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人治理结构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迅速,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是,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一样。由于《股份合作企业法》尚未出台,各地在具体做法和运作机制上各显神通,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的地方,如不重视加以解决,就会影响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逐步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机制,尤其是完善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这也是当前改制企业迫切要求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指导思想
1.要体现股份合作制合劳合资的企业性质。股份合作制是采取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这一性质从根本上要求企业领导体制必须尊重职工的意愿,保护职工劳动和投资的合法权益。
2.要体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封闭性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它不象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也不需要向社会发布信息。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管理的封闭性,包括筹资和转让的封闭性特征,必然要反映在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上来。
3.要体现依靠职工办企业,坚持民主管理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按股份比例表决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是不相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也可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厂长(经理)。企业的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经出资人同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对出资人、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等具有约束力。
4.要体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是职工股东出资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盈亏责任,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决策,政企分开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5.要体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权力制衡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设立“三会一层”即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层。这些机构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激励也有约束,世界企业发展史的实践反复证明,这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
1.职工股东大会的职权。职工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应由职工股东大会来决定。职工股东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董事长的报酬事项(不设董事会的则选举和更换总经理及决定总经理的报酬);(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会主席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10)对企业合并、分立、 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企业章程。
2.职工股东大会会议。职工股东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年会一次。临时会议在必要时召开,由代表1/4以上职工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职工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应当提前几天前通知全体职工股东。职工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职工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职工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企业章程规定。职工股东大会作出决义,必须由出席会议职工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职工股东同意通过。企业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职工股东同意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设立。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3~13 名董事组成,是代表全体职工股东利益和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除董事长外的其他董事应为兼职,董事长可以兼厂长(经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不设执行董事的, 可以由职工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和聘任厂长(经理)。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只设执行董事的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也不设的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企业副职、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职工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企业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几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才能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于董事会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事会
1.监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督组织,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在成员中推选1名主席(召集人)。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董事、厂长(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厂长(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 厂长(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职工股东大会;(5)对董事长、 厂长(经理)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作为确定企业经营班子收入分配的依据;(6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或监事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厂长(经理)应为监事会行使职务提供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条件。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行政工作的总负责人,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管理执行层。他秉承董事会的意志,管理企业的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处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厂长经理在其执行业务的范围内,是企业的负责人,他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委任契约关系。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服从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和指示,并使之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
2.厂长(经理)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副职、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列席董事会会议;(9)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企业党组织和工会
以上“三会一层”被称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它是按照企业章程规范和开展活动的。除此之外,就企业领导体制来说,还应包括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
1.企业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组织机构,它在企业要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它要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它要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它是按照《党章》规定进行规范和开展活动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依法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
2.企业工会是全国总工会设在企业的组织机构,它是企业职工组成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工会是按照《工会法》进行规范和开展活动的。企业工会负责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入监事会。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中的几个问题
1.理顺职工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关系。理顺企业内部关系,目的在于明确划分职工股东、董事会、监事、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相互间的制衡关系:(1 )职工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有选举或不选举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股东不能随便干预董事会的工作。(2)董事会必须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 具体委托经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有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责任和对经理人员的奖惩措施。(3)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统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只有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理人员才有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人不能随意干涉。经理人员的经营好坏处于董事会的严密监督之下。(4 )监事会要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建立监督机制,制定出监督的措施和制度。这样一种既有明确的职责,又有相互制衡;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就能够使企业高效,健康地运作。
2.企业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资格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采用股份制的做法,也应当作出严格的限制,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5年;(3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满3年;(5)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和聘任经理的,其选举委派和聘任应视为无效。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董事、监事和经理。
3.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范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有利于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1)董事、监事、 经理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企业秘密;(2)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擅自借贷给他人;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如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除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职工股东大会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董事、监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企业负责人侵犯企业财产,使企业更好地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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