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所有制结构的重新认识和划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而这方面的理论工作却没有跟上实践的发展变化。在有关所有制结构,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划分及评价等诸多方面,理论界都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一些政策和具体做法也存在着混乱。澄清理论上的争议、实践中的混乱,对于正确评价各种经济成分的地位,合理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有着更加重大的意义。
一、概述
我国当前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多元结构,它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目前对这种结构的标准叙述是这样的: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非公有制经济两部分组成。其中公有制经济又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两种经济成分,全民所有制当前的实现形式是国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利用外资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成。对于公有制经济分为国有和集体,我是完全赞同的;而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划分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划分为公有和非公有两部分,则有不同的意见。依照按生产资料所有者性质的不同来确定所有制性质及划分所有制结构的原则,我认为:首先,将“私营经济”改称为“私有经济”能更好地反映其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本质特征。其次,没有必要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分列,应统一称为私有经济。再次,外资经济成分可以一分为二:能明确是属于私有的部分归入私有制经济一类,其余部分则归入混合所有制经济一类。最后,顺理成章地,应该将整个国民经济划分为三大部分,即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二、“私营经济”应改称“私有经济”
“私营经济”这个词是我国在探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的过程中,对于私有制经济的一种变通的提法,用它作为一种所有制类型的名称不甚妥当。像“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一样,它也应是一个过渡性词汇。现在,市场经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是到了让“私有经济”这个词来取代它的时候了。再者。“私营”从字面上看就是私人经营的简称,这极容易让人误解为:它与“国营”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均指经营方式而言。在所有制结构中,每一项内容都应是生产资料的某一种占有形式,专指“所有”,而非“经营”。将“私营经济”放在其中,与国有经济等并列,既不对称,也不合逻辑。我们已经用“国有企业”的说法代替“国营企业”,以更加准确地表达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当前的实现形式,我们也应当用“私有经济”这个词来取代“私营经济”,以更加准确地表达目前我国的私有制经济成分,使之名实相符。
三、个体经济应并入私有经济一类
既然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属于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经济成分,那为什么又要将个体经济单列出来呢?这和改革开放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探索过程有关。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直到70年代末的20余年间,经济生活中已几乎不存在私有经济这一经济形式。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发展生产力,我国实行了允许和鼓励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促进了城乡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其中一批经营有方的农村专业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逐渐演变成为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有制企业——我们将其称为“私营企业”,于是才有了“私营经济”这一委婉的称谓。另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部分小型公有企业逐步转变为实质上的私有企业。二者相加,带来了十几年来,私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作用不断增强,部分私有企业的规模已经扩大了很多,甚至出现了企业集团。然而,不论是个体经济,还是私营经济,也不论这些私营经济中的企业是由私人收入资本化而来,还是公有经济私营化而来(实质是由公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究其实质,都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因此,可以统称为私有制经济成分。只不过按其经营规模大小的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个体经营户、小型私有企业、中型私有企业和大型私有企业等,类似于将国有企业分为小型国企、中型国企、大型国企和特大型国企等;而对于是否存在剥削,则不必再作为划分的一条主要依据。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法规政策等措施,对私有经济的消极一面加以抑制,对其积极一面大加鼓励,使之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四、取消“三资企业”的划分,将其分别划入私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
我国的外资经济包括三个部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三资企业”这个词,实际上是随着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工作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个并不科学准确的笼统的称谓。由于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三资企业中的“中资”绝大多数是国有资本,“外资”绝大多数是资本主义的私有资本,而采用的经营方式也基本上是按国际通行的资本主义的方式,于是我们将其定性为国家资本主义。近年来,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这里暂且不讨论“外资”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资本,当然它绝非我国的公有资本)。“中资”中非国有资本大为增加,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中也大量地引进外资,合资的主体和方式都更加丰富多彩。再看“合作”与“合资”,很大一部分中外合作企业实质上是合资企业,只不过外方投入的是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管理方法、销售渠道,等等),而非有形资产;如果某企业与外方是真正的合作关系,那该企业的所有制归属就应该由它自己的性质来决定,而与合作者的性质无关。所以,我认为在谈论所有制问题时,只有中外合资企业有资格,中外合作企业则“没有份”。最后,不妨将“外资”全部定性为“私有”,这样,外商独资企业完全归入私有经济一类,合资企业按其内部所有者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含有公有经济成分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部分是不同私有制主体组合而成的私有经济。
五、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独立出来,与国有经济、私有经济并列为国民经济的三大部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推行,我国很大一部分经济实体已经不是纯粹的姓“公”,或者姓“私”了,而成为既有公有经济成分,又有私有经济成分的混合经济成分,越来越多的股份制公司(如国有参股公司等)就属于这一类。而且,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这种混合经济成分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壮大。这类经济成分在性质、形式、政策地位和实际运行等方面,与单一的公有经济或私有经济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基于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单独提出来,与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并列。所谓混合所有制,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原生所有制通过并立、重组而产生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国际上,通常都将股份公司视作混合所有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股权公开上市流通,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自由买卖这些公司的股票,于是这些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就只能用“混合”二字加以说明。
这样,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便如下图所示。它更准确地描述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所有制结构的实际状况。
六、重新划分所有制结构的意义
这种新的所有制结构划分,对于当前的改革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扬弃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对所有制结构所做的过渡性的论述,彻底地确认了私有制经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正是因为担心私有制在中国成不了正统,难以长久,许许多多的私有企业才纷纷戴上“红帽子”吗?为私有经济正名,将会有力地促进其发展。这种划分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转机建制。搞好搞活国有企业,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如何分离则是理论和实际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例如,单就“国有民营”这一提法,就有不少争论。其实,一旦将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范畴正确界定,这个问题的解决会容易得多。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同样一种经营方式也可以服务于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而无论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对所有制本身的性质是没有影响的。对国有企业而言,就有国营、民营和外资经营三种经营方式可供选用,根本动摇不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属性。只要某种经营方式有利于某个国有企业增强活力和提高效率,那就是适合这个企业的方式,对这种方式的选择就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及各种所有制本身进行重新界定和划分,明确私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互相促进的所有制形式,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有较大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