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时期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_清代论文

新政时期清政府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_清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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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07)05-0152-08

清顺治九年以来,鉴于明末党争的教训,厉行党禁,文化社团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近代新型知识分子冲破清朝严禁结社的条规,组织群众团体,为拯救国家奔走呼号。从此时开始至清朝灭亡,曾先后出现过两次文化社团兴起的高潮期,一次是在戊戌时期,一次是在新政时期。两次文化社团兴起高潮的出现与清政府被动应付时局变化、不得不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学术界有关晚清文化社团政策的研究尚显薄弱。本文仅就清政府在新政时期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问题作一探讨。

一、党禁的开放与《结社集会律》的颁布

戊戌维新时期,尽管清政府对结社活动有所开放,但清朝统治阶层并没有明文规定开放党禁,因此,社团活动多小心谨慎,唯恐受到顽固守旧势力的阻挠。自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后,“与民维新”与“立宪”成了众多国人的口头禅,朝廷内外要求昭雪戊戌冤案的呼声日益高涨。光绪三十年五月八日(1904年6月21日),慈禧借七十大寿之机,宣布:“从前获罪人员,除谋逆立会之康有为、梁启超、孙文三犯实属罪大恶极,无可赦免外,其余戊戌案内各员均著宽其既往,予以自新。曾经革职者俱著开复原衔,其通饬缉拿并现在监禁及交地方管束者著即一体开释。”[1]自此,清政府部分开了党禁。丁未政潮发生后,清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势,愈演愈烈。而留学生的排满情绪相当高涨。随着时局的发展,国内立宪派和革命党人对全面开党禁的呼声此起彼伏。宣统二年十一月初八日(1910年12月9日)的《民立报》就有关于“鄂汉同志会接到北京同志会公启,以请开党禁来相联合”的报道。[2]同月,资政院特别股员也开议赦用党人案。会中“汪荣宝主张宣布先帝给杨锐手诏书事,以雪六君子冤,全体赞成”[3]。清政府的一些官员亦从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出发,请求开放党禁。军机大臣曾密议开党禁事,枢臣谓:“赦与不赦,皆当明降谕旨,否则党人在各省鼓动不休,恐有他变。”[4]资政院总裁世续等人亦主张,为实行宪政、护惜人才、消解祸乱起见,应速开党禁。[5]

宣统三年,清政府迫于当时的革命形势,颁布了准开党禁特赦谕:“党禁之祸,自古垂为炯戒,不独戕贼人才,抑且消沮士气。况时事日有变迁,政治随之递嬗,往往所持政见,在昔日为罪言,而在今日为谠论者。虽或逋亡海外,放言肆论,不无微瑕,究因热心政治,以致逾越范围,其情不无可原。兹特明白宣示,特沛恩纶,与民更始,所有戊戌以来,因政变获咎,与先后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惧罪逃匿,以及此次乱事被胁自拔来归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齿齐民。嗣后大清帝国臣民,苟不越法律范围,均享国家保护之权利。非据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至此次被赦人等,尤当深自拔擢,抒发忠爱,同观宪政之成,以示朝廷咸与维新之意。”[6]从上谕的内容可以得知,清政府所开赦的党人不仅包括康、梁等维新派人士,而且也包括革命党人。有清以来,政府对文化社团予以禁止,无非是害怕士人“结党营私”,因此,对党禁的开放,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文化社团的大量发展。而清政府《结社集会律》的颁布,又为文化社团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保障。

清代以前,中国没有结社集会的法律。清初以来,对文化结社严格限制,却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仿照西方实行宪政。一些官员如沈家本、陈夔龙等上奏应该重新修订律例,将结社集会、发行报纸之类的一些内容用法律规定其范围。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清政府发布上谕,命宪政编查馆会同民政部,斟酌中外,妥善拟定结社集会律。上谕一方面指出拟定结社集会律要采纳列邦之法,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另一方面,强调了尊崇本国礼教的重要性,称“中国从来敦崇礼让,名分严谨,采列邦之法规仍须存本国之礼教”;“立宪国之臣民,皆须尊崇秩序,保守平和”[7]。

负责制定结社集会律的宪政编查馆与民政部认为:“结社集会种类甚多,除秘密结社潜谋不法者应行严禁外,其讨论政学、研究事理、联合群策以成一体者,虽用意不同所务各异,而但令宗旨无悖于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是以各国既以人民结社集会之自由,明定之于宪法,而又特设各种律令以范围之。其中政治社会关系尤重,故国家之防范亦弥严。先事则有呈报以杜患于未萌,临事则有稽查以应变于俄顷。上收兼听并观之益,而下鲜嚣张凌乱之风,立宪精义实存于此。”[8]在此原则下,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宪政编查馆与民政部制定了《结社集会律》,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1)凡以一定之宗旨合众联结公会经久存立者为结社,结社关于政治者称政事结社。凡以一定之宗旨临时集众公开讲演者为集会,集会关于政治者称政论集会。

(2)政事结社应有首事人于该社成立前开具下列各款,呈报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在京申呈民政部核准,在外由巡警道局申呈本省督抚核准,咨部存案。

(3)政论集会须先定倡始人,由倡始人于开会前一日开具下列各款,呈报会场所在地方该管巡警或地方官署。

(4)凡结社集会或整列游行,若遇巡警人员有所查询,该首事人、倡始人或警员所指名之社员会员应即答复。政论集会,巡警或地方官署得派遣人员临场监察,所派人员若向该会请列坐位,该倡始人或监察员所指名之会员应即照设。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答复不实者同。

(5)凡集会或整列游行之际,如有任意喧扰或迹涉狂暴者,巡警或地方官署得量加阻止,有不遵者得勒令退出。集会讲演之际,如有语言悖谬,或有滋生事端、妨害风俗之虞者,巡警或地方官署得饬令其中止。凡于公众交通往来之地揭示书画、演唱诗曲,或为他项举动,若有滋生事端、妨害风俗之虞者,应由巡警或地方官署一律禁止。对上述执行各事违抗不遵命令者,处三日以上一月以下之拘留。

(6)凡秘密结社一律禁止,纠集秘密结社或列入者均照刑律惩办。

(7)凡按照法律准许之教育会、商会、农会、议事董事等会,及经官批准立案之结社集会,不在秘密结社之限。但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其解散或令其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9]

此外,清政府对官员的结社亦做了专门规定:“此次修订结社集会律,拟请嗣后现任职官于其职务外,有亲莅各社会研究政治学术者,亦为律之所许,惟必须向本管长官陈明方可列入,其未经呈准及不守定律者,该管长官应即酌量情节分别惩儆参处,以期仰副前次谕旨督率董戒之意,藉防弊端而昭慎重。”[10]此后,结社、集会、演说等事均在民政部的管辖范围之内。民政部是全国公安、内务、民政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下属的治安科负责掌管结社集会的具体事宜。

《结社集会律》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将结社集会活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法律。此外,在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也规定人民有结社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肯定了近代文化社团的合法地位,为文化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带有较多的近代色彩。

但是应该看到,这些法律是直接为清王朝的专制统治服务的。它们尽管在法律上抽象地肯定了人民进行文化结社的权利,但同时又附加了一系列政治性条件,把文化社团的活动限制在清朝统治者允许的范围内。

二、文化社团政策的施行

清政府从法律上承认了文化社团的合法地位,并对文化社团的活动范围作了规范,但从文化社团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清政府对各类文化社团,主要包括教育团体、学术团体、改良风俗团体以及文艺团体等采取的政策又有所不同。

1.颁定章程,倡导创办教育团体

教育团体主要包括各地成立的教育会、私塾改良会和教育研究会等,是这一时期成立数量最多的文化团体。20世纪初,各地教育团体的涌现,与清政府重视发展近代教育,倡导新式教育团体的做法有密切的关系。

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谕令将各省、府、州、县的书院改设大、中、小学堂。此后,颁布学堂章程,统一学制。新式学堂的建立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研究教育得失,介绍教育经验,各地热心教育之人组织学会成为学界热点,教育会在中国蓬勃出现。中国教育会与江苏学务总会是1906年教育会章程颁布之前全国各地成立的教育团体中影响较大的两个。

中国教育会由蔡元培、吴稚晖、章太炎、蒋智由等人于光绪二十八年春成立于上海。该会成立以后,一方面编辑教科书,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另一方面以《苏报》与《警钟日报》为中心,开展革命宣传活动。该会以“教育中国男女青年,开发其知识而增进其国家观念,以为他日恢复国权之基础为目的”[11]。其总部设于上海,其他地方设立支部,组织爱国学社与爱国女学,进行新学的教育与革命的宣传。’在中国教育会的影响下,浙江、江苏、江西、四川、湖南、广东等地先后成立教育会或教育研究会。这些教育会一般都有总部和支部,其宗旨也比较类似。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光绪三十年,全国出现的教育会或教育研究会已达21个。[12]

光绪三十一年,江苏一批热心教育之士在上海发起江苏学会。同年十一月学会正式定名为江苏学务总会,选举张謇为会长,恽祖祁为副会长。该会以“专事研究本省学务之得失,以图学界之进步,不涉学外事”为宗旨,包括注重师范、考求实业、提倡尚武精神、预备地方自治、联合本省学界等内容。[13]江苏学务总会的成立,严格意义上的中国近代教育会才正式宣告成立。江苏学务总会成立后,努力在全省设立分会,参加各地各项学务事宜。据统计,到1906年,江苏全省成立的各地分会已有15个。[14]在江苏学务总会的影响下,其他各省也纷纷设立教育团体。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各地教育会的成立没有经过政府的允许和立案,基本上都由民间热心新式教育的开明士绅自发组织,主要办理学务事宜。各地教育团体名称不一,种类繁琐。清政府鉴于新式教育亟待研究和发展而政府又无暇顾及的实际,对于陆续出现的以研究和推进新式教育为主旨的教育会,普遍采取了一种默许的态度,并对教育会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

教育之道,重在普及。对清政府来说,经济窘困,疆域广远,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仅仅依靠地方官的领导与督促来谋得新式教育的普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因此,为振兴教育,学部在明确规定了各地方学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各省提学使办事权限之后,于全国各地倡办教育会,并明定章程,使之整齐划一。学部于光绪三十二年拟订了教育会章程,共有15条,主要内容包括:

(1)宗旨。教育会设立的宗旨期于辅助教育行政,图教育之普及,应与学务公所及劝学所联络一气。

(2)设立及名称。各省府厅州县分别设立教育会,在省设总会,称省教育会,在府州县设分会,称某府厅州县教育会,一处地方只许设一所教育会。各省之议绅、学务总董、省视学、县视学、劝学员、各学堂监督、堂长及学界素有声誉者,均有发起总会或分会之责。

(3)会员。教育会设正、副会长各一名及书记、会计等职员。会长副会长须品学兼优,声誉素著或于本地教育有功者由会中公举禀请提学使审查后方可选充。会员须品行端正,名誉会员还必须能以财力赞助该会。

(4)会务。设立教育研究会和师范讲习所,选聘讲师定期讲演;调查境内官办、私立各种学堂;作境内教育统计报告;择地开宣讲所,宣讲《圣谕广训》并明定教育宗旨的上谕及原奏,以正人心而厚风俗;筹设图书馆、教育品陈列馆及教育品制造所,并搜集标本,刊行有关教育之书报等,以资学界。

(5)解散及奖励。各学会应有提学使稽查,若有犯以下各条者,即令解散。一、徒袭用教育会之名,并不设研究所以图学问;二、干涉教育范围以外之事(如关于政治之演说等);三、勒索捐款冀图私利;四、会员时起争端,不能融合;五、挟私聚众,阻碍行政机关。各学会每届三年由提学使考核一次成绩,优良者得详请督抚酌给奖励。其会员中品学修明任事笃实者,则任选本省学务议绅并择其相宜之事酌予委任。[15]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章程对教育会进行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学部更多是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教育会章程的。如针对此前各地教育团体名称不一、种类繁杂等现象,章程对教育会的设立及名称做了规定。章程对会员的规定尤为严格,因为国内学堂学生以及国外的中国留学生在这一时期多参与政事。另外,由于章程颁布前的某些教育会参与革命活动,因此,章程规定教育会的活动只能限制在教育范围内,不准涉足教育以外的事情,否则立即解散。

章程的颁布从法律的角度承认了教育会的合法地位,从而加速了各地教育团体的设立,各省纷纷组织教育总会和教育分会。遵照定章的要求,各地原未含有教育性质的在省城的学会纷纷改称教育总会,在各府厅州县的改称教育会。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江苏学务总会遵章改为江苏教育总会,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省级教育总会。[16]继江苏之后,四川、福建、江西、浙江、湖南、奉天、广东、湖北、山西、安徽、贵州等省的教育总会相继成立。光绪三十三年底,全国教育会数目还不过291个(其中四川省未能统计在内)。到宣统元年,全国教育会数目达到了723个,拥有会员48432人。[17]到宣统三年,全国除了新疆、甘肃等地没有设立教育会之外,各省均有教育总会和分会,形成了以绅士阶层为主体、以教育社团为依托的掌控地方新式文化教育的组织系统。各地教育会的成立与活动的开展大多能够得到官方的支持。从光绪三十三年的《第一次教育统计图表》可以看出,各省教育会成立后均能获得官府的资助。以江苏省为例,1907年江苏全省教育会岁入为白银2876两,大都来自于公款提充,其中各府厅州县教育会获取公款占绝大多数。湖南教育总会在1907年冬成立之后,官府除每月拨百金以资助外,还拨出贡院余地为其建造总会会所。[18]

除教育会外,20世纪初还成立了不少私塾改良会。这些团体起初即为民间的自发行为。如光绪二十八年,浙江石门(今桐乡县)的学界曾自发组织教育集议处,研究讨论私塾改良事宜。[19]光绪三十年,江苏学务处委员沈戟仪在川沙之龚镇成立私塾改良会,倡导私塾改良之风。光绪三十一年,沈亮棨等在上海设立私塾改良会总会。后来,海盐、嘉兴、新昌、芜湖、安庆、南京等处亦相继设立私塾改良会。当清政府明确了近代教育的方向,并废除了科举制,各县劝学所成立之后,政府倡导于上,民间鼓应于下,一时间学界纷纷自发组织私塾改良会,政府对一般私塾改良会的呈请准予立案,私塾改良会在政府行为的规范下开展活动。

光绪三十二年,江苏学务司为了解决学堂数量少,为数众多的学龄儿童就读于私塾或失学在家这一问题,要求各地设立私塾改良会,希望对传统私塾改良,使其向新式教育转化。丹徒县(今镇江)于光绪三十四年照章设立私塾改良会。太平县(今温岭县)陈演存等设立私塾改良会,呈请省提学使司立案。提学使支恒荣批文:“私塾改良会设于文化未甚开通之处,督促进步最有实益”,准予立案。[20]此外,支恒荣在离县城较远、风气阻塞的台州葭沚、六庄等处呈请立案的批示中指出,此处设立私塾改良会,能“辅该县劝学所、教育会之不逮”[21]。这些偏僻地区所设的私塾改良会,起了弥补劝学所影响莫及之缺憾。宣统二年六月,学部颁布了《改良私塾章程》,明确了“改良私塾以私塾教授期合法,并助地方教育为宗旨”,对各级各类私塾在教学内容、考试、升级、教授方法上均有明确规定。[22]这有利于私塾的改良和新式教育的发展与普及,推动了教育的近代化。

2.为各类学术团体立案,准其发展

晚清最后十年各地成立的学术团体,据张玉法统计,有65个。应有出处学术团体的种类繁多,研究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学说的各个方面。除教育研究会外,还有国学、法学、商学、医学、地理学、科技等团体。发展近代教育是清政府推行新政的一大举措,各种学术的研究有益于普及教育,发展知识。因此,清政府对呈请立案的学术团体一般都准予立案。

晚清最后十年,国内成立了一些医学团体,但在光绪三十二年之前,为数不多。1906年,巡警部通饬各地设立医学研究会,此后各医学会都因为官方的提倡而纷纷设立。[23]如1906年常相臣在北京设立了医学研究会;同年,华体仁在芜湖也成立了医学研究会;第二年,刘芳在庐陵成立医学研究会。各医学研究会成立之时,多向政府部门呈请立案,取得法定地位。清政府对此类纯粹的医学团体,一般都准予立案。这一时期的学术社团除了成立之时须呈请立案外,社团的一些活动也要呈请所属政府部门审批。如光绪三十二年上海科学会要编纂四种教科书,其主持人张仁普呈送学部,请审定禀批。[24]

清政府实行新政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发展工商业。这期间,国内成立了不少附属于商会的商学研究团体。1903年设立商部之后,清政府于第二年发布章程在全国倡办商会。各地商人在组织商会之后,普遍意识到要想改变中国商业落后的局面,必须设立团体进行研究,群策群力,才能谋求中国商业发达的机会。这一时期旨在研究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商办学术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仅江、浙两省就有上海商余学会、商余补习所、浙江旅沪学会、杭州商学公会、出品协会、绍兴商学会、南洋劝业会研究会、苏州广货公所同业研究会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

这一时期,除了医学、商学等研究社团外,在法学、地理学、国学、历史学等方面也成立了一些研究社团,这里就不再一一详说。总的说来,不管是哪一类学术社团,其宗旨一般都是研究或学习一门或几门具体的社会学说或自然科学,其活动内容一般与政治无涉,因此,清政府对这类社团的管理较为宽松,对其呈请多予以立案。这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社团繁荣发展的重要原因。

3.严格限制文艺社团

新政时期成立的文艺社团为数不多。其中,戏剧社团中影响较大的有留日学生于东京成立的春柳社,上海的春阳社、竞义会、进行团,广州的琳瑯幻境社,天津的移风乐会等。研究音乐的社团包括广州的民镜乐社,天津的音乐讲习会等。书画社团有广州的书画社,上海的豫园书画善会、书画研究会等。语言文学社团中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当数南社。这一时期的文艺社团相对于戊戌时期来说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同时期的其他文化社团相比较,其发展较为缓慢,这与清政府对文艺社团实行的严格限制政策不无关系。

清统治者长期实行文化专制政策,除大兴文字狱、全面禁毁违碍书籍外,视一些民间戏曲为“风俗人心之害”,对其持严格限制的政策。至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开始对戏曲、唱本等文艺形式的管理有所变通,但仍然固守这种限制政策,对于不符合封建道统的戏曲、唱本等仍然实施禁止与取缔。

戏剧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当时进步知识分子运用演剧活动针砭时政。如我国最早的话剧团体春柳社,由一批热衷于戏剧的留日学生于1906年在东京成立。该社以“开通知识,鼓励精神”为宗旨。[25]在剧目的选择上,该社重视戏剧的社会教育作用。其演出的作品,具有强烈的民族感情和希望国人早日猛醒的意图,在留日学生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新政时期清政府对学生的管理甚为严格。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上谕严禁学生“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盟纠众立会演说”,并令学部通行京外有关学务各衙门将学堂管理禁令定章,广为刊布,严切申明,对士风大加整饬。[26]对于学生的演剧活动,清政府更是严加限制。光绪三十三年,春柳社在日本东京演出了《黑奴吁天录》,因此剧的民族意识强烈,在留学生中引起了轰动,并受到日本评论界的好评,但却引起了中国公使馆的阻挠和反对。后来,有的社员怕影响自己的前程,有的毕业回国,成员锐减……大规模的演出已无可能。[27]从这次演出之后,春柳社在戏剧方面就没有活动。同样,春柳社在演出《热血》之后,公使馆贴出禁止学生演戏的布告,要停止演戏的学生的官费资助,于是演戏的空气一时间沉寂下来。[28]此外,因春阳社演剧激进,其主持人王钟声被清政府抓捕入狱,成立不到一年的春阳社宣告解散。[29]

清政府对倾向革命的演剧社团如此严加限制,对倡导革命的文学团体也不例外。清末十年间,成立了很多倾向革命的文学团体,影响较大的当数南社。南社由柳亚子、陈去病、高天梅于宣统元年成立。先后加入南社的共千余人,而以江浙人为最多,其次为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其他各省亦皆有人加入。它以提倡文学为名,而实际鼓吹革命,影响所及,感人极深。南社成员常发表言论,指斥清朝统治者的文化禁锢政策,号召天下士人前来结社,蓄志排满,参与革命活动。因此其成员经常遭到清政府的严缉,甚至被清政府以“革命党人”的名义杀害。

清末最后十年,清政府尽管对文艺形式的管理有所变通,但其自清初以来实行的文艺专制政策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且,由于革命风潮的影响,一些影响较大的文艺社团多倾向于革命。因此,相对于其他的文化团体而言,清政府对文艺团体的管理相当严格,文艺社团开展活动异常困难。

三、结语

新政时期内忧外困的政治局面是清政府调整文化社团政策的重要原因,而新政的大背景为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创造了环境。这一时期的文化社团较戊戌时期发展迅速,无论从类型上,还是数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从组成人员来看,在预备立宪之前,社团的民间性质浓厚,很少官方色彩。其成员以新知识界为主体,士多绅少,而且绅也主要是与文教新闻事业有关之人,商或与商、官关系密切的绅较少介入。预备立宪之后,与官、商联系密切的绅较多介入。这种局面使清政府原有的文化社团政策无法容纳和承载。清政府既想利用其为封建王朝服务,又害怕其危害到封建正统文化的地位,因而不得不改变以往单一的压制政策。自《辛丑条约》签订后,清统治集团内部被迫进行了重组,极端保守派被杀或被逐,慈禧迫于时势的巨变,亦转向扶持具有变革倾向的官员。这样,一些思想相对开明的官员入主中枢,从而为清政府的决策转变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治保障。在地方政府一级,主持地方军政及文化事业的督抚们基于国势没落的刺激,也逐渐认同并推进学习西方的观念和实践。统治集团决策层人员构成的变更,即意味着统治集团文化观的重大转变,从而决定了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调整的发展脉络。

此外,“中体西用”与“崇儒重道”的文化理念是清政府制定文化社团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一方面清政府明确引进西学,借鉴欧美、日本等国的技术和文化,另一方面又固守封建核心,强化“崇儒重道”。这种复杂的社会背景以及政策制定者对矛盾性文化理念的固守,使得这一时期文化社团政策的调整呈现出近代性与封建性并存的时代特征。

然而,就整体而言,清政府实行的文化社团政策不仅对清末社会与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民国初年的社会与文化方面影响至深,从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向近代转型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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