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粮田规模管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_生产社会化论文

论粮田规模管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_生产社会化论文

论粮田规模经营中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田论文,规模论文,社会化服务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从农户粮田规模经营的发展要求出发,着重探讨了规模经营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相互关系,揭示了农业专业化分工与交易费用的关系。在对浙江省粮食生产经营体制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历史与现状的分析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加强我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六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粮田 规模经营 社会化服务体系

已有的研究和实践表明,在粮食由农户家庭经营的背景下,实现粮田的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如: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农业机械的合理配置;经营土地的流转与集中;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等。本文仅就其中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构造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粮田规模经营与社会化服务体系

粮食由农户家庭来生产经营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象,在这样的经营格局下,要使粮食生产者保持生产积极性,其合理的经营规模是一个重要条件。这种合理的经营规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纯粹从技术的角度看。即在生产技术、要素价格、家庭劳力一定的条件下,农户经营的粮田规模是处在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前的状态。这就是说,若农户的粮田经营规模是处在报酬不变或报酬递减的状态,均不是一种合理的经营规模。由于生产技术、要素价格以及家庭劳力状况经常是变动的,因此,农户的合理经营规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它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二是从比较利益的角度考虑。所谓比较利益,是指劳动者从事某一产业的平均机会成本。我们说粮食生产比较利益低,实际上是指在现行条件下,大多数农民从事粮食生产难以获得从事其它行业或其它产品生产所能获得的收入,因而缺乏种粮的积极性。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比较利益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营面积太小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因此,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将有助于粮农获得比较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讲,合理的农户粮田经营规模可以用其经营的粮田面积能否获得比较利益来衡量。当然,规模经营是农户获取比较利益的一条途径,价格支持、价外补贴或者以工补农等政策措施也是确保农民获得比较利益的途径,由于比较利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加之获取它的多渠道性,因此,从比较利益角度来看的农户粮田合理经营规模也是可变的。从浙江省的现实情况看,无论是从纯技术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比较利益的角度来考察,平均农户经营4─5亩的粮田面积称不上是合理的规模,至少需扩大到户经营1公顷左右。

从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户粮田经营规模的关系来看,很显然,社会化服务体系愈是完备,则愈是有助于单位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一些经济发达,农业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瑞典等,粮食生产以家庭经营为主,并且规模普遍很大(在100公顷左右), 其原因除了这些国家人均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种植指数低,机械化程度高外,系统完备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这就是说,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与农户的经营规模是正相关的,这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化服务会促使农户经营规模的任意扩大,即使土地供给是无限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健全的,农户也会选择他认为是比较适合的经营规模,因为存在农户家庭经营能力的局限;存在粮食生产的市场与自然风险;存在接受社会化服务的成本,这种成本不仅包括服务的付费,而且也包括与各种服务组织打交道的成本,即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专业化分工的产物,在万事不求人的状态下,如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由家庭自身来完成,则农户仅存在生产成本而不存在交易成本,或这种成本几乎可以被忽略不计,但与此同时,农户恐怕也难以获得专业化分工的利益和规模经营的效应。专业化分工能克服“万事不求人”的弱点,但却会产生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的途径不是回到“万事不求人”的状态,而是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如法律、法规、条件的建立;产权制度的构造;组织形式的选择;意识形态以及风俗、文化、习惯等的运用,等等)来实现。因此,农户在选择土地经营规模时,不仅要考虑生产成本的因素,而且也要考虑与服务组织打交道的成本以及扩大经营规模所能带来的各种利益,只有收益大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之和,并且这种净收益与其比较利益是相当的,农户扩大粮田经营规模才会成为可能,这实际上是对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实践中,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农户粮田经营规模还存在互为制约与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如前所述,社会化服务体系愈健全,愈能有助于农户粮田经营规模的扩大,但另一方面,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又依赖于服务对象──农户的经营规模。如果农户经营规模很小,就会对外界提供的服务缺乏需求,这样,农业服务体系就会因服务需求的不足而得不到发展,而服务体系的不充分,又会制约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由此会形成一种非良性的循环。在这种情况下,注入政策推力,使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双方转入互为促进的轨道是极为关键的举措。

二、浙江省粮食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浙江省粮食生产以水稻为主,一年可种植两季水稻,一季春粮。由于人多地少,全省人均耕地面积仅在0.5亩左右, 远远低于全国人均耕地的水平。改革后,粮食生产由原来的集体统一经营变为农户家庭的承包经营,但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户均4亩左右。 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大量农业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就业,农民收入也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农户从事小规模粮食生产的比较利益却在不断下降,导致农民种粮积极性不断减弱,出现种“应付田”,甚至于将耕地抛荒的现象。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小规模的粮食生产格局已不能适应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实行规模化经营已是这些地区未来农业与粮食生产走出困境的现实选择。近几年,浙江省经营10亩以上的农户在逐步增加,1995年底已达8万多户,经营面积达200多万亩,预计“九五”期间规模经营农户与经营面积还将呈扩大趋势。

从总体上看,浙江省还没有建立起与粮食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备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从服务的过程看,应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从服务的性质看,包括有偿服务、无偿服务或优惠服务;从服务的组织体系看,包括政府部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各类专业组织提供的服务;从服务的具体内容看,包括生产资料,如种子、农药、化肥等供给的服务;产品购销的服务;农用公共设施和生产技术的服务;信贷与保险方面的服务;各类信息,如技术信息,价格信息,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人员培训方面的服务等等。

在集体生产队直接经营农业的年代,粮食生产也被纳入了计划经济的轨道,粮食是国家统购统销的物资,基于此,政府涉农部门无条件地承担了主要的服务工作,此外,集体生产队通过生产任务的统一安排,自身也消化了不少服务工作。因此,统一性和无偿性是当时粮食生产服务体系的两大主要特点。这种粮食生产服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计划合约关系,它尽管激励性不足,但合约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不明显,其优点是具有行政约束性,因此,还是能够适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粮食生产格局。然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农业经营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户家庭的承包经营取代了集体的直接经营,形成了不很完善的双层经营体制,与此同时,市场机制也逐步引入农业,并愈来愈左右着农民和各类经济组织,甚至于政府部门的行为。利益关系与冲突开始显露,原来的行政性服务约束关系开始减弱,甚至于名存实亡。尽管在粮食生产经营,特别是购销体制方面仍然保留了相当多的计划与行政控制成份,但由于这种控制时紧时松,其约束力和效率已大打折扣。市场机制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和旧的行政管理体制所形成的利益分割,导致了农民、集体、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使得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无偿性、统一性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和计划合约关系难以为继。为了适应农户家庭经营和市场经营的需要,近些年农村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服务组织和渠道,概括起来有四大类。一是政府部门的各种专业经济技术服务;二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三是公司、企业、集团为农户提供的综合服务;四是农民协会或农民自组织为农户提供的服务。

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目前我省农村经济的一个特点,但其发展和覆盖面并不平衡。其一是农民自身建立的服务组织发展相对缓慢;其二是服务对象不平衡。那些已经市场化、效益较好的农产品,如水产、蔬菜、家禽等的服务体系发展迅速,而那些效益不好或没有完全放开的农产品的服务体系则发展缓慢。粮食生产的服务体系就属于后一种类型。最近一次对我省近200户种粮农户的调查情况表明, 由于大多数农户粮田经营面积比较小,一般依靠家庭自身劳力或者亲朋好友的帮助就能够完成粮食生产的各项经营活动,因而对社会化服务没有很强的需求。此外,由于粮食附加值低,在经营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农户的成本约束很明显,因此,即使农民对某些服务有需求,也是条件“苛刻”的,如最好是无偿或者低价、优质、高效的服务。而现实的服务状况却与农民的要求不很吻合,除了一些扶持种粮农户的优惠政策,如粮肥挂钩,价外补贴等较受种粮农户欢迎外,大多数农户对粮食生产的服务工作不甚满意,特别是对种子、农药、化肥等供应的价格与质量存有余悸,对这方面服务的信任度不高。此外,对粮食购销中的行政干预与过度垄断也颇有微言。这些都对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造提出了挑战。从理论上讲,既然粮食生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完全放开由市场去调节供求,那么与此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就也应非市场化。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另一种景象,那种近乎无偿的服务,如粮食生产技术方面的服务,由于缺乏政府或集体经济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已到了难以生存下去的境地,这几年农技队伍和推广体系的“线断网破”现象是这方面的明证。而那些有利可图的服务环节,如农资供应等,由于一度放开经营或承包经营,不仅市场化倾向严重,而且缺乏制约,忽略了为粮食这一特殊产业服务的宗旨,屡屡出现坑农、损农的事件,使种粮农不堪忍受。

从政府的涉农部门看,目前似乎还缺乏一个能综合协调,完全代表农民利益的部门。与粮食生产有关的部门名目繁多,有农业、水利、农机、供销、土管、粮食、金融、气象等常设机构,由于这些部门自成体系,各有各的利益,同时,又都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综合协调能力薄弱。如化肥生产在化工部门,农资供应在供销社,资金掌握在信用社,水利服务在水利部门,生产服务在农业局,粮食购销在粮食部门,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在农经委,等等。至于作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一方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则发展不很平衡,不少是名存实亡,即使有一定经济实力,也难以全面承担起为种粮农户提供各项服务的任务。此外,市场规则的不完善,服务合约的不规范,加大了服务双方的交易成本,进而也阻碍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

总之,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户粮田经营规模普遍过小,生产的自给性强,市场导向不明显以及粮食附加值低,成本约束强,这些,使得农户缺乏对社会化服务的有效需求,进而使得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由于缺乏需求方面的拉力而发展滞缓。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粮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不清,时紧时松。管理部门既行使行政管理责权,又受市场行为左右;既想放开,又想控制;既想独立经营,又想依托政府,以至责职不清,关系不顺,服务动力不足。

三、加强我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措施

构建我省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需明确以下思路。

1、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要有助于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巩固, 而不是削弱或取代这一基本的农业经营制度。

2、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要有助于我省农户粮田规模经营的发展和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而不是使其走向反面。

3、由于粮食在我国依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构造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应从这一实际出发,不宜简单照搬其它已经市场化了的农产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模式。

4、建立完善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关系, 其本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组,根本出路是不断深化粮食生产管理体制,因此,要以改革为突破口,系统配套,逐步推进,不断完善,不宜操之过急,企望一步到位。

从以上思路出发,我们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1、创造条件,推进农户粮田规模经营,引导农户对服务的需求。

农户粮田经营规模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相互关系表明,农户普遍偏小的粮田经营规模已是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迟缓的一个原因,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特别是在非农产业和乡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的地区,大胆探索土地“三权分离”的实现形式,丰富和完善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度,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和使用权转让市场,处理好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使土地要素与种粮能手相结合,实现粮田的适度规模经营,进而引发经营者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2、明确责职,理顺涉农部门关系,加强综合服务和协调能力。

在现行体制下,各类涉农部门既是各级政府管理农业的行政部门,又是服务农业的业务部门,但两种职能在现实中往往混淆在一起,一些涉农部门常常以行政命令代替服务,以服务为名,行盈利之实,而一些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的服务实体,又常常与原单位藕断丝连,官办色彩严重。基于此,应考虑对目前的涉农部门管理体制实施进一步的改革,不仅要将行政管理与服务经营彻底分离,而且从粮食生产的特殊性出发,将政策性服务与商业性服务分离开来。政府的涉农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政策法规,维护经济秩序,提供公共性或政策性服务以及协调利益关系等方面。此外,针对目前涉农部门林立,缺乏综合协调能力的现状,应考虑在管理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对一些管理业务相近或联系紧密的涉农机构实行合并,也可考虑建立具有权威的农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协调各涉农部门的关系和适应粮食生产综合服务的需要。

3、总结经验,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我国粮食生产尽管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但土地这一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都是归乡村社区集体所有。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不仅要与承包户发生土地合约方面的关系,而且还承担着社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这种双层式的农业经营体制为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基本框架,既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功能,把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立脚点落实到乡村两级,这既是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也是构建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理想途径。乡村两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要以村为基础,村级集体经济为后盾,并充分发挥土地所有权,各种涉农部门的扶持政策,农业发展基金,农技人员以及农业基础设施、设备的作用,开展粮食产前、产中、产后的系统服务。乡村两级服务体系应是一个有机的总体,但应有一定分工。村一级应主要承担与粮农直接相关的服务工作,如协助供应农药、化肥和种子;开展治虫、施肥、排灌等常规性的技术服务;从事必要农机服务以及为农户提供产后的干燥、储藏、运输等方面的服务。乡一级可在村一级基础上建立服务总公司,除了指导协助村一级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外,侧重于开展村一级服务组织承担不了,或者承担了也缺乏效率的服务,如良种引进与培育;新技术推广;各类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较大型农田基本建设的组织;重要农资的采购与质量监测;经营风险的管理与服务;信贷支持等等。当前重点是加强农资供应中的质量把关,粮田规模经营农户的田块连片、机耕与排灌设施的配套,粮食产后处理的服务以及扶持政策的及时到位。

4、培育组织,扶持农技服务组织,发展农民服务自组织。

要重视粮食生产技术服务组织的建设。目前不少地方基层农技组织力量薄弱,不少农技人员“跳槽”或“身在曹营心在汉”,主要原因是工作辛苦待遇低,而且地位不高。因此,应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农技人员的待遇。在对农户的粮食生产技术服务还不能实现完全经济意义上的技术商品化和有偿服务的情况下,粮食生产技术服务的费用和服务人员酬金,应主要由各级政府纳入预算开支,此外,乡村两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建立这方面的专项基金,并将农技人员纳入管理人员编制。农技组织则应与粮农,特别是种粮大户签订技术服务方面的合同,使技术服务落到实处,便于检查与考核。对于农民自发形成的服务组织,应给予支持。不同的服务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竞争是正常的现象。从长远看,农民自己建立的服务组织,与农户关系密切,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只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并且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完全有可能成为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力军。

5、加强联合,促使服务组织产业化,多种服务一体化。

一旦粮食生产普遍实行了规模化经营,生产者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将会大大增强,此时,单一的、互相分割的服务内容和组织形式就会满足不了需要,服务组织的联合和服务内容的一体化将是必然的选择。在其它农产品的生产中,我们已看到了这种趋势,因此,只要条件成熟,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应朝这一方向发展,联合的方式是多样的,如股份合作、合并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其结果是服务成为与农业密切相关的产业(或称第三产业),这种产业融生产、加工、销售(贸易)为一体,融农、科、教为一体,不仅能为粮农,而且也能为其它农产品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服务。当然,加强服务组织的联合是有条件的,不宜搞硬性归并,而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导,使其“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6、营造环境,注意市场体系建设,强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保障。

如何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降低服务各方的交易成本,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它包括制度环境的建设与制度的合理安排。为此,一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尽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目前还不能完全市场化,但其它要素的市场规则还是需要的,如劳动力流动市场,农业技术与信息市场,资金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等都有必要拓展与规范。由于粮食生产的特殊性,在市场体系的建设中特别应注意政府干预与市场规则的衔接与融合,避免两者间的冲突与抵销。二要加强与粮食生产服务体系有关的制度建设。即通过合约、规章、制度、法律以及严格的监控来规范农户与服务组织的行为,明确政府、服务组织与农户的关系,以减少服务质量的不确定性和责任不清,降低服务双方的交易费用。当前特别要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供应中屡屡出现的假冒伪劣现象采取有力措施。如:对农资经贸单位必须严格审批,经销农贸的单位(或人员)除了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一旦发现坑农事件,除了赔偿损失、吊销执照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整治农贸经销单位的同时要注意保护适当的竞争,以避免农资的独家垄断经营。

以上对策措施中,第二、三和六的措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一、四和五的措施则有一定的条件性,因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有选择地实施,但从建立完备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来看,上述对策措施的实施都是必要的。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沿海地区农户粮田规模经营内在机理与对策思路”的一个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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