中叶以前近半个世纪的恢复和发展,清代社会经济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当时政治稳定,统治者有更多的精力来关心社会福祉事业;经济繁荣、国家富庶增强了济贫的实力。这样就给养济院的兴盛创造了极佳的条件,同时也与统治者的重视分不开,雍正帝、乾隆帝是我国历史上有所作为的皇帝,他们针对养济院的修复和管理下发了多道谕旨,地方官也积极响应,从而掀起了修复和兴建养济院的高潮。

关于养济院的数目,一般来说是一县(州)一所,设立在县(州)城或县郊。但也有一县二所的,如东莞县,一所在县城东,一所在县城右。⑤番禺县,一所在府城内,一所在府城东。⑥

至于养济院的规模,就笔者从广东省一些县志及通志上发现的材料来看,大小不一,为便于说明,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地养济院规模相差巨大,最大者为番禺县,有174间;最少者为花县,只有5间。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与本县财力及地方官重视程度有关。番禺作为广州府所在地,经济发达,所分配的养济名额也多。同时地方官重视与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嘉庆元年,东莞县知县彭人杰就捐俸银一千六百四十四两重建东莞养济院。⑤总的来说,重建规模有所扩大。如番禺县养济院,康熙六十一年,有房屋七十一间;乾隆四十六年添建六间,五十六年添建十二间;嘉庆二年添建八间,四年添建二十间。⑥东莞养济院在知县彭人杰重建时增置住房三十余间。⑤同时建设档次有所提高,如阳山县养济院,清初知县熊兆师买地于县东元帝宫之右建茅房三间,后圮。乾隆元年,奉行重建在县东节孝寺之右,瓦房三间。⑦由茅房改为瓦房,质量更好。

养济院的建筑格式,史料记载很少,只是民国《东莞县志》上有简单的介绍,“头门三楹,门之上遵京师堂名,颜曰:普济昭同文也。其中建厅三间,供奉关圣帝,其区为四轩,共左右翼以两廊,其房也都计六十有八,井絜悉具有加焉”。

二 养济院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收养制度

养济院作为官办慈善机构,其功能正如顺治五年十一月诏谕所说“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③乾隆元年,谕“各省府州县皆有养济院以收养贫民,此即古帝王哀矜茕独之意。”⑧可见养济院是抚恤孤老残疾之人的官办机构。

养济院的收养对象有一个变化过程。最初,因限于财力,养济院只收养本籍孤残人口,外来者需移送本籍收养。后考虑到四川省,流丐极多,由于地远险阻,如照例送回原籍,则路途遥远,举步维艰,准许各地收养四川省孤老残疾之人。乾隆九年,“覆准各省流寓孤贫,如系附近都邑,仍照例移送原籍送养,其有隔省遥远及本省相去千里外者,亦一例加恩收养,动支公项银,年终造册报销”。⑨

这样一步步地将收养范围扩大。

从具体的收养条件来看,大多没有详细的记载,只是笼统地说“(收养)孤贫无告者”⑩“跛癃残疾及老穉之不能自存者”。[11]只是在民国《乐昌县志》卷七稍有详细记载:“孤贫男妇年逾六十始准入院,或双目俱瞽不能谋生,家无父母兄弟夫妻子侄无以赡养者”。从这一条材料可以看出,由于清朝养济院有规定的养济名额,所以对收养对象有较严格的要求。注重考察收养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条件,从而保证所收养的是最需要得到抚恤的人。此外,《大清律例》规定:犯人如年满六十,也可收入养济院,即使未满六祉,但笃废不能谋生的拨给口粮,“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给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笃废不能谋生者,亦应一体拨给”。给治者将此纳入法律,借此说明其体恤民生,关心人民疾苦,体现其宽厚仁慈的统治。

同时清朝也制定了严格的收养程序:批准收入养济院的孤贫须出具族人及邻居的证明,官府必须将收养人的姓名、年貌、住址等登记在册,并发给一面注明以上内容的腰牌。如果碰到符合收养条件但又名额已满时,则必须等待名额空缺时顶补。“当顶补之日到时,顶补孤贫到官府领取腰牌,将姓名、年龄、相貌、箕斗一一注明牌内。顶补须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如为同一日登记,则以年龄大小为序。顶补办法是以男瞽一名、女瞽一名、男孤贫一名、女孤贫一名相间顶补。如应补瞽目而无瞽者,即以孤贫顶补”。[12]

(二)养济制度

养济院虽为收养孤贫的机构,但限于财力,不能将所有孤老残疾之人收入院内,它有名额限制。明朝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没有明确限制名额,到万历时才有规定。清朝定鼎北京后,顺治帝即颁昭恤贫:“穷民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不能自存者,在京许两县申文户部,告给养济,在外听州县申详抚按,动支预备仓粮给养,多使人沾实惠,昭朝廷恤民至意”。[13]于是各地参照明代户部则例的养济标准,对境内鳏寡孤独残疾不能自存者重新统计核定名额,申报户部,按照经户部厘定的养济名额和养济标准,收养于养济院。

广东省的具体情况如何呢?乾隆二年,题准“广东省孤贫口粮额设四千六百七十六名,编徵粮银六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五分有奇。按数匀给,每名仅三厘七毫,不敷养赡,每名岁给银三两六钱,遇闰加增,小建扣除。其不敷银,在地丁银内拨补,归入备支项下册报”。⑨

清代养济院收养数额与明代相比,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即除了额内孤贫之外,还有额外孤贫,“令各保甲,将实在孤苦无依者,开明里甲年貌,取其邻佑保结,呈报州县官,除验补足额外,其有浮于额数者,亦收养院内,动支公项,散给口粮”。③乾隆九年,又覆准“广东省广州等府,连、罗州额外孤贫二千九百十四名,照额内之例,每人日给银一分,共银一万四百九十两四钱,在田房税羡银内动支”。⑨从以上数字可知,额外孤贫不在少数,而且从阮元《广东通过》记载来看,有的县额外孤贫数比额内孤贫还要多。如博罗县,额内孤贫30名,额外孤贫67名;电白县额内孤贫10名,额外孤贫18名。[14]清朝养济院有额内额外之分,有的额外数还大于额内数,说明救济规模的扩大。

中央政府对各省的收养名额作出规定,各省又将名额分配到各县(州)。阮元的《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对广东省各县(州)的额内(有的还有额外)收养孤贫的情况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记载。从记载来看,各地收养数额相差极其显著:如收养数额最多的是番禺县,额内孤贫1915名,其次为南海县为789名,最少者是惠来县和陵水县,只有2名。大多数(县)州收养名额在25人以下。从下表即可清楚地了解:

对于收入养济院的孤老残疾之人,清政府有个养济标准。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九来看,尽管支给孤贫的实体各有不同,有的省只给银,如浙江省、安徽省等;有的既给米又给粮,如奉天省;有的省在产米之地给米,无米之地给银,如山东省、广西省。除以上情况外,还有其他多种支给方式,但总的来说,将支给物质折算成银,从全国范围来看,基本上是每名孤贫日给银一分,岁共给银三两六钱。

广东省养院支给孤贫基本上为银子,每人日给银一分,许多县志的记载也是如此。增城“每名按日给银一分”;[11]山水“每名日给口粮一分”。[15]当然,也有个别县略有不同,如潮阳县“额内孤贫三名,每名日给口粮一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16]养济口粮的发放方法:每个季度末由州县长官带着口粮来到养济院,“验明腰牌,逐名散发口粮。如果到时因公务繁忙无暇散发,则由州县委派诚实可靠之人代为散发”。[17]

(三)经费来源

作为官办的慈善机构,养济院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据载:“国家惠育蒸黎,鳏寡孤独皆使有养,各省州县俱设有孤贫口粮,于正项内留支,遇闰加增,俾无缺之”。[18]孤贫口粮是按额设孤贫人数来给发的,如广东省“孤贫口粮额设四千六百七十六名,编徵粮银六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五分有奇。”⑨额设孤贫口粮主要是在地丁项下拨补,如东莞县“额内……共三百九十七名,每名每日给口粮一分,过闰加增,小建扣除,在地丁内支销”。⑤海阳县:“额内孤贫四十三名……额内在地丁项下动支”。[19]由于清朝养济院收养的孤贫残疾之人有额内额外之分,所以孤贫口粮在定额之外还有浮额(又称额外口粮)其所需银米大多出自杂税,如广东广州等九府、连罗二州有额外孤贫2914名,“照额内之例,每人日给银一分,共银一万四百九十两四钱,在田房税羡项下动支”。⑨海阳县“额外在田房羡银下动支”。[19]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单纯依靠官府拨款,难免是捉襟见肘,不敷养赡,于是清政府还提倡官绅、富商捐资赞助,“偿地方有乐善好施者,听其捐助,共成善举”。因此养济院还有其它一些经费来源。

从广东省的县志材料来看,一些养济院的修复或重建依靠地方官捐资进行。如嘉庆元年,知县彭人杰捐俸银1644两重建东莞养济院;⑤光绪九年,巡道彭懋谦因房屋坍塌,捐金重修海阳养济院。[19]又如丰顺县:“乾隆八年知县黄以弁捐俸又二间,乾隆十年知县葛曙捐俸添建”。[20]此外高明县、德庆州、封川县、化州都有地方官捐建或重修的事例,这些地方官的善行不仅救助了更多的孤残之人,也为他们赢得了美誉。

同时,在养济院平时维持运作期间也得到一些其他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田租:

琼山县:“雍正十二年,……知县鲍知泌买置土名深田洋田三丁,每年租米一百二十,内除二十,纳粮外存米九十,给流丐赡养”;[21]海阳县“(光绪)十年,巡道张联桂将蓬州新港田三百五十亩,每年租银二百四十四拨院,按日匀给孤贫”。[19]平远县邑侯“充出乌拓溪静观岩田租六亩年佃供谷陆担,为每月给发孤贫之费”。[22]

2.生息银:

一些官僚、富商、县民将银交给他人生息,将生息银捐给养济院。如阳江县:“宣统元年,州判咸韺拨银一百元交绅士发商生息,年终分给瞽目人度岁”。[23]平远县,“邑侯捐廉银贰百肆拾两交仓库两吏生息,将此息钱……为每月给发孤贫之费”。⑤乐昌县县民沈叔孟将六百两“饬发广生押商收存,按月一分二厘生息,以五百两息银为广额孤贫口粮,以一百两息银寸储为冬施棉衣及死亡棺木之用”。[12]尽管养济院能得到一些捐助,但只能是杯水车薪,资金短缺始终是困扰养济院的最重要因素,虽然政府对养济院标准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起来却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发生冒领吞蚀现象。本来养济口粮就不多,这样一来,更是雪上加霜。

(四)管理制度

“周官以保息六养万民,而于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尤为急务,诚千古之良规也”。清朝统治者非常注重赈恤事业,“圣天子安辑穷黎,推广周官之政,敢不奉扬德意”。[12]养济院作为抚恤孤老残疾之人的机构,正好可利用它推广德政,宣扬教化,体现其爱民之至意。因此统治者比较重视养济院的管理,不断整伤弊端,完善体制。

养济院一般由地方官主管,有时也可选择诚实可靠的耆老襄助。养济院的抚恤工作好坏与地方官的重视程度有密切关系,因此清政府对地方官要求十分严格,有时还把它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地方官应尽量收养孤贫残疾之人。同时地方官需将院内收养孤贫人数按额内额外分别造册,然后交上司稽查。如果应养而不收养,地方官应受杖六十。每个季末负责发放孤贫口粮,不许冒滥克扣,否则以监守自盗论。地方官应不时查勘养济院,遇有渗漏之处,立即粘补牢固,如要添造或修盖养济院,则将估价报告督抚,在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修造。[17]同时地方官负责制定养济院的纪律和戒规,如东莞县养济院重建后,穷民进院受到训诫:“小民入此室处,男毋女渎,强毋弱茹,毋扰善良,毋藏奸竖,各专尔业,以敦尔素,汝违予言,予不汝恕”。⑤

虽然养济院由地方官主管,但他不可能做到事事躬身,所以养济院还没有一些服务人员,负责照顾孤老们的日常生活起居。据同治《番禺县志》所记,番禺养济院“设僧人一名(司理香灯),堂院、捕役、水夫、药童共五十名、司事一名、医生一名、女管事一名”。

乾隆初年,一些地方官对养济院不太重视,不能实力奉行,以至小民之困苦无依者饥寒难支,乞食于道,针对这种情况,乾隆颁布谕旨:“著各省督抚各饬所属州县官,体国家设立养济院之至意,与朕哀此茕独之心,实力奉行,毋得视为具文故事,该督抚亦当时时留心访察”。⑨

为了加管理,乾隆六年,制定了稽查责成之法:

1.“将现在额内孤贫,饬定各州县逐一详查,凡不愿居住院内,及冒滥食粮者,悉行革除,将境内实系老病无依之人,照例取结收院顶补,其余多者,亦准作额外孤贫收养,有滥收捏结者,照例治罪。核定之后,将实在人数按额内额外分造二册,挨次编甲,开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项残疾孤苦之民,并注明原住籍贯,出具印结,由府转送上司稽查,后遇裁革病故,顶补新收,随时申明,仍于年终将给过口粮柴布,造册审核。”

2.“各处额设孤贫,令该管道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时,即带原送册籍,赴养济院点验,如房屋完整,孤贫在院,并无冒滥,出具印结,呈报上司。如房屋坍塌,孤贫不尽在院,或年貌不符冒给者,该管官照违例支给例,降一级调用。道府不行查验,遽行加结转强,照违例支给之详官例,罚俸一年;若纵胥役及令为首之孤贫代领,以致侵蚀,该官照纵役犯脏例革职。道府不行查出,照预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如道府循庇例容忍,及扶同出结,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⑨

至此,养济院的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

三、余论

作为政府的一项恤政,养济院拯救了一批孤老残疾之人的生命。在他们最需要照顾的时候将其收养院内,让他们安度晚年,这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通过设立养济院,统治者倡导了乐善好施、扶困济贫的社会风尚。许多地方官秉承旨意,作出表率,捐俸修建养济院或捐田捐银资助孤贫口粮,以实际行动倡导善举。受此影响,很多士绅、工商业者纷纷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到清朝后期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慈善事业结构。当然,作为官办的慈善机构,养济院也有明显的不足,数目太少,收养孤贫极为有限(如表三所示,收养人数大多在25名以下),这和社会上需要救助的孤贫相比简直杯水车薪。同时养济院在经营管理上出现许多弊端,如胥吏敲诈勒索、冒滥克扣,导致养济院的颓废。如东莞县养济院在乾隆二十八年重修,至乾隆五十九年时,已仅剩“土墙数尺许耳”。⑤很多地方养济院房屋坍塌,且由于政府经济日趋衰落而得不到整治,甚至挪至庙内,如光绪十四年修《化州志》说:“养济院……今废”。光绪二十五年刊本《德庆州志》也称“今圮”。光绪十八年修的《临高县志》记载:“养济院在城隍庙西,今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办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善堂、善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养济院抚恤孤残的作用被淡化,它的一些功能由善堂、善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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