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得失_御史台论文

论我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得失_御史台论文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得失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得失论文,中国论文,封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制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部分。在其漫长的历史沿革中,积淀了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其中,加强监察机构和体制建设,“以条问事”的依法监察制度,重视对监察官的选用、考核和奖惩的政策是保证监察功能发挥的成功经验;“以轻制重”的策略有得有失;“风闻言事”权忽视查证、举证,危害显见;而监察制度对皇权的依赖性则是其本质特征,亦是它无法摆脱的最大弊端和失败。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上自秦汉,下到明清,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断。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体制之健全,沿革之清晰,规制之详密,实为世所罕见。它不仅在整饬吏治和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探讨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得失成败是一个较大的课题,本文旨在探讨封建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其设置特色,客观分析某些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利害得失,进而揭示其对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参考价值。

一、监察机构组织独立,自成系统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具有不同于西方独特的体制模式,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它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日臻健全于隋唐,高度完备于明清。在体制上,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是其鲜明特点。

处于初创阶段的秦汉监察机构具有体制紊乱、组织尚未完全独立和监察官事职不专的特点。秦设御史府,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兼领监察。西汉的中央监察机关隶属于少府之下,具有行政和监察双重职责。东汉御史台工作独立,但名义上仍隶属于少府。除御史台和州部刺史外,汉还设有负责京都地区监察的司隶校尉。

魏晋以来,御史台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关。东晋时废置司隶校尉,将其监察权归并于御史台,实现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此外,魏晋至隋唐的言谏组织虽隶属于门个省或中书省,但均独立存在,直接对皇帝负责。

隋唐时期,监察体制进一步健全。隋分设专司监察的御史台和司隶台,官员分工详细。唐中央设御史台[①],台下辖三院。台院掌推鞠狱讼,弹劾百官;殿院掌纠察朝廷礼仪;察院主管出使巡按和对尚书省六司的派员监察。御史台三院制的创设,有效地克服了监察机构重叠、御史职责不明的状况,标志着监察机制的系统化和完善化。

宋承唐制,御史台下辖三院。宋真宗时,设言事御史,开“台谏合一”之先河。元朝御史台为中央三大机关之一,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司。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派出机构,与御史台分区辖管肃政廉访司,由此构成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网络。

明清两朝,伴随着君主专制统治的强化,监察制度更趋完备,在机构设置上,明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以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设六科给事中钳制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更有利于皇帝的控制。但由于台科分立,往往造成相互牵制乃至对峙,监察功能因内耗而削弱。清朝吸取明朝教训,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吏(后增为二十道),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城内外官员的监察和纠弹,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明代“科道”分立的体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历代王朝监察机构的设置,因各朝具体情况不同和统治者指导思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如西汉推行“强干弱枝”政策而特别重视地方监察。元、清是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朝代,故而十分重视对汉官和汉族地区的监察,明朝推行专制集权统治而实行台、科分立。但是,自魏晋以来,赋予和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系统性为历朝所普遍重视,这对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具有积极意义。可见,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这不仅是封建监察法制的成功经验,而且也是现代行政监察的基本要求。

二、监察“以条问事”,有法可依

监察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而且还需有法律依据。因此,制定相应的监察法规和条款,明确监察官员的职责权限为各朝所重视。而由汉朝所开创的“以条问事”察视地方的制度则是坚持有法可依的典范。

汉武帝为强化中央集权,控制地方,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州部”,设州部刺史一人为专职监察官,根据汉武帝亲定“掌奉诏条”问事,史称“六条问事”。汉六条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守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害;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弟怙荣势,请所托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②]“掌奉诏条”的制定,一方面便于刺史充分行使监察权,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刺史滥用权力。它不仅是刺史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考核刺史政绩的标准。史载,翟方进为朔方刺史,因“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③]相反,鲍宣为豫州牧,因“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察过诏条”[④]而被免职。

以条问事,察视地方,此后历代相因成习,或直接援用汉之六条,或制定相应数条。如北周以九条宣下州郡。隋朝的“六条问事”颇具独特之处:监察对象不限于二千石,凡品官以上都在考察之列;不唯监其劣,也要考其优。唐太宗贞观二十年派朝廷要员二十二人,“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⑤]《通鉴》注云:“六条,用汉之六条也。”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左以察朝廷,右以澄郡县”,[⑥]并定为春秋两次巡察州县,由凤阁侍郎韦方质删定巡察条例为四十八条。至中宗神龙二年,明确设置十道巡按使,依据新六条巡察州县。新六条是:“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变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⑦]

上述“掌奉诏条”和巡察条例的制定,为监察官员的巡察直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澄清地方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如此,就其重视立法和依法监察而言,对于我们今天的监察法制建设亦有可鉴之处。

三、严格对监察官员的选用、考核和奖惩制度

由于御史职司风宪,维系纪纲,权任极重,所以历朝对御史人选、考核和奖惩都有严格的规定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御史人选,在忠于皇帝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如下条件:

第一,具有清正刚直、嫉恶如仇的品质。西汉初年,御史大夫申屠嘉就以刚直著称。史评曰:“申屠嘉可谓刚毅守节也。”[⑧]唐朝“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⑨]

第二,较高的文化素质。北魏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⑩]隋定科举取士以后,通过科举途径进入监察机关的人选很多。终唐一世,由进士任御史,转而成为宰辅者甚多,如娄师德、李峤、宗璟、斐度等。明朝规定,监察官必须进士、举人出身。

第三,具有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统治者认为,在下层任职有利于积累工作经验和熟悉地方情伪,因此,监察官多从县级官吏中选用。“唐监察其选拜,多自京畿县尉”。[(11)]宋朝规定,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明朝还规定了考任之后须行试职的制度,旨在了解考任者是否称职。

为防止监察官员依附于权臣,徇私枉纵,有些朝代对御史人选还作了限制性规定。魏晋南北朝时,规定大士族不得担任御史中丞。宋朝直接废除了唐时宰相对御史的荐举权,并规定,凡经宰相荐举为官者,或宰相的亲戚故旧,均不得为御史。

笔者认为,上述条件兼及人品、文化和经验诸方面,为监察官勇于尽职和善于尽职提供了基本保证。而那些限制性规定,虽有一刀切之弊,但对于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避免被监察者控制监察者,保证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具有积极作用。

历代对监察官都有考核奖惩办法,至唐逐渐制度化,元朝之后则更趋完善。唐监察官员的任期和升迁具有短而固定的特点。监察御史的任期一般为二十五个月,殿中侍御史十五个月,侍御史十二个月。御史升迁他官只要三考,一般官员须行四考。监察御史往往升迁为殿中待御史、侍御史、御史中丞和大夫。御史大夫、中丞则多晋升为宰相。

元朝对隶政廉访司官员的考核、奖惩和出巡纪律的规定饶有特色。元世祖时,每年年终由御史台“考其功效”。考核标准是:凡“使一道镇静,谙知大体,所察得实,民无冤滞为称职;苛细生事,暗于大体,所察不实,民多冤滞为不称职。”[(12)]而“莅事有成者,任满升职,赃污不称职者,罢黜除名。”[(13)]按察司官吏违法不公,“加等治罪。”[(14)]出巡时,须遵守出巡纪律:“非奉朝命,不得擅自离职;”[(15)]地远职卑受任不赴者,台宪勿复用;”[(16)]“不受人献贺财物,如违以赃论;”[(17)]“不得与各路、府、州、县应管公事官吏人等私同宴饮;”[(18)]不得“安置各部门下私己之人;”[(19)]“不得以私事役使公吏人等”[(20)]不得在去巡地方求娶妻妾,不得“宿娼饮会”;[(21)]“不得带妻子亲眷闲人并长行马匹同行,如违治罪;”[(22)]等等。上述规定,对于励廉之风,防止监察官执法犯法、徇私舞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我们今天健全监察工作纪律也不无借鉴意义。

监察功能的发挥,需要通过监察官员及其工作来实现,故而,监察官人选为首要,无怪乎皇帝要抓住任用之权并确定人选条件和范围。然而,人之为官,尚有称职与否之分,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考核。再者,监察行为还有合法与否之别,为确保监察官员正确行使职权,就不得不制定出重奖重罚的制度了。

四、“以轻制重”的政策

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员多采取秩卑、权重、赏厚的政策,以督促、鼓励其尽职尽守。西汉御史中丞只有一千石而地方郡守则为二千石。隋唐御史大夫分别为正四品和从三品,都低于正二品的尚书令。中央监察长官的低品秩直到元、明、清才有所改变,与中书省平章事或六部尚书平级。地方监察官员的品秩更低,汉刺史仅为六百石,唐、明监察御史分别是正八品和正七品。然而,监察官的权任却很重。汉刺史可以监察二千石的郡守。魏晋南北朝时,御史职权进一步扩大,且有“震肃百僚”的威仪。魏晋监察官,“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23)]北魏御史中尉“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驰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24)]唐代监察御史虽是八品官,因其奉帝命巡察地方,威势甚大。故韦思谦说:“御史出巡,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25)]所谓赏厚,主要指监察官政绩突出,晋升的机会很大而且升迁迅速。如“西汉有御史大夫六十九人,升任丞相者二十二人,占御史大夫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占丞相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26)]唐御史大夫自“义宁至先天登宰相者十二人,以本官参政者十三人,故相任者四人”。[(27)]升迁的可能性很大。此外,唐“凡侍御史之例,不出累月则迁登南省。”[(28)]故有“南床百日”之说,可谓是升迁迅速的典型。

对监察官实行秩卑、权重、赏厚政策,历来人们多给予褒扬。汉朝朱博论及刺史制度时赞其为:“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29)]《除余丛考》认为:“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厚赏则求效之心激昂。”台湾学者陶百川也称赞其“乃是一种很巧妙的安排。因为秩卑则食之无味,不致贪恋权位,忧谗畏讥。赏厚则可望其奋发有为,勇于任事。”[(30)]

我认为,此种政策有利有弊,上述看法只道出了其利所在,失之偏颇。首先,官轻固然可以使监察官不惜自身而弹劾权贵。但由于官场黑暗腐败,弹劾权贵往往会遭到报复陷害,轻则被降职,重则丧命。如清顺治帝时,监察御史张煊列举陈名夏十大罪状予以弹劾,由于吏部尚书谭泰袒护,顺治帝反斥张煊“挟私诬蔑”,[(31)]坐以绞刑。此种情形,不能不使监察官的纠弹有所顾忌,影响监察功能的发挥,导致秩卑者对秩尊者的监察形同虚设。其次,监察官权重确实能为整饬吏治提供保证,但也可能为其弄权玩法、贪污受贿提供方便。明监察御史代天子巡狩,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之权,致使“按临之日,百事俱废,多方逢迎,”[(32)]而成“台使之害。”再次,赏厚固然能使其求效之心激昂,但若由品行不正之人出任察官,往往会导致为贪名利而无视事实,滥用权力。明成祖时,御史陈瑛劾治建文,死难臣士,株连数百家,致两列御史皆为掩泣,而陈瑛却说:不治此狱,则吾辈无名。

可见,实行秩卑、权重、赏厚的政策,有得有失。得失之大小则依皇帝、监察官的素质和社会政治状况的不同而变化。

五、“风闻言事”权

所谓“风闻言事”,就是指御史官不举控告人姓名而以听说某官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弹劾,又称“风弹”,宋代洪迈认为,“御史许风闻论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其所从来,以予考之,盖自晋宋以下。”[(33)]据《梁书武帝本纪》记载,天监元年(公元502年)诏书中说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元熙为东晋恭帝年号(公元419—420年),可见,东晋时已有“风闻言事”制度。北齐沈约任御史中丞,奏弹王源,在奏章中曾用“风闻东海王源……”之句。唐初,亦许给御史此项特权,武则天时,谏官也可以风闻言事。随后,“宋人按以为故事,”。[③④]明朝都察院宪纲规定,“御史纠劾百司不公不法事,需要著名年月,指陈实迹,不许虚文泛言搜求细事,”[③⑤]废止了此项特权。而后,清朝又恢复之。

实行“风闻言事”,御史无须具控告人姓名和查证举证,“所奏涉虚,亦不坐罪”,[(36)]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诉主,而且更能促使监察官放心大胆地行使弹劾权,对于纠察百官之邪恶,澄清吏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如此,在某种条件下,它还是当权者利用御史制度打击政治反对派的有效工具,因此,“风弹”对于维护皇帝的专制统治极为有用。康熙曾说:“朕于科道官员,许其风闻入告者,专为广开言路,使自督抚以下各官,……皆知所顾忌而警戒也。”[(37)]

但是,“风闻言事”的弊端十分明显。明人邱浚说:“风闻言事,此岂治朝盛道之事哉。夫泛论事情,风闻可也,告乃讦人阴私,不究其实,而辄加以恶声,是岂忠厚诚实之道哉。苟不察其有无虚实,一闻人言,即行之奏牍,置之宪典,呜呼,莫斯有何以服天下哉。”[(38)]康熙也认为,“汉人中有请令言官以风闻言事者,联思忠爱之言切中事理,患其不多。若不肖之徒借端生事,假公济私,人主不察,必至倾害善良,扰乱国政,为害甚巨。”[③⑨]可谓一语中的。

概言之,“风闻言事”虽能促进纠弹、警戒百官,有利于皇权统治,但其盛行必然会损害监察工作的严肃性,破坏封建法制,导致吏治的腐败。清代告讦之风的盛行就是“风闻言事”恶果的例证。因此,这种不重视事实根据的纠弹特权不是一项好制度。

六、封建监察制度的依赖性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制度中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它通过监察百官和向皇帝谏诤朝政得失来行使职权,因而是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这样,监察功能的发挥除依赖于监察系统的自身完善和人尽其用外,还受到皇帝和社会政治状况的制约。而在封建官僚系统中,皇帝是关键性的核心因素,凡事一断于上,由此决定了封建监察制度对皇权的依赖性,这正是其最大的弊病和失败。

封建监察制度对皇权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监察系统是否完善取决于皇帝的决策。历代王朝虽然都重视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系统性,但不同朝代乃至同一皇帝的不同年间,监察机构的设置、官员任免和职责权限都有很大变化。如唐御史台或分或合,几经变化。封建人治的本质特征决定着皇帝对于监察系统的制约作用。第二,御史行使职权需要皇帝的保护。御史弹劾不法官吏,往往受到打击报复。唐睿宗时侍御史杨孚弹劾不畏权贵,就遭到权贵的毁谤。睿宗因此感慨地说:“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为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苟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40)]第三,御史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如果弹劾对象是皇帝的宠臣佞幸,即使有罪也可以“释罪不问”甚至将弹劾者治罪。如唐侍御史王义方弹劾权臣李义府,反被贬莱州司户参军,“岁终不复调”。[(41)]同样地,如果言谏者的谏诤不合圣意,轻则遭贬,重则丧命。历史上的陷谏、死谏、尸谏、碎首谏和扣马谏的故事就是谏官惨遭杀戮的力证。

正由于监察制度在本质上是封建皇权的附属物,因而它的作用就与皇帝的个人品质和社会政治状况密切相关。若明君当政,社会政治形势较好,则前述各项较好制度和措施还能发挥作用,监察机关尚可成为“纠百官罪恶”之司,促进吏治清明和封建法制建设;若遇昏君当道,必致官场腐败,各种措施、制度形同虚设,监察部门难以行使职权甚至成为包庇犯罪和制造纷争的罪恶之司。

可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封建法制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能加强封建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它又会破坏封建法制建设,但就其总体和全过程来看,前者是主要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监察制度的这种建设性和破坏性都渊源于其固有的本质特征——封建皇权的附属品,这正是其劣根性的深刻体现。

总之,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不断增补损益,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教训。我们应该充分扬弃这份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使之古为今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监察法制的发展。

注释:

①唐代御史台名称多经变化。初称肃政台,也叫“宪台”,后曾改为左右肃政台,左右御史台,唐睿宗景云年间改为统一的御史台。

②《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议》。

③《汉书·翟方进传》。

④《汉书·鲍宣传》。

⑤《旧唐书》卷二。

⑥《唐六典·御史台》。

⑦《新唐书·百官志》。

⑧《史记·周昌传》。

⑨《唐会要》卷六十。

⑩ (23) (24) (28)《通典》。

(11)《通考》。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元典章》卷六。

(13)《元史》卷十三。

(25)《新唐书·韦思谦传》。

(26) (30)[台]陶百川《比较监察制度》。

(27)《玉海》卷一二一引。

(29)《汉书·朱博传》。

(31)《清史稿·张煊传》。

(32)《明经世文编》。

(33)洪迈《客斋随笔》。

(34) (35) (38)邱浚《大学衍义补》。

(36)《钦定台规》卷二。

(37)《古今图书集成》卷三三七。

(39)《东华录》卷十。

(40)《资治通鉴》卷二一○。

(41)《新唐书·王义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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