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津[1]2004年在《国际投资法新发展趋势下我国外资立法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国际投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为了适应、促进和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法产生了以提高投资待遇、加强投资保护、促进投资准入自由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化为特色新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开放25年来,外资立法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并已自成体系。但随着我国的入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曾经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日益尖锐。 现行外资立法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法出多门产生问题重重,双轨制立法有悖WTO法制,缺乏统一外资法典而单行法过多;其次,外资立法与《公司法》存在大量不协调之处;再次,外资立法与WTO法制有不协调之处;最后,涉及外资的配套立法不够完善。这些问题大大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所以完善现行外资立法以解决问题迫在眉睫。针对外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的具体做法是:在立法模式上,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典,改变当前根据外资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混乱局面,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统一;其次应改革现行的内外资分别立法的绝对“双轨制”模式,从而为推行国民待遇原则,使内外资企业能够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最后还要规范立法权限以避免法出多门的现象,提高外资立法的透明度。在内容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外资立法经验,一方面针对现行外资立法与《公司法》不协调之处进行完善;另一方面,针对WTO法制的要求明确国民待遇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加强投资保护;同时,对其他产生问题的内容和配套部门法进行完善。 外资立法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破有立,既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又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既要综合考虑国家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又要综合⑧默‘全:夸t只T川·S】只考虑国际投资法新发展趋势和本国国情,通过完善外资立法,逐步扩大投资自由化程度。 本文详细、充分的阐述了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趋势,以此作为我国外资立法完善的指导方向,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我国现行外资法存在的诸多问题,科学地剖析了现行外资立法问题的成因和完善立法的必要性,最后重点提出了完善外资立法、建立统一、科学、有一定前瞻性,且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构想。
张宇[2]2006年在《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与我国外资法的应对》文中指出当前,国际投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为了适应、促进和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法产生了以提高投资待遇、加强投资保护、促进投资准入自由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化为特色新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25年来,外资立法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并己自成体系。但随着我国的入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曾经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日益尖锐。 现行外资立法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法出多门产生问题重重,双轨制立法有悖WTO法制,缺乏统一外资法典而单行法过多;其次,外资立法与《公司法》存在大量不协调之处;再次,外资立法与WTO法制有不协调之处;最后,涉及外资的配套立法不够完善。这些问题大大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所以完善现行外资立法以解决问题迫在眉睫。针对外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的具体做法是:在立法模式上,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典,改变当前根据外资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混乱局面,保证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统一;其次,在内容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外资立法经验,一方面针对现行外资立法与《公司法》不协调之处进行完善,另一方面,针对WTO法制的要求明确国民待遇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加强投资保护,同时,对其他产生问题的内容和配套部门法进行完善。 外资立法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破有立,既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又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既要综合考虑国家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又要综合考虑国际投资法新发展趋势和本国国情,通过完善外资立法,逐步扩大投资自由化程度。 本文详细、充分的阐述了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趋势,以此作为我国外资立法完善的指导方向,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我国现行外资法存在的诸多问题,科学地剖析了现行外资立法问题的成因和完善立法的必要性,最后重点提出
何媚[3]2017年在《中国与东欧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化的经济态势之下,对外国投资的引入已经成为东道国国家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近年来,东欧国家逐渐成为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热土。外国投资对东道国而言,既可能是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有力力量,也可能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对东道国而言有着重要意义。双边投资协定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两国之间直接投资互动,是维护和管理外国投资实践最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起到了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积极与东欧国家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本文将分析对比这两类东欧国家与中国分别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尝试从中总结可供中国外资立法借鉴的经验,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集意见稿)》进行评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六章,全文总计约叁万字。本文绪论对写作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做了说明;第二章为文献综述,第叁章讨论国际投资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的晚近发展;第四章分别从投资定义条款、投资者定义条款、征收与补偿条款等方面对中国与不同东欧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其中的异同;第五章则探讨中国与东欧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外资立法的相关启示,并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集意见稿)》进行介绍以及评议。最后对中国与东欧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对比进行整体回顾,并且对中国外资立法的进展进行总结与展望。
李曼[4]2004年在《论TRIMs协议与中国外资立法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2004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叁周年。目前我国应加快外资立法工作,在遵循TRIMs协议对其成员国的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富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外资法律条文,构建最终内外资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合理规避TRIMs协议禁令,寻求可行的替换措施,以维护本国经济产业的安全为目的,使得我国经济能够稳健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 文章从分析TRIMs协议本身入手,对中国外资立法的现状及不足进行了研究,结合对TRIMs协议的分析,对中国外资立法的重构提出了一定的设想。我国在制定外资法时,不能仅从投资角度出发,而应该将投资与贸易结合起来考虑,必须认识到投资立法可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仅对投资有利的措施,并不能全面满足资本输出国的要求,因为这些措施有可能被认为对贸易有扭曲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际投资法律规范的新发展使我国外资立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改革和完善我国外资法已是当务之急。我们应当紧紧围绕着国际投资领域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我国国情,针对现行外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使之更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余莹[5]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法的调整与走向》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呈现自由化、多边化的发展态势。中国在吸引外资的激烈竞争中,面临发达国家推行自由化国际投资规则和维护我国外资管辖权的问题。我国外资法作出了逐步开放的调整,未来我国外资法的走向应该在公司法的体系内重新建构,并应把握住控制核心外资管辖权的原则。
朱令[6]2010年在《“后危机”时代我国对外投资立法的若干问题与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正加大力度实施“走出去”战略,为保证该战略的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持,但是我国对外投资立法存在严重的不足,例如我国尚未颁布对外投资法基本法,仅有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它是我国当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规定十分原则,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后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涉及。因而,如何对海外投资行为施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和保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就我国海外投资制度的构建进行阐述:首先,本文从“走出去”战略的基本问题着手,介绍“走出去”战略的涵义及其形成过程,进而分析其与我国民族经济存在何种关系。其次,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分析我国海外投资所面临的一些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投资准入问题、投资待遇问题、投资保护问题、环境标准问题以及劳工权利问题等。并且结合国际上海外投资立法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分析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进而发现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就海外投资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具体涉及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投资前行为规范立法、投资后监督立法、投资税收优惠立法、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投资与环境立法、劳工立法以及投资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等。
陈思瑶[7]2018年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文化产业例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各国间的贸易、投资不断扩展和深入,文化产业的巨大市场也逐渐为各国所重视,文化产业领域的国际投资不断活跃。然而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的产业,文化产业具有产业属性和文化属性,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关注文化产业背后的文化传承功能、文化多样性等特殊意义。面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强势的文化入侵,法国、加拿大等国家提出文化例外,文化例外逐渐从贸易领域走进投资领域,形成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文化产业例外条款。但是,相比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其他条款,文化产业例外条款起步晚,无论是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中还是国际投资法学界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旨在分析文化产业例外条款的源起、文化产业例外条款的形式,结合相关的案例分析文化产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就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文化产业例外条款以及外商投资文化产业、对外投资文化产业的法律环境进行讨论,以期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是本文的绪论部分,从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叁个部分展开,分别介绍了本文的创作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运用的研究方法,以期在此研究基础之上形成自己特色的研究成果。第二章国际投资中的文化产业例外概述,分为国际文化产业投资概述和文化产业例外概述。首先从国际文化产业投资概述出发,介绍了各国关于文化产业的界定情况,然后介绍了国际文化产业投资的概况,体现了各国对文化产业投资的日益重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文化产业例外原则,从文化例外源起出发,介绍了文化产业例外从WTO到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过程,然后从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国际投资法多元价值、国际文化法保护缺位叁个方面论述了国际投资协定引入文化产业例外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第叁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又分为叁个小节:第一节剖析了当前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相关条款,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一些典型的文化产业例外条款,分析了不同条款之间的异同以及优劣性。第二节从加拿大和美国对文化产业例外的规定和态度,分析了晚近投资条约中文化产业例外发展的新趋势,为投资协定中文化产业例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考与指引。第叁节以案例分析为主,介绍了 UPS诉加拿大和Lemire诉乌克兰两个关于文化产业投资争议的案例,通关对比两个案例,来分析仲裁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条款的解释、适用,文化产业例外和国际投资协定中其他条款的关系,再次强调了文化产业例外条款的重要性。第四章主要放眼我国,介绍了我国国际投资协定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相关规定,通过和第叁章联系对比发现我国关于文化产业例外规定的不足之处。然后分析了自贸区负面清单关于文化产业部分的调整与变动趋势,客观论述了关于文化产业的负面清单的进步以及不足之处。同时,文化产业例外条款的存在并非为了排除外商投资我国文化产业,而是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本章还分析了当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梳理一系列法律规定,发现当前立法中一些杂糅、混乱、不稳定和执法层面流程不清晰等问题,最后,就国际投资协定纳入文化产业例外、如何更好地规定文化产业例外以及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王琪[8]2013年在《海外直接投资中环境措施风险法律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高,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冲突越来越普遍。大量案例表明,东道国政府为应对环境问题采取的规制措施已经对海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将以环境措施引发的投资风险为主题,分别从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实践的角度,分析环境措施的合法性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并从投资者和政府两个层面阐述环境措施风险的防范策略。基于此,本文分为四章来阐述。第一章分揭示了环境措施风险的内涵、性质和产生原因,并通过实例阐述了环境措施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二章研究国际投资协定中与环境措施相关的条款。环境措施条款是东道国采取环境措施的国际投资法基础。本章首先论述了环境措施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分析了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措施条款的现状,并阐述了环境措施条款对投资者的影响。最后,通过分析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证明了环境措施条款的覆盖面将会进一步扩大。第叁章从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角度分析环境措施风险。本章首先通过案例研究揭示了环境措施的合法标准。由于投资协定缺乏对环境措施合法标准的规定,权威国际仲裁庭的理解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次,鉴于“问接征收”争议在投资争议中的重要地位,本章针对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进行了专题分析。第四章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我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投资环境措施风险,并从投资者和政府两个层面阐述了环境措施风险的防范策略。投资者应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此外,可通过稳定条款或政府承诺控制投资风险;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
王佳宜[9]2017年在《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管理权是国际投资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投资国对海外投资者及其行为进行管理的权力,既是经济主权的实现方式,又是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各国海外投资出现了强劲增长,成为推动全球化发展的主要力量。传统的海外投资主要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的崛起,逐渐改变了这种单向投资关系。在投资自由化理念下,以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为主旨的措施大行其道,而必要管理措施的匮乏导致不少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付出惨痛代价,故海外投资管理权是各国维护和强化国家利益的基本前提与理性选择。2015年,中国海外投资流量位列全球第二并首超吸引外资,开始步入资本净输出阶段,因此,坚持海外投资管理权对中国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在国际力量变化和世界格局变迁中,海外投资管理权或明或隐,作用范围或广或窄,作用力度或大或小,这都取决于国家行为体间的博弈,也受制于利益诱导和价值定位。海外投资管理权作为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集合体,涉及海外投资活动的诸多领域,任何国家将之内容绝对化的观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在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海外投资管理权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发达国家已顺应国际经济形势转变了管理模式,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不能盲目地跟随发达国家的步伐,需立足本国实际,适时调整传统的单一管理模式,转向复合地依据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进行综合式管理。当前,全球海外投资活动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广泛,各国虽不乏行使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实践,但理论的薄弱制约了权力运行的预期效益,海外投资管理权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就理论研究而言,国内外学者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研究尚付阙如,甚少有人进行整体性的研究,抽象、概括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础理论和提出指导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是故,应在新的时代、从新的视角、用新的方法对海外投资管理权进行探索。本文即是针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需求和既有研究的不足,在研究和行文中综合运用规范、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采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结合的逻辑方法。本文通过研究论题所及的概念、性质与功能、理论基础、产生与发展、主要内容和主体,力图构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础理论,并在深入研究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径。本文除引言外,主体部分由六章构成:第一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性质与功能”,从经济学、国际政治经济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相关概念入手,探讨了这些概念与海外投资管理权的逻辑联系与语境差异,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性质、特点与功能,指出海外投资管理权是一种纵向的、涉外的、综合性的管理权;呈现单边性、有限性、协调性和经济性的特点;具有规范性功能与社会性功能,后者又包括分配功能、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和整合功能。第二章“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理论基础”,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强调海外投资管理权为国家政治与外交利益服务,是一国实现政府经济职能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明确了经济主权是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而对权力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指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效果原则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实现提供依据,但需受到合理原则的约束。第叁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产生与演变”,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产生的背景与意义,运用动态、发展的眼光考察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嬗变,梳理了其由弱化转向坚持与复归的发展脉络,指出投资自由化理论与全球治理下国家管理角色重塑对海外投资管理权造成了全方位的冲击,权力受限已然不可逆转,论证了主权过度沦丧的经验和“共同管理”模式的要求,是当前海外投资管理权坚持与复归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作者的思考。第四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概括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资本管理权、税收征管权、反垄断审查权、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五个部分,进而对各项权力的含义与基本内容、国际实践、法律意义等作一概观,指出资本管理权包括资本出境管制权和外汇管理权,是对海外投资项目、规模、目的地与外汇使用、境外利润和资产的调回等事项进行管理;税收征管权包括日常税收征管权和反避税征管权;为应对海外投资活动的复杂性,国家强化了反垄断审查权、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行使,通过单边主义路径实现域外效力。第五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主体”,概括地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主体应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首先,明确了权利主体包括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强调国家享有海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权,但受到国际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及良法善治的制约,分析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各类执行主体。其次,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中国实践及其走向”,首先,系统地梳理了中国现行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分析了海外投资审查、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反垄断审查、海外反腐败审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剖析了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现实依据,提出了完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指出完善应始终遵循法治化原则、国际化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事前审查”到“全程管控”、从“国家管理”到“全球治理”的方式转变。最后,提出了完善现行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可行路径:其一,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如统一海外投资审查机关、完善海外投资审查对象与内容;其二,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在于建立严格的日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和优化反避税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其叁,海外投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关键在于完善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强化惩罚力度;其四,海外投资反腐败审查法律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及相关监督机制,合理引导和规范海外投资活动。
余莹[10]2005年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投资条约缔约实践的影响》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呈现自由化、多边化的发展态势,中国在日益激烈的吸引外资的竞争中面临如何确立我国对外缔结投资条约的政策。本文针对我国缔约逐渐接受某些投资自由化规则的实践,提出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区域投资条约,制定参与WTO框架下多边多资条约的战略。
参考文献:
[1]. 国际投资法新发展趋势下我国外资立法之完善[D]. 吴津.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与我国外资法的应对[D]. 张宇.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3]. 中国与东欧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比较研究[D]. 何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7
[4]. 论TRIMs协议与中国外资立法的重构[D]. 李曼.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4
[5].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法的调整与走向[J]. 余莹.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
[6]. “后危机”时代我国对外投资立法的若干问题与完善研究[D]. 朱令. 南京财经大学. 2010
[7].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文化产业例外[D]. 陈思瑶. 山东大学. 2018
[8]. 海外直接投资中环境措施风险法律研究[D]. 王琪. 复旦大学. 2013
[9]. 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D]. 王佳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10].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投资条约缔约实践的影响[J]. 余莹.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