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数额分析_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数额分析_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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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国内经济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2006年1月1日,经过修改的《公司法》与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开始实施,《公司法》中新增条目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最为突出的是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即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条就为股票期权的实施创造了制度条件,是在股权激励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也由理论探讨变成了现实。仅2006年前2个月,境内上市公司出台股权激励计划的就有22家国企和10家民企。

从实践来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方案五花八门,各要素设计时考虑因素不一,股权激励的额度或比例大小不一,一些上市公司在实施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后并未达到应有的激励约束效果,我国理论界也有学者怀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因此,探索适合于我国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是非常必要的。参照新公司法,本文界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理论与现状分析

1.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作用机理。现代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高管人员作为经济人,其行为会偏离股东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前者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后者追求自身人力资本的增值和个人收入的最大化,由于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代理人出现机会主义,也导致对经营风险的态度不同。为了将两者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形成共同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导向,股权激励应运而生。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与业绩的相关性,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意见,关键在于股权激励的形式、比例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与否。在我国实行股权激励,建立新的企业薪酬决定机制,将有效地推动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进程,有效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不足问题,有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并以较低的成本引进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促使高管人员与所有者的利益目标趋向一致,并可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承担必要的风险。

2.国内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现状。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普遍实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制度。从实施范围看,目前,全美已有40%以上的公司实施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全球前500家大工业企业中,有89%的公司已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股权激励机制。从股权激励比例看,在美国1000家最大的企业中,1991年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平均为2.7%(Jensen,1993)。如果统计口径扩大到董事会成员,比例则大得多,《财富》杂志1980年公布的371家大公司董事会成员平均股权激励比例达10.6%。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总裁杰克·维尔奇在1998年的总收入高达2.7亿美元以上,其中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占96%以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以股权为主体的薪酬制度已经取代了以“基本工资+年度奖金”为主体的传统薪酬制度。

我国目前尚处在股权激励的探索阶段,在实施中也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实践情况不尽如意。从目前国内国有上市企业的情况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比例偏低,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股权激励1.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4%(吴泽桐、吴奕湖,《经济管理》2001年第9期)。这样的低股权激励比例,根本无法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市值平均值统计表

总样本

董事长持股市值 总经理持股市值 董秘持股市值 最高年薪

(1347家) (326家) (321家)(253家)(1331家)

2004年(元)360,770 275,89474,309 236,301

2003年(元)335,723 282,91980,256 199,000

2002年(元)380,691 216,20488,588 157,394

说明:

(1)数据来源:2005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

(2)括号内样本数的统计截至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3)股权激励市值别除了高管持非流通股的样本以及中小企业板块。

二、决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或比例的几个假说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一般职工被认为是“依赖性”资源,而企业的核心资源则被称作“唯一性”资源。究竟管理层即经理持有多少股权对于公司资产增值最有效率,理论界存在三种假说。

1.利益趋同假说。随着管理层所有权的上升,偏离价值最大化的成本会下降,管理层拥有剩余索取权会使得股东与管理者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也就是说,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改善企业业绩。

2.掘壕自守假说。如果管理者拥有的所有权增加时,会使他有更大的权力来控制企业,受外界约束的程度减弱,则他会更多地去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偏离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3.风险回避假说。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不能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管理者已经在企业里投入了人力资本,如果再在企业中投入更多股份的话,势必会承担较大的风险,作为风险回避者,管理者不应持有过多的股份。如果他们必须持有较多股份的话,那么他们将追求回避风险的经营策略。关键是管理者对风险收益的权衡是从自身出发来考虑的,这与企业价值最大化时的风险收益权衡是不一致的。因此,管理者回避风险策略指导下的经营决策会对企业业绩有非正面的影响。

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认为,在0%~5%的区间内,利益趋同假说有效,此时随着股权激励的增加,管理层会越发关心企业价值最大化,越来越接近股东的利益;在5%~25%的区间内,掘壕自守假说有效,当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达到一定规模时,他们拥有了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忽视其他股东的利益;在25%~100%的区间内,利益趋同假说又重新有效,因为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比例很大,他就是大股东,所以利益又结合在一起了。

利益趋同假说和掘壕自守假说反映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应相互结合,没有约束的激励肯定会带来负面效果。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机制的特殊之处在于:随着激励强度的增加,约束的成本也会进一步增加。风险回避假说揭示当管理者发现他承担的风险已超出其风险收益权衡最优点时的风险,肯定会采取降低自身风险的策略。管理层的回避风险策略意味着回避风险时就回避了收益,这说明股东在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机制的使用上应考虑激励与风险的权衡。所以,企业和管理层的特征对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能否发挥作用有影响,股权激励的比例或额度对该机制的效用起着关键作用。

三、确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应考虑的因素

1.与企业的盈利和绩效相挂钩。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高管人员为提高公司业绩、增大公司市场价值而努力工作。因此,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比例和数量必须同盈利和绩效相挂钩。实现了盈利,奖励高管人员的股份越多,才能实现股权激励的作用户

2.要区分公司和管理层的特征。股权激励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出现的,公司的特征将影响到是否适合使用这种激励方式,因为在某些公司内其他的激励机制可能更有效、更合算;管理者自身的特征也影响着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程度,如管理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因为管理者已经将大量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了企业,所以风险回避的管理者不会接受再在企业中投入大量的物力资本。管理者个人财富的多少也影响着该机制的作用效果,如果管理者个人财富相对较少,那么该机制的作用就会强些;如果管理者的个人财富相对较多,那么只有较多的股权激励可能发挥激励作用。

3.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实际完成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并考虑高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所负责任的轻重及承担风险程度等因素具体确定。具体实施时,首先要建立科学的、能全面准确地反映高管人员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可确定以下三类指标: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即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营运效果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管理类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管理、产品开发情况、安全生产和公司管理与改革等。其次,从考核标准看,初步考虑可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以下几个档次:一是完成由董事会确定的年度任务指标;二是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好水平;三是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四是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兼顾公平与效率。股权激励旨在使高管人员获得企业现在或未来的部分物质产权,从而承担起对公司经营的风险。股权激励比例过小,会使股权激励流于形式,不足于起到激励的作用。而股权过于集中,会拉大公司内部收入差距,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5.把握好股权激励的授予形式与时机。根据新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主要有三种。(1)股票期权:即是按约定价格和期限,给予激励对象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2)实股:董事会授予高管人员奖励或用部分现金购买的股份。主要面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企业,对在企业长期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奖励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3)期股:以实股为基数按照配股比例获得的股份。期股奖励是向激励对象奖励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受益权,所有权仍属公司,激励对象离任后,其持有的期股由公司收回。从授予时机看,可以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的情况下获得股权激励,一般受聘时与升职时获股权激励数量较多。

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的确定

在一定的限度内,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能够改善企业业绩,但当股权激励水平超过一定范围后,股权激励可能会带来负面作用。而且孤立的股权激励可能是无效的或并不能取得显著的效应,必须具有相应的内外部条件,它才能发挥作用。

1.现有政策对股权激励数量的规定。指高管层群体股权激励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权激励额度通常没有下限规定,但是往往规定有上限。在香港主板和创业板市场,授出股权可认购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相当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个人参与期权计划,最多不能超过该计划所涉及证券总数的25%。对于受益人来说,也有单独规定最高限额的,比如雅虎公司规定每人每财务年度获赠的认股权不得超过150万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笔者以为,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数额的确定要适合中国国情,既可以按公司总股本乘以一个较低的比率来确定,也可以找一个固定数额确定。数量的确定从政策上应区分不同的企业情况。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中小企业内,高管层群体股权激励的比例应不低于10%-15%;在大型企业,高管层群体股权激励的比例应不低于5%;少数净资产额较大的企业,高管层群体股权激励比例经批准,还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3%;对个别严重亏损面临退市风险的企业,允许高管层持大股,股权激励的比例可增至20%左右。因此,对绝大部分企业而言,高管层股权激励总额的比例应在15%范围内较为合理。具体幅度的确定则视完成考核指标的不同档次、股权激励的形式来确定总额。

2.认股权数量分配,指认股权在不同受益人间的分配。可根据岗位、年资、学历、工作表现、部门业绩等的不同并有所侧重对全体受益人一一打分,并按照其得分在总分中的比例相应分配认股权数量。另一种方式是采用双因素滚动量化法对企业来分配认股权数量。即从资本和人力两个要素入手,将企业未来产权的形成归功于资本的贡献和人力贡献,根据企业人力资本贡献的特点进行相应滚动量化分配。但不管以何种办法,主要高管人员总经理的股权激励比例应占高管层群体股权激励总额的30%以上。

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政府主管部门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推广和实施是一项需要综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问题的复杂关系系统,既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微观问题,又涉及到证券市场、企业体制改革、人才市场建设等宏观问题。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是今后一个时期上市公司管理中不容忽视的趋势。我们相信,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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