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冲突及其处理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冲突及其处理

吴黎静[1]2001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冲突及其处理》文中研究表明l 学校编码:10384 分类号 密级回 学 号:9805025 UDC回2<力 士么回 士二d

梁莹莹[2]2008年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文中认为在当今的国际商贸活动中,信用证业务被广泛的使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特点,导致了实践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这一原则进行欺诈。为了防止欺诈的产生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以此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本身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来说是一种补充,关于此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国际范围内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判例虽已不在少数,但是尚存在诸多不甚合理的地方,有必要借鉴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此来提高和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体系。文章首先概述了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及特点,指出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及其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联系,并分析欺诈例外原则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适用条件和对其排除适用的情况;其次就美国、英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和国际商会的有关信用证方面的规定等叁方面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阐明美国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领先于世界各国,英国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原则适用的严格态度,国际商会对于该原则的回避态度;再次,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作出的规定,以及通过结合我国审理有关信用证欺诈案件程序和最终判决详细论述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提出缺乏有关信用证立法、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对于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不够、司法程序缺乏对有关当事人的维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有针对性的建议我国司法可以在信用证法律制度建设、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银行正当履行拒付权利及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等多角度加以完善。本文的特点在于就目前国内外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作了全局的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尤其部分内容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才生效的UCP600的规定来分析的,有很好的时效性。

邹群[3]2006年在《论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文中提出在当今国际贸易支付体系中,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最安全的一种支付方式,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主要有出口商利用假单据对进口商的欺诈、进出口商对银行的欺诈、进口商运用软条款对出口商的欺诈等。目前,国际上对前两项问题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也找到了比较明确的救济途径。但是对第叁项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对外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对外贸易规模也日益扩大,信用证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软条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许多不法商人实施欺诈或诈骗的重要手段,不仅给信用证相关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支付功能。20世纪90年代以来,理论界和实业界以及相关机构对信用证软条款方方面面的争论和探讨一直没有停止,却始终没有找到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国际权威机构至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本文以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理论为基础,采取比较分析法、实务分析法,综合各种观点,从不同层面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以下观点: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定性应该站在全面和主客观相结合的立场上;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信用证软条款欺诈也可以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救济;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手段和措施,希望信用证制度能够朝着更加健康、完善的方向发展。

徐娟[4]2004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探讨》文中研究表明被誉为“商业天才的创造”的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架起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桥梁,巧妙地把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拓展了银行职能,保证了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银行信用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这一制度解决了由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遥远的距离而导致的相互不信任的矛盾状况,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这一机制能够历时数百年而经久不衰的原因在于它有赖以存在的基石——“独立抽象性原则”。 此原则要求在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中,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而存在,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信用证只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独立的合同。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之外。但正是由于信用证所具有的独立抽象特性,给不法商人造成了可趁之机,利用信用证交易固有的缺陷,加之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致使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作为信用证存在的基石-独立抽象性原则开始受到严峻挑战。信用证欺诈具有高利润、低成本及低风险的优势,使得信用证欺诈泛滥。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以及开证行的利益,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业秩序,一些国家的判例和成文法对此做出了适当的反应,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认为当出现信用证欺诈时,应当允许原则有例外,跟单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例外原则也就应运而生。欺诈例外原则不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该原则必要的补充。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如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就成为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易错过遏制欺诈行为的时机;适用条件过于宽松,则会冲击乃至摧毁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开始用欺诈例外原则来保护申请人及银行的<WP=4>利益,但是,法院对信用证欺诈予以痛击的同时,错误适用甚至滥用该原则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我国银行的对外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上的矛盾,皆源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其具体表现也丰富多样,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很大空间。这一特征贯穿体现于整个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中,如何界定欺诈,申请人应该如何提供相应的证据均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正是因为欺诈例外原则这一显着的特性,使得认定标准产生分歧,导致在适用上产生混乱。事实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上的不当现象, 信用证的冻结和止付已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本文正是从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基本理论入手,在确认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其特性,以域外法研究为依托,考察各国的相关规定,比照中国立法,反思中国信用证例外原则的适用,从而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对怎样正确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提出自己的建议。中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研究刚刚起步,现实中很多问题尚未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对欺诈例外原则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探讨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比较的、实证的、逻辑的方法,综合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比较法学对欺诈例外原则进行研究,分叁章进行论述。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理论,这章分两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从界定信用证欺诈例外着手,详细列举了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接着探讨了信用证欺诈中的基础法律关系,着重阐述了当事人之间,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明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了这个基本原则的局限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信用证欺诈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理基础。通过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以及UCP500的研究,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存在的基础,着重说明此原则的不确定性,并论述了什么是独立抽象性原则以及该原则在客观上形成的对不法受益人的“保护”,从而导致信<WP=5>用证欺诈的泛滥。由此对引出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不确定性进行分析阐释。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域外法律规范考察比较,此章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在英美法系中,这部分包括英美法系中欺诈例外原则的基本理论及其起源与发展,同时比较两国的欺诈例外原则的相关规定,以此作为我们的借鉴。此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美国的欺诈例外原则进行考察,主要有叁点:1、通过对美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里程碑似的判例,重点分析欺诈例外原则的基本原理,同时考察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起源。2、通过详细考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 信用证》的成文法规定,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发展。3、总结出主要理论,以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理论新的发展趋势,并对此进行评估。第二部分:对英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判例法上的研究。重点通过考察几个有代表性的判例,来分析欺诈例外原则的英国法渊源。第叁部分:就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美国和英国的相关规定作比较研究。从分析基本要素入手,探求英美法律就欺诈例外原则规定的不同之处,重点从欺诈的主体、欺诈?

王琳[5]2017年在《论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保证了信用证支付的便利安全,使之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普遍使用。独立抽象原则将信用证与基础交易合同相分离之特点,为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缝隙。若是不加以遏止会动摇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生命线的地位,降低此种支付方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削弱其原本的支付功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欺诈例外原则及成因和实践情形;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尤其关注其适用条件和豁免情形;第叁部分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进行展开,从银行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并从信用证诈骗角度,讨论了欺诈例外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演进,对《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范性和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就我国欺诈例外原则的完善,提出了一些个人己见。全文注重理论与实务的整合,结合国内和国外规范及实践提供一种有限度的创新性研究。

瞿飞虹[6]2009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所奉行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使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使银行摆脱了复杂的贸易纠纷,但该原则同时又为信用证欺诈行为留下了空间。信用证欺诈不仅侵害了进口方和银行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经济秩序。因此,欺诈例外制度作为信用证交易的救济措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发展相一致的。美国从19世纪开始使用信用证,一百多年的信用证实践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UCC)是唯一一部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成文法典。而且美国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也是众多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竞相学习、借鉴的对象。2006年10月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欺诈例外规则作出任何规定,这更加奠定了《统一商法典》在此领域的权威地位。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司法解释。其中有关欺诈例外规则的内容则既借鉴了美国在此领域的有益经验,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从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价值这个角度出发,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辅之以比较、归纳、案例分析法等,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概述,先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信用证欺诈形成的原因,再通过一个经典案例阐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其理论基础,最后评述国际法上规制信用证欺诈的现状第二部分阐述美国法上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其中通过对修改后的UCC5的分析,确定了叁种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情形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又通过对美国法上的一个经典案例的分析,阐明了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标准——实质性欺诈的含义。第叁部分对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的禁令救济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研究。首先,通过研究禁令的基本理论廓清禁令的含义、性质和种类;其次通过非禁令原则的阐述解释了各国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给予信用证欺诈以禁令救济的原因;然后将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关于法院颁布禁令的条件按照是否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总结归纳为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最后说明了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中给予禁令救济的诉讼程序。第四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规定》入手,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阐明了美国的欺诈例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比较总结了《规定》借鉴的成功之处、对UCC的突破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美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针对于欺诈的认定、第叁人实施欺诈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银行不予兑付的义务等叁个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何浩基[7]2008年在《信用证止付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但其所遵循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为欺诈分子提供了温床。为了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相继发展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除了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没有统一的规制信用证欺诈的成文法,同时实践也比较混乱,法院动辄发布冻结令禁止银行对外付款。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我国银行界的国际声誉。信用证欺诈案件的频发以及上述问题,使得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止付令救济措施存在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笔者主要运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从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采取止付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入手,提出我国在信用证欺诈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的拙见,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共计叁万余字,除前言和结论,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止付令概述”,本部分首先分析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指出信用证欺诈与独立抽象性原则本身的切合,自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确立之日起,信用证欺诈也随之伴生。然后介绍了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对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的介绍为引子,分析了止付令的法律性质,同时对止付令以外其他救济措施亦作了简单介绍,区别扣押令、冻结令和止付令,从而廓清止付令的含义、性质和特征。论证了我国在实践中以冻结令止付信用证是不当的。第二部分“信用证止付令的法律规定”,本部分介绍了海洋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止付令的法律规定,以欺诈例外的视角论证了止付令是为了弥补信用证制度本身缺陷,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作为反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存在的。第叁部分“法院发布信用证止付令的条件”,本部分主要对发布止付令的实体条件进行了比较研究。阐述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签发止付令的条件并进行了评析。说明了欺诈与合同中的一般违约不同,明确了法院签发止付令是由于存在欺诈例外,论证了旨在保护善意第叁人利益的禁令例外原则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其中英美法国家对认定欺诈所要考虑的条件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信用证止付令的法律效果”,以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法院止付令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论证了法院止付令对开证行的效力,以及法院不当止付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指出法院忽视对善意第叁人利益的考虑而止付信用证将会陷开证行于尴尬的境地。第五部分“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的立法现状和思考”,通过对我国信用证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和评述,指出我国法院止付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布止付令须注意的问题。应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并适度运用欺诈例外原则;对欺诈的认定、证明责任等要采取合理的标准,不宜过松,为法院发布止付令设置限制以维护信用证制度;在程序上维护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对信用证和信用证项下汇票予以适当关注。

王夏梦[8]2017年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其最大的优点即在于它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不受基础合同的束缚,仅凭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作为付款条件,大大降低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中的交易风险,对卖方来说,这是一种既有保障又非常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独立抽象性也成为各国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然而,固有的机制漏洞也给不法商人留下了欺诈的可能。这些年来,由于国际上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商业欺诈的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动摇了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并且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开展。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对外贸易的历史比较久远,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系统立法和权威判例得到长足的发展并趋于成熟。与此相对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则相对落后。在学术界及司法界的不懈努力之下,我国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但随着案件情况日趋地纷繁复杂,该项司法解释对审判实际的指导亦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图从信用证欺诈产生的背景及理论框架入手,通过比较研究中国与国外主要国家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力求在实务操作中得到引证,促进经贸关系的发展。

于长浩[9]2007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它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卖方的收汇风险,不仅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还为双方提供了宝贵的融资便利。因此,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自产生以来就受到各国商人的青睐,被誉为“国际商业中的生命线”。但是,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也并非十全十美,信用证本身的运转机制在给国际贸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风险。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越来越猖獗,我国也是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国之一,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打击信用证欺诈是必然趋势。本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彻底的分析,从国际条约、惯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有关信用证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吸收、借鉴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思想,并提出了些可行的司法建议。本文共分四章,各章基本内容如下:第1章主要讲了信用证及信用证交易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讲了信用证和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含义,接下来对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交易流程进行了介绍,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其他的交易原则进行了说明。最后一节从发达国家国内法、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我国国内法叁个层面进行了分析研究。第2章的内容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建立、应用和发展。本章主要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基本含义、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在后半部分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和发展状况分别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叁个角度进行了说明。第3章的内容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和豁免。我国是国际贸易大国,在信用证结算上受到欺诈的现象经常发生,深受其害,因此对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进行研究非常重要。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判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适用的宽严不当会对信用证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总结各国经验——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从受益人主观过错、欺诈实质性的确定、欺诈的防范和救济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接下来还对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情形进行了说明。第4章的内容是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和司法建议。本章主要讲了我国信用证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刑法、民法角度分别提出了立法建议,在司法层面上提出了一些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王艳斌[10]2011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与完善》文中提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在国际商业的交往中作用突出。但其在交易中所必须遵循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却为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交易秩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国都先后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制止欺诈。其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及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信用证欺诈的不断蔓延。由于该原则的实质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由国家司法力量介入国际贸易交易关系中,力求在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各国的司法救济措施表现不同,如英美国家的禁令等。我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并不十分完善。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空白。鉴于此,本文从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入手,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包括广义与狭义,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及主要形成原因。分析了如何判定信用证欺诈,阐释了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源在于其独立抽象性原则。第二章论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和产生发展,以及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第叁章论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主体、时间、程序以及适用的实质条件,并详细分析了国内外对于适用信用证例外原则的具体司法措施,提出了我国在信用证欺诈救济领域可以参考禁令制度的设想。第四章分析了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包括具体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立法和司法的现状,提出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当前,我国信用证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立法不完善,欺诈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忽视信用证项下汇票的特殊地位等。本文拟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寻求解决我国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策略,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冲突及其处理[D]. 吴黎静. 厦门大学. 2001

[2].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D]. 梁莹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3]. 论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D]. 邹群. 四川大学. 2006

[4].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探讨[D]. 徐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5].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D]. 王琳. 南昌大学. 2017

[6]. 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D]. 瞿飞虹. 天津财经大学. 2009

[7]. 信用证止付令法律问题研究[D]. 何浩基.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8]. 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夏梦. 上海师范大学. 2017

[9].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法律问题研究[D]. 于长浩.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10].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与完善[D]. 王艳斌.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标签:;  ;  ;  ;  ;  ;  ;  ;  ;  ;  ;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冲突及其处理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