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应给予大中型国有企业休养生息的机会_税收论文

税收政策应给予大中型国有企业休养生息的机会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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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

之重,可谓是什么良方妙药都开过了,但始终未能解决经济运行质量不

高、财务压力越来越大的问题。不少企业生产淤塞,经营受阻,经济效

益严重下滑,过去的国家骄子、利税大户,今日却深陷困境,举步艰难

。全国上下无不在寻求扭转国有大中型企业困势的良方,使国有大中型

企业尽快活起来并不断壮大其经济实力,已成为眼下诸多改革中关系到

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就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收管理体制

和税收政策方面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并对改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收

环境问题谈几点很不成熟的意见。

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曾经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

了十分巨大的贡献。毋庸置疑,如果没有国有企业几十年向国家提供的

巨额积累,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强大的经济物质基础,更不可能有改革

开放的大好形势。当然,几十年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也曾给予数

额较大的投入,但国家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取得的积累要比投入高出若干

倍。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1984年利改税之后,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55

%的企业所得税后,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税,税收负担大约要比其

他经济主体高出一倍以上。到了1987年企业大承包之后,对国有大中型

企业所得税采取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的办法,企业即使亏损了,

还是要按合同的规定数额上缴。1993年会计改革的出台实施,国有企业

负担沉重、效率低下的问题开始暴露。1994年推出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

,将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一起推上了税制改革的风口浪尖。

笔者认为,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不问历史与现实、不管眼前与未来、不

看负担与承受能力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

经济运行法则,违背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改革初衷。

1.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是公有制赖以存在的基

础,如果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大步萎缩,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

度必将形成分崩离析之势。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再次强调:国有企业是

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能否增强国有

企业的活力,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

代化建设的全局与前途,必须提到这样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从

中央领导到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无不给予深切的关注。

要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扬帆前进,作为经济调

节重要杠杆的税收手段有必要给本已疲惫不堪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休养

生息之机。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

展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的经济发展,但始终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

体的”。江泽民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国有企业能不能形成新

的强大优势,不仅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全局,而且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

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在经济运行上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但在经济基础上仍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如果我们把事关国计民生

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混同于一般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不能为其提供一定的

优惠,使之生存和发展,则说明我们的税制改革是不完全成功的。

3.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改革开放17年

来,国家为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竞争机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特别是

1994年推出的新税制,在这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由于执行中的

随意性和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跟不上,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主体不平等

竞争的问题仍很严重。一是新税制出台后,不仅在关税上保留了大量的

税收优惠,直接导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负不公,而且三资企业除

了对所得税继续享受免二三减半的照顾之外,还对增值税保持改革前的

负担水平,超出部分用先征后退的办法返还,对经济特区、各类开发区

、保税区、校办企业、民政企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对国有企

业的税收歧视行为不能不认为是我们税收政策的失误。二是非国有经济

成员的纳税意识以及在提供可稽查的纳税资料方面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差

之甚远。从现实情况看,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及办税机构,有比较坚实的会计核算基础,有一定数量和政治业务

素质的财务会计和办税人员,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传统规范意识。

可以说,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都是通过会计核算来体现的。

而其他经济成分在这方面与国有企业相差甚远,不少的三资企业和私营

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一些乡镇企业以不建帐为偷税逃税避税的手段

与税务机关周旋,虽然税法规定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定期

定额征收的办法,但对定额的核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定额不足、定

率偏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国有经济与其它经济成分名义上的公平税负,

实际上税负严重不公的现状有目共睹。从年度税收决算大帐来看,新税

制运行后的两年来,入库税收的60%以上来自国有企业。据有关数据显

示,非国有经济的偷漏税面仍然很大。这种名义上公平税负实际上不平

等的结果是将几十年积累的国有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向非国有经济转移,

使国有经济衰退、萎缩,使非国有经济依靠国有资源的支撑得以飞速发

展。长此以往,必将使市场竞争失去共同的基础,必将导致优不能胜、

劣不能汰;必将使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发生动摇。这种以牺

牲公有制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某些税收政策必须作出必要的修

4.国有大中型企业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深重的社会负担是其它经济成

分无法比拟的。几十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负有小而全、大而全的

社会功能,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财政拮据、收不抵支的情况

下,相当一部分的社会负担由各级政府转嫁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加之社

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还要支付约占全社会离退休

人员65%以上的生活费用,而在这方面,近几年迅速崛起的三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的负担几乎是零。这怎么能说明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其它经济成

分是平等竞争的呢?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任何一个意识形态的国家,都需要有一定数量

的国有经济进入非国有经济无力或不愿进入的基础领域,更何况我们是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呢?我们认为:现行税收政策的制定应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从我国的国

情出发,使税收这一重要的杠杆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

挥重大调节作用。为此,笔者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政

策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将某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产业部门内的

国有大中型企业,诸如能源、原材料、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高科技

含量、军工等企业退出利改税的范围,恢复为单一的向国家财政上缴利

润的办法。这样,既能从税收政策上给这些基础产业以更大的生存和发

展空间,又适应现行的财税管理现状,有利于理顺财政与税务的工作关

系。众所周知,在财税体制改革前,国有企业财务和所得税征管一直是

财政部门管理的,财税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部分职能已移交

给各级税务机关。但是,从中央财政到地方各级财政的企财机构并未因

部分职能的转移而削弱和萎缩,企财机构庞大,人员素质较高,具有几

十年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和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退还给

财政管理,既可使目前财政企财机构的人、财、物不致有太大的浪费,

又可在财政策弹性较大的范围内处理国有企业的利润上交问题。反之,

税务部门依据税法的统一尺度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刚性强,灵活性差,回旋余地小,利用税收手段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国

有大中型企业利润分配中各种复杂多变的问题的。税收退出国有大中型

企业后,财税两家各司其职,工作互不干扰,由财政一家实施对国有大

中型企业财务与税收两者合一的管理,也许是理顺财税工作关系的有效

2.适当降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业

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实际盈利能力、获利水平,制定不同的企

业所得税率,从税收立法的角度使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获得休养生息

的机会,逐步跻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行列。

笔者认为,采取上述措施,既符合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际惯例,又

可以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形成。

(作者单位:江苏阜宁县地方税务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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