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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14.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9021(2006)03-0070-06
经济问题首先表现为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问题。生产关系从来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一、生产关系的“三分法”和“四分法”
什么是生产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著作中,用较大篇幅阐述了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导言》中明确地指出,所谓生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生产中人们所结成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面的关系。与此同时,马克思分别地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自的内容,从动态和静态的结合上,分别作了详尽地分析,并进而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马克思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因素。”[1] (P102)于是,马克思最后说,“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1] (P102)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上述原理,一直到上个世纪40年代,都被作为唯一正确的观点进行宣传。到了50年代,斯大林在他晚年所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新观点,这个观点与马克思的观点不完全一样。在斯大林看来,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其中包括:(甲)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乙)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说的,互相交换其劳动;(丙)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
如果把马克思对生产关系的论述叫“四分法”的话,那么,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论述则可叫“三分法”。
在人所共知的“三分法”中,可以看出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理解,起码有以下几个主要观点:一是突出了所有制。他把所有制放在生产关系几个方面的首位,并强调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其它方面的决定作用,但没有说明其它方面,如分配、交换对所有制的反作用。二是真正的产品或商品交换关系不存在了。他在这里所谈的交换,不是商品和商品的交换,而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互换劳动,实质是生产活动。三是消费关系从中消失了。在整个定义中未提及消费二字,甚至连这点意思也没有。
由此不难看出,斯大林所谈的所有制,不是把所有制关系和社会的生产以及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统一起来看待的,而是把所有制看作能够独立存在仅属于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
斯大林的这种看法,与马克思的看法是有本质不同的。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通过社会生产及其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来体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如果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个定义,那么,“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2] (P180)由此可见,马克思几乎是把所有制关系看作是生产关系的同义语。生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就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方面关系的总和。
正因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是所有制的实现形态,所以只有在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后,才能清楚地揭示出所有制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性质。
法权形态只能回答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不能回答所有制的真正性质。诚然,从法权上看,生产资料的确有一个归属问题,如你的,或我的,或他的。但是,仅就你、我、他本身而言,丝毫讲不清楚这些人是什么身份,是地主、资本家呢,还是小农、手工业者?再者,从法权上看,生产资料可以规定为公有或私有,但是这是什么样的公有呢?是原始公社的公有还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这是什么样的私有?是封建主的私有还是资本家的私有?这都不是从法律条文上可以说明其缘由的。要真正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分析作为生产关系具体体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些实现形态。例如,地租是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只有观察了地租是谁来生产,由谁分配,为谁占有,才能确定是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只有观察了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过程,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过程,才可以确定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有考察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按劳分配过程等,才可以确定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在理论上没有分析生产关系的几个方面的实现形态,硬说这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如硬说占有这些生产资料的人是资本家或地主、富农,都是背理的或先验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3] (P750)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得很清楚:“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力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4] (P72)马克思对此还曾作过十分风趣的比喻:“我的大礼服,只有当我还能处理、抵押或出卖它时,只有当它还是买卖的物品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它失去了这一特性并成为破衣服之后任何经济学家也不会想到把这个大礼服列为我的私有财产。”[4] (P254)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大量存在。过去,在我国土地改革中,农民分得了土地,从法律上看,土地归农民所有,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如天灾人祸,使农民不能从这些土地上得到应有的收益,如收获或分得粮食、棉花等,有时也得到一点,但又被以种种名义征走了,从经济关系上讲,就不能叫做真正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再例如,在过去的法律上明文规定人民公社的所有财产是公社范围内的集体农民所有,但其中大多数的集体农民并未能从中得到应得的集体利益,从经济关系上看,就不能叫做真正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有这种情况。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国家使用和支配,但国家在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时,违反了或某种程度违反了人民的意愿,这也不能叫做真正的全民所有制。更有甚者,过去我们搞土改,当时对有些人,没有很好地从他们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过程去分析,从而确切地弄清他们的身份,而只因为他们占有十几亩或几十亩土地,即只从所有权上就定他们为地主或富农,造成了某些冤假错案。
应当看到,斯大林用“三分法”把所有制仅看作是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实际上是把所有制的法权形态也看作是生产关系,进而又把它说成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样很容易导致用法权关系来解释生产关系或决定生产关系。早在马克思以前,即19世纪40年代,如空想社会主义者普鲁东曾持有类似这样的观点。马克思在批判普鲁东时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幻想。”[2] (P180)想不到一百年过后,这种观点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再现,这的确令人深思。这难道是偶然的历史巧合吗?不,有它一定的必然性。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是在一些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小农经济往往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首先取得了胜利,因而很多人,包括斯大林在内,也难免在对某些问题上,不能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和观察,因而看不透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崇拜政治的或法律的权威,把所有制这样一个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看成是可以脱离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而孤立地存在着。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斯大林的“三分法”一直在经济领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成为解释生产关系的权威。在此期间,几乎没有任何人敢于对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马克思的“四分法”谈论的少了,甚至有人把它遗忘了。由于斯大林的这个观点不正确,因而影响了对许多问题的认识,甚至导致错误的理解,自然给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也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在“三分法”的影响下,不管在当时的苏联,还是在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包括我国,都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管理方法,讳言商品,反对交换,国家对企业在物质资料方面实行统配,在产品方面实行统购、统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的供产销严重脱节,货不对路,使社会再生产不能畅通无阻。在我国曾先后出现过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提高和改善,不能说与这种理论影响没有关系。
二、所有制关系的双螺旋形结构
在生物学上,人们早已知道,遗传物质是由DNA分子构成的。为什么DNA分子具有遗传的功能?1953年,两个外国青年科学家——沃森和克里克发现:DNA是由两条多聚胺氧核苷链围绕一个中轴旋转而形成的一个象麻花状的双螺旋形结构。经过实验证明,即任何一种生物或生命的形成和产生,都取决于两种不同的遗传物质相互配对的结果。这是上个世纪中叶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上的一个伟大的发现。
由此使我产生这样一种联想,在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双螺旋形的结构呢?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似乎已经向我们表明,任何一种生产关系的形成,都取决于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一定的劳动力所有制的配对。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的配对不同,即结合的方式不同,生产关系的性质因此也就不同。
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已经证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在形式上的变换不是同步的,而有各自的规律性,但在它们之间又不是各行其是,而是互相渗透和制约的,其中任何一方发生了变化都会引起对方的变化,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例如,历史上先后存在过的三种剥削关系,即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仅就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它们是共同的,都是私有制,而所根本不同的就在于劳动力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发生了变化:在奴隶制中劳动力完全被奴隶主所有,在封建制中劳动力部分地被封建主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在出卖之前完全被劳动者自己所有。正由于劳动力所有的具体形式不同,因而引起占有生产资料的人——阶级内容也不同,即生产关系不同。
如果说,劳动力由他人所有转化到完全为自己所有,前后经历了整整三个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可以预料:劳动力由劳动者自己所有转换到完全公有,也必将经过三个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全部的运行过程和规律。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中,长期流行着所有制的单螺旋形观点,认为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才是生产关系决定的因素。所有制单螺旋形观点,正是来源于上述的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三分法”。在斯大林的“三分法”中,只看到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根本看不到劳动力所有制,当然也就谈不上它的任何作用了。
所有制单螺旋形理论,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所有制关系实质上是指人们对生产条件即作为生产力两个基本因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关系,由于对生产条件占有状况及其结合方式不同,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说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4] (P13)马克思还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5] (P44)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就贯彻所有制结构的双螺旋形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根本性前提。而劳动力成为商品又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劳动者具有人身的自由,即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另一个是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即生产资料完全归资本家所有。前者讲的是劳动力所有制,后者讲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总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公有的,不承认还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由国家或集体统一分配和使用的,因而劳动力是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或集体虽然有权使用和支配劳动力,但必须得到劳动力所有者许可,并在事先或事后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以及能力使用的效益以工资等形式,向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并不占有劳动力。马克思从未说过,社会主义社会在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同时,应当马上或完全消灭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相反,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仍然需要“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非常明确地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仍然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承认所有制的双螺旋形结构和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社会主义实践上也有重大意义。只有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才能对按劳分配存在的真正原因予以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只不过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态,只有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着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才能承认人才流动是合理的,由此才能使得人尽其才。
三、生产关系的系统性和层次性
要了解生产关系的整体结构和整体功能,从方法论上看,还必须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方法,即系统的分析方法,进行恰如其分的分析。所谓系统分析方法,一般说来,就是把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成组型的和集聚型的对象)看作一个系统,运用系统的观点来进行剖析。
运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待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确是一个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还包含着许多子系统,所有这些子系统又不是孤立的和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并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相对稳定的程序性和层次性。
根据上述道理,我们就可进而来对生产关系这个大系统进行具体地剖析,由此就不可避免地要把生产关系大系统分解成以下若干个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层次。
一是基础层的生产关系。这层生产关系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双螺旋型结构的关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内部还包括内容丰富的所有制各种形式与其相适应的各种经济成份。因为它们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性质直接决定的,所以它具有原生的或原发的性质。如果把一个社会看成是一座“大厦”,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双螺旋型结构的关系,就构成这座“大厦”巍然矗立于其上的基础或基石。它的特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不是稳住不动。有什么样结构性质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这层生产关系因为它在生产关系系统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所以称做“基础层”的关系。
二是经营层或营运层的生产关系。这层生产关系如上所述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态而存在的。它具体地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方面的关系。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关系,当然首先表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谁占有,但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如何将这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和利用起来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出来的成果又如何分配、交换、消费,都要在这一层生产关系中去体现。在实际生活中,固然没有前者就不会有后者,但没有后者,也不会有前者。
在生产关系系统中,相对来说,这层关系是最活跃的生产关系,因为它始终处于动态或运行之中。在它的运行中,不仅包括人流、物流、资金流、能源流、产品流,还包括信息流,投入产出,川流不息,以致形成了一个自我循环体系。正是在这个体系中,发生和发展着生产关系的新陈代谢或盛衰更替的再生机能,实现着生产关系持续不断的生产和再生产。
三是动力层的生产关系。这层生产关系是由上层生产关系派生出来的,因而对上层生产关系处于从属的地位。它主要指的是经济的或物质的利益关系。任何一种经济的或物质的利益关系,总是属于一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和有权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生产和与其相适应的分配、交换的人。在实际生活中,从来不会有也不可能有可以脱离一定的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总是具体的和实惠的,总是属于一定的占有或使用生产要素并决定如何生产的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或集团或阶级。
从历史上看,在任何一种社会中,都显示出物质利益的多样性,因而形成复杂的利益结构。利益关系及其结构虽然对上层关系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它并非是一种消极的东西,它作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运行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具有强有力的激发作用,因而它赋予了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主体——人或由人所组成的经济单位或团体、集团、阶级以生机和活力,并成为一切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由于物质利益的多样性,决定了动力结构的复杂性。属于这一层生产关系的,除经济的或物质利益的关系外,还有为实现这些利益关系的权力关系。权力关系具有两重性:一是政治权力。如各种法权,包括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均属于上层建筑。另一个是经济权力。如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平等权、自由贸易权、竞争权、盈利权等均属于生产关系。这里讲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人们常说,一切生产关系都集中地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更确切地说,一定的经济或物质利益关系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核心,但它本身仍处在从属于“基础层”和“营运层”关系的地位上。这个对号入座的位置无论如何是不能颠倒也是颠倒不了的。
四是调节层的生产关系。属于这一层生产关系的有各种各样的调节机制,和主要由这些机制组成的调节系统或叫调节网络。调节的主要对象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各方面内部的关系。例如,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为了实现自己的运行目的,必须把生产各要素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不同的领域、地区、部门和企业中去,实行优化组合。如何优化组合?这就需要调节手段进行调节。调节的最终目的是调整、调剂、协调各种经济的或物质的利益关系。调节机制对不同的经济形态来讲,是不一样的。在商品经济中,调节的主要机制是价值、价格、利润率、利息率以及工资等。在商品经济中,竞争也是一种调节机制,其他一切机制都要通过竞争来发挥自己应有的调节作用。
五是管理层生产关系。管理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生产关系。管理层生产关系包括各种经济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也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对于这一层关系,应当看到:一方面,由于它是适应上述各层关系的需要而建立的,所以它要随着上述各层关系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上述各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它直接接近于上层建筑,又通常是在上层建筑特别是在作为上层建筑的主体部分——国家直接或间接干预下形成和进行的,所以往往使它着染了某些特定的政治色彩,甚至其本身就包括某些政治成分或因素。例如行政管理,法规管理,计划管理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根据各国的国情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即各具特点的经济管理体制,这种经济管理体制,在经济学上通常就叫做经济模式,如直接调控模式或间接调控模式等。
由此可见,在生产关系系统中,如果说原生性的生产关系是基层或底层或深层关系的话,那么,继起的和从属的生产关系则可称之为内层或里层的关系了,相对内层或里层关系来讲的管理层关系,即按照内层或里层关系的需要而由人们自觉建立起来的并呈现于现实生活之上的又视而可见的关系,则可称之为外层即表层关系了。
表层关系是为了巩固、完善和发展里层关系和底层关系服务的,是内在层次的外在化。离了里层和底层的关系而不能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其要求的表层关系,就需要去改变它和改造它,表层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人们的主观对于客观的能动作用,所以它具有常变性和多样性,上述生产关系系统中的五个层次,是一脉相承的,是不能颠倒的,也是不能混杂的。其中,由下而上,从里到外,一层比一层复杂,一层比一层具体,一层比一层更接近现实。
现在再回过头来,全面观察一下生产关系系统,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个生产关系系统,的确是一个庞大的有机体,如果说基础层生产关系是这个有机体的“载体”或“底盘”的话,那么,在这之上,建立起几个完整的子系统,如经营层关系所包含的运行系统,动力层关系所包含的动力系统,调节层关系所包含的调节系统,管理层关系所包含的管理系统,这些子系统的相互配合,构成了生产关系一个完整的总系统,又叫做大系统或巨系统。
如果把它们的关系用一个更完整的图式表现出来,则大致情况如下:
上层建筑
生(5)←管理系统管理层表层
产(4)←调节系统调节层里层
系(3)←经济利益和权力系统 动力层
系(2)←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系统 经营层
统(1)←所有制结构系统 基础层底层
←生产力
根据上述道理,结合社会主义实际,特别是我国的实际,如何看待目前一些尚存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国现存的生产关系,如何认识在我国生产关系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对这些问题通过生产关系内部的调整和改革予以妥善的解决,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探讨。
在对生产关系的全方位分析中,还应包括生产关系的共性和特性,生产关系的主体和附体等问题。限于篇幅,在这里只好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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