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鸣盛论汉唐之际政治制度的得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唐论文,得失论文,政治制度论文,王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前期盛行的乾嘉朴学,是我国学术文化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一次繁荣时期。此时流派纷呈,名家辈出。王鸣盛就是其中的佼佼者。王鸣盛(1722-1797年),字凤喈,号西庄,江苏嘉定人。他掬博取精,致力于经史,完成《尚书后案》、《十七史商榷》和《蛾术编》等合计300余卷的宏编巨制,尤其是《十七史商榷》历来公认为史学名著。清末学者李慈铭评道:“《十七史商榷》一百卷,考核精审,议论掩通,著一字之重。”[1] (P170)台湾学者杜维运认为:“吾人披览正史之际,遇典茫昧,事迹樛葛,得王氏之说,每每雾解而冰释。”[2] (P286)王鸣盛考史以事实、制度、名物、地理、官制为重,于“治乱所关、贤奸之辨及学术递变多心得”。[3] (P360)他曾就唐代杜佑和李吉甫的学术成就,谈到治史旨趣,“凡天下一切学问,皆应以根据切实,详简合宜;内关伦纪,外系治乱,方足传后。”[4] (P1006)惟其如此,王鸣盛考察汉唐之际的制度时,才能够既重考证又注意探讨这些制度的利弊得失及与皇朝治乱兴衰的关系。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王鸣盛能够联系历史实际作双向考察,既分析社会对制度的影响,同时注重制度对社会的反作用,体现了一位朴学家可贵的理性探求精神。
由于《十七史商榷》分条目考证体例的限制,王氏所论述的政治制度的条目形式上给人以分散、零碎之感。但如果我们作深入的分析,则不难发现许多条目之间实有内在的紧密联系。王鸣盛据此倡言立说,发前人所未发,显示他对封建政治的基本特点已有相当准确和深刻的把握。就研究角度而言,则集中在行政中枢的演变、握兵之权的转移、中央与地方的对立统一等问题上。以下从三个方面详述之。
一、论行政中枢的演变与皇权的强化
王鸣盛在考察两汉至唐职官制度时,尤其重视封建体制内行政中枢的演变,并借此反映这种转变与皇权强化的关联。他以宰相为切入点,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十七史商榷》“总论新官志”条中,王鸣盛对两汉至唐代宰相的名号进行了钩稽贯串,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认为西汉末以前,所谓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太尉掌管武事,时设时废,《汉书·循吏黄霸传》就曾载汉宣帝说,“太尉官罢久矣,丞相兼之,所以偃武修文也”,王鸣盛就此论道:“汉时二府权重,有大事必下二府治之。”[4] (P198)的确如此,《汉书》往往每逢大事,輒载:“事下丞相、御史。”据此王鸣盛得出:“丞相、御史为政本”即政治中枢的精辟结论。[4] (P80)但他也指出,从汉武帝时已开始有意识地抑制宰相的权力。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采纳何武的建议,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又把大司马、大司空的俸禄提高到与丞相相等,确立起大司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哀帝元寿元年(前1年),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51年),改大司马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空为司徒、司空。自东汉以下,实权渐归尚书台,尚书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中枢。和帝、安帝开始,外戚、宦官更迭专权。三公不仅受制于尚书,而且还要俯首听命于外戚、宦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继承汉代旧制;另一方面又慢慢形成了一种新制,成为两个系统并存的现象。[5] (P901)在《十七史商榷》“东府”、“惟录尚书权最重”等条中,王鸣盛肯定此时宰相仍为“秉权最重者”,但已非原来的三公,乃别有其人。他总结道:“夫公师等在汉,皆宰相也,其职要重无比……其后权移尚书、中书、侍中,而一切尊官显号,皆为空名矣。驯至南朝,惟录尚书权最重。”尚书在西汉中后期已开始成为政府机要部门,之后凡掌握实权的大臣都需领尚书事。但是在东汉它仍然算是少府的下属机构。三国时,尚书台正式脱离少府。魏在尚书台之外复有中书省,而原来作为皇帝侍从的侍中也逐渐成为参预机密的要职,尚书台不再有独占枢机的地位。但由于全国政务首先集中到尚书台,因此它作为全国行政总汇机构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执政重臣也要加上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能过问机密。王鸣盛认为:“司徒者三公也。录尚书事,宰相之职任,六朝人以此为权要之极品,犹唐之尚书令,故每称录公也。扬州刺史者,宰相摄京尹也……盖三公最尊,无实职,但空加。录尚书、京尹、尚书令……实职”,[4] (P490)指出了行政中枢的实职所在。
唐代的行政中枢又有很大的变化。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新纪不见王叔文”、“三省先后序次”等条目中指出:“若论其实,侍中、中书令在唐方为真宰相,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中肯地指出了唐代行政中枢的特点,即:宰相的构成愈加复杂,中枢权力更加分化。他总结出当时权力架构发生微妙的变动,表现在行政、决策和驳议长官权位的升替变化上,特别体现在尚书权位的弱化上。王鸣盛首先从历史渊源加以追溯;接着“论其职掌,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而仆射特以权代令,则又当居后”;而尚书省不系平章衔,“其不合先中书、门下两省可知”;再则“两省出纳王命,封驳诏敕”,“则中书、门下居重,于理为长”;何况从唐初始,宰相就先后在门下省、中书省议事,谓之政事堂,其政事印亦称中书门下之印,由此归纳出“两省为政本,非尚书比也”的精辟结论。王鸣盛进而论析“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尚书受成”实为三省长官互相监督、互相牵制,君主掌握最终决定权的一种新的机制,这是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加强的直接表现。
王鸣盛在论述宰相名号和权责的变化与皇权的加强有直接关联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两汉至隋唐时期,许多君主通过超常使用阶卑位低之臣,赋予他超越本职权力的方式,使皇权的强化得以保证。他以汉之尚书、唐之翰林学士为例,作深入的剖析。在“台阁”条中,王鸣盛论汉代尚书:
以公府与台阁并称,所谓宫中府中也。盖尚书令、尚书仆射与尚书,皆宦者与士人迭为之,权归于此。有事可直达上前,故三公无权,有事反藉尚书以达于上……盖尚书之官,汉以宦者、士人迭为之,公卿之权,分于近幸,而君臣不相接见,上下否隔……尚书、中书皆管机密,出纳王命,其职皆要。
王鸣盛阐明尚书虽然只是少府之官属,却身为皇帝近侍,具有掌握机要以及便于使唤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说尚书台专权用事,实际上就是专制皇权加强的一种表现。[6] (P165)
唐代的翰林学士原为差遣职,本身并无秩品,上自尚书(三品),下至校书郎(九品),均可充任。王鸣盛在“新纪不见王叔文”等条中,对唐代中期以后翰林学士如何在草拟诏制方面分割中书舍人的权力,以及在参谋密计方面分割宰相权力的过程作了深刻的阐释,“(翰林学士)专掌内命,为天子私人。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宣麻制敕,皆出于此。于是进退人才,机务枢密,人主皆必与议,中书、门下之权,为其所夺,当时谓之内相”。有鉴于此,岑仲勉先生认为:“(翰林学士)宰相视之,犹有逊色,王鸣盛氏谓翰学不可不书,凡以见其职任重要也。”[7] (P200)总之,王鸣盛能够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处于对立统一状态之下的相权与君权之间的矛盾及其演变,充分证明王鸣盛具有远高出于常人的史识。
最后,王鸣盛总结道:“官不论贵贱,惟视其职之闲要,而闲要惟视时主之意向”,“官职之高下,系乎时主之爱憎”。[4] (P315、79)这就是说,职务的高低以及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个人意志,从某种意义上讲,王鸣盛已经接触到封建政治的核心即专制制度的本质特征。不仅如此,王鸣盛还能用辩证的观点,对专制集权强化过程中如何导致宦官和外戚专权,及其危害性加以分析,如他论汉代“以尚书与三公对言,三公权不及尚书;以尚书与中书对言,尚书又不及中书矣……要之士人必不如宦人之犹亲密”;[4] (P315)唐代宦官凭枢密使之职,“不但朝政尽为所扰,并废立皆出其手”,“宦竖挟君以制群臣,天下有不乱者乎!”[4] (P980)可谓是一针见血,显示王鸣盛看问题的全面性。
二、论兵制的得失与皇朝的盛衰
针对《新唐书·兵志》记载的缺失,王鸣盛进一步表达了他务实黜虚的治史态度,以及考证制度与求兴衰得失相得益彰的治史旨趣,“愚谓征防守卫,事之大者,后世欲考而知者,正在乎此,乃谓其不可悉记而略去之,何也?既略去制度不详,而记废置治乱,何益?”[4] (P885)王鸣盛对汉唐之际兵制的考察主要集中在兵权的得失与皇朝盛衰的关联等问题上。他在《十七史商榷》“郡国兵权”等条中,就汉代地方兵制作了重点分析。王鸣盛认为《汉书·百官公卿表》虽然称守治郡,尉典武职,但实际上却是太守兼军事,并引李贤注《续汉书·百官志》所引《汉宫仪》载: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停船;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鄣塞烽火追虏。或言八月,或言九月,或岁终,“可见守、尉互掌兵权也”。王鸣盛又论述道:“诸侯王国中兵权,相与内史、中尉兼掌之,互相牵制。三者有一不肯,即不能发兵”,据此说明汉代对郡国军队的控制是相当严密的,也反映汉代中央集权相对强大的制度因素。
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王鸣盛重点对都督制加以考察。在《蛾术编》“外官制”条中,王鸣盛集中论述了都督制的来龙去脉:
魏黄初三年(222年),置都督诸州军事,兼领刺史。凡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其庶姓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单车刺史……晋初以刺史治民,别设都督治军,位刺史上。惠帝末年,并都督于刺史,复汉州牧之旧,非要州则单车刺史。渡江后,犹以都督中外为重,必大臣位望最隆者居之,其制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都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其刺史带将军开府者,则各置僚属,分典军民……
结合《十七史商榷》中的有关条目,王鸣盛从纵的方面厘清了都督制的发展脉络,认为都督的出现远的可追溯到东汉,近的可归结到曹魏时期,说明王鸣盛善于用发展的观点来看问题。他进而从横的方面对都督制的结构及等级加以具体的分析和比较,强调其各自权限的差异,比如说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之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等。更值得注意的是王鸣盛准确地区分都督与刺史的职责,指出它们的权限分别重在军政与民政,并且还能够动态地观察其职权的交叉与转变。王鸣盛强调南朝时都督为“当日势望权任之所在”的特点,在《十七史商榷》“百僚致敬”条中,他举《梁书》所载:“宣德皇后令授高祖(萧衍——引者)中书监,都督扬、南徐州二州诸军事,大司马、录尚书事、骠骑大将军、扬州刺史,封建安郡公”,说明都督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揭示出它与六朝政局变迁的密切关系。[8] (P170)
有关唐代兵制、兵权的转移与国家兴衰的关联是王鸣盛论史的精华。众说纷纭的府兵制是他论述的重点之一,在《十七史商榷》“每府州下皆有府”、“总论新书兵志”等条,王鸣盛对有关史料进行爬梳整理,勾勒出唐代府兵的大致概况:“唐制,府兵寓兵于农,无事时耕于野,番上者宿卫京师,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其无事时,虽与农无异,要必别自为耕,如后代卫所之制……兵志言府兵诸将,总又折冲府,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一”。王鸣盛认为府兵制的性质为“寓兵于农”,其根据是武德三年(620年),唐王朝析关中为十二军,军置将副一人,以督耕战;六年(623年),军置坊主一人以检查户口,劝课农桑。军将不但督战,且督耕,又有检查户口劝课农桑者,“可见府兵平日即农夫也。无不耕而食者,其制美矣”。王鸣盛有关府兵制的论述,充分体现其视野开阔,观察、分析问题客观、辩证的特点,如他说:“夫古今时势不同,当隋唐而必欲行三代之事,反嫌执泥。府兵不尽合古,得其大意,此正其善于调剂处……此制起于周、隋,定于唐初,至天宝而坏,一坏不可再复。然其立法之善,存之足备采取。”[4] (P886)
尤其反映其治史旨趣与一般考据家不同的是,王鸣盛对唐代中后期禁军兵权由宦官掌控从而导致皇权衰弱的分析和论述:
自开元以前,史文称南北非一,但中人未典禁军……叔文谋取神策兵,宦人始悟,夺其权;蕡请中人起叔文为宰相,且总北军,不许。籍令叔文与伾计得失,唐且大治。自宪、穆以下,愈不可问……刘蕡对策曰:六军不主武事,止于养阶勋;军容合中官之政,戎律附内臣之职。蕡对策语,此段最为扼要……要而言之,则祸根总在中人得兵。[4] (P981)
王鸣盛针对此期宦官参掌机密,夺百司权,上下弥缝。大则抅扇藩镇,顷危国家;小则买官鬻爵,蠹害朝政的不法行为,指出:“假令叔文即得行,则左右神策所统之内外八镇兵,自属之六军,天子可自命将帅,而宰相得以调度,乱何由生哉。”王鸣盛赞许司马光所论:“宦官为国患久矣。东汉最名骄横,然皆假人主之权,未有能劫胁天子,如制婴儿,如唐世者也。所以然者,汉不握兵,唐握兵也。”称:“君实此论,一语道破!”并进一步阐述道:“观实录,叔文实以夺阉人兵柄,犯其深忌……宪宗乘父病而监国,即斥叔文,父崩,骨肉未寒,又杀叔文……厥后,己身与其孙,皆为阉人所弑,自此以下,人主之废立,尽出宦者手,唐不可为矣!”[4] (P787)深刻总结了唐王朝衰败的沉痛教训,正如李慈铭所言,“多足决千古之疑”。
唐中后期,宦官不仅掌握中央禁军,而且还被派往地方作监军。王鸣盛深识其弊端,称:“内官为监军,有益国家者千百之一、二,偾事者十九。德裕传末一段即洋言其害,而新、旧各传中所载监军误国事,不可枚举。”[4] (P1018)此外,监军威权极重,擅作威福,常导致军变和藩镇叛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王鸣盛并不满足于纯粹的考证,他与那些有见识的史学大家一样,往往对“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9] 的历史大事更为关注,并就此阐发自己的真知灼见,这些见解尤其值得我们重视和总结。
三、刺史、节度使与汉唐政治制度的利弊
王鸣盛不仅重视研究行政中枢和兵权的转移与皇朝盛衰的关系,而且还能转换视角,用动态的方法去分析两汉时期朝廷如何利用刺史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后来刺史制又如何变成地方割据的基础;以及唐中后期,节度使在藩镇割据形成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王鸣盛第一个重视研究汉代十三部刺史职掌的问题,在《十七史商榷》“刺史权重秩卑”等条中,除了论述刺史制度在汉代削弱藩国,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外。[10] (P293)又强调刺史在所统辖的一州中,守、相二千石皆为其属官,刺史“得举劾”。刺史另有“举扬人才”之任。凡此等等,“合而观之,刺史之权,可谓重矣”。王鸣盛进而强调刺史秩卑的特征,指出刺史秩仅六百石,往往以“朝臣之卑者充之”。一方面便于皇帝驱使;另一方面也有晋升的空间和动力;而且刺史隶属于御史中丞,又能“内外相维”。因此可以说“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起了强干弱枝的显著作用”,[6] (P124)这是王鸣盛双向考察的又一个例证。有意义的是,王鸣盛能够转换视角,阐述东汉末刺史由于职能的转变反而成为封建皇朝瓦解的催化剂,反映其观察和分析问题辩证的一面。
唐代节度使是中央与地方对立统一关系的另一典型,“方镇乃一代兴亡所系”。[4] (P901)节度使问题较复杂,岑仲勉曾论及:“节度使名目之流行,既非如总管改都督经过明诏颁布,复废置无恒,缺厘正之条例,是以追溯其朔,书说不同(参十七史商榷七八)。”[11] (P198)在《十七史商榷》有关条目中,王鸣盛论述了藩镇割据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以及藩镇割据所固有的危害性。“(藩镇)诚极弊也。大约盛于开、宝,成于肃、代,积重难返,遂系一代兴衰”。唐太宗、高宗时列府兵以居外,将列卫以居内,有事则将以征伐,事已解而去,“兵者将之事,使得以用,而不得有之”,王鸣盛认为此乃府兵之所以为善的原因。其后弊坏,睿宗之世,始置节度使;至德后,要冲大郡,皆有节度。稍至稳定,则易为观察使之流,但“节度、观察,还相互参用”。但唐中叶以后,节度增置越来越多,其列衔往往称某军节度、某处管内观察处置等使,实际上观察仅为节度使之兼衔,更关键的是王鸣盛所称的:“隶籍卫府者,皆变为方镇之兵,天子不得而调发之矣”,[4] (P900、972)从而揭示了唐王朝分崩离析的主要原因。
王鸣盛认为藩镇势力之所以如此猖獗,不仅由于他们掌握了军队,还在于他们陆续取得地方民政的控制权。采访使原为“统辖州郡至要之官”,“大约为守土官之领袖”。开元十五道,采访十五,节度仅八,而且“采访自采访,节度自节度”,军政归军政,民政归民政二者,分工还比较明确。至天宝乃以一人兼领之,节度使也无不兼本州刺史,王鸣盛就此论道:“权尽归于一家。而守土之臣,几无复有分其任者矣。”[4] (P831)值得重视的是王鸣盛注重探究藩镇割据的经济基础。唐代天下财赋,原来是转运使掌外,度支使掌内,但其爵秩职掌,随时变易。有宰相兼领者,也有以节度等使兼领者。转运虽有特遣使者,但唐中叶以后“节度观察使兼之者大多”,可见他们也把持了地方经济大权,由此形成了唐中后期所谓“地之广,地池之固,器甲之利,举而予之(藩镇)”的局面。[12] (P1759)岑仲勉等史家在其认识的基础之上总结得出:“节度之坏,在于权太重,如支度、营田、转运、采访等,初本置专使之任,后乃全付之藩臣,尾大不掉,实在于此。”[11] (P284)王鸣盛从军事、地方行政和财经等制度层面阐述藩镇得以生长的原因,表明他拥有较宽阔的视野,能够较好地把握历史发展中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各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
总之,汉唐盛衰的因素固然很多,但政治制度的利弊无疑是关乎其兴衰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王鸣盛作为生长于18世纪中叶的封建史家能从这些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尤显得难能可贵,表现出与一般考据学者不同的朴素理性的治史追求。作为一个有见识的考据大家,王鸣盛的治史特点表现为既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指导下的具体考证,更有综合、归纳、概括的分析和论述,正如他所说的:“论古须援据,无一语落空,方为实学;又须以己意融会贯穿,得其大要,方为通儒。”[4] (P533)此言显示出他求真与通识的治学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