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分配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亦即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是公正规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使得其“上游”的公正规则——机会平等规则得以兑现,使得其“下游”的公正规则——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规则具备基本的财富基础。显然,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是一个公正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初次分配固然重视效率,但同时也必须遵循公正的规则,否则就无法取得真正的、持续的效率,或者是只能得到一种畸形的效率。
一、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的依据
所谓初次分配,是指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或生产要素的投入对于社会经济作出贡献之后直接获得的、尚未经过诸如税收等项目扣除的“收益”。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所关联的事情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就是要依据社会成员各自不同的贡献,对之进行有所差别的直接分配。
从广大上讲,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原材料、能源、技术、经营管理、教育等一系列同生产过程有关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当属劳动、资本和经营管理这三项因素,而其他的生产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归并于这三项因素之中。
在诸项生产要素当中,劳动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劳动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这样两种类型。资本是现代生产赖以展开的必要条件和因素。
从公正的角度来看,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初次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个体人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
第一,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体现了个体人的自主选择。在传统社会,以君主为核心,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等级体系,社会成员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既不平等,也不自由,不存在自主选择的可能性。相反,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只能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较低等级中的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只能由较高等级中的社会成员来决定。与之不同的是,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得以形成。社会成员之间是平等的。
第二,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体现了个体人之间的差异。与传统社会对社会成员“整齐划一”的要求不同,在现代社会,社会成员的个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认同和保护。
第三,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体现了对个体人发展的认同和保证。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以人为本位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无数个个体人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四,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体现了对平等竞争结果和自致性努力的认同。与传统社会的分配方式不同,现代社会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排斥诸如出身、特权、种族、性别等先赋性因素对于分配领域的干扰,强调社会成员通过自致性的努力、通过平等竞争来取得对社会经济有所差别的贡献,并以此贡献作为参与初次分配的依据。惟有如此,方符合平等和自由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可以大面积地激活社会潜能,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提升了社会经济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还具有较大的导向意义,它提示着众多的个体人在确定其基本发展路径时应以对社会的具体贡献作为重要的目标。
二、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的基本特征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强调“付出”同“获得”之间的对称。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之所以是公正的,根本一点就在于它注重、强调个体人在生产要素方面的付出数量和付出质量同自己的获得(收益)之间的对称,即“付出”与“获得”之间具有一种恰如其分的对应关系。
社会成员的付出与收益之间如果出现不对称的情形,且具有某种持续性和稳定性,则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分配制度甚至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弊端。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付出少而收益多,同时多数社会成员却是付出多而收益少,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现象;如果社会成员不论付出多与少,而收益却是一样的,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平均主义现象,而平均主义说到底也是一种“剥削”和“被剥削”的现象,是能力弱、贡献少的社会成员剥削能力强、贡献大的社会成员。
第二,凸显个体人依靠自身的成就所获得的回报。
社会成员之所以能够对社会经济作出程度不同的贡献,既有个人努力的成分,也有社会合作的成分。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的重点在于对个体人依靠自身努力所形成的贡献的回报,体现了对个体人现有能力和贡献的承认,体现了对个体人差异的尊重。显然,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是整个公正体系所不能缺少的。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并不是要否认社会合作的极端重要性,而社会合作的意义主要是通过公正规则体系当中的另外两项规则即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的保证规则以及社会调剂规则得以体现。
第三,社会成员在收入等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差距相对较大。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实际上是对其上游规则——机会平等的公正规则的承接,是机会平等规则合乎逻辑的延伸。诚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社会成员各自的自然禀赋等个性差异以及不同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差距都是比较大的。在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在没有任何税收项目扣除的条件下,个体人之间的差异就比较直接地转换为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等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相对较大的差距。比如,美国社会1970年的状况就说明了这一情状。
显然,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远远不是公正规则的全部,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公正问题。公正是一个由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的基本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和社会调剂规则共同组成的规则体系(有机整体)。其中的每一项公正规则均有着自己特定的功能,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的主要功能在于认可和保证社会成员的个性差异和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公正的每一项规则得以正常地发挥作用,均有赖于其他规则的相互补充。
第四,其地位的重要性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有所降低。
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的现代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相应地,社会调剂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大,社会再分配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这样的条件下,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地位的重要性便有所相对降低。当然,这里所说的“相对降低”不会是无休止的降低。当其“降低”趋势逼近一定的临界点亦即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和社会调剂规则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之间的均衡点,便会停止。
在现代社会,社会调剂亦即社会再分配不但成为可能之事,而且也变成一种现实,使得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相对降低。如果整个社会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设计和运作,那么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将对社会生活造成许多有害的负面影响,使社会出现许多重大的、难以避免的缺陷。
三、相关的几个问题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能否有效地得以实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解决得如何。
第一、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是否公正,是否由某个利益集团予以操纵。
分配问题包括初次分配问题,事关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最为重要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几乎是怎么说都不为过。所以,这一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便会引发种种社会矛盾甚至是社会冲突。
初次分配制度的威胁有时会来自内部与外部的联手侵蚀,从而造成制度本身的变形。这突出地表现为寻租现象。有时公共权力机构的成员利用手中所掌管的公共权力,通过“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不正常交易的方式,来获取个人的私利。
第二、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是否具备。
一个社会的初次分配制度能否具有公正的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还原为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否已经得以普遍的确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一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得不到保证的社会中,其初次分配不可能是公正的。
第三、当事群体之间是否有一个有效的、公平的谈判与协商的机制。
公正的初次分配规则能否兑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群体)之间是否有一个谈判与协商的机制。
就劳资之间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协调而言,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是一件必需的事情。通过工会组织,工人群体可以同企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以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重要问题。工会在谈判协商中的这种功能,可以为农民等群体在处理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时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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