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户丁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户丁考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户丁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常用词语。至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它又增添了新的含义。有关户丁的考释,以往的研究并未叙及。本文拟以遗存的明代文书档案为主,结合文献记载,对明代户丁的含义,特别是其社会经济方面的含义,试作一考察。
一、户丁的一般含义
户丁一语,明代以前一般指一户之下的成丁男子。《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三月载:“己未,括木速蛮、畏吾儿、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丁为兵。庚申,括北京鹰房等户丁为兵,蠲其赋,令赵炳将之。”(注:《元史》卷五《世祖本纪》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6年版。)《元史·食货志》亦载:“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注:《元史》卷九三《食货》一。)这里所言户丁,又有与驱丁相对之意,户丁指一般民户之下的丁男,驱丁则指驱口即奴婢户下之丁。明代户籍与赋役的基本册籍黄册所载内容,分为人丁与事产两大项。人丁一词含义较广,包括男女人口。其中男称丁,男子十六至六十岁为成丁,其余为不成丁;女称口,成年妇女为大口,不成年妇女为小口。从遗存的其他明代文书来看,男丁亦有以口计的情况。明后期一条鞭法的赋役文书中多载有“成丁”几“口”的文字。在明代的政书和文献记载之中,对成丁男子,一般多简称丁,或成丁、丁男等。有关户丁的提法并不为多,其含义,一般仍多指一户之下的成丁男子。例如,《明英宗实录》载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九月事:
(庚午)免德胜关富户原籍户丁徭役。时耆民翟原奏,本关富户王礼保等一千四百五十七户,俱系各布政司府州县取来填实京师,岁久贫乏,乞免原籍户下徭役供给。奏下行在户部,议免二丁。从之。(注:《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庚午条,台北中研究史语所校印本1968年版。)
正德《大明会典》载:
(正统)七年,令天文生、阴阳生俱免差役一丁。陕西土军、土民余丁,若户丁有在边操备者,亦免杂泛差役。(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七·户口三·优免差役》,〔日〕汲古书院1989年版。)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五·户口一·丁口》。)
《明世宗实录》七年二月载:
己未,户部条上大学士杨一清所题屯政事宜:……一、补屯丁。今军伍消乏,屯丁甚寡,宜下清军官将逃故军士清解,其有户丁愿随伍者,听。(注:《明世宗实录》卷八五,嘉靖七年二月己未条。)
《明世宗实录》三十九年十月载:
(戊戌)户部尚书高耀等议上大造黄册事宜:……一、攒造黄册之人,旧以里长户丁奸民充之,习为飞诡隐漏诸弊。今后许十里长于小民户内保举有身家通书算者应用。(注:《明世宗实录》卷四八九,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戊戌条。)
很明显,这些文献中所述户丁,均为一户之下的成丁男子,并且是指丁男个人而言的。这一点无需多加考释。
二、徽州文书中所载户丁
然而,明代户丁一语的含义又不止于此。从遗存的明代契约文书所载来看,户丁并非仅仅指丁男个人,亦指一户,确切地说,乃是指正式载于官府册籍户头之下的子户而言的。相当多种类的文书所载均可证明。
嘉靖三十一年徽州府休宁县郑广税契尾载:
直隶徽州府休宁县为陈愚见筹边饷以少裨安攘大计事,奉府帖奉户部札付前事,内开一应置买田产之家,照契书银两多寡,随宜坐以税银,亦要陆续解京,以备边用。仍造税粮青册,明开过割人户田亩粮税各数目,随黄册同解赴司查兑,仍行严法稽查,不许花销浪费,中间买田产人户,如产业已经过割,而无税银贮库,即系官吏侵费,定行从重参究治罪,奉此。又奉抚、按察院札,案仰今后买业人户,该纳税银,照依定议,每价壹两,追收税银叁分贮库,年终解府类解,但有人民收买产业者,不行报税,依律合追价银一半入官等因,奉此。除依奉遵行外,今据本县五都五图户头郑才旺户丁郑广,于嘉靖××年×月买到本都×图户头郑承户丁郑社长户内,用价银壹两捌钱,该税银伍分四厘,今给天字八百七十九号契尾,粘连印发。须至出给者。
右给付买主郑广收执。准北。
嘉靖三十一年四月初八日给。
县(押)(钤数方“休宁县印”)(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嘉靖三十一年休宁郑广买田税契凭证》,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
该契尾所载表明,郑广为郑才旺户头之下的户丁,郑社长为郑承户头之下的户丁,郑广购买了郑社长的土地,二者虽都称户丁,但并非代表个人。从该契尾前部分所载文字不难看出,其所录事宜是户与户之间发生的交易,他们都是作为“置买田产之家”、“买田产人户”或“买业人户”而登录于契尾之上的。契尾系明清时代业户置买土地之际赴官府纳税的凭证,皆由官府印制。该契尾的大部分文字系雕版印刷,只有少数文字为墨迹填写。其中“户头”、“户丁”等字皆系印刷字体。户丁作为户的代表,而出现在当时官府印刷的大量使用的文书之中,正说明了它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同类文书嘉靖三十一年休宁吕文曜税契尾载:
(前略)今据本县一都七图户头吕文曜户丁(空白),于嘉靖××年×月买到一都四图户头张廷永户丁张积户内,用价银十五两五钱,该税银四钱六分五厘,今给宙字一千六百十二号契尾,粘连印发。须至出给者。
右给付买主吕文曜收执。准此。
嘉靖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给。
县(押)(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嘉靖三十一年休宁吕文曜买产税契凭证》。)
前引郑广税契尾所载是户丁与户丁之间发生的交易,而该契尾所载,则是户头吕文曜与户丁张积之间的田土买卖,在这里户丁与户头也都是作为户与户之间而发生交易的。
《隆庆六年刘澳沐推单》所载亦是如此:
二十五都四图今将本图田产开除于后。一户刘仲兴户丁澳沐,今将除民山×厘×毫,土名社公山。(空白)今已推入二十七都一图游景荣户下为业。
隆庆六年又二月十一日里长吴世重□□附。(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隆庆六年刘澳沐推单》。)
该推单所载,是户丁刘澳沐在出卖田土之后,正式将其田产从本图户下开除,同时推入卖主所在图户下。这也是户丁与其他户之间发生的交易,一桩作为户与户之间的田土买卖交易及其推收活动。
再从万历清丈之际印发的、核实各块田土业主的“归户票”所载来看,亦可明了户丁的性质。如《万历十年汪保分亩归户票》:
分亩归户票
贰拾肆都贰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清查分亩,给发小票,业人亲领,前付该图,亲供归户。仍执凭票。
计开
丈过土名所坞,恭字一千三百五十五号,计积一百叁拾贰步叁分壹厘五毫,下则田税五分零玖毫,系本都一图九甲汪保户,见业户丁(空白)。
执此票证。
万历拾年七月二十三日公正洪良法票(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万历十年汪保分亩归户票》。)
该归户票给发的汪保户不系户丁,但票上却印有“见业户丁”一项。而《万历十年吴玄湘等归户票》中“户丁”项下即登有业户姓名:
五字号归户票
贰拾叁都玖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清查分亩,给发小票,业人亲领,付该图亲供归户。执此凭证。
计开
丈过五字贰千伍百六号,土名影山下,应拟下则地玖拾四步六分四厘,该税贰分柒厘○四丝。给付本都本图一甲吴大兴户丁玄湘、应泰存照。
万历拾年八月十五日 图正 吴继宁 票(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万历十年吴玄湘等归户票》。)
万历丈量归户票中,在“户”之下多明确印有“户丁”或“见业户丁”一项,业主姓名或填在“户”处,或填在“户丁”处,说明户与户丁在作为独立的土地所有者一户这点上,性质是相同的。而在《万历十年吴玄湘等归户票》户丁项下,又登录着两个名字,更证明户丁一项不是指单个男丁,而是一户。
此外,徽州文书遗存的明后期相当多的“割税票”、“收税票”、“收税会票”、“推收照会票”等,在“户”之下都印刷有“户丁”一项,并多填有姓名。例如,《万历十九年祁门冯志义割税票》载:
割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据×都×图×甲下户丁冯志义卖与西都×图×甲××户户丁谢××该地三厘,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割税,推入本户造册当差。敢有刁难者,许呈禀重究。须至票者。
万历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户
县(押)(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万历十九年祁门冯志义割税票》。)
《崇祯十七年戴盛户收税票》载:
收税票
拾捌都拾壹图遵奉县主爷爷为攒造黄册事,据本图一甲一户戴盛户丁(空白),一首字八十二号,计田税壹亩正,土名湖田,系崇祯捌年三月买到十五都叁图十甲朱五常户丁廷模户下,麦贰升壹合四勺,米伍升叁合伍勺:
崇祯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册里戴泰
书手胡宗化
契尾字号算手戴茂票
(后批)十七年入国兆户转收回元贞户(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四《崇祯十七年戴盛户收税票》。)
在种类和数量都相当多的标印有“户丁”文字的徽州契约文书中,尤其能够说明户丁性质的,是有关本户的户丁与户丁之间推收土地与钱粮的文书。如《天启元年吴大兴户地税推收照会票》载:
推收照会票
二十三都九图遵奉县主攒造黄册事,据本图〔一〕甲一户吴大兴户丁吴世顺,一收×都五字三千四百八十五号,土名李回坵,一则地税五厘正,于天启元年三月买到本都本图本甲本户丁吴元吉,麦(空缺)米(空缺)
天启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册里黄金扈
书吴光达
算邵胡(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四《天启元年吴大兴户地税推收照会票》。)
而《崇祯十年吴世顺本户推收票》中,通栏大字印刷的文书名称即称《本户推收票》,并明确标有“户丁一户”的字样,其文如下:
本户推收票
二十三都九图遵奉部、院事例,蒙县主爷佥点攒造黄册实征事,据图内一甲吴大兴户丁一户吴世顺,一收万字一千○四十九号,土名赤山脚,一则山税贰厘正,于十年五月买到本户吴世昆户丁瑞雄,麦(空缺)米(空缺)
里黄时化
崇祯十年九月日册书吴翔
验印契尾字号 算胡同伦
契□银(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四《崇祯十年吴世顺本户推收票》。)
这两份文书告诉我们,在本户的户丁与户丁之间,与当时一般的户与户之间一样,也存在着土地买卖关系,并且亦需明白推收过割。这表明,户头之下的各个户丁在经济上是独立的,其相互发生的经济关系和需要在官方履行的手续,亦与一般户与户之间相同。此外,在攒造黄册推收过割之际,同一户下竟印刷有“本户推收票”,这既表明该户户丁众多,无疑也说明当时户丁户存在的普遍性。
总之,在遗存的徽州契约文书中,有颇多种类和数量的文书,在有关业户户主的项目之下,多列有“户丁”一项,且系印刷字体。这类文书大多属于土地清丈、土地买卖和税粮过割之类的文书。这类文书所载清楚表明,当时户头之下的户丁,是占有土地、有权买卖的土地所有者;户丁与其他户之间发生经济关系时,在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这一点上,与当时一般户的地位是相同的;户丁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也得到官府的承认。户丁不只是指单丁个人,实作为户头之下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即子户而存在的。
三、福建保甲文册中所载户丁
那么,作为户头之下的子户而存在的户丁,是否是明代徽州一地独有的社会现象呢?并非如此。在保存至今的明《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注:《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藏,系该部所藏明代文书的一部分。梁方仲先生在《明代黄册考》(载《岭南学报》第10卷第2期,1950年)一文中附有该文书部分照片,并认为它是明代“嘉靖四十五年福建泉州府德化县的黄册原本”,其中照片之一被中外学者广泛引用。《中国大百科全书》又将其作为“明洪武赋役黄册”而采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Ⅰ·户籍》,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2年版)。其实,该文书并不是德化县的,而是永春县的;它也不是明代的黄册原本,实为保甲文册。参阅拙文《明代黄册底籍的发现及其研究价值》(《文史》第38辑,中华书局1994年版)、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三章《明代黄册原本考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户丁”一语亦频频出现,并且户丁均是作为“一户”而载于该册之中的。
首先看一下《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所载格式和具体内容,兹按原格式抄录其中两页文字如下(原文为竖写):
第拾贰甲猿步村
一户林育胜民籍系本都里班李汉甲首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罗瑞贤民籍系本县捌都里班林鸾甲首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郑汝爱民籍系本都里班郑甫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郑童仔民籍系本都里班郑甫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王宗仰民籍系本都里班王琚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周文六民籍系本都里班陈发甲首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陈德传军籍系本都里班郑甫甲首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陈仁用军籍系兴化卫屯军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林和忠军籍系兴化卫屯军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林和静军籍系兴化卫屯军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林椿军籍系兴化卫屯军成丁壹丁耕田
※ ※ ※
第贰拾壹甲
一户郭定秀军籍系本都里班郭赐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郭定异军籍系里班郭赐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郭尔逊军籍系里班郭赐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郭定美军籍系里班郭赐户丁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林吴兴民籍系里班林荣养男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陈秉德民籍系里班苏汝洁甲首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邓贵和军籍系龙岩县万安里寓居本都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叶进昌系里班林洪招养男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陈秉富民籍系本都里班陈宁伯甲首成丁壹丁耕田
一户张饶亮民籍系本都里班郭赐甲首成丁壹丁耕田
《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是该县将其编制的所属各地基层的保甲组织向上级官府呈报的一种册籍。这种保甲文册的基本特点是,以人户居地为次进行编甲,凡是在当地居住的各类人户,不论其原编里甲如何,也不论“寓居”、“移住”、“招住”、“佣雇”,以及卫所屯军等,均按其实在居止编入甲内。因而以人户丁粮为准而编制的黄册里甲组织遂被打乱,绝大多数是一村编为一甲。其次,论丁编甲。编入甲内者均为成丁。第三,每户登载的内容不但有原籍、来历,而且还有其所从事的职业,如“耕田”、“教读”、“耕读”、“裁缝”、“开铺”等等。第四,各户下没有税粮;外郡人虽正式编入甲内,但却申明当原籍差役,编甲的目的不是为了纳粮当差。海瑞在任淳安知县时期(嘉靖三十七年至四十一年,公元1558-1562年)颁行的“保甲告示”中说:“察院近行保甲之法,止论居止人户,年至十五以上,尽行开报,为保为甲,不论原管都图册籍。盖原该管都图人户,今有迁徙,又有他方来此为工、为商、雇工、流寓之人。故又立为保甲之法,以讦奸细,联涣散,使尔等出入相友,急难相救,亦即古者井邻里邑比闾族党之意也。尔等可照发去式样,照依居止次序编甲。”(注:《淳安知县时期·保甲告示》,《海瑞集》上编,中华书局1962年版。)可以看出,《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的编甲特点,与当时通行的保甲之法原则颇为相符。
《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所载,正反映了明代后期农村村落各种人户杂处混居的一种实际状况。该册所载各类人户有:里长(该册中多称“里班”)户、甲首户、户丁户、卫所屯丁户、外县移居(包括招住、寓居)户、养男户等。其中户丁户与其他各类人户一样,均是作为一户载于册中的。表明户丁户是当时农村普遍存在的各种独立人户之一。而且,一些户丁户在一户之下登录有“成丁贰丁”,如“一户吴兴唯军籍系本都里班吴德户丁成丁贰丁耕田”、“一户林铎民籍系林观普户丁成丁贰丁耕田”等等。这更说明,户丁户并非指单丁个人,而是指“一户”。
现存《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为一残册,相当多甲中所载皆有不同程度的缺佚。以册中现存资料为据进行统计,其各类户别数量及所占比例如下:
户别
里长户
甲首户
户丁户
屯丁户
养男户
移居户
其他户
总计
户数 21 433 291 139115 8
890
%
2.3 48.7 32.7 1.5 1.0 12.9 0.9 100
虽然这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但从中亦可看出当时各类人户所占的大致比例。按该册统计,各类人户总计890户,其中里长户21户,占2.3%,这是由于里长户在当时农村中本来就是少数,又因该册中里长户缺佚尤多的缘故。甲首户最多,计433户,几占总户数的一半,这是由于黄册里甲编制中甲首户最多,每里110户中有100户甲首所致。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户丁户的数量也相当多,计291户,占总户数的32.7%,近1/3。这充分说明了当时户丁户的存在绝非是个别现象,而是相当普遍的。此外,外县移居户,包括招住户、寓居户,其数量也不少,达115户,占12.9%,说明当时农村人口相互流动的程度亦值得注意。
如果我们对该册所载户丁户的所属户头情况作进一步分析,还可发现,其中属于里长(里班)户下的,如“一户郑汝爱民籍系本都里班郑甫户丁成丁壹丁耕田”、“一户林俊七军籍系本都里长林元统户丁成丁壹丁耕田”等,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而属于甲首户下的只有极少数。在该册所载291户户丁户之中,属于里长户下的282户,属于甲首户下的仅有5户,有4户隶属情况不明。户丁户的户头绝大多数为里长户,这一事实对于我们了解其形成原因具有重要意义。如众所知,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68年)后所实行的黄册里甲制度,“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也就是说,里长户一般均系农村中丁粮众多的人户,即多为大户人家;而在甲首户中丁粮多者则是极少数。明代户丁户的形成,首先即与大户人家人口和土地众多有密切关系。这一点,从永春县保甲文册所载亦可看出。该册所载一个里长户下的户丁户数,一般都有4、5户,或有7户、10户,甚至有10户以上者。如里长萧佛赐户下的户丁户共有14户,而里长郑廷魁户下的户丁户竟达16户之多。这些拥有众多户丁户的里长户,绝大多数都是丁粮多的大户人家,乃无疑问。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历来都存在着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而又几世“共爨”(未分居),即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这种大家庭,对其众多的人口和土地都采取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而这在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时代,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由于其在家族内实行公有制,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这在私有制为主的封建时代,更大大地影响了生产的积极性。因此,自秦以后,这种累世不分居的大家庭,历朝历代毕竟是少数。而一般家庭,乃至大户,当人口众多之际,弟兄遂实行分居,其土地财产即按诸子均分制的原则而被分割,从而形成了许多经济上独立的新家庭。这是普遍现象。但另一方面,由于官府的赋役政策,以及宗族势力的影响等原因,许多大户虽已析产,却未正式分户。所谓官府的赋役政策,如明王朝即规定,凡军户、匠户不许分户(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对一般民户,政策上虽许析产,但必须经官府批准,才算正式立户。这主要是为了保持现有人户的稳定性,以保证其赋役有稳定的来源。所谓宗族势力的影响,即作为宗族势力的一方,更是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护封建大家庭的稳定。对已经析分为若干个独立家庭、正式立户者,则实行聚族而居;对虽已析分而尚未正式立户者,多采取分爨同居,利用宗族的力量来尽量维系原有家庭的稳定。在这类家族中,往往还存在相当数量的尚未分析的众业、族产,以作为宗族势力维系家族成员不散的物质基础。总之,在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封建社会里,析产分户已成为一种历史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又由于官府的赋役政策以及宗族势力的影响,致使许多大户析产而未正式分户,往往形成一个大户之下包含众多经济上独立的子户这种状况。所谓户丁,在一些场合之下,实际上即是指这种大户之下析产而未正式分户的子户而言的。另外还应指出的是,《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所录291户户丁之中,载明户头为军籍者149户,为民籍者137户。这说明,虽然明王朝所定军、匠不许分户的政策,对明代析产而未分户状况的形成影响很大,但这并不是根本原因。民户之中析产而未分户的现象亦相当普遍。故户丁户所指亦包括民户等在内,从而表明了明代户丁户存在的普遍性。
四、小结
综上所述,明代户丁一语的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指一户之下的成丁男子。第二,指大户之下析产而未正式分户的子户而言。第三,从赋役制度方面说,户丁一语亦具有职役之意。叶春及说:“力役出于力也。故身有役,为里正,为乡老,为甲首,为户丁,以追征,以勾摄,以供办正役也。”(注:《石洞集》卷三《惠安政书二·图籍问》,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显然,叶春及在这里是从职役的角度来谈里正、乡老、甲首和户丁的。当然,这里主要是说力役,但仍可看出,户丁也与里正、乡老、甲首等一样,亦是一种职役。
明代户丁亦指大户之下析产而未正式分户的子户而言这一点,在明代经济史、社会史等的研究中应予以注意。它表明,当时一个大户之下包含众多经济上各自独立的子户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这对于了解当时的人户构成与经济形态,以及重新阐释传统的大土地所有制和地权分配概念,揭示在宗族外衣之下所掩盖的阶级关系,及至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等等,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