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型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实证研究&与欧盟的比较_国民待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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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09)03-081-(8)

一、引言

知识型服务贸易是指以提供各类知识服务为主要标的与交易对象的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界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以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4种形式进行的各国间的服务交易。从其对服务贸易的11大类23小类的划分,可以看出其中的专业服务贸易、信息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和技术服务贸易都与知识这一资源要素密切相关,属于知识型服务贸易。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与其在国际贸易和各国经济中所占比重的迅速提升,是当代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和趋势。发展知识型服务贸易对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促进长期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已被一些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和正在经历的所证实。因此,与欧盟比较实证研究我国服务贸易与知识型服务贸易分部门的对外开放现状,对于确定中国在知识型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如何大力发展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以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服务贸易总体对外开放度的实证分析——与欧盟比较

本节选用Hoekman(1995,1997)的频度分析方法作为衡量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的主要方法,数据来源主要是采用了中国与欧盟各国向世贸组织提交的服务贸易减让承诺表,通过与欧盟的比较来实证分析中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度。Hoekman设计了3项指标来反映一个国家或部门的开放程度:平均数指标(用一国在GATS时间表所做承诺数除以最大可能值620计算得出)、平均覆盖率指标(经开放/约束因子加权所列部门/模式占最大可能值的比重)、无限制承诺比重指标(“无限制”承诺在成员国全部承诺中或155个可能部门中所占比重)。这3项指标都可作为一个国家(部门)的开放/保护程度的指示器,各项比率越高,说明保护度越小,即开放程度越高,反之,则说明该国(部门)保护程度越高。

欧盟2005年6月向WTO提交了新修改的服务贸易减让表,总括了欧盟25个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承诺,替代了以前的10个成员国的承诺,因此该表更详细,也更复杂。欧盟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具有与其他国家的减让表不同的特点,因为其成员国众多,虽然都统属于欧盟,但却具有各自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独立性。因此,大部分的承诺项下都列明了部分成员国的例外措施,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将采用“以多数为准”的原则,即只要一项部门下有13个或以上的国家采用了相同的承诺形式,则以该承诺形式作为唯一的承诺形式加以计算,而忽略少数国家的例外措施。

另外,我们还对欧盟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两项部门承诺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调整。这两项是第3项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和第7项金融服务。这两项的减让承诺并未按标准的服务贸易部门分类表进行分项承诺,而只是从总体上列明了承诺内容。为了便于计算和比较,我们已依据其减让内容中涉及到的CPC分类号并对照WTO的服务部门分类表进行了分项展开。欧盟在做出第7项金融服务的减让承诺时,将承诺表分为了第一和第二部分清单,第一部分适用于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典、斯洛伐克和英国,第二部分清单适用于欧盟成员国除上述18国之外的7个国家。因此,考虑到上文提到的“多数”原则和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均集中于第一部分清单,我们将第一份清单作为比较的范围。上述的调整必然会影响到计算的精确性,但是由于欧盟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大部分承诺仍是采取了标准形式,因此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比较的结论。

运用频度分析法计算,表1是依据其减让表统计得到的三种承诺情况。

根据表1的数据计算得出欧盟的服务贸易开放度如下:

市场准入:

(1)平均数=承诺总数/部门总数=141/155=91.0%

(2)平均覆盖率=部门承诺加权数/最大可能承诺数=(266×1+134×0.5)/620=53.7%

(3)无限制承诺比重:无限制承诺数/承诺总数=266/(141×4)=47.2%

无限制承诺/最大可能承诺数=266/620=42.9%

国民待遇:

(1)平均数=承诺总数/部门总数=141/155=91.0%

(2)平均覆盖率=部门承诺加权数/最大可能承诺数=(291×1+112×0.5)/620=56.0%

(3)无限制承诺比重:无限制承诺数/承诺总数=291/(141×4)=51.6%

无限制承诺/部门总数=291/620=46.9%

以上计算结果列于表2中,相应的中国的数据资料来源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计算结果。

如表2所示,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的指标均与欧盟的同类指标具有相当大的差距。首先,考虑中欧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我国对82个部门做了减让承诺,其平均数为53.1%,而欧盟则对141个部门做出了减让承诺,其平均数为91%。这差距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还相对落后,而且对于各服务部门的入世承诺的时间与效果缺乏深入研究。而欧盟作为发达国家,又是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居于领先地位的国家,自然应给予其他国家更多的减让承诺。

其次,结合提供方式来看两国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情况。如果说平均数指标是说明了一国承诺的广度的话,那么平均覆盖率指标和无限制承诺比重指标就说明了一国承诺的深度。无限制承诺的比重对于国家间服务贸易谈判尤其具有关键的意义,通常谈判各国均被要求在其提交的服务部门承诺中,“无限制”承诺应在其中占有一个相当的比例。如果结合了提供方式来考虑承诺的深度,两国的承诺水平就大大地降低了,与其平均数水平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与欧盟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均覆盖率分别降到36.3%和53.7%,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承诺的深度受无限制承诺比重指标的影响,而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无限制承诺在部门总数中还不到1/4的比重,就是相对于其整体承诺数量,也刚好超过1/3的水平。欧盟在这方面较好于我国,因为其减让的部门众多,因此其无限制承诺的两种指标均相差不大,但是也都不超过1/2的水平,这也在无形中拉低了其承诺的水平。正是由于无限制承诺的低水平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和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保护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两国的平均覆盖率指标分别为42.9%和56%,这也是因为两国的无限制承诺在国民待遇中的水平远高于市场准入项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国民待遇方面做出的无限制承诺在承诺总数中达到62.7%,远高于欧盟的51.6%的水平。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消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

从上述的比较可以得到,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在市场准入还是在国民待遇方面,我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程度都高于欧盟,欧盟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高于我国的自由化水平。

三、中国知识型服务贸易部门开放度的实证分析——与欧盟比较

我们可以将服务贸易减让表中通信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归类为知识型服务贸易部门。仍将依照频度分析法来系统比较两国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开放状况。

首先我们先分析我国的知识型服务部门减让状况,从表4不难看出,我国对健康相关及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三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出于维护公众健康、意识形态的考虑和缺乏承诺约束的激励所造成的。在7大类服务部门中,环境服务部门的自由化程度最大,为75%,对所有子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项下的四种提供方式均做出承诺,承诺总数覆盖率达到100%。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部门覆盖率分别达到62.5%和87.5%,在7大类服务部门中也为最高。环境服务的低贸易壁垒表明我国政府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入世过程中的敏感部门金融服务和通信服务的自由化水平也较高,两者的总体部门平均覆盖率都超过50%。国民待遇下的各项频度测量指标大多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指标,是拉高这两个部门整体自由化程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教育服务的总体部门平均覆盖率都在40%左右。这显示出我国政府对这些部门开放的积极而谨慎的态度。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型服务贸易部门减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4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50%,而大多都处在20%-30%的水平。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3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都没有超过35%。

再来看欧盟的部门减让情况。从表3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欧盟对7个大类的服务贸易部门均进行了部门减让承诺。其中,对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相关及社会服务的承诺覆盖率达到了100%。这也是欧盟与中国服务贸易减让的一个显著差别。在金融部门欧盟大部分的成员国都致力于确保外资金融机构完全的市场准入,不受任何歧视性待遇。这也与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是息息相关的。相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低开放度,欧盟在教育方面的开放程度也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其总体平均覆盖率为70%。因为欧盟各成员国原有教育水平高,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再加上这些国家的人口出生率大部分呈下降趋势,教育资源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过剩。因此,欧盟也积极推动教育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它通过WTO规则,积极倡导各成员国开放教育市场,到海外办学。大部分的欧盟成员国无论是在市场准入方面还是在国民待遇方面都对初等、中等、高等及成人教育均无限制,对教育“商业存在”特别是市场准入的承诺开放力度,则远远高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通信服务、健康相关及社会服务是其中开放程度最低四大部门,其总体平均覆盖率均没有超过50%。而这些部门均为较敏感的部门,很多涉及到国家的意识形态领域及经济文化上的独立性。在通信服务部门中,D项视听服务因为涉及到一国的文化与价值观念,所以一直是各国对其保护最为强烈的部门。欧盟也没有就视听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任何承诺,而是将其列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以保护欧洲影视产品对本地市场的占领。

总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切实地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在服务贸易特别是在知识型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上,甚至做出了超过自己经济发展水平的承诺。在适度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广大WTO成员国平等、优惠的待遇。

四、中国与欧盟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保护策略比较

从分析我国与欧盟知识型服务贸易开放度情况可以发现:中国与欧盟虽然分属两种不同的国家类型,一个为发展中国家,另一个则为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但它们在制定本国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保护策略上却有如下的几个共同点:

1.利用时间作为控制自由化进程的有效手段,这通常包括时间顺序与时间年限两方面

往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某项服务市场的总体开放时间;某些业务的特定开放时间;外商投资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本国立法相关的开放期限,外国服务提供者本地经营年限或居住年限等。例如:欧盟在其保险及与保险相关服务的承诺中列明:如果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要在西班牙提供某种等级的保险服务,那么他就必须在该国已经提供相同等级保险服务至少达5年或以上。中国也具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允许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赢利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从事本币业务。

2.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限制

通常表现为对外国投资比例的上限规定,这种限制有力地限制了国外服务企业对本地市场的占有率,阻碍了其与本国企业的竞争,达到了保护了本国服务行业的目的。例如:欧盟在其簿记服务减让中规定:外国服务企业在任何奥地利簿记公司中占有股份不得超过25%。而中国也有类似政策,例如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减让中就规定:加入WTO后,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上海、广州、北京从事相关业务,但股权比例不超过30%;1年后,扩大到成都、重庆等14个城市,但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加入2年后,无地域限制,但股权比例仍不得超过50%。

3.援引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来保护本国市场

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是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基石,它要求某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待遇。但是,为了在双边基础上进一步协商而又不使协商中得到的好处扩展到所有缔约方,就必须向世贸组织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主要是从市场准入方面考虑,但也不排除某些国际政治因素的作用。最惠国待遇的提出,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我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3个运输部门,并未涉及知识型服务贸易部门。而欧盟的豁免清单则相当复杂,包括了视听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健康相关服务等知识型服务贸易部门和海运、国际与国内运输部门。

4.将本国法规引入世贸承诺

各成员方对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的一般性承诺包括了国内法规、政策、国内垄断性服务提供者的地位等。通常各国依据国内法律和管理规定来制约外国投资者的进入程度和进入时间。中国与欧盟在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减让表中也分别引入了国内法规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金融、通信等服务行业。

然而毕竟中欧两国在制度、经济实力与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方面存在着相当大差距,因此两国在开放本国知识型服务贸易市场时也有着差别,具体表现在:

从开放市场的步骤来看,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型、逐步自由化的服务贸易开放形式

就部门而言,我国依据不同部门的社会属性、自身特点和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对各部门的开放采取不同的进度。一般来说,对那些在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大,国内供应越稀缺,国内提供者的竞争力越高,与国家安全的关联越间接的服务领域,我国都实行了较快开放,而反之,则开放的速度较慢。在知识型服务贸易领域,我国也充分体现了该原则。因此,在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对已经具备较强竞争力的环境、教育服务等已实行较大程度的开放,而对金融、保险等目前还不成熟,不能全面与外国同类服务产业竞争的幼稚服务产业,我国则在减让承诺中对其开放的范围适当限制,以此进行适度保护,对于电信、信息传递、文化领域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与价值观念的服务行业则实行严格的进入限制。

就地区而言,知识型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不同的地区也出现了不平衡发展的势头

沿海发达地区往往是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开放较快的地方,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内陆地区的知识型服务业则开放得相对较慢。例如,在我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对于保险及其相关业务,则在地域限制上规定: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将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而加入后3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同时,这也表明中国分时间段逐步放松国内服务市场的管制的特点,它保证了我国服务市场的适度保护,同时也使国家享有较大的政策操作空间。

而欧盟在开放步骤上则没有这么多复杂的规定,它开放市场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将每一项减让承诺都细分到了各个成员国,因此其内部政策并不是统一的,而是以国别为基础。并且在其开放的承诺中,对原15国的服务贸易市场限制远没有对新入盟的东欧各成员国服务市场限制严格。

五、走适度保护的知识型服务贸易开放之路

我国作为《服务贸易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方,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开放服务市场。初步承诺单共涉及专业服务、广告、保险、陆上石油服务、商业零售、建筑工程、计算机服务等14个国内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及资格,此后经过多次谈判,目前已在30多个部门和分部门(包括电信、医疗、教育、城市规划、公路运输等)有新的承诺。目前我国服务行业已进入了市场全面开放的后过渡期,后过渡期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对一些主要的敏感领域结束保护,市场开放力度和范围将明显超过前3年。从2005年至2008年中国所承诺的行业将全部开放。

中国知识型服务相关行业的薄弱使中国的知识型服务贸易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进口大于出口的现象给本国幼稚的服务也带来巨大冲击。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构建当中,服务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服务企业竞争力弱,服务业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期内还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服务业进行自由竞争。加之,知识型服务业对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金融业已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工具,通讯、数据处理等服务部门则关系到国家政治、军事及商业方面的机密,而广告业、影视业、娱乐业、旅游业等服务部门又涉及公共道德、精神文明建设等。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实行服务贸易适度保护政策,逐步推进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在接受义务方面给予很大弹性,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的优惠待遇、宽限期以及过渡措施对此应充分加以利用。因此,中国可以利用这些优惠,选择自身具有优势的行业先行开放,而对薄弱的知识型服务贸易实施保护性开放政策。选择的国内服务市场保护方式,应符合GATS原则和要求遵守服务贸易国际惯例,同时要考虑国内服务市场的实际: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市场,以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在客观上形成保护;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为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为管理等。

同时,应结合国际知识型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知识型服务业具体情况,稳妥、慎重、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在考虑国际惯例,又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来确定服务业开放度和保留度,实行梯度开放策略,包括行业梯度、地域梯度、业务梯度、股权梯度、数量和规模梯度。对不同地区也应区别对待,对沿海地区具备条件的可优先发展知识型服务业,如银行、保险、咨询、邮电、通讯等。在沿海地区可优先试点、发展,使其逐渐成熟,而内地、中西部等则可待成熟后再进行推广。

收稿日期: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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