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趋势及防范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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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倾销走势及预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走势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走势及原因分析

一些企业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将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参与世界公平贸易竞争,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会大幅度减少,这种想法未免有些幼稚。事实上,加入WTO只不过是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我国可以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的不公正待遇。而且,国外对华反倾销诉讼不仅不会减少,还会呈增长的势头。其主要原因如下:

1.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随着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也越来越严重。而作为主要保护措施之一的反倾销手段,由于是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反对不公平竞争的手段,更是受到了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青睐。他们想方设法加强反倾销诉讼这一贸易限制措施。如2000年10月28日在美国正式生效的“伯德修正案”(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竟然以立法的方式规定美国海关每财政年度初将上财政年度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按比例分配给相关的国内生产商、行业协会、工会等。也就是说,这些直接要求美国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起诉人都会从已征收的反倾销税金中获取利益,这无疑会更加鼓励、刺激美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产品当然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2.各国在其反倾销法律及实践中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短期内得不到彻底解决。众所周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虽说经过我国企业尤其是政府多年的努力,目前西方各主要国家在这一点上已有所松动,但离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差得很远。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是否就不存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WTO有关规则中并未对一国是否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进行界定。而在其《反倾销协议》中却明确指出,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用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可能是不适当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就集中到了我国到底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这一问题则是非常复杂的,各国根据自己的标准进行认定,且短期内得不到彻底解决。比如欧盟虽然在其2000年的《6月15日提案》中明确指出,注意到了中国所进行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改革,但这些变化似乎不足以使欧盟同意给予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提案中还特别指出,欧盟这样做是与澳大利亚及美国等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做法相一致的,而且该项政策可能将一直延续到中国入世和入世以后。这意味着中国入世后的近期内,其非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似乎不可能有所改变。有人认为“中国加入WTO后,至少在15年的时间内仍会被美国、欧盟等对我产品起诉最多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3.我国出口将呈快速增长之势,对进口国市场会形成较大的压力。加入WTO之后,我国在承担该组织义务的同时,也会从成员国获得相应的利益。比如,我们将享受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国给予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还将享有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等。同时,我国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水平的提高,也为出口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2005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将达到6800亿美元,比2000年的4743亿美元增加43%。世界银行则预测,2020年“中国对外贸易占世界贸易的份额将会增加到1992年的3倍(达到10%)以上,并有望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仅次于美国的12%)”。认为我国将会“起着世界贸易发动机的作用”。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势必对进口国市场形成较大的压力,从而造成进口国对我反倾销诉讼的进一步增强。

4.短期内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调整难以见效,出口产品仍将以低价为主要竞争手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还不强,我国的大宗出口商品,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或技术含量低的产品。虽说国家及企业在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开发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短期内难以彻底见效。因此,我国在加入WTO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口产品仍将以低价为主要竞争手段。

再者,虽说我国企业已经重视并开始下大力气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比如俄罗斯、非洲、南美以及中东等市场。但同样,短期内难以见到大的成效。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仍将是美国、日本、欧盟及香港。因此,我国加入WTO后的较长时间内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为频繁的仍将是欧盟以及美国等。当然,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将愈来愈多。

因此,应深入研究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如何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的不公正待遇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有效预防国外对华反倾销问题。

二、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的思路

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反倾销是WTO 2000年西雅图会议四个议题之一,在多边、双边谈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引起各国的重视。加入WTO后,我国作为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意见。WTO反倾销委员会有权向其成员提出建议或就如何贯彻反倾销协议提出指导。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2001年年初有报道说,WTO反倾销委员会就印度指控欧盟采用“零幅度”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原则做出了欧盟应修改不合理之处的裁决。如果欧盟修改了此计算方法,减少了人为提高的倾销幅度,对应诉者来说当然就减小了胜诉的难度。该委员会还成立了一个特别执行小组,以便给有关各方提供一个讨论各成员实施反倾销法中技术问题的论坛。加入WTO后,我国将有资格参加该特别小组的工作,并在这些场合表明自己的态度。从现在起,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掌握WTO有关规则、协议;认真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有关案例,积累经验。在我国加入WTO后,充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争取对我国最好的结果。

2.作为第三方,在参加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作为第三方参加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这也给我国的一些非政府机构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向WTO工作组提交法律意见及陈述提供了可能的机会。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我国企业也可以向我国政府提出请求,由政府将企业的要求提交给工作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成员的反倾销措施并非直接针对我国产品,我国政府和企业仍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影响WTO对反倾销协议的解释与适用。

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从更广泛的政策调整角度看,几个发展中国家已经表示它们希望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并把它作为WTO下一轮谈判的内容。这项提议包括限制对同一产品反复采取反倾销措施;防止反倾销税高于足以消除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损害的水平;限制用推定的方式计算涉诉产品价格等。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可以与这些国家一起推动那些可以保护我国产品不受它国反倾销措施危害的议案。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我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加入WTO后我国出口企业预防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措施

1.整顿出口秩序,加强出口商品价格管理。反倾销是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的行为,抛开某些国家的歧视性政策不讲,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就成了防止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虽说外经贸部已推出和实施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招标制,但仅靠这一措施来制止低价出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国还有大量其他商品同样存在低价竞销的问题。况且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只会越来越少。有鉴于此,建议国家以已有的专业化出口系统为基础,按照专业类别,建立专业化出口委员会,由它与专业化生产主管部门联合组建大规模中央和地方的实业化出口集团,实行以条条为主的领导,并根据世界市场对专业化出口产品的需求,组织和调控外销量,规定产品出口价格下限,实行垄断竞争,确保出口效益。事实上,此类专业化出口委员会在许多西方国家早已存在,其主要任务是协调价格、统一对外,并与生产部门密切联系,携手合作,共同拓展海外市场,提高出口效益。此外,要想消除价格偏低现象,就必须在出口产品的质量、规格、款式、花色品种、包装、交货期、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下功夫,使产品具有竞争力。这样才能在价格上与竞争对手相匹敌,从而避免反倾销指控。

2.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避免短时期内对某一市场形成较大冲击。由于我国出口增长较快,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就易导致我出口产品与进口国工业冲突加大,从而导致反倾销案例增多。我国现有的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我国应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开拓南美、非洲、中东等市场以及原苏联、东欧等市场,从宏观上减少商品被反倾销的机会。同时,还应加强对出口市场的协调,控制我国某些商品尤其是敏感性商品对某一市场的出口量,避免在短时期内某一市场到货猛增,对国外市场造成大的冲击。一般来说,当我国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占当地市场的份额超过20%,或我国商品对某一市场出口增长较快、价格偏低,而该国工业和经济状况恶化时,容易遭到倾销指控。遇此情形,我国政府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出口量,加强价格监督,以减少遭到反倾销的可能。

3.学习反倾销知识,了解国外反倾销法律及对华反倾销倾向。反倾销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才遭遇到的新问题,进入90年代,其影响开始引起注意。因此,对许多出口企业来说这尚是一个新问题。亟须认真学习如何防止反倾销、如何及时进行反倾销应诉等知识,使他们在外销活动中注意控制价格,在收到国外发来的反倾销调查问卷时,不茫然失措。

此外,要密切关注国外对华产品的反倾销动向。对重点大宗商品特别是那些有迹象表明即将被国外起诉的商品应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国内外价格及我国出口数量变化趋势。一般来说,国外欲对中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挥,不一定会马上起诉,他们会选择中国产品价格最低、数量增长最快时提出起诉。因此,当有关反倾销应诉主管部门或组织单位了解到我国某项出口产品在某国出现上述情况时,就要及时与我国驻该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联系,要求其协助注意有无反倾销倾向,同时做好国内出口企业情况的调查,一旦有情况及时向他们通报,建议其减少出口并提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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