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样性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多样性论文,主体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都迈上一个新台阶。这既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难得机遇,同时也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包括人才的培养量的扩大、质的提高、层次和规格的多样化,科研成果量的增多、种类的多样及其推广应用,社会服务深度和广度的加强等),单一化的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已越来越不适应,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由单一性向多样性发展已成必然之势,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样性是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其中非国有制(全民所有制目前是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的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作经济、三资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以1992年全国工业为例,在37066 亿元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工业的比重48.1%,而集体所有制工业、个体工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的比重却是51.9%;在3578亿元的利润和税金总额中,全民所有制工业的比重为54.3%。但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数量有限(主要是办学主体单一造成的)和人才使用政策上向国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倾斜,使得非国有制企、事业单位所需的大量高级专门人才很难得到满足,影响了非国有制经济产业结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随着企、事业单位自主权的扩大,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国有制的)因自身的长远发展而对高级专门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它们对出资举办高等教育具有强劲的需求;而且随着非国有制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到2000年,中国所有制产值结构将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即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工业产值的比重将下降到27.2%,集体工业的产值将上升到47.7%,城乡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比重将分别达到13.4%和11.7%),以及“政企职责分开”、“两权适当分离”和“利改税”的改革,企业变成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高速增长、产业结构变化和外部环境促使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我国目前已有国家级的企业集团55家,全国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的企业至少有7000家),它们也完全具备了投资办学的财力,只要国家实行宽松的办学政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成为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创立民办高等学校是可行的。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的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广泛展开,外资经济发展迅速,出于商业利益(如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等)、人才需求(开拓业务等)、友好、慈善等各种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国外政府部门、民间团体、产业财团、教育机关、个人以及港、澳、台社会力量和个人,还有有关的国际组织来华投资举办高等教育的热情日益高涨。只要国家及时制定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投资办学或合作办学的政策,上述这些境外机构和个人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一元是可能的。
经济成份多样性、利益主体多样性对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要求也是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具体体现。我们知道,教育体制(包括高教体制)是由经济体制决定的(当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等也对其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需要有什么样的教育体制与之相适应。既然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种所有制经济结构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我国高等学校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即应变我国全部高等学校姓“公”的单一办学主体为公立高等教育为主、民办高等教育和国际合作办高等教育并存的多元办学主体。
2.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样性是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需求大量化和多样化的需要。
根据《人民政协报》报道,权威部门预测,到2000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各个领域共需受过高等教育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5000万名左右。目前我国每年招收180万左右的大学生(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92 万左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86万左右,1993年)即使以200万计,90 年代也只能培养1200万人,加上现有的1700万人以及从国外引进10 万人, 到2000年我国尚存在2000万的人才缺口。正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所述,“九十年代,高等教育要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新路子,使规模有较大发展,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而高等教育总体规模的扩展,从发展形式上来考察可分为“内涵式”和“外延式”两种不同的类型(这里借用“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概念来讨论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式问题,是在特定意义上使用的)。所谓“内涵式”发展是指通过挖掘现有高等学校的潜力,提高现有高等学校的内部效率,扩大现有高等学校的招生数量来实现高等教育总体规模的扩大;所谓“外延式”发展,则是指通过增设新的高等学校来扩大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现有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是:我国的高等学校数量不宜再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已有1065所,成人高等学校已有1183 所,1993年),应该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的确,如果我们靠单一的公立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在国家财政不可能较大幅度地向高等教育投入时,选择“内涵式”的发展形式是明智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坚持公立高等教育以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主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和国际合作办高等教育,使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走向多样性,我国高等教育也是完全可以在“外延”上有较大发展的。根据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孟明义等同志的研究成果,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可能,到本世纪末,我国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数目控制在1300所左右较为合适。死死卡住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数目不让突破,显然会挫伤各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积极性,妨碍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于九十年代和下一世纪初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速度的预测,根据国家教委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郝克明等同志和北京大学陈良锟等同志的研究成果,年平均增长率可能在4%~8%,期间中国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在9%左右。如果高等教育发展速度过慢, 就不可能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而在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的增长有限时,通过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样性和挖掘现有高等学校潜力,使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保持在8%左右,到本世纪末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将约400万人,如果成人高等教育以中间值6%左右的速度发展, 到本世纪末我国成人高等学校在校生将约260万左右,中国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将超过680万在校生(含研究生22万),根据人口预测,那时我国的人口将达到12.9亿多,其中18~20岁的适龄青年大约为9000多万人,那时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大约为8%,接近大量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3.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样性是趋向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E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Opportunity)的需要。
接受高等教育是每一个愿意和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的权力。所谓愿意就是指个体出于职业需要、成就需要、求知求真与求善需要或社交需要等而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动机;所谓有能力是指个体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的智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还包括其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财力(支付生活费和学费等)。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百业待兴,仅凭政府的财力投入来发展高等教育,提供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首先是入学机会)十分有限,致使大多数适龄青年(18~22 岁)与大学无缘了。 以1993年为例,我国有适龄青年1亿人左右,而高校在校生约440万人(其中普通高校约254万人,成人高校约186万人),高等教育普及率只有4 .4%。
美国著名学者马丁·特罗(M Trow,1974)曾以量方面的差异把高等教育的发展分三个阶段,他认为:一国的高等教育能容纳适龄人口(the Age Grade )约15 %以内的为精英化高等教育(Elite HigherEducation)阶段;能容纳适龄人口约15~50 %以上的为大众化教育(Mass Higher Education)阶段;能够容纳适龄人口50 %以上的为普及化高等教育(Universal Higher Education)阶段。根据这种理论,美国高等教育已进入普及化阶段,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有些正在向普及化阶段过渡);而我国的高等教育仍处于精英化阶段,接受高等教育可以看作是由于出生(如城市优于农村)或才能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一种特权(Privilege )。我们无意通过比较要我国与发达国家等攀比高等教育普及率,旨在说明我国完全应该为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更多的机会。再说,随着我国基础教育尤其是高中阶段教育(影响高等教育入学率的主要因素)的发展,如上海市1994年高中阶段入学率愈83%,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压力和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我国是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就实行“一对夫妇一个孩子”,而这些独生子女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将大批地进入接受高等教育的年龄,这种矛盾就更加突出),这些高中毕业生中有一大批是既有能力又有财力也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
但是,创造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可能(财力有限)也不应该(非义务教育)完全依赖政府办高等教育,而应在积极发展公立高等教育的同时,调动民办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和国际合作办学主体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使我国高等教育逐步由精英化阶段向大众化阶段发展,为更多的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机会,逐步趋向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
4.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样性是提高高等教育效益的需要。
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特征。高等教育竞争是指不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及同一办学主体不同高校为获得有利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增进办学效率和效益,在一定的资源条件和社会关系约束下而各尽所能、努力超过对方的过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高等教育办学主体一元化(公立)和公立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上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公式法”,使得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竞争很不充分。一方面不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之间因公立以外的几乎不存在而很少有竞争;一方面公立高等学校之间的竞争也不十分明显,因为在“公式法”分配公立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经费由“综合定额”部分和“专项补贴”部分构成,其中前者占绝对比重,“综合定额”指财政部门或高校主管部门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标准计算确定一所高等学校的经费预算数,没有形成一种把高等学校的实际办学效益与经费投入直接挂起钩来的机制,某种程度上刺激了一些高等学校盲目扩张规模,很少关心投资的效益,进而造成整个高等教育效益的低下。
如果我国采取多样性的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各种高等教育办学主体为从社会中获得更多的资源(包括高质量的生源、优秀的教师、更多的经费等),必将提高其所办高等学校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因为社会的资源具有稀缺性特点。这种不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之间的竞争自然会引发同一办学主体的不同高等学校之间的竞争。同一性质的各高等学校从其办学主体那儿获取经费的多少应取决于各高等学校在培养人才的数量、质量,科研成果的多寡,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开发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优势程度。例如同是两所民办高等学校,其中一所质量比另一所高,那么质量高的民办高等学校从社会获得捐赠的机会和数额比质量低的民办高等学校多。通过不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和同一办学主体内部不同高等学校之间的竞争,各高等学校乃至整个高等教育的效益就会不断提高。当然,要真正实行这种有效的竞争必须有相应的竞争机制作保障,即有一种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资源流向与办学效益紧密相关的公平的(机会均等)、合理的(适度、有效)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