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农业风险保险保障体系的思考_农业论文

关于建立我国农业风险保险保障体系的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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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同时又是个充满风险的弱质产业。要真正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农业风险的研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一般来说,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中,农业所面临的风险多于其他产业。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业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发展的环境也相对不利,这种状况近年来不仅没有迅速扭转,而且还有不断弱化甚至恶化的趋势,因此农业风险更为频繁,所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国民经济的冲击也格外猛烈。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农业风险的研究却不够充分和系统,尤其是对农业风险与其它各类经济风险不同的特点缺乏科学和全面的分析,因此就难以寻找到既符合农业自身发展规律,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农业风险是农业再生产过程中许多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相背离,从而使农业生产经营者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潜在可能性。由于农业再生产过程与其它产业相比有许多显著的特点,因此农业风险也就具有与其他各类经济风险所不同的特殊性。

1.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与自然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的产业部门。一方面,由于它对自然过程、自然环境等自然因素具有强烈的依赖性,而人们对这些自然因素的主观能动作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有限的,因此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自然风险在当前农业发展中还具有突出性。另一方面,作为经济再生产,它必然要与其他产业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大部分是通过市场这个中介,也有一部分不通过市场而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渠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管是市场还是政府,这些社会性因素对农业发展的作用都在日益增强,而这些社会性因素所引起的农业风险都在逐步增加。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面对着日益市场化的农业发展,其经营的决策和谋略正确与否,必然更多依据他对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科学分析和判断,因此农业风险中所包含的农户经营风险的产生还与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人的素质有关。

2.农业风险发生范围的广泛性。农业风险虽然也包括农户经营风险,但更多地表现为农业作为一种产业所发生的风险,其范围往往具有大面积的特点,甚至具有全局性。因为造成农业风险的原因以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为主,而这两者的影响面都是较大的。从自然因素来看,各种自然灾害,如水、旱、风、雹、虫、沙、震等,其发生的区域一般都比较大,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不可能只涉及到个别农户,此种风险一般都是区域性的。由社会因素造成的农业风险既有区域性的,也有全局性的。一般来说,此类区域性风险往往都是由于区域市场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所致,也有全国乃至国际专业市场变化所引起的专业化生产比较集中区域的农业生产风险,或是由国家政策的专指性所造成。至于全局性农业风险多由国家某些政策失当或全国性市场趋同于不利农业发展行为而造成的。由于农业风险发生范围存在广泛性,所以形成的后果必然较其他各类经济风险所造成影响更大。

3.农业风险结果的滞后性。农业风险所带来的结果有些是直接的显而见的,但相当一部分结果是潜在的,无形的,在若干年以后才能显示其危害和损失。因为农业生产是以动植物的生命过程为周期的,所以农业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往往在这一周期结束之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示出来。尤其是那些无形风险,诸如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地资源的逐渐侵蚀、水资源的短缺及污染、优质人才的流失、农村教育的退化、农村政策的失当、农产品及农资市场的失控等形成的农业潜在风险,不是在一、二年内能看到其恶果的,往往在很长时间以后这些无形风险显化为有形风险,带来了人们能感受到的结果时,其补救已经需要花相当的功夫,甚至是无法补救的了。历史上有些非常繁荣的农业文明发祥地,如今已经成为废墟,不就是最好的例证吗?

4.农业风险造成危害的延续性。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风险危及到的不仅仅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它还危及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及整个社会的安定。无农不稳、无粮则乱,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治国大道理。纵观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凡是因自然灾害或是由于政策失误造成农业发生较大风险的年代,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必定受到影响,人民的生活必然发生波动。当然由于农业风险结果的滞后性,这一影响往往都是在其后的年份慢慢显示出来,有时甚至使国民经济滑到危险的边缘。农业风险的延续性,如同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如果不在其源头予以扼制,其风险甚至会造成无限的损失和全局的灾难。

根据农业风险的特点,建立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根据农业的自然和社会特点,建立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全方位的农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既体现国家对农业保护政策,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具体来说,科学而完备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复杂而健全的系统。其保障的范围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阶段经济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体系的主体应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农户各层次构成;其功能应具有预测性、扶持性、服务性和救济性等多元综合性;其保障手段应该是自然的(生态的)、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全方位使用。按照这样的模式建立起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必然具备如下一些特点:

1.农业风险保障应是社会性保障与农业自我性保障的相结合。即农业保障不仅要靠外部的社会力量,也是依靠农业本身的力量。农业的再生产不仅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而且应该包括农业自身保障能力的再生产。

2.农业风险保障应是扶持性保障和有偿性保障的相结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根本问题。就农业外部的社会性保障来说,既有国家和全社会给予的各种扶持、财务物力上的无偿性援助,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应是有偿性的,这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

3.农业风险保障应是预先性保障和补救性保障的相结合。农业风险保障不能只有事后补救,而无事前预防,因为有些风险很难补救,甚至无法补救。因此必须根据各种农业风险的不同成因、不同范围和不同的危害程度而建立预先性保障系统,同时也要建立补救性保障系统,前后结合,互为补充。

4.农业风险保障应是强制性保障和自愿性保障的相结合。一般来说,风险的直接损失主要涉及到当事人,但由于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和“遗传性”,如动植物病虫害、土地沙化、农业火灾等都可能逐步拓展,有些农业风险如水利设施的破坏、耕地的流失等还会给后人留下顽症,因此,对有些风险必须规定有关强制性保障措施,通过立法予以强制执行。当然对于大部分农业风险来说,应以自愿性保障为主。

根据上述建立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的特点,为了达到农业风险保障的目的,可以建立以五大保障系统构成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1.农业信息预警系统。该系统的功能是:通过对涉及到农业的各方面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从而对农业风险的可能性做出预测性分析,然后向农业部门和农户发出报警信号,以供农业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参考。这一系统的工作面宽,涉及到自然信息,如农业生产的各种资源(土地、水资源等)变化情况,气象预测,生态状况等;经济信息,如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供求情况(数量、结构、质量、价格等);科技信息,如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新资源等情况。

2.国家对农业的扶持系统。国家利用立法和政策等手段,通过财政、税收、信贷、储备、市场等渠道,实行对农业的保护,从而加强农业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如通过财政渠道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设立农业风险基金、减免有关农业税、费的收缴;通过信贷渠道向农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建立农产品储备体系、农产品保护价制度、规范农产品和农资市场运行法则等。

3.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该系统由工业、商业、金融、科技等各部门组成,对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服务,从而在一定程度减少农业风险的发生,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转。当前工、商企业与农民合作建立的农工贸一体化和产加销一条龙组织,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庄稼医院”和扶持某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科技部门兴办的“种子工程”,以及在金融系统支持下组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4.农业的自我保护系统。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农业的自我保护非常重要。除了农户的个人保护之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保护机制作用更为突出。如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的改造、防止耕地的流失、农业自然灾害的共同防御等,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因此在农村各地村、乡两级应建立起农业保障机构、制定保障公约、筹集保障基金、切实开展农业风险防范和保障的各项工作。

5.农业风险救济系统。该系统的功能是在农业风险已经发生、损失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经济性补偿,使其能够恢复生产,避免风险危害进一步扩大。这一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设立农业风险基金,对大面积农业风险实行救济;二是各保险公司设立的农业保险,这属于商业性保险活动对农业风险的救济;三是农户组织保险合作社,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利用集体力量进行互济。

以上五大系统是根据农业再生产过程,按照国家、社会、集体、农户不同层次在农业风险保障中的功能而设立的。各系统在形式上虽相互独立但实质上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整体。它们共同构成的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将会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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