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十字路口的乡镇企业:清华大学乡镇企业转型调查报告研究(二)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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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制:怎样操作?

相对而言,苏南推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基础要好一些,但问题也相当多。苏南乡企的股份化改制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增量扩股,即集体企业原有资产作为“集体股”由企业原隶属的基层政府或社区组织(乡、镇、村等)持有,另向员工集资或面向社会集资作为个人股加入企业资本中,在有些场合下企业还从原集体资产中拨出一部分(一般是清产核资时清出的账外盈余或额外盈利,以及企业的福利基金)作为个人股的配股量化到个人,号称共享股(浙江称优惠股)。一般都规定这种股份只有分红权,不能转移、继承,而且只限以员工身份持有,“人在股在,人走股销”。

另一种形式是存量转换,即企业集到一定数量的个人股(或社会股)后,企业原隶属组织把企业原资产中同等数量的资本抽回另作他用,以保持转制后企业资本总额不变(只是用新吸收的个人资本顶替了被“置换”出去的原企业资本份额)。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这两种形式各有优缺点。增量扩股的好处是可以借转制之机一次性扩充企业资本,转制后企业便可扩大再生产乃至开展新的投资。缺点在于:如果增量扩股的份额不大,则转换机制的效果不明显,因为企业资本的主体仍由原隶属的组织掌握,政企不分的问题依旧;而增量扩股的份额若要大到能起转换机制的作用,则除非原企业资本基数不大(然而果真如此这种企业就会作为“小微亏”而被认为宜于拍卖),否则这样的扩股很可能超出被动员集资者的承受力。例如若要使转制后增量资本占到总资本的30%,就必须扩股43%,等于让员工拿出钱来再建半个厂。这就难怪江苏前两年有一种“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变换形式让干部职工出钱支撑企业”的议论了。我们在W县了解到,在目前新一轮转制潮中,增量扩股已用得较少而渐有被存量转换所取代之势。这也许是吸取前两年的经验教训之故。

而存量转换,即个人投资于企业而“公家”从企业中抽回等量资金,这说穿了就是部分地出售企业(把企业的部分股权有偿转让于个人)。它的优点是在同样出钱的情况下,转换机制、改革产权结构的效果比增量扩股更明显,而缺点是可能发生与出售企业的其他方式(如拍卖、租卖等)相类似的问题。而且,由于以存量转换方式进行的这种“买卖”无法像拍卖法那样进行公开竞争,更不是像拍卖那样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而是一种“动员”式买卖(其实如下文所言,在目前情况下所谓的“拍卖”也常常带有动员性质,而难以规范化。但无疑“存量转换”更是如此。)这就更有可能出现弊端。我们调查的W县苏工集团可作为案例来分析。

苏州五金工具集团公司是由两家生产同一产品(喷灯)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合并而成的。其中黄埭喷灯厂是一家有20多年历史的镇办集体企业,合并前职工355人,年产喷灯17万台,产值2789万元,销售收入2208万元。苏州铁塔喷灯厂是该镇境内一家纯个人入股组成的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1992年才投产,合并前职工60多人,年产喷灯8万台,产值1385万元,销售收入1179万元。由于两厂产品相同,竞相压价销售,有两败俱伤之虞,于是镇里于1995年出面组织合并。合并时清产核资,查实镇办厂固定资产与存货资产共86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431万元;铁塔厂净资产共3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9万元。显然,铁塔厂实力明显弱于镇办厂:它的职工仅为后者的17%,资产为后者的34.8%,其中固定资产仅为后者的2.8%,产量为后者的47%,产值为后者的49.7%,销售收入为后者的53%。

但在合并时,镇上只把镇办厂的资产折成固定资产345万元与存货资产200万元投入,其余资产由镇上“调拨处理”了。而投入的这些资产又只折股200万,作为镇上持有的集体股。其余145万元固定资产与200万元存货算作“借”给公司使用。同时铁塔厂的300万元资产则全部作为私人股投入,股权仍归原铁塔厂的60多名成员。

于是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苏工集团便呈现这样的面貌:公司总股本500万元,其中40%(200万元)为镇上持有的集体股,60%(300万元)为占公司全体职工总数15%的60多名原铁塔厂成员持有的私人股。而其余85%的职工(原镇办厂成员)则从“集体企业”中享受“二国营”待遇的成员变成了民营企业(私人股占大头)中无股权的纯粹雇员,而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没有进行增量扩股的情况下,一个私营小厂与一个镇办大厂“合并”成了一个私人股份占60%而且是少数人持股的新厂,这是典型的“小私”吃“大公”。当然这本身按现行政策没什么可说,因为甚至一个人也可以购买整个集体企业(拍卖制),何况是铁塔厂的60多人,又何况只“购买”60%的股权?相反地如果仍是镇里拥有大部甚至全部股权,那倒是与产权改革的趋势相悖,“转制效果不明显”了。从两厂合并前的表现看,显然铁塔厂要比镇办厂效益高:它仅以相当于镇办厂17%的职工、34.8%的资产、2.8%的固定资产,却达到了镇办厂产量、产值与销售收入的一半左右。因此由铁塔厂兼并镇办厂也是有理由的,何况此案例还不能说是完全的“兼并”。

问题在于这笔交易做得是否公平?在此案例中,原铁塔厂60多人实际上是以私人名义用旧厂资金买下了新厂60%的股份,而镇方除保留200万元股份外,又抽回346万元的资产(不是直接抽回,而是转为债权),这实际上相当于“卖”得的钱。从账面上看,铁塔厂成员投入300万,镇里抽回346万,似乎并没亏。然而原来镇办厂资产共862万元,除了镇里保留为股份的200万和卖得的346万之外,尚余316万即相当于原资产的37%哪里去了呢?

对这个问题,镇上只说是“余下资产及债权、债务由镇上调拨处理”。这里不明白的是:“余下资产”究竟有多少?怎么“处理”了?资产评估时明明说的是加债权扣债务之后的“资产净值”,怎么这里又冒出来“债权、债务”?更令人不解的是镇上在总结时提到此举“确保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时是这样说的:“镇喷灯厂投入的200万元特别优先股保息分红,减少了经营风险。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和借出的流动资产(按即前述由镇里抽回转为债权的346万),每年由集团公司上交租金,风险小,收益稳定”云云,却只字未提“余下资产”的下落。从逻辑上说,这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余下资产已被镇上“处理”掉;二是以镇办厂资本折成新厂股份时给折扣掉了,转制后也就并无什么“余下资产”。但无论哪种可能,都表明原镇办厂在这次转制中流失了37%的资产。

应当说,在一场公开、公平、允许讨价还价的产权交易中,原厂资产并不能保证卖出原值(当然也可能超过原值),如果原厂是个效益很差的包袱,减价出让是完全可能的。虽然各地文件一般都规定转制时要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但事实上在集体企业拍卖中卖不到原值的比比皆是,只要其中没有“猫腻”,政府与公众一般也能默认。因为在真正的要素市场中产权的实际价值最终只能由市场决定,而不是可以关起门来“评估”决定的。许多“包袱”企业如果强求“原值”就根本无法卖出。但问题在于:在苏工集团这一案例中产权转移并不是以市场交易、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的,而原镇办厂虽然可能不如铁塔厂来得红火,但也决非“包袱”企业。它不仅是赢利的,而且喷灯产量占国内市场容量的40%,是本行业的老大,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非“小微亏”企业可比。这样的企业在非公开竞争的“转制”中资产流失37%,显然不正常。通过这场交易,原铁塔厂持股者以“小”吃“大”,自得其所;而镇政府坐收红利,也不觉吃亏,但镇民及原镇办厂职工呢?

而且,新厂一组建,其员工就分二等:少数(原铁塔厂)员工是股东,多数员工则不是。而这又不是自愿认股、自由入股或股权交易的结果,而是“上面安排”的,这就不免潜伏下一些矛盾。

苏工集团这一案例是W县市作为本次乡企转制潮的成功典型而正面宣传的。转制以来其经营确有成效,目前已年产喷灯30万台,占有国内市场70%的份额,超过了转制前镇办厂与铁塔厂的总和。看来仅就该厂而言,其转制虽未必公平但却有效,似乎不需苛求。然而作为一种转制方式,“苏工模式”是值得商榷的。

除了“假股份合作制”、效果不佳的股份合作制以及股份合作化过程中的资产流失问题外,当前乡企转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份比例问题。像Y市城关五金厂那样规定每个员工必须掏钱入股,否则就要被解雇,显然是违背“入股自愿”原则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股份合作制就是变相摊派集资”之说的原因。城关五金厂规定工人至少认购一股,问题还不大。但调查中听说有的企业搞“全员等额入股”,就更成问题,因为这样不仅有摊派之嫌,而且人人“平等”持股导致控股者缺位,也不利于股份制企业的运作。

但有些地方硬性规定“经营者持大股”也很值得研究。在这方面,苏南又一次显得比浙江更大胆。浙江Y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只规定“入股自愿,股权平等”。而江苏J市、W县都有“大股”的规定。W县“鼓励企业经营层持大股,在经营层中又鼓励企业法人代表持大股”。J市除了“提倡经营者和骨干参大股”之外,甚至还规定“企业领导硬性入股,中层干部动员入股”,只有企业职工是“自愿入股”的。

于是在苏南一些转制乡企中企业领导拥有很大私人股权。如W县抢堂染丝厂原为村办,转制后近200名干部职工中有29人持股,企业总股本350万元中集体股占40%,私人股占60%,而厂长一人便占有总股份的1/4和私人股的42%,包括厂长与4名科长在内的5人管理层共占有总股份的42.2%和私人股的70.3%。其股权集中的程度即使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等规模股份公司相比亦不逊色。为了保证股权集中,该厂规定了等级入股上限:一般职工限3股,车间主任5股,业务人员25股,科长75股,而厂长不限。为帮助科长们购足75股,该厂甚至出面为4名科长中的3人筹款16万元借给他们入股,此款额相当于“科长股”总值的36%。于是全厂只有这一层是人人足限入股的。

一般来说,股权集中一些是有利于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与运作的。但违背自愿、竞争的原则硬性规定领导人占大股则未必合适。因为倘若入股的利益大于风险,则这样做等于赋予他们特权(这与拍卖中的“自购自”性质相似,只是程度有别),而倘若入股的风险大于利益,则这样做无异于“罚勤奖懒”,无端增加这些企业干部的负担。事实上,在这次转制中苏南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经营得好不如经营得差”的说法。厂子原来经营得越好,净资产积累得越多,转制时厂长就越要被“硬性”强制掏出更多的钱来购买他们觉得是自己创造的那些净资产。而那些无净资产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厂长,改制中就无需再掏钱。对厂长们的这种抱怨,当地政府认为讲得“非常客观”,但却并未在政策上有所调整,只是强调“要对他们加强奉献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自然不错。但历史经验也说明,政策的缺陷往往不是“教育”所能弥补的。

我们认为,硬性规定领导持大股与硬性规定全员等额入股一样不妥。股权适度集中应当提倡,但不能用强制集中的办法,而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办法来实现。即便是资本主义国家在把公营产业“私有化”时也不能公然指定某人“持大股”,何况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以为如果入股是有利可图的,那就应当在自愿、竞争的基础上产生“大股”;如果入股被视为畏途,那就应当考虑调整股价以改善入股吸引力,而不能“摊派任务”。如果组织上希望某人持大股,也可以贷款等办法提供经济援助,但不能由企业来提供。

总之,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乡企转制的一条重要思路,但它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何避免“假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否真能转换机制、提高效率,以及股份化过程怎样才能公平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

在本项调查期间,我们得到了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一次发言记录。他回顾1992年冬该村属企业公司改造为股份合作公司以来3年间的情况时说:虽然现在“从注册及公司名称看完全与原来的村属脱离,是在社会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但在实际运作中,这样的公司与本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公司资金的来源、人才使用、经营方式、经营性质、管理状况、分配形式,都带有农村传统色彩。

“从我公司的管理状况看,与原来村属企业管理状况基本相同”。“公司管理体制在形式上有一个股东大会、监事会及公司董事会,我公司下属还有3个自然村,分别改为3个经理部。现在的股东大会,实际上是原来村委会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监事会在实践3年中基本上算是虚设的,监事会变成退休干部会,一般都是安排年老将要退休的同志担任,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起到监事作用。董事会的干部实际上是原来村委会或自然村主要领导干部。”

“在人才使用方面,由于农村传统观念难于改变,所以在引进人才及资金工作中是一件艰巨的工作,阻力也很大。因而整个公司的经营操作和管理与原村属企业经营操作与管理也基本相同。”

“公司的分配形式分为二级:一级是公司总部;另一级是各自然村即各经理部。这与原来村委会的企业公司分配形式也相似。原来分配就是村委会一级,各自然村又为一级。”

深圳可算国内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该区所辖市郊乡企改股份合作公司已3年,也是全国历史最久的。该处尚且如此,全国其他地方可想而知。虽然深圳乡企的股份合作化与江浙及其他地方有所不同(如公司科层结构与原农村基层组织同构,江浙并非如此),但乡企转制不能“一‘股’就灵”,“一‘股’了之”,“股份合作制”并不能一下子扭转传统管理方式和经济行为逻辑,更不能一下子给乡企带来“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可以与我们的调查相印证的。

六、乡企拍卖:“一步到位”?

如果说1993年前后的乡企转制时人们谈论得最多的是股份合作制,那么此次乡企转制潮中,人们谈论得最多的恐怕是乡企拍卖了。在组队调查的各个点上,我们都听到过有关拍卖是“一步到位”地转制的说法。在文件上,一般都宣布拍卖法适用于小型、微利、亏损(所谓“小微亏”)企业,但在目前的转制实践中这一点已被突破。如Y市1994年制发的《Y市乡镇企业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乡镇村企业均可全部、部分或折股拍卖:

1.适合个人经营、集体管理不便的小型企业;2.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3.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4.以固定资产为抵押标的物,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本息的企业。”

但我们这次在Y市看到的乡企拍卖,大多数都超出了这四条。而市乡企局1996年11月28日《我市乡、村集体企业转制情况的汇报》中还总结了两条经验:一是捡大的卖:“一只大船转,一批小船也在(跟着)转。”二是趁好时卖:“趁企业欣欣向荣的时候转制,比企业举步艰难时更有吸引力”。文中还举矿山机械厂拍卖为例说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成就。

Y市的矿山机械厂(转制后称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是该市的镇办企业,也是全市乡镇企业中的大户,转制前1993年产值1亿,利润百余万元,企业正处于兴旺期。该公司副总经理(转制前厂长转制后董事长兼总经理之子)在接受我们采访时称:“这个厂原来我爸爸经营得不错,加上1993~1995年农机市场正处于高峰期,我们觉得这个高峰能持续下去。恰好国家允许转制,我们觉得转制比较有利,转制的钱估计一两年内就可赚回,所以我们就向镇里提出要转”。“是镇里先提出要转,还是你们先提”?“上面也有这个意思,差不多是在同时”。镇委书记则说:“最初由镇里提出,这样企业能得到经营自主权,镇政府则能得到资金。厂方也同意转制。”他也指出:该厂“原来基础好,且转制时形势也好。在这种形势下转制,拍卖价可能高一点,镇里得到的好处也多一点。”

这种所谓的“靓女先嫁”论在此次调查中我们从地方政府、企业界、职工那里都有耳闻。H镇工办副主任对调查者说:好的企业能卖个好价钱,差的企业若不赶快脱手就有可能无法收拾,因此都宜于尽快转制;不好不坏的企业则可以放一段。他概括为“好的转,坏的转,中等企业关系复杂较难转”。

但也有完全相反的说法,Z市一位农行信贷员告诉调查者,本镇转制的多是中等企业,因为糟糕的企业“负债比较高,转制的话个人承受不了”,而效益好的企业“没有转制的必要”。看起来,如今无论好的坏的还是中等的乡企,似乎都没有不能卖的,大中小企业也同样如此。而许多企业之所以没有卖,似乎也不是因为不允许,而是因为“不好卖”。在江浙两省的3个调查区内,原来所谓“小微亏”的拍卖限制中,“微亏”早已不是什么标准,盈利企业的出售已毫不足奇。而“小”则似乎还起作用,大型企业罕有售出者。但那并非因为不许卖,而是无人买得起。如Y市的芝英棉纺厂雇员论千,负债上亿,利益只够付息,还贷无望,成了镇上一块心病。但“这么个庞然大物,谁也解决不了,没人敢买”。于是该厂便成了该镇仅存的3家集体企业之一;另两家,一为属于公用事业的自来水厂,一为承包期未满的铸钢厂。但后者已准备期满即拍卖,所以事实上“未转制”的只有棉纺厂一家。

在我们调查的这些地方,目前的问题似乎已不是“靓女”能否“先嫁”,而是丑女怎么才能嫁出去?有些地方出台了办法。如W县最近公布的规定是:“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按净资产拍卖时,原则上以零资产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如果没有投标者,企业原则上应转让给现任企业厂长;现任厂长对转让有异议不愿接收的,应报审计、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如果是正常经营亏损,可另行制订拍卖方案(按:似指“负资产”拍卖);如属非正常情况造成企业资不抵债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W县市府:《关于小、微、亏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拍卖的实施意见》(1996年))。“零底价”就是白送,白送没人要,就硬塞,塞还不接受的就要查,查出是你的责任就要追究,如果你无责任,则恐怕就要倒贴“嫁妆”来召“婿”了!事实上我们在调查中尚未听说过一例如此操作的。通常这类企业不明不白地“终止”了,根本就无转让之说。

出售企业,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所谓“一次性拍卖”,即把原集体企业的资产连同厂房、土地使用权一并作价卖出。另一种方式即苏南所称之“租卖”,在浙江称为“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但这里所谓的动产、不动产并非一般经济学中的概念,而是有特定的含义:“不动产”仅指厂房与地皮(苏南有的地方还加上水电设施等),其余的一切,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与无形资产在内,均属于“动产”。这种划分的依据来源于实践:过去在租赁、承包制时期、租、包人常常搞短期行为,掠夺式地使用设备,结果到租赁、承包期满这些资产交还集体时常常已报废。为此人们认为:只有那些带不走也不会损耗的东西(主要就是厂房与地皮)才适于租赁,其他的一切设备与设施则卖掉为宜。由于从理论上讲我国现在不允许买卖土地所有权,所以即使是“一次性拍卖”,其中包含的“地皮”从法律上讲也仍属土地使用权(佃权),买主在支付地价后仍需定期交纳土地使用费(或曰土地使用补偿费),并且不能任意转手。因此严格地讲拍卖与“租卖”之别只在于是购买还是租用厂房。而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租房办企业都不会影响企业本身的产权归属,因此拍卖与“租卖”的实质差别很小。

此外,如前所述“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存量转换型实际上是出售企业的部分股权,只是不以公开、竞争的方式而已。“存量转换率”若达100%,也就等于不经招标等环节而把企业一次性卖掉了。

由于过去几年乡企转制中强调股份制,为了解释目前的做法,有些地方(尤其是苏南)的文件中提出了“先售后股”的论点,即“对于原来已经拍卖的私营企业,通过一个阶段的运作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或合伙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关于加快推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W县1996年12月)。这样的可能当然不是没有。尤其是原来以个私经济为主的“温州模式”地区,近年来农村家庭工业的确有自发联合成为民间股份经济的趋势。但在我们组队调查的地区,对于原集体企业的转制而言,“先售后股”可以说仍只是一种愿望,现实中更多的却是“先股后售”,许多“转换机制效果不明显”的股份合作化乡镇企业在历经坎坷后又走向了拍卖之路。

调查中我们甚至时常听到一种议论,即认为连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都不够彻底,最好是“一步到位”全卖掉。而且这种看法在基层政府、社区组织与职能部门中比在企业主中还要流行。如Y市乡企业局局长认为租卖制比股份合作制好,但还有点“仿照国营企业国有民营”的味道,“运转起来矛盾较大,真正让他(企业家)放手干还是要把原来租赁给他的那部分也一次性拍卖掉”。该市一位镇委书记也认为,几种转制方式中,“依我看来,拍卖最好。因为这样有几点好处:1.转为私人后,有感情支持,朋友啦,亲戚啦等等,都会帮你;2.职工观念转变,对私人老板感觉有压力,变得更负责;3.转制后业主承担风险,经营压力大,工作更积极。”W县不少拍卖企业的买主(基本上均为原承包人)也都表示是当地组织上动员他们,甚至据说是“压着”他们一次性买下企业的,可见当地组织支持拍卖是毫无疑问的。

一方面,江浙两省都有关于“股份合作制转制效果不明显”的议论,而股份合作制实践中又有“增量扩股”型收缩、“存量转换”型扩张、“名股实卖”与经营者占大股的势头,中小型企业转制的主流由“股”趋“卖”,而大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又被后延(如J市已把它后延至1998~2000年的转制第四阶段),同时部分企业中还出现了“先股后卖”的趋势。另一方面,拍卖、租卖与“存量转换”型股份制名义下的股权转移三头并进,出售乡镇集体企业的势头已经超越了“小微亏”的界限——这一切使人感到,目前的乡企转制已从前几年以“股”为主的阶段转变为目前以“卖”为主的阶段。

七、两宗纠纷的背后:资产流失种种

“一步到位”的转制为当地经济注入了活力,但也产生了若干问题。

资产评估。 新店五金电镀厂拍卖时曾由乡里作过一个“评估”,但正如后来工作组在《汇报》中所说,那只是“凭报表,毛估估”。而我们问当事人李×ד看没看过资产评估表”时,李不屑地答曰:“没有,我不看,乡里的评估好多东西都是假的!”而古山刀剪厂案例中除未搞资产评估外,还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厂里账目”与“村里账目”出入甚大。事实上如今乡企中“两本账”(不光是厂、村两本,一个单位两本也是常事)普遍,资产评估准确与否难以判定。前文提到过的H镇正宇公司拍卖前产值1亿多,定价只360万。买者自己估计“一两年内就可赚回”。事实上1995年利润就达600多万,半年多就可赚回了!据统计,1992年我国乡企固定资产与产值之比为1:3.9,与销售收入之比为1:3.5,江、浙两个比值分别为1:4.85,1:3.9及1:4.3,1:3.8。(固定资产虽不等于净资产,但加上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地价再减去负债,两者之差不会很悬殊)然而我们了解的一些乡企拍卖价与产值之比却常在1:10以上,甚至高达1:30。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实行股份制时乡企的折股资产与产值之比则比较正常。

投标竞争。 上文说过“存量转换”型股份合作由于没有公开、公平的竞卖机制,容易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按理说有这种机制的“拍卖”中这种情形应当少些,然而实际远非如此,原因在于目前的乡企拍卖绝大多数场合都是内定交易,不“拍”而卖,上述机制远未健全。这比资产评估机制不健全影响更大。因为归根结底,市场经济中的产权价值并不是“评估”出来的,而是在市场博弈中形成的,资产评估只是为市场博弈提供一个基础以减少交易成本。然而目前的乡企“拍卖”中恰恰缺少市场博弈。在W县的两个镇中,近期拍卖的几乎所有乡企都是卖给企业原承包人,这似乎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原承包人如果愿意买,其他人是无机会与他竞争的,投标竞价之说固然谈不上,而最近的趋势是:在乡企转制的“大气候”下许多企业领导人(无论是否真心)表示不想买,但当地组织仍多方动员他、催促他买,而不向社会公开招标。但目前的时代并不是“组织决定”你就必须买的,于是除了“动员”的力量外,降低价格便成了促买的主要手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种“买不买由组织,付多少得由我”的游戏规则。显然,集体资产的保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是难度很大的。

当然在私营经济一向没有浙江发达的苏南地区,乡企拍卖的供过于求或曰“买方市场”特征也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不加干预的竞争性拍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买方而不利于保值出售。因此当地政府以某种方式进行调节实属必要。但是这种调节应当以“限制资产供给,鼓励潜在的需求者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进行,使市场不至过分“买方”化。而不宜一方面搞运动式地提出几个月内完成转制的计划,造成资产供给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却人为地把需求者压缩在比潜在面更小的范围,只许“信得过”的人,如原厂长认购而排斥他人染指。这后一种调节只能导致两种后果:或者在价格上过分地向“自己人”让步而导致资产流失,或者坚持某一价格而过分地向“自己人”施压,因此导致前述股份化中曾出现过的“罚勤奖懒”之弊。

比之苏南,浙江乡企拍卖市场的“买方化”本不应是个问题。因为这里私营经济发达,很多人经商赚了钱想弄个企业干干,而乡企中集体经济存量不大,供给有限,供求关系本来应当向卖方倾斜。然而我们调查过的企业中,真正实行了招标竞争的仍如凤毛麟角:这12个企业中只有两个在本厂无人感兴趣的情况下向社会招标。进宝机械厂(原溪岸农机厂)则在原厂长不愿干(已调行政部门)的情况下搞了厂内招标。其“规则”是:“厂长优先,不用投标,厂长不干,员工有优先权”“不愿给外地人”。现任厂长——厂主夏××(邻村支书、原私营通用炉具厂厂主)虽非本厂人,但他是以在厂工作的妹妹名义投的标。而本厂几位竞争者有的因交不起押金而退出,有的则是因“了解内部运行情况,感到对以后经营没把握”而放弃,于是买主便非夏××莫属了。

其余9个厂未进行任何招标,除一例以外,它们都转为原厂长(承包者)所有。因此在这两地,法规上必须有的公开竞争环节在实践中只是例外(即原厂长不愿或不能买时)。而有趣的是:如果原厂长不接,则本厂其他人也很少有敢买并能买的,而这似乎不只是财力或经营能力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厂内招标”也往往要带出一个外来的强人,或者是不经招标而直接归于一个外来的强人。在这两种情况下该强人最需要的都不是在公开竞争中从经济上战胜其他投标对手,而是在处理各种“关系”上占上风(所谓一山不容二虎,具有这种本事的人通常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这便是原厂长不买,厂里便无人能买的主要原因)。

显然,在这种状况下无论买者是原承包人还是外来者,都不能形成正常的投标竞争,从而也不能构成有利于提高售价的“卖方市场”。因此浙江乡企拍卖中也同苏南一样存在着买方优势、资产流失的现象。Y市乡企局长在解释花街制冷剂厂仅以“抽回原始投资”的低价被拍卖时说:这里是五金之乡,搞化工的是独家(指买主),非他不能买,价钱上只能让步。而五金行业是卖方市场,集体(乡、村)就主动了。然而材料似乎没有证明这种主动。从表中所列12个厂的情况看,除进宝机械厂成交价略高于底价(但实际兑现则略低于底价)外,其余各厂的成交价或者低于底价,或者本来就是一种“内定”价格甚至“自卖自”价格,并无底价与竞价之说。从已知的一些厂转制前产值、利润等指标看,其卖价是相当低的。

访谈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大都认为投标竞价的形式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无意义。Y市H镇的镇工办副主任坦言:转制程序就是“先由镇领导决定,再与厂方商量,这中间还需镇人大主席团通过——但只是走形式而已,主要由镇领导决定——像我们镇这两家拍卖企业,其实并没有投标环节。”该镇拍卖的正宇公司副总说:“当时听说有人想出更多的钱(与我们竞标),但他不了解厂的组织与经营方式,不可能有这本事,后来也无消息了。还有另一个原为我厂一管理负责人,后离开自己办厂,与我们有竞争,他也曾有意投标,但最后好象只有我们一家投了标。”新店乡工办主任在回答“拍卖时是不是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一问题时说:“拍卖过程比较复杂,很多关系在里头,不好说。”Z镇万金公司办公室主任称:转制时“实际上只有现厂长一人投标,这里面涉及各方面关系,包括不能公开讲的关系。”Z市地毯厂厂长被问及“是不是有很多人想收购这个企业”时答道:“没有这样的事,说句不好听的话,除了我,没人能管好这个厂。”看来,对于目前阶段仍然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许多乡镇企业来说,产权市场上那一套公开竞争的规则是难以适用的。

拍卖款兑现与免税优惠问题。 乡企拍卖中另一个问题就是产权转让后拍卖款不按期兑现。尽管政府均有乡企拍卖付款期限的规定,但与关于资产评估、投标竞争乃至关于股份制的规定一样,在现实中往往走形。Y市Z镇办的堰头农机厂(转制后称浙江四方集团第二铸造厂)以“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方式被一厂外的“能人”买走,卖价200余万,厂房、土地年租金14万。但成交后此人便发现他无法有效管理,便把主要精力用于在金华搞房地产,贷的款也投到那边。厂里资金不足,管理涣散,厂主心不在焉,拍卖款与年租也拖着不交,而180多名职工倒被他解雇一半,只剩90来人。目前这个厂已成了镇上一大难题。据说在这一带这种卖出厂子收不回(或未完全收回)钱的案例还有不少。按规定若买主逾期不付款,或未付余款,拍卖合同应归无效。但实际上往往难以处理。尤其是如果“能人”的来头大,或卖方已收了部分款项而又已用掉,或废掉合同后找不到新的认购者,就更拿他没办法。

(注1:有人想投标,但未能实行。)

(注2:在原承包人因癌症度弃权后介入。)

(注3:承担20万元债务。)

(注4:厂主认为该厂属“戴帽”企业。)

(注5:部分为现金,部分为债务转划。)

(注6:转制后为300万元。)

对于原厂的债权、债务,目前各地似无统一的处理准则。Y市的办法是由卖方负债,用拍卖企业的收入“处理好拍卖企业的债权债务,即付清欠交税款、归还贷款、清算应收应付款和职工的必要安置费。”(《Y市乡镇企业拍卖管理办法》,1993年10月6日公布)相反,J市则规定,实行一次性拍卖的企业原债权债务全部由购买方负担,实行“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的则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搞股份化的还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W县则不分转制方式,只问购买者身份:“原企业经营者购买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全额转移由购买方承担。”而由其他人购买的则由购买者自愿承担全部或一部分,其余由拍卖方负责处理。但该规定又说:债权债务的转移必需通知并征得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否则(不同意或未答复)转移无效,仍由拍卖方负责。(《关于小、微、亏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拍卖的实施意见》,W县,1994年)这就与前面的条文相矛盾:若当事方不同意,“原则上全额转移”怎么实现?

实际上上述规定在操作中很少被严格遵守,正如关于拍卖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的规定成为具文一样。在实践中盛行的是“只要双方谈妥,哪一方承担都行”,其结果多数是卖方(乡镇、村)来承担。原因是:首先,债权人(银行)一般不轻易同意债务转移,因此为了产权交易能实现,卖方就不能不继续负债务责任。其次,如前所述,目前无论在产权市场本身的供求关系上已是“买方市场”的苏南,还是在本应为卖方市场但因种种原因并无卖方优势的浙江,都似乎多是卖方更急于把企业脱手,因此在债务的转移问题上也较多地“迁就”了。

这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新的问题。如Y市Z镇在镇办企业转让中一般采取用卖厂的钱还债的办法,镇工办承担原企业债务,乃至负担转制中下岗职工的遣散费,而这笔钱就要在拍卖所得中出。然而由于堰头农机厂、由川农机厂等一批企业的拍卖款迟迟未兑现,致使镇里净负债200多万(截至2月调查时),从原企业中继承的应收未收不良债权也与此差不多,给镇财政造成很大压力。镇长认为,就冲这一点而论,乡企转制就不算成功,他说这是“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之弊,因为这种办法中拍卖款多为期付而非现付,而一次性拍卖就多是现金交易,他因而认为一次性拍卖更好。

其实这里的问题显然不在于拍卖的是“动产”还是全部,而在于有无切实的办法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在这方面苏南似比浙江做得好。W县大庄村4家村办企业在转让时,采取4种办法区别情况落实流动资产及债务责任承担人:1.租买人为原承包人的,应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等流动资产的呆、坏账损失原则上村里不予承认;2.租买人并非原承包人的,清产核资后双方确认的呆坏账损失由村负担;3.负债部分,剔除确实不需支付的如应交、应付款等结算性债务后由租买人负担;4.核定后流动资产总额与实际负债总额相抵若有盈余,则转为新厂向村财政借用,并支付利息。这些办法虽不无局部可议之处,但可以堵住大的漏洞。

不过,债务的转移只是乡企产权转让中资产流失的渠道之一。从总的方面看,集体资产在企业拍卖中流失的基本原因无非两个:一是权势的介入,造成产权转移中的“寻租”活动,影响了转移过程的公开、公正与公平竞争;二是产权市场中的“买方优势”,它在江苏主要是经济性的(即供求关系决定的买方市场),而在浙江则更多地出于人为因素。

八、宁可慢些,但要公正些

总起来看,目前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新一轮“乡企转制”潮,正使苏南模式、浙江模式乃至整个乡镇企业经济的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它在各地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带来的积极作用和一些值得注意的消极方面,我们的分报告中有进一步的分析。一般地说,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新一轮乡企转制目前在苏南正在进行中,它的长远影响如今只能作逻辑推论,还难以进行实证,但浙江的乡企转制则起步较早,目前已可对其影响作初步的实证观察。

Y市乡企局在1996年11月28日提交的《我市乡、村集体企业转制情况的汇报》中认为乡企转制推动了经济发展。“城关五金厂、矿山机械厂等一批有影响的企业相继转制,都比较成功,单向器股份有限公司转制后不久就开发了一个投入上百万元的新产品,烈桥附件厂转制后,以厂带村,1996年村人均收入超万元。”“芝英工办,从风动工具厂尝到甜头,一个亏损17.4万元的小厂,转制后,当年就偿还债务,增收5万元。溪岸农机厂60年代创办,最高年产值不超过300万元,实行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每年上交租金14万元,第三个月,月产值就突破了100万元。桥下镇对两家镇办砖瓦厂全市投标,‘公正、公平、公开’一举成功,‘老大难’变成了‘摇钱树’”。该《汇报》据此总结说:“机制的转换,增添了企业的活力,使一批停产亏损企业起死回生,重新焕发了青春,为我市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经济质量作出了贡献。”

在实地调查中,我们看到许多情况与上述《汇报》有一定出入。胡库单向器股份公司与烈桥汽车附件厂的情况前文已有叙述,这两家企业目前实际上处境艰难,尤其是单向器公司自转制后可以说是每况愈下,目前已面临被迫拍卖的命运。而风动工具厂,实际上转制时已彻底垮了,它的“转制”内容是原厂终止存在,其厂房与地皮分别租赁给另两个企业即焊接工具厂(“戴帽”企业)与万金铜业公司(租赁制)。两家均不继承原风动工具厂的债务,这笔债是镇工办用其租金代偿的,因此不存在风动工具厂转制后当年便翻身的问题。至于溪岸农机厂(进宝机械厂)的确是Z镇租卖制企业中成功的典型,但“转制前年产值300万,转制后第三个月月产值就突破百万”的说法易产生误导。实际上该厂主营的农机配件生产季节性很强,“第三个月”是旺季,不能以它来与常年产量作比较。1994年转制的进宝厂到1996年产值已达1000万,成绩是不小,但平均月产值至今仍未“突破百万”。而据镇长介绍,除进宝厂外,Z镇其他转制企业至今大都“面貌依旧,负担很重,转制前后都不景气”。近年来该镇经济增长主要靠私营企业,转制企业的贡献不大。

但即便如此,基层方面对转制的效果基本上仍是肯定的。Z镇镇长认为,许多企业转制后虽然没有好起来,但如不转制会更糟。在厂、村里也可以听到类似议论。转制后大有发展的城关五金厂(股份制)、进宝机械厂(租卖制)与正宇公司(一次性拍卖)固然是高度评价这次改革,就是那些转制后面貌依旧、甚至反而更差的厂,多数受访者也认为需要转制。如从原由川农机厂转制而来的芝英燃气炉厂目前产品滞销,债台高筑,日子难过。但受访者仍然说,转制“总的来说是好的,如果现在我们仍然坚持集体办,仍然采用承包制,那连骨头都会亏完了。”该厂已卸任的老会计如数家珍地谈到:企业转制前很兴旺,“生产的《红双喜》牌产品曾红遍半个中国”,而现在不行,“亏损,拍卖以后就亏损”。但问及“如果不拍卖会不会好些”时他则认为:“如果不拍卖,光利息就可以导致破产”。他觉得转制后不好是因为宏观因素。

当然,作这种评价的一般属企业中的管理层。至于一般工人与村民,则评价多比较冷淡,无论是转制后兴旺起来的企业还是衰落下去的,工人往往都认为转不转是老板(厂长)与公家(乡镇、村)的事,与自己无大关系,甚至那些“人人入股”的厂子也是如此。工人们往往把那种“必须入的”股份看作与改制前他们进厂时交的押金差不多,区别仅在于股份有些红利可分。通过改制使经营者、劳动者与企业结成“命运共同体”的设想看来并未达到,但一般地说,工人也不反对转制。我们只听到实行股份制后处境困难的胡库单向器公司一个工人认为应当退回“集体所有厂长承包”的体制去。至于村民,他们反对有些拍卖案例中买卖过程的不公平,而不是反对产权转让本身。

Z市在浙江属乡镇企业发展的后进市。为了迎头赶上,该市在1994年发动乡企改制,要求把80%的集体企业转为私人企业,20%保留原制度,希望据此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们调查的一些企业也的确有转制后经营改善、发展加快的。但总体上看,通过转制改变乡企发展后进面貌的意图至今并未实现。而就我们对企业进行了逐一普查的Z镇而言,转制后,个体私营工业已占全镇工业总产值的81%。但这主要是“转”的结果,私营企业本身在该镇并未显示出比集体企业更高的增长速度。1997年1~4月,该镇完成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41.2%,其中个、私工业增长36.7%,镇、村集体工业增长64.2%。这当然与转制后剩下的几个集体企业都是汰余之精华有关,并不能因此否定乡企转制的必要,但它显然也不能证明那种“转制万能”的观点。

从观察到的事例看,转制为私人企业后的乡企总的经济效率是否比集体企业为高,尚有待研究。目前比较明显的一个“好处”在于:转制完成后的企业由于责权分明,各种关系易于“理顺”,用调查中一位干部的话说:集体企业办好了会争论分配,办糟了会争论责任,无论办好办坏都容易产生矛盾。而私人企业无论办好办坏,都是责在自身,没有人会说三道四。

改革是一个探索过程,切忌从某种既定的理论框框出发去忙下结论。如前所述,现行的几种乡企转制方式,无论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还是租卖制与拍卖,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不宜贸然肯定。但在更有效的制度创新被实践所证明之前,我们也不宜贸然否定任何可能的方案。继续试验但不“一哄而上”,是可取的做法。然而不论哪种转制实验,都要坚持两点:其一是实事求是,应尽量避免以“假股份制”那样的表面文章来凑“乡企转制率”,宁可慢些,但要实在些。其二是坚持公正原则,对转制中的以权谋私、寻租行为、“自卖自”与其他导致集体资产不正常流失的现象要坚决杜绝,宁可慢些,但要公正些。

乡企转制有其经济规律,不宜以搞运动的方式来操作。因此我们认为那种设立“乡企转制率”指标、公布“完成乡企转制的乡镇”先进榜,乃至要求以一年甚至9个月时间完成转制的做法是不适宜的。“快马加鞭”式的转制一是增加了权力寻租,化公为私的机会,二是扭曲产权市场,加剧了“买方优势”,两者都不利于乡企转制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乡镇企业在经历了十余年的辉煌之后,目前正处在发展进程中的十字路口,我们相信,她会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越过这个历史的门坎,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走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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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十字路口的乡镇企业:清华大学乡镇企业转型调查报告研究(二)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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