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几点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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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变动后,分属不同组织人事部门管辖的干部,由哪一级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对于职务变动前后,仍属同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管辖的干部来讲,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并无障碍。但对从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管辖的干部,提拔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辖的干部来讲,由谁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就值得探究。一般来讲,离任者能调任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至少说明该同志管理经济的能力是强的,是能够胜任更重要的工作岗位、并可调动更多社会资源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所以,对离任者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无论对党。对人民,还是对离任者本人来讲,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这个角色转换过程中,该同志的离任审计由那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呢?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原则是,谁管辖谁委托。既然在调任前属于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管辖,当然应该由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是要围绕责任者个人的经济责任来开展审计工作的,而责任人既然已经“高升”,再由下级审计机关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其公正性自然会受到影响。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但从对党、对人民、对离任者负责的角度出发,又应该进行离任审计。那么,此时的合适选择,就应该是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进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下级审计机关,还是上级审计机关,对该部分审计安排很少,致使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中出现一个不该有的缺口。而这部分调任干部数量庞大,且身处一种承上启下的过渡状态,轻易地放弃审计,给未来的干部使用留下了隐患。因此,对该部分干部如何审计?由谁审计?国家应该做出明确规定,以堵塞干部监管过程中的这一漏洞。

二、对于人事关系归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而经费却由上级机关拨付单位的领导离任,由谁审计?

一般来讲,地方党委政府对其所辖单位是既管“钱”又管“人”的。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只管“人”不管“钱”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应该由其经费拨付机关的同级审计机关实施,一般也就是上级审计机关实施。那么,该单位领导作为受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管辖的干部,对其的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应该由哪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呢?

如果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似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不符。如果委托上级审计机关实施,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由于存在上述矛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上述性质单位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往往不了了之。而这样的单位却往往是资金量比较大的单位,由于处在这么一种三不管的境地,致使这些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困难,往往长期游离于监督之外,成了无人审计的死角。

那么这类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该由谁来实施呢?笔者认为,在责任人的管辖权未变更的情况下,应该由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这是因为,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人格化”,也就是说它的重点在于评价责任者个人的经济责任。如果抛开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这个特点,所谓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就与财务收支审计无多大区别。所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抓住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这根主线,只要责任人实施了经济行为,就要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评价,至于实施该经济行为用的是谁的钱,也就是从财政财务角度讲他所在单位应归谁审计,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不予考虑。再则责任人的所有经济行为,均与他本人的职务影响力难区分,所以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只需认准责任人这个“人”,再围绕“责任人”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计评价就行。

三、对于实任职务低,但享受较高级别待遇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该由谁搞?

例如一个县级单位,其主要领导很可能享受副地级待遇。也就是说,该职位的干部任命权属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而在该职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其人事管理权则属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那么该同志离退休时,其经济责任审计由谁来进行呢?当然从干部管理角度和经济责任审计确定审计对象的原则讲,应该由上级审计部门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却又往往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将其离任审计委托给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这就出现一个矛盾:经济责任审计究竟是围绕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呢,还是围绕责任人所处的职位进行的“职位”经济责任审计呢?那结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从我们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看,一个享受高一级待遇的领导干部,其经济行为往往已经超出了他本人所担任实际职务的、或所在单位的经济范围,而且在日常的工作中,本级审计部门往往要在其领导下,从事或配合其完成一些经济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本级审计部门要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抛开能否委托其进行审计这点不谈,恐怕审计的结果,已不能令人信服。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角度看,该同志仅享受较高一级的待遇,而实际行政职务,是由下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因此,对其的经济责任审计,他们并不怎么关心。

那么,由哪一级审计部门对该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辖比较好呢,从预期效果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看,既然是“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而不是“领导职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以笔者认为该项审计还是应围绕领导本人开展,即由上级审计部门实施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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