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权利--论工会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_劳动关系论文

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权利--论工会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_劳动关系论文

组织起来,才能切实维权——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会角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切实论文,工会论文,角色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0)05-0029-05

劳动(劳资)关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则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着力点,就是要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推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1]本文旨在论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和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只有也必须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才能获得与资方谈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

一般认为,劳动者(或劳工、职工)权益是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的权利集合,它又可划分为个体劳动权(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和集体劳动权(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主要通过工会组织行使权利),相应地,劳动者权益受损问题也就分为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侵害和劳动者集体权利的缺失两个方面。

劳动者维权困难是一个世界性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劳动者地位总体上弱化。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主要靠廉价的土地资源、相当低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来吸引资本,这就逐渐形成了“趋劣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局面:资本不受约束的自由流动,它所获得的短期收益,是通过全球范围的削弱政府管制以及对劳工和环境的伤害来实现的,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资本把生产转包给成本低的厂商,而劳动者则被迫以“灵活”就业来适应资本的选择;大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频繁发生了。

我们已经大面积减少了绝对贫困,但不可否认,我国劳动者地位也在明显下降:随着所有制关系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劳动者权益遭受到各种侵害,有些很严重的侵害事件也时有耳闻,并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没有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受益,反而处于某种被“排斥”(exclude)的状态。任何一个社会,受到排斥的群体都可能因为绝望铤而走险,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劳动者维权既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安全问题。

我国目前大约六成国内生产总值和七成新增就业机会是由非公经济成分提供的,非公经济已经成为创造财富和吸纳就业的主要方面,与此同时,则是劳动关系的日益市场化、多样化。由于我国产业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廉价劳动力不仅是中国产品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也是吸引海外资本的最大因素,这个局面中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而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更不可能改变,相应地就倾向用更长的劳动时间、更大的劳动强度、更低廉的小时工资、更马虎的生产环境来实现这个最大化。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及有力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状况势必每况愈下。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从1990年到2005年,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降低到41.4%(世界平均水平在60%左右,发达国家达到70%以上),下降了12个百分点,劳动者收入增长与国家经济总量增长严重不成比例。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中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决定着发展中国家劳动者,并越来越影响着发达国家劳动者的相应水平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中国劳动者的权益,也是维护全体劳动者的权益,阻止全球劳动者待遇“趋劣竞争”。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理论界和实业界关注产权(资本)和经营权(管理)的改革比较多,而对于如何尊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廉价劳动力的权益的关注则非常薄弱,对资本内在地具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倾向,没有提出明确的警告,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正是因为忽视了劳动者维权,才会出现一年好几百个亿的工资拖欠,出现一系列触目惊心的矿难悲剧……谁也不否认产权理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意义,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劳动者维权,忽视劳权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忽视广大劳动者分享改革与发展成果的事业。

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雇佣关系、劳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体制改革、结构调整与社会转型,无不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进而导致劳动(劳资)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在现阶段更多表现为劳资矛盾激化。而我们适应这些变化的调节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近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全国立案受理的年增长率不断攀升,非立案方式的处理更不可胜数。2008年,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同比几乎翻番(上升93,9%),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加三成。有关职工权益维护、农民工待遇、清欠工资、工会不作为等报道屡见不鲜。特别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无视职工权利,擅自决定企业破产、出售、转让、兼并等事项,甚至贱卖国有资产;一些地方企业随意改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结果导致有关劳动政策无法落实,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付补偿金过低、改制重组人员分流下岗等问题处理不当所致。

2009年,几起事件令人扼腕:河南农民工张某被疑得了职业病,两年来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没有结果,被逼无奈执意要求“开胸验肺”,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并获得确诊: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职工聚集上访,反对河北民企建龙集团控股经营,造成厂区高炉停产,甚至将建龙集团总经理殴打致死,迫使省政府宣布建龙永不参加通钢重组:浙江温州市出租车大规模停运,该市出租车大多为车主转包运营,从业人员近万人,据称是要就出租车计程、计时运价等问题向政府讨说法……无论职业病防治法规是否落伍,还是通钢被“重组”是否合适,温州出租车罢运是否被胁迫,问题是,如果有工会撑腰,有法律援助,张某何至于采取这么激烈的维权方式;国企改制这样的大事,为什么广大职工事先毫不知情,竟至酿成群情激愤的暴力悲剧:再联想到近年一些城市接连发生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事件,企业劳动关系虚化、行业工会缺位等问题一再刺激公众的神经。

2006年夏,沃尔玛深圳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职工成立工会组织,随后各地多家沃尔玛门店组建了工会,这无论对一向拒建工会的零售商巨头沃尔玛,还是对更多采取观望态度的外企私企来说,都产生了不小震动。全总称这是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大成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突破;并提出将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提高到50%(当时不到30%)。2007年春,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的广州连锁店未执行我国地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严重侵害非全日制劳工权益的情况被曝光,其他城市亦有类似报道,舆论沸沸扬扬。全总负责人表态,称这些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将采取措施督促企业主动整改;要求当地工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总还要求各地工会积极协助地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有关企业用工行为开展检查,支持劳动者遵循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并提供法律帮助。联合开展的劳动用工检查将工资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积极推进外资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通过开展平等协商,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正常的工资决定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2008年冬,重庆、三亚、深圳等城市出租车司机不满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租金过高以及有关部门打击黑车不力等,积怨爆发,先后发生集体罢运事件,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遗憾的是,在罢运事件中,我们既没有看到工会组织的身影,也没有听到工会方面的呐喊。事后,全总通知要求推进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并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规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2009年7月,全总发布《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但实施效果似乎并不乐观。

从理论上说,工会的作用主要在于,帮助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制度化的社会保障、集体谈判、工人参与以及劳资争议处理等形式,缓解劳资矛盾,促进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相处。但实际上,我国劳动者数量巨大,劳动力处于过分“充沛”的供给状态,僧多粥少使劳动者普遍缺乏讨价还价能力。①由于劳资双方地位严重不相称,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凭一己之力根本无法与资方进行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谈判,而有关方面协调这些关系的机制和手段又非常缺乏。

新世纪以来,我国工会工作日益突出维权职能。新《工会法》(2001年)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总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总十四届六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作出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作出《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2005年),明确了工会新形势下加强维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本任务、制度机制和组织保障等。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全总十四届四次执委会议强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着力点,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行维权。2008年,工会十五大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表述写入总则,体现了中国工会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和广大劳动者对工会的殷切期盼。

然而,我国至今还有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近2亿农民工入会的情况更不乐观。一些外企、私企之所以迟迟不肯建立工会,原因就是顾忌工会可以形成有组织的集体力量与资方抗衡,进而被迫出让某些利益。全总近年发布的《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指出,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重点。特别应予警惕的是,如果合法工会建立不起来,非法组织就可能乘虚而入,这才是危害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危害社会和谐的心腹之患。

中国工会运动有悠久的光荣传统,对中国革命、建设事业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和贡献,但是现在工会角色相当模糊,不能适应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不能在集体合同的制订与履行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且,由于企业工会负责人的劳动关系在企业,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在现体制下很难代表本企业的劳方说话办事。有些地方迫于压力成立的工会组织,往往只具一个形式,而对于工会是否履职,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并无实质性推进;有的地方为了政绩和财政,往往迁就企业利润目标而压制工会发展和职工权益。为了使工会组织以一种最能凝聚劳动者力量和有利他们维权的形式来建立,2008年6月,全总召开全国产业工会工作会议,希望推动完善产业(行业)工会组织。事实上,世界工会运动的经验也支持这种努力。问题还在于,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工会也未必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侵权情况屡禁不止,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直线上升,群体性事件急剧增加——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利益协商机制和劳动者维权机制。劳动者无法与资方进行谈判,就不得不采取上访、静坐示威、聚众请愿等方式来维权。个体维权成本太高,他们在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大多只能忍气吞声,而一旦忍无可忍,就往往采取过激行为,走向极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劳动者维权的关注。作为联合国属下劳资加政府(三方机制)共同处理劳动事务的专门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具有为国际劳动立法的性质。“劳动关系的国际化不仅表现在劳动立法的国际化,也表现在社会对话、工人参与和集体谈判的国际化,它具体体现为区域性、全球性的劳工问题社会对话增多,跨国公司系统内部建立跨国企业委员会和推行跨国集体谈判,以讨论、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共同问题。”[2]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消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等4个方面8项公约列为“核心劳工标准”,为劳动者维权在全球化经济中提供了一套最低标准,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道义和法律约束力。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又将“体面劳动”②确定为ILO的当前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确定了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四大战略。

ILO倡导的工作场所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我国政府早在1990年就批准了ILO《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承诺实施三方协调机制的义务。2001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至2008年,全国各级地方及产业工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1.2万个。集体谈判是这个机制的核心内容。工人相信集体谈判能纠正雇佣关系中的不平衡,可强制性地促使雇主重新考虑某些事项;雇主也逐渐接受了集体谈判,因为这要比跟每个雇员谈判有效率。集体谈判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的劣势,弥补了劳资关系的“失衡”,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途径。我国工会明确了自己肩负的责任,正在加快实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职能转变。

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世界工联、非洲工会统一组织等国际组织连续举办“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北京)国际论坛,围绕“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对策与措施”(2003年)、“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工会与消除贫困”(2004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05年)、“维护移(农)民工人权益”(2006年)、“促进社会对话”(2007年)、“可持续发展、体面劳动和工会的作用”(2008年)、“科学发展、体面劳动和职工权益”(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与工会作用”(2010年)等议题展开讨论与合作。中国工会在2007年国际劳工大会上指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政府、劳动者和雇主三方需要进一步采取切实的行动,通过对话与合作,为实现公平的全球化和经济增长与变革中的体面劳动创造条件。为此,第一,三方成员应致力于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生产性的、体面的工作岗位。“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就业是民生之本。努力促进就业,消除贫困,使更多的失业者能够进入或重返劳动过程,应该是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任务的重点。第二,加强国际劳工组织的能力建设,切实帮助成员国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应加强国际劳工组织自身的三方机制建设,激发国际劳工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应特别加强和提高劳工组织帮助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能力;同时提高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沟通与合作的能力,以便动员更多的资源,开展更为广泛深入的技术合作。第三,为应对全球化背景下产业结构变化的趋势,要努力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这需要三方成员共同努力,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适应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3]面对汹涌而来的金融海啸,在“2009’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北京)国际论坛上,世界工联总书记呼吁,要获得社会公正和体面劳动,就必须将人置于发展的中心,并提出了一系列与我们提倡的科学发展观高度契合的意见。

我国领导人多次提出,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法保障各方面劳动群众的权益。[4]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5]“要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认真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及时反映职工群众愿望,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特别是要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6]只有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才有动力,社会才能和谐;只有企业发展了,社会和谐了,劳动者权益才具有更可靠的保障。“让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必须努力保障他们的权益,不断改善广大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经济发展为重要前提。”[7]

截至2009年底,我国基层工会组织有184.5万个,工会会员人数2.26亿,规模是世界第一。我国《工会法》赋予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和权力,工会既然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本身就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而不是什么附属或摆设。2001年新《工会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工会十四大通过)明确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没有引起全社会足够重视的规定。全总还要求“凡是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并表示要将一些不肯组建工会的外企列入另册,酝酿处罚意见,直至向法院提出诉讼。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的晴雨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既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新考验,也离不开各级工会依法履职、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在我国,无论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工会不但是企业发展的推动者,更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没有必要动不动采取罢工这样激烈的方式来表达劳动者意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能够与资本进行对等谈判,通过博弈、妥协方式避免矛盾激化的。

工会要扮演好自身的角色:

一是必须切实履行基本职责。根据新《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必须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重要的是,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提出响亮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但现在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还比较笼统,实施起来弹性太大,特别是没有针对违背工会法的责任追究。

二是加强工会的独立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组织保证,然后才谈得上“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具有独立性,而不是上级任命的“二政府”,更不是看老板眼色行事的附庸。“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不是一句空话,“只有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才有生命力;只有切实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才有凝聚力”。[8]这就要求我国工会在组织制度、干部产生、会员权利以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又能与国际有关规则接轨的配套性改革。

三是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集体谈判权也是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实施的基本权利。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要在谈判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博弈能力,在集体合同的制订与履行中充分体现组织的力量。劳资谈判或博弈应发生在形成合约的过程中,而不是在实施合约以后,同时要防止朝令夕改,甚至变成一纸空文。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摸索有效维权的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

随着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改进,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工会组织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联系党与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劳动者只有组建自己的工会,才能独立自主地表达、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也只有在有效的组织形式下,劳动者才比较容易达到维权的目的,避免混乱和无序,否则,就容易被带有“颜色”性质、脱离法治(制)轨道的体制外力量所利用。因此,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会发展道路,将改革理念转化为创新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健全和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有效举措;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坚持在发展中维权、在维权中发展,既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实现人力资源和体面劳动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利,是我国各级工会组织责无旁贷的使命。

注释:

①随着人口“红利”降低,劳动关系博弈将逐渐倾向于对劳动者有利的方面。我国正处于从劳动力过剩向劳动力供给相对有限的过渡时期,这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利时机;但仅靠劳动力市场自发力量不足以形成稳固的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政府立足于就业最大化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参见蔡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与最大化就业》,载《人民日报》2007年5月8日第15版。

②关于“体面劳动”,“我们首先指的是工作稳定性。或者说所有人都要有工作,定期拿到工资,工资水平合理,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有社会保障。所有的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条件都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人子女能够获得免费的教育和医疗服务。解决工人的住房问题。工人可以参加工会,有结社自由。消除童工劳动和剥削。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工人和人民能享受繁荣生活。如果不明确这些条件,那么关于体面工作的任何讨论都是空谈。”参见世界工联总书记马瑞克斯:《要保证劳动者生存权》,载《人民日报》2008年2月1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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