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情报政策研究(一)_信息技术的发展论文

对外情报政策研究(一)_信息技术的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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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Information Policies)是国家为管理和发展信息事业而制定的方针、措施和行动准则,是国家信息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外信息政策研究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7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80年代之后,各国竞相研究,成为国际研究的热点。从国外信息政策研究的历史轨迹看,早期的研究特点突出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集中在科学情报等基础研究,尤其是以研究、制定旨在发展处理信息方法的政策为主;其二是应各国政府或当局的要求,对有关的政策问题进行考察研究,提出建议,最后形成一份国家制定信息政策基础的研究报告。进入90年代,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信息意识的日益增强,全球格局的不断变化,也为信息时代的人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信息安全、保密、污染、犯罪、冲突、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尽管人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处理这些问题,但至今还不能完全彻底地解决。为此,各国政府根据不同的国情,力图以信息政策来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和关系,解决信息社会所带来的一系列信息问题。目前,从整体上说一些发达国家已深刻认识到信息政策研究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信息政策的研究、制定愈来愈重视。世界各国的信息政策已日臻完善,其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已从对有关信息的生产、处理、存储与传递等纯粹的基础研究,拓展到有关国际主权、国际安全和信息经济学以及其它领域的研究。

信息政策研究的成果

据国际范围内有关信息政策的研究文献统计表明:60年代是信息政策研究的初兴阶段,70年代逐步发展,进入80年代,是整个研究的飞跃阶段。

在近30年中所发表的一批重要研究报告和学术论著,对有关信息政策的理论研究和信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催化剂”的作用。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58年美国的“贝克报告”,建议在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内设科学情报服务局(OSIS),其职能是协调和促进已有的信息计划,这表明信息在研究与发展中的作用开始占据国家紧迫目标的主导地位,它成为国家信息政策研究的开端。1962年美国的“劳克福德报告”和1963年美国的“温伯格报告”发表,其深远影响波及世界,各国信息政策以该报告为模式,确立本国信息目标,并纷纷仿效,大力开展政策研究。此外,还有1965年美国系统发展公司(SDC)报告、1969年美国科学院科学技术交流委员会(SATCOM)报告、1972年美国科学院(NAS)报告、1976年美国的“洛克菲勒报告”以及1978年法国诺拉和孟克的“社会信息化”报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4年出版的《信息政策目标》、1975年出版的《国家科技信息系统规划指南》、1985年出版的《国家信息政策准则范围、实施和执行》等著作,都成为世界各国探讨或制定信息政策的理论依据。1979年之后,美、英、澳大利亚等国相继都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文献出版,在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信息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

随着当今社会信息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引发了人类的信息文明,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社会信息问题。这些问题正是行之有效的信息政策研究所需研究、规范、调控的。信息政策研究的范围、内容极其广泛,总体上可以分为:

(一)国际性政策。当今信息社会,信息交流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的信息政策研究都必须将本国的利益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吻合。因此,协调各国的不同做法已成为制订国家信息政策必不可少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性政策问题主要有大众传播和通讯问题、隐私权或数据保护问题、跨国数据流问题。

(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研究。它侧重从实践或理论的角度分析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有关因素。

(三)政策与信息技术的应用。它不仅直接对信息机构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制订信息政策所需考虑的因素已远远超出了技术的范围。所以,探讨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成为目前信息政策研究的一个热点。一些文章分析了信息时代的兴起和所面临的一系列政策问题,预测了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信息产品服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制和制度变革;分析了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动力因素,并提出了促进先进信息技术法制和应用的政策措施。

(四)信息政策与信息立法问题。这是近年来信息政策研究中最热门的课题之一。信息立法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各项信息政策予以确立,使之规范化,并具有约束力。它不因领导层人选的变更而改变。信息政策是信息立法的基础,信息立法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目前,主要集中在:信息保密、隐私或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及对各国的信息立法进行介绍等方面。

信息政策研究的组织机构

目前,一些大型国际组织一般都参与信息政策研究。这些研究机构主要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66年设立了一个测试世界科学信息系统灵活性的项目。从70年代起为推进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完善和协调各国的信息政策作出努力,其中包括1971年的“联合国科技信息系统计划”(UNISIST),1974年的“国际信息系统规划”(NATTS)等。在此期间,UNESCO还召开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政策的会议,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政策的文献。UNESCO的信息研究活动总体可分四个部分:促进政策与计划;改进方法与目标;发展基础,改进技术;促进信息人员与用户的教育与培训。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七、八十年代,信息在国际间的流动日益加强,特别是软件发展以后,信息产权问题不断出现,对此必须要有一个国际之间共同遵守的政策、法规。为此,1971年联合国提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示范条件》,198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了《过境数据流的宣言》。这个《宣言》旨在解决该组织国家范围内信息跨越国境的问题。

政府间信息学局:该组织是为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适应国际信息圈的压力而产生的。该局原作为UNESCO的国际计算中心于1961年成立,并于1974年独立出来。1978年,该组织首次信息学策略与政策世界会议在西班牙召开,对信息学作了政策性说明。它利用信息媒体影响技术和其他资源的提供,来改变目前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性。

欧共体:其最有代表性的信息政策是:80年代初欧共体推出的由500家企业参与的《欧洲信息技术开发与发展战略计划》(ESPPIT)、《发展欧洲先进的通讯技术(RACE)计划》、《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私人数据的条例》、1985年实施的《欧共体环境信息协调协议》(CORINE)、1987年在法国倡导下推出的《欧洲尤里卡高级技术发展计划》(1987-),以及属于“尤里卡”计划中最重要且投资最大的一个子项目、1988年欧洲三大电子信息产业公司共同推出的《联合欧洲半导体芯片计划》(GE-SSI)、1992年欧共体委员会收到欧洲十大信息技术公司共同组成的欧洲信息技术协商会议提交的《欧洲信息技术企业竞争策略》报告。此外,在欧共体第一个(1984-1987)、第二个(1987-1991)、第三个(1991-1994)研究与技术发展总体规划中,都把信息技术列为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目前正在推进的《欧共体第四个(1994-1998)研究与技术发展总体规划》中,信息技术也被列为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之首。另外,欧共体20世纪总则(DGS)中很多涉及到信息政策问题,其中主要的有:DG-III,国内市场产业事务;DG-IV,竞争;DG-V,就业、社会事务和教育;DG-XII,科学、研究与发展;DG-XIII,电讯、信息产业与革新。对欧共体信息政策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技信息与文献委员会。它制订了共同体信息市场政策和欧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其目的在于充分开发利用信息服务部门,建立一个有活力的欧洲信息市场与日、美竞争。1994年2月欧共体组成了制定“欧洲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小组,已提出了欧共体的指导方针和具体规划。

信息政策研究发展动向和趋势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资源拥有国,但对是否制定统一的国家信息政策问题,至今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然而,从已出台的一些国家性的有关信息活动的法规来看,说明美国已认识到国家信息政策的重要性。

美国从50年代开始研究制定了20多项重要的信息政策,使其在信息产业领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1958年底著名的“贝克报告”,促发了美国信息政策研究的开始。在这以后,一系列信息政策研究报告相继问世。其中包括:1960年的温克报告,1962年的克劳福德报告,1963年的温伯格报告,1969年的科技交流委员会报告,1972年的格林伯格报告,1976年的贝克尔报告,1976年的洛克菲勒报告,1976年的MITRE报告,1978年的吉利亚诺报告等。其中洛克菲勒报告在美国信息政策发展史上影响颇深,延续至今,成为美国信息政策研究的重要文献。克林顿上台之后,在1993年9月制定了一项宏伟的建设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的行动计划: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规划,简称NII。它是美国为发展信息产业而制定的行动纲领。为了贯彻执行这一计划,美国政府特签署总统令,成立“美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顾问委员会”,以及信息基础结构特别工作小组,下设信息政策委员会,由此可见政府对信息政策问题的重视。NII中提出的9条原则是:(1)通过税收法规政策促进民间对NII的投资;(2)扩展全民信息服务的概念,保证所有美国人都能负担得起的信息服务的价格,充分利用信息资源;(3)发挥政府的催化剂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新的应用;(4)促进NII完备的交互式的、用户驱动型的运行方式;(5)保证信息安全和网络的可靠性;(6)改善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7)保护知识产权;(8)协调与各级政府及其他国家的信息活动;(9)提供利用政府信息的机会。该规划的许多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为国际通用。此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法规,如《信息自由法》(1967)、《版权法规》(1970)、《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80)、《国际电信法案》(1982)、《国际通信改革条例》(1983)、《半导体晶片法》(1987)、《贸易、雇佣和生产法案》(1987)、《弗拉尼斯报告》(1987)。至此,美国的信息政策的研究报告已形成系列,并促使美国在80年代开展了对信息政策的研究讨论,提出了一些局部性的信息政策。1996年2月8日,克林顿总统签署批准了新的通讯法案,法案的目的在于解除政府设置在电话、广播、卫星通讯和有线电视工业之间的“屏障”,允许相互竞争,无疑这将对信息产业的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使美国进一步认识到“信息高速公路”将是美国在21世纪继续保持其“世界经济大国”地位的一次机会。

50年代始发的信息政策研究属于自由分散性的,但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技术的发展,使美国政府认识到其在教育、信息以及政策制定方面的不足,旋即作出深刻反省,开始支持有关部门进行一系列关于信息政策的研究,并采取许多行政的或法律的措施,促进信息事业的发展。70年代末期,美国的信息政策是鼓励从政府的实验室向公众传播信息,鼓励从国外向国内输入信息。这种政策思想充分体现在1979年10月卡特总统的国会工业革新咨文及后来形成的《史蒂文森怀特勒法案》中。80年代末期,是美国信息政策研究的转折期,政府对信息政策研究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使信息政策又一次提到议事日程。1989年,在第52届情报科学年会上,政府将国家信息政策列为最重大的议题之一。1990年的第53届年会上,五次大会中有三次是以信息政策为题的。1990年6月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NCLIS)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被称为“1976年洛克菲勒报告以来国家的第一份关于信息原则的声明”。这些原则成为美国政府解决公众信息问题的基础。这些原则的提出,清楚地表明美国政府对公众信息的态度和政策,也代表着90年代世界信息政策关注的热点。1991年7月,在美国第二次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白宫会议上,国家信息政策被列为十大专题之首加以讨论并草拟了建议提案。这次白宫会议的总结报告提出95条建议,并将其作为90年代国家信息政策的框架。80年代后美国信息政策的重点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出版自由;二是通讯与发展;三是直接的跨国卫星广播;四是隐私保护;五是信息的定价与税收;六是知识产权。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的信息政策直接影响着美国的对外政策,决定着美国的产业政策以及美国的就业结构。美国信息政策在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使美国保住了它作为世界信息强国,特别是信息技术强国的优势地位。40年来,美国在信息政策方面给予的关注越来越多,信息政策也愈来愈完善,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随着NII规划的全面实施,Internet在全世界各个角落建立网点,美国对整个世界的信息拥有了控制权,更使美国在世界信息市场上运作自如。

美国在制定信息政策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信息自由流动,二是信息市场自由竞争。美国坚持其自由的资本主义传统,这与其他国家坚持制定统一国家信息政策形成鲜明对比。综观美国的信息政策研究,其特点是:(1)联邦政府有一整套全面的信息政策,其政策体现在影响信息领域的各种准则、规章、法律之中;(2)信息体制分散,形成一种不协调的多元结构;(3)重视信息立法,其信息政策常常具有法律效用;(4)强化自由市场,鼓励竞争;(5)信息工作向商业化方向发展快;(6)保持自由信息流与个人和公众在独占、安全及道德上的权利和平衡;(7)政府在信息政策上的介入水平不断提高;(8)图书馆与信息工作联系密切。

英国

英国的信息政策研究侧重于反映信息问题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作用,1965年成立了科技信息咨询委员会及科技信息局,进行有关机关信息活动的调整与促进等工作。信息政策、法规主要有:《短期实验信息网计划》(1969)、《微电子技术教育计划》(MEP,1981)、《应用研究和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信息技术》报告(1981)、《信息技术规划》(1982)、《阿尔级高级信息技术规划》(Alveg,1983)、《数据保护法》(1984)、《数据(计算机软件)修改法》(1985)、信息产业领域产业合作的《联系计划》(1988),以及与欧洲信息技术研究计划里的“尤里卡”计划等配套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计划。

英国是一个具有保守主义传统的国家,80年代早期就有人向政府提出建立国家信息政策研究部门,却遭政府拒绝。英国政府认为信息政策研究是政府各部门的责任,这种责任规定给某一位部长来承担是不适合的。当时,有人提出如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信息政策,英国在国际谈判中将处于有利的地位,但遭到否定。80年代初,英国政府拒绝制定数据保护政策的建议,导致其他国家准备不再向英国提供数据。为此,英国政府面临着受制于丹麦、法国、加拿大和美国的窘境,英国的信息工业也陷入险境;政府显得束手无策,这次教训使英国大为醒悟。

此后,英国政府决定尽快制定有关的信息政策,以适应其他国家的发展步伐。一系列信息政策不断出台,如《电子通讯法》、《广播法》、《获取个人档案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有关政策还促成了英国的立法机关如科学技术信息合作委员会的成立。1984年英国内阁信息技术顾问小组将利益相关的信息工业组织集中在一起组成信息通讯工业联盟(CICI)。英国内阁办公室也在新的机构中进行有效的有利润倾向的研究,并委托CICI向政府就版权、电子通讯、技术标准和人类资源等方面的信息政策提出建议。1986年英国贸易与工业部(DTI)发布了由政府支持的贸易信息政策。为了促进信息技术在英国的发展与应用,政府于1996年12月公布了构建信息社会的“国家战略”的战略性文件。这项战略被称为信息社会计划,也是一项延伸到2000年以后的宏伟计划。文件规定了政府的目标和作用以及各方面的计划。政府的目标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新发展为英国创造大好机会。计算、通信和有创造力部门给信息与服务的交付和获得能力带来革命。政府的作用是:将通过促进变化予以帮助,让尽量多的人获得最大的实惠。以后英国政府又实施了“信息社会计划”的战略,将执行一项要求人人参与的“全民信息技术”(ItforA-ll)。它是信息社会计划中的一项新的计划,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工商业和志愿者部门之间建立起一种伙伴关系,以打破建设信息社会的种种障碍,并鼓励人们积极参与。80年代中期,英国步美国电子通讯管制政策的后尘,而成为欧洲的电子通讯管制政策的现行者之一。自由化和管制政策的结果使英国电子通讯状况开始转型,因此电子通讯的社会性服务减少,而商业性服务增多。象其他国家一样,英国对信息基础结构有浓厚的兴趣,1994年7月,英国政府组织大批信息专家、官员及信息方面的研究人员,就影响英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问题进行专门的研讨。研讨的中心议题是政府在建立国家信息基础结构和参与全球信息基础结构中的作用,足见英国政府对信息管理领域重要性的理解和重视。他们对可能影响英国信息基础结构的主要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指出不管是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还是国际信息基础结构,政府具有重要的作用,建议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和国家信息资源的利用,并提出管理新的媒体组织的政策。

综观英国信息政策研究,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控制比较集中;(2)重视对技术信息的政策指导;(3)借助欧盟的力量以赶超信息基础结构先进的国家;(4)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采取集中控制的方法,不允许自由化倾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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