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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法院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记者就《通 知》的有关情况及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问:请您介绍一下以往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为此而做出的努力
答: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 主要有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 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 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配股纠纷、证券登记托 管结算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违规发行转让纠纷等等。在审理上述案件中,各 级人民法院既能从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坚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执行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 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还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 释性文件。例如《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 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或期 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 注 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明确规定了因合同和侵权产生 的20余种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由。这些司法解释从程序上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对确 保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此次发布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 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通知》前言部分,说明了人民法院目前暂只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 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具体由各管辖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法予以受理。第一条是对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了定义性解释的规定。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 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 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第二条为 前置程序的规定,指该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 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方予受理。第三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 内容,规定该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第四 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该类案件。第五条规定了案件级别管 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第六条是对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后须将有关情况对内上报、对外公告的 规定。
问:《通知》中为什么要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
答: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 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 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 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问:为什么《通知》中在诉讼形式上只规定了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方式
答:尽管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很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相应 增加。但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
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 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 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 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
问:为什么特别规定了管辖法院 答:由于证券市场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故目前 在对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上规定为由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地不具有惟一性且存在认定难度,故 规定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曾下发过就证券纠纷暂不受理的通知,为什么
答: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人民法院过去受理的为数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去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 院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 纠纷案件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下发该通知的目的,一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 准备工作赢得时间。因为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存在于股票发行和交易各阶段,不 仅参与侵权的机构和自然人有一定数量,而且被侵权对象和诉讼参与人数、案件数量亦不在 少数。在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一段准备时间 ,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否则,可能对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考虑证券市场的 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如全面介入,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中的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可能 使我国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在保持基本稳定中实现规范,逐步消除违法 违规现象;也不利于筹资和融资、逐步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国有股减持问题、公司治理结 构诸多目标的实现。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积极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无疑对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迫切和重要的意义。只有人 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后,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 场民事侵权纠纷。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人民法院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 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尽管人民法院目前暂只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 这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
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意义体现在:第一、对受到不法行为 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补救,从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广大投资者因不法行为损 害而得不到补救,投资者必然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丧失投资信心,也就必然阻碍资本的流通, 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第二、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和遏止各种侵权行为的产 生。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具有不成熟、不完善 的特征。除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以外,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建立和完善 了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任何不法行为者在从事不法行为后,都有可能被推 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旦有效地通 过民事赔偿机制制裁不法行为,即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遏止作用。第三、赋予了广 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行为的监督权利。在证券市场的初创阶段,完全依赖政府对 市场的监管,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 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才能更大地调动广大投资者参与对市场监控的积极性。各种违法违规 行为受到来自证券市场内部的有效监督,是任何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第四、可 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功能 ,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这也是WTO有关协议对成员方 司法救济的明确要求。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正在积极有效地进行中。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举措必将对 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