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公司治理的企业家管理制度模式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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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在信息经济条件下主要以网络组织、虚拟企业为主要表现形态,相对于工业经济时代市场竞争中的原子型企业,它具有结构网络化、组织模块化、边界虚拟化、联结柔性化的特点,是建立在经济效率基础上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信息经济时代公司治理理论关注的重点,应从竞争范式下的原子型企业治理向垄断范式下的网络型企业治理转变。本文拟就现代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最大化”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根本出发点,企业家经营占有制是现代企业控制权的最优配置形式,基于剩余索取权—控制权对等的原则,我们设计了剩余索取权归于企业家的,且又能激励相容的“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模型。

一、现代公司治理目的:法人财产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随着经济形态和企业组织的变化而不断拓展和延伸,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对于信息经济时代具有动态性和网络化特性的现代企业而言,公司治理应该从一个更基本的层面——“公司治理目的”这一问题着手分析。

我们认为,信息经济时代这种网络型现代企业是多元投资主体创设的法人企业,独立拥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权利,是法律创设的虚拟法人实体。从法人企业实体内部来看,其组织构造由传统工业经济下的金字塔构造向扁平化转变,由一系列半自治的专业化模块单位构成,每个模块单位具有盈亏责任和自我发展的权力,并能获得各种提供服务和信息资源的设备,这些模块单位甚至被允许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供应商。这种模块化组织架构减少了企业的管理层次,子模块单位之间通过横向协调和企业内市场核算体系分工合作,大大增进了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处理能力,消除了科层结构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各个模块拥有半自治性的决策权力并且成为相对独立的利润中心,使它们能够灵活地应付迅速变化的市场,同时具有动力去控制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从法人企业实体外部来看,法人企业构成了整个大的虚拟企业模块系统中的一部分,成为了子模块企业。各子模块企业在标准化界面上通过不同的契约连接方式开展合作。子模块企业将自己非专长的业务外包给其他模块供应商或通过动态联盟整合价值模块,这样一来可以把注意力放在自己的专长上,提高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子模块企业之间通过选择多样化和灵活性的动态契约组合建立“柔性契约网络”,减少了生产成本与交易费用(刘茂松,陈柏福,2006)。法人企业内部模块化与外在模块化提高了企业效率,加速了创新,从而促进了具有垄断结构的现代企业的形成。

现代企业与传统自然人企业的本质区别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因而构成法人企业。于是,法人财产最大化便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真正目的。企业法人这一概念最早是从法学的角度加以阐述,而经济学则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化与拓展,认为其实质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资本积聚和集中而形成的以资本结合为基础的多元投资主体的经济联合,企业法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物权,任何他人(包括出资者)不得任意干预和侵犯,企业法人靠他人的出资创造了自己,同时形成了企业法人自己的意思,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并像对待企业任何民事主体一样对待出资人。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是由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价值形态财产与实物形态财产分离,即由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所占有的股权或债权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可以分割、转让和流动,而企业法人独立占有的法人财产则是一种实体形态的财产,具有完整性、不可分割性特点,各要素所有者一旦将要素投入法人企业就不能抽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具有了独立人格,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再依附任何要素主体,具有独立的生命周期,除非企业破产歇业,它的生命是永远延续,不因各要素所有者生命的终结而终结。

法人财产最大化从本质上体现了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目的,即全面和最大地实现各要素主体的利益。①从企业本身的性质来说,企业作为社会分工下的一个为他人提供产品的专业化组织(德姆塞茨,1986)具有独立的社会职能,是经济社会存在的最基本单位,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人格化,这一特性决定了公司治理不能片面地以某一要素主体的利益诉求作为公司整体的治理目的,同时在信息经济时代的虚拟组织中明确了治理对象与边界,因为无论哪个层次的虚拟组织都不像法人企业这样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②以企业法人财产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目的符合市场竞争的效率原则。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追求效率的经济模式,只有符合效率原则的理念和事物才具有生命力,而企业作为市场参与竞争的基本单位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其效率标准是企业法人财产的增值能力,而非单个要素所有者的投资回报率。从整个网络系统来看,模块化子公司更是整体形成高效率的垄断结构,在竞争中获得高额垄断结构利润,从而为虚拟网络的利益实现提供基础。③企业法人财产利益既是子模块企业内部各要素主体利益实现的前提,也是网络系统整体利益实现的保障。子模块法人企业本身能获得的垄断结构利润是各要素所有者利益获取的源泉,也是整个网络组织垄断结构利润的来源。只有法人企业这块蛋糕做大了,我们才能谈怎么分蛋糕的问题。以法人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目的可以保证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长远利益,防止某一契约方的短视而出现“杀鸡取卵”的行为。因此,片面强调企业契约中单个要素主体或关联方的利益会破坏契约的完整性,造成治理失衡,不能达到公司治理的高效率。当然,在此必须强调的是,法人财产利益最大化指的是保证企业法人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是企业法人未来预期收益的贴现值之和。①

二、现代企业控制权的最优配置:企业家经营占有制

现代企业作为多元投资主体创设法人企业,其财产的人格化代表只能是企业家。企业家是指以企业资产增值为经营目标,通过产权市场竞争的过程将自己的知识财产(人力资本)与企业的物质财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在经营中占有企业的整体资产,独立地、创造性地、高效率地组织和指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以实现自身特殊利益的专门经营群体。由此我们认为,企业家经营占有制是现代企业控制权的最优配置。笔者认为,企业家经营占有制,是指企业家在社会化大生产中,运用自己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为交往的抵押品,从而取得企业整体财产的经营性产权,并同时具有社会财产的人格代表和财产法律所有者集体利益总代理的双重身份(刘茂松,1994)。企业家经营占有制表现为企业的一切财产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都必须服从企业家的意志,企业家的行为就是法人企业本身的行为。企业家经营占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现代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一种新的财产交往形式,即知识财产与物质财产交往的产物。所以,企业家经营占有制在法律上表现为企业家占有财产的经营性产权。由于这种权利是企业家以人力资本作为等价物并通过市场交换而取得的,因而它是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派生所有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上同样具有所有权的特征。这种所有权不仅表现为企业家对财产具有全面的、直接的支配权,而且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即企业家一旦获得企业财产的经营产权,就排除了其他人对该企业财产权利的经营权利。今天看来,这一概念和其理论对信息经济下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1.信息经济时代的企业法人财产控制权事实上归属于企业家

企业法人财产的控制权归属于谁或者说谁应该拥有企业的权威是解决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对应问题的关键,也是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前提。科斯(1937)首次提出经济学意义上的“权威”的概念,他认为企业是以权威方式配置资源的特殊装置。进一步讲,权威的配置实际上也就是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哈特和莫尔将剩余控制权理解为“由于企业这一契约是不完备的,未来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实际状况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Hart,Moore,1990)。而后的学者认为契约已明确规定的战略性重大决策也应该纳入其中,他们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运营的决策权”(周其仁,1996)。我们认为哈特和莫尔的定义强调的是契约内的关系,即企业内部的监督权与指挥权的归属问题,与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人们机会主义倾向直接相关;而周其仁等学者更侧重于企业对外的战略决策权的归属问题,强调控制者的决策创新素质、发现市场机遇与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与市场的不确定性直接相关。我们认为这两方面对于理解控制权(权威)的归属都是重要的,因此,我们将剩余控制权(权威)定义为“企业实际控制者的决策权、自主权、对他人的指挥和监督权”(刘茂松,陈素琼,2005)。在信息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权威)应该归于哪个要素所有者?我们可以从经营决策优势以及风险承担能力两个方面论证,剩余控制权(权威)从古典企业中的物质资料所有者向信息经济条件下异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家转移。从经营决策优势讲,企业家是专门经营群体,他们拥有绝对的经营决策优势,具体而言:一是对于股东来说,人数众多、交易成本巨大以及可能的“搭便车”行为降低了他们享有剩余控制权的可能性。二是在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管理能力不对称。三是企业内有信息优势的人会把持实际权力,而那些只有法定权力的人很可能会遵循前者的建议(Aghion,Tirole,1995)。因此,企业家是现代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实际拥有者。从风险承担能力讲,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的沉淀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加之物质资本的沉淀成本的减少和转移,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权威关系从长期来看应该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权威逐步向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最后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权威转移(刘茂松,陈素琼,2005)。这里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特指经营者,不包括企业中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

2.企业家经营占有制在信息经济条件下成为需求创造的原动力

工业经济时代处于短缺经济状态,而到了信息经济时代则表现为相对过剩经济状态。在这种新情况下,以往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上的价格策略已经不能在竞争中取胜,消费者需求呈现多元化与个性化趋势,只有通过需求创造,大量的、高层次的运用先进科技知识去创造新产品和新产业,才能刺激消费者潜在的消费欲望,增加购买。这样,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拥有需求创造的优势。而企业家就是拥有创新才能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创新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一方面,企业家具有现代商人的本质,他们经营法人财产的经济目的就在于追求超常收入,而信息经济条件下实现超常收入的唯一路径就是需求创造。所以,企业家有一种精神的力量,推动、实现生产要素“新组合”,即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具体包括:引进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实现企业的新组织等方面(熊彼特,1934)。另一方面,企业家经营占有制作为现代企业最优控制权配置方式使企业家成为企业中组合生产要素与承担经营风险的决策主体。企业家作为法人财产经营性占有者位于企业生产组织结构的顶部,协调各种生产要素进入企业生产过程并结合成生产力,同时决定了模块企业之间的契约选择方式以及契约网络的构建模式。总之,这里,企业家具有中心签约人的地位,其主观动机和客观条件都使得企业家成为了信息经济条件下进行需求创造的发动机。

3.企业家经营占有制保证了企业高效率垄断结构的形成

在知识经济与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企业形态趋于集团化、网络化和虚拟化,形成快速决策、灵捷制造以及完全顾客导向的新经济生产模式,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来自于其经济上的垄断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高额垄断结构利润(刘茂松,曹虹剑,2004)。我们认为,新经济条件下这种垄断结构的形成在公司治理层面表现为企业家经营占有制。一是集团化与网络化的企业形态要求企业家的直接经营控制。企业家对集团中的法人企业的直接控制体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在企业集团公司治理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利益的代表对子公司进行治理,子公司的行为要体现母公司的决策意志,而母公司的决策意志直接表现为母公司的管理者——企业家的意志,而非母公司的原生股东的意志;第二个层次是指,由于企业集团网络化、复杂化使企业集团的治理活动超越了企业的边界,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而且包括子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治理边界的模糊与泛化很可能导致“共同财产”范围的扩大,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母公司可以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子公司利益,造成法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股东对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侵占,因此,子公司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应对多方治理主体负责,拥有独立于母公司的意志,其独立意志体现为子公司企业家的意志。委托代理链的延伸与复杂化要求企业家实际占有控制企业,成为企业垄断结构利润的人格化表现。二是灵捷制造与模块化生产要求企业家的直接经营决策。信息经济时代的市场环境体现为迅速变化、不断细分、高度差异化的超强竞争特点,创新能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灵捷制造与模块化生产就是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新型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采取分散决策权力的方式形成模块化结构的组合体,每个模块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与利润中心,各模块的企业家在既定的联系规则下独立指挥模块内的生产创新活动,并与其他模块进行“背靠背”竞争,模块化的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特殊的创新优势导致了模块化垄断结构的形成(刘茂松,曹虹剑,2005)。而这种垄断结构正是基于企业家人力资本所具有的异质化(即模糊性、独特性和难以模仿性)特点而形成的,因而,信息经济时代企业垄断结构利润来源于企业家人力资本所形成的企业家租金(超额利润)。

三、企业家保证金账户

1.企业家保证金账户具体设计

奈特(Knight,1965)认为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atching)。这是治理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本文已经论证垄断结构企业中企业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需求创造的原动力以及垄断结构利润的的来源,真正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基于以上对等原则,公司治理的设计就应该使企业家同时拥有剩余索取权。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抵押性,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风险,但是,他的抵押性是不完全的,因此,不管人力资本价值有多大,必须转化为物质资本,才能真正地成为治理主体(黄少安,2003)。这里,我们设计了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模型,将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转化为物质资本,来达到激励和约束企业家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实现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等,真正实现激励相容。具体设计如下:

设企业在t年度的可分配的企业利润额(扣除了企业应提取的各项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企业剩余额)为

模型说明:

(2)异质性人力资本是垄断结构利润的来源,因此,企业家作为公司剩余控制权实际所有者的同时应获得主要的剩余索取权。企业家的收入由基本工资与“企业家保证金账户”组成,该账户在企业家任期内不可兑现。

(3)“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是一个延续的、继承性账户。企业家在任期结束时,其余额全部转为股票,企业家实现从经营者向股东角色的转化,继任者继承新的“企业家保证金账户”。前任企业家——股东在分享红利的同时要作为董事发挥监督职能,由于专业能力与信息优势,他能更好地选择和指导继任者,直至继任者很好地掌管企业(账户余额达到某一数额)后,前任企业家才可在市场上任意处置股票。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家掌管企业初期,股东要发挥较大的“用手投票”的职能,此阶段是验证企业家经营能力的时期,当他能力不足导致“企业家保证金账户”余额透支到某一限额时,或长期利润率水平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时,董事会有必要考虑撤换他。当“企业家保证金账户”余额足够大的时候即证明该企业家确为高能企业家时,股东就可以安心成为“消极食利者”。

2.企业家保证金账户设计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企业家保证金账户”突破了工业经济下“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至上”模式的局限,在信息经济中具有极强的适应力。信息经济时代的现代企业以网络化、虚拟化为特征,企业柔性契约网络的联结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并通过契约竞争的优胜劣汰形成垄断结构。多样化和灵活性的动态契约组合突破了股权契约这种传统单一的模式,不仅如此,即使是股权契约也不再纠缠于工业经济中控股权的争夺问题,50-50的股权分配成为战略联盟的典型方式。“企业家保证金账户”不仅可以解决股权契约中的激励相容问题,也适用于其他的契约组合模式,无论是外包、战略联盟还是特许经营等契约方式,以企业家为契约联结中心,通过“企业家保证金账户”都能很好地明晰权责利的关系。传统股权激励模式运用于实践并不尽人意。詹森和墨菲(1990)进行了以代理理论为基础的实证分析表明,美国CEO的报酬变化与股票市值总额变化之间虽呈正相关关系,但由于相关系数以及估计的修正系数相当小,因而得出的结论是经营者报酬与企业业绩的相关性并不大。我们认为失败的原因在于传统股权激励措施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至上”原则设计,股票的升值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方式。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因素太多,不一定反映了公司的真实业绩。股权激励使管理层倾向于将注意力从法人财产真实业绩转向股票市值的增长。事实上,1993—1999年间,美国几乎所有主要股指都上升了近2倍,这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而非企业家的管理绩效,但持有大量股票和股指期权的管理层却大发了一笔横财。相比之下,“企业家保证金账户”使企业家的报酬与会计利润直接联系,只有公司真实业绩上升时,企业家才能获得激励报酬。同时,传统股权激励方式奖升不惩跌的特点降低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力度。“企业家保证金账户”则使企业家必须完全承担收益和亏损两个方面。

(2)“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层收购”(MBO)。企业家以人力资本出资,通过“企业家保证金账户”转化为物质资本收购企业成为股东,体现了信息经济下知识资本的价值创造能力,并在经济学意义上承认和保护了异质性人力资本的产权。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越高,其能拥有的股份就多,从而对企业的控制力越强,能有效地对抗“敌意接管”、“杠杆收购”。这种模式与MBO相比的优势在于:①不会出现企业家利用大股东身份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为股东的收益已经锁定在[-θ,+θ]区间,超过的余额与损失都由企业家自己承担。②MBO是经营者与融资机构达成协议杠杆收购公司股票,从而实现经营者控股的目的,这是一种事后约束,融资机构出于对经营者的预期发放贷款,损失很容易转嫁给金融机构,如果金融机构本身是软约束,就极可能出现金融机构与经营者的勾结。而“企业家保证金账户”则是一种事前约束,只有高能企业家才能使企业的盈利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以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收购,低能经营者不可能达到收购的目的。

(3)对于竞争不完全的市场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工业经济时代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竞争范式下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依赖于三大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其竞争活动使得股东、管理层、利益相关者各方的权益相对制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治理的效率。但信息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由竞争范式向垄断范式转变,企业分别具有各自的垄断结构优势,以合作竞争方式参与社会分工,市场进入的沉没成本降低,竞争对象更多的是潜在竞争者而非实际竞争者,价值链上的纵向竞争取代了同类产品的横向竞争模式。“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对外部竞争环境的依赖,对企业家形成内生性的激励约束。

(4)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人力资本剩余分享理论。“企业家保证金账户”与人力资本分享剩余模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是不同的,有新的发展。关于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研究主要有:①经济价值法,认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按投入比例分配剩余;②非购入商誉法,认为企业过去若干年的累计超过行业平均收益的部分可以通过资本化程度确认为人力资本价值;③管理入股方式,认为超额利润应该由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对半分等。“企业家保证金账户”与以上人力资本分享剩余的模型尽管存在相似的处理方法,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逻辑起点。①前者是分享机制,以公平为导向,认为人力资本同物质资本一样都对产出有贡献,也应分享剩余,后者是制衡机制,以市场效率为导向,为了法人财产最大化而由企业家控制企业,并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对等。②前者不区分经营者与生产者,也未提出剩余如何在不同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分配,而这个问题是不容忽略的,张维迎(1996)的关于“树荫下”工作的人和“月光下”工作的人的比喻就很好的论证了难以被监督的人——经营者更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生产者拿固定工资。③前者只关注人力资本如何分享剩余,而不考虑人力资本如何承担风险的问题,后者则基于收益—风险对等原则进行设计。

四、若干政策思考

本文提出企业家经营占有制及其“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是从公司治理内部机制方面入手所进行的制度设计,然而,公司治理机制能否发挥作用还取决于是否有一套外部制度配套整合,这就是对社会的法律、制度、政策方面的要求了。

1.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及产权转换机制的法律认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家人力资本作为稀缺资源的作用日益凸显,其抵押性随着人力资本沉淀成本的增加而不断增强,并表现为独立于物质资本的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然而,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却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无法拥有与物质资本产权相同的法律地位,这种状况阻碍了企业家的创新动力,造成企业低效率运作。企业家人力资本因与其所有者不可分及高度异质化的特性,其价值难以评估,“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模式将人力资本转换为物质资本继而转化为股权,这一系列转换机制也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以保护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合法权利。为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人力资本产权法》,确保人力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转化机制具有合法地位。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再商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加重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或欺诈债权人。②各自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的股东与公司实体或者母子公司没有真正分离,使公司成为股东或母公司的工具。在这两种情况下即可揭开公司法人面纱。我国新的公司法支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对信息经济下的网络企业以及由此出现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认为,这一制度不失为解决治理边界模糊的一种方式,但是作为法人人格权的例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会使法人人格权制度失去一贯性,也存在着实践中难以精确判断的问题。子公司控制机制配置存在两个极端情况:一是子公司仅仅为母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考虑,其董事会在治理上没有任何实权;二是子公司拥有完全的自主权,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只是一个距离遥远的外部股东。前一极端需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规制,后一极端则完全符合公司法人人格权的应用。我们认为之所以有前一情况的存在是由于传统经济条件下“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至上”原则的影响,母公司作为投资者拥有过度权利。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以“法人财产利益最大化”为治理原则,通过“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来激励约束法人企业的企业家行为的方式完全符合公司法人人格权制度,股东的权利被限制在一个相对消极的范围内,企业家以各自的保证金对其法人企业的权利与责任负责,企业的法人人格与企业家的自然人人格关联增强,减少了治理边界模糊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加重责任制度)并不是最佳的公司制度安排。法律上沿用公司法人人格权,通过“企业家保证金账户”的制度安排解决治理边界模糊问题更加符合信息经济的特点。

3.相关法规制度的配套整合

“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模式设计与现有的法规制度并不完全配套,需要做一定的调整以保证该模式的适应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公司法》、会计制度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职能范围的相关变更;企业家保证金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设计,以及账户——股权转换上的会计处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的相关改变等。此外,企业家权力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同时为了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法规制度配套整合,主要包括建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独立,以及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制度建设等。

注释:

①这一概念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概念比较相似,都是强调企业潜在的获利能力。但是,企业价值具体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股票价值和债券价值之和),而我们认为股票和债券价格往往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未必能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真正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资本市场是非理性的,那么,企业价值这一概念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我们提出的企业法人财产最大化的概念并不完全依赖资本市场的评价,更多的是强调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盈利能力。此外,在信息经济条件下,企业出现边界模糊的趋势,我们强调“法人”这一概念也是为了更加明确企业的治理目标。

②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因此,我们认为能否达到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或得到超额利润是企业法人财产最大化的基本保证。但是,鉴于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因此,在处理上辅之以其他财务指标,并且通过风险贴水θ这一项的调整相对能够确立一个合理的参考值来对企业家的行为进行约束与激励,具体操作中可能有更灵活的处理方式,本文更多的是提供一个原则性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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