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社会主义卫生防疫体系的建立与发展_毛泽东论文

新中国社会主义卫生防疫体系的建立与发展_毛泽东论文

新中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和防疫体系的创立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防疫论文,卫生事业论文,体系论文,中国社会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592(2003)05-0119

现代卫生制度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国力、社会文明程度、生存环境与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并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形象产生重大影响。新中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创立、发展和不断完善,带有鲜明的时代变革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史上的一大创举,将其纳入当代国史研究视阈,开展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仅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2020年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探索在现代信息化时代建设我国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现代化卫生事业发展模式和路径,实现全社会共享医学科学文明和卫生资源,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一、以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弱势群体为重点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新中国的卫生事业奠基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结合卫生战线的基本任务和实践经验,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新中国卫生方针。这一方针,对中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涵盖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和原则。

新中国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国家工业化,其实质就是实现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强盛。但建国初期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与百废待兴的其他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相比,卫生工作从旧政权中可接收利用的卫生资源极其有限:1949年建国前,全国仅有卫生机构3670个,其中,各级各类医院2600个,门诊所769个,医院床位8万张。而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则长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患者即高达7000万人,人口死亡率为25‰,人均寿命只有35岁。因此,开创社会主义新兴的卫生事业,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安定民心,对于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具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从中央、省、市、县到乡镇建立的各级人民政府,均先后设立了在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真正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有效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机构,担负起除害灭病、保障人民健康的艰巨历史任务。1950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提出了在全国普及医疗事业的任务。9月30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协举行的建国一周年庆祝纪念大会上再次明确提出:“人民政府决定在最近几年内在每个县和区建立起卫生工作机关,以便改进中国人民长时期的健康不良状况。”[1]表明了党和国家在建国初期高度重视人民的健康、下大力发展新中国卫生事业的决心与奋斗目标。

(一)迅速改变广大农村卫生事业极度落后的局面

旧中国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极度落后。全国2100多个县,每个县平均不到一个卫生院,不足10张病床。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做出了《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决定要求城市的每个街道和农村的每个乡都要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县设卫生院、区设卫生所、行政村设卫生委员、自然村设卫生员的新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形式。根据上述决定,卫生部首先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县(旗、自治县)级医疗机构,同时责成县卫生院负责承担并指导全县的公共卫生工作。此后,卫生部又先后下发了《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推动广大县域逐步形成以医疗为中心,面向农村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到1952年底,全国已有县医院(卫生院)2123所,病床37467张;“一五”计划时期,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区卫生所普遍发展成为区卫生院。首次实现了现代医学卫生文明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历史性变化,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和创举。然而,要彻底摆脱中国农村医疗卫生落后状况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毛泽东在亲自主持制定《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五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时,正式将防治、消灭疾病和“除四害”、讲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列入新中国第一个农业发展纲要。1965年,当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时,毛泽东尖锐地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又向全国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伟大号召,此后颇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全面推开。

(二)把开展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作为新中国卫生保健事业的一项中心任务

在旧中国,妇女深受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摧残和迫害,根本没有妇幼卫生保健事业。据统计,解放前,产妇死亡率达15‰;婴儿死亡率高达200‰,而在更为严重的地区安徽砀山县竟高达400‰[2]。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广泛的权利,并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妇幼保健工作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保健事业的一项中心任务,受到了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成为在社会主义阶段进一步实现妇女解放的重要举措。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8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3]此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妇女缠足的通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指示》,都对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与保护措施。1950年8月召开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中国第一届全国妇幼卫生座谈会,确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这一时期,全国各卫生部门以保健为中心,以临床为基础,全面开展妇幼保健业务,先后建立起一系列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并逐步形成院、所、站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儿童保健工作则从控制小儿急性传染病入手,在疾病流行地区,积极采取防治措施扑灭疫情。1950年10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动秋季种痘运动的指示》,卫生部公布《种痘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给1亿多婴幼儿普种了牛痘。到20世纪60年代初,在全国实现了消灭天花。同时,大力发展托幼机构,建立综合性儿童医疗机构。儿童保健事业也逐渐过渡到定期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控制营养缺乏病比较系统、完整的阶段。这一时期,妇幼保健工作成绩斐然,在极短的时间内即迅速降低了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这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数。)以北京为例,到1954年,产妇死亡率从解放前的7‰降至0.7‰,婴儿死亡率下降,近50%,达到65.7‰。[2](P,130)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彻底解放和发展中国妇女的劳动生产力。新中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创立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忠实履行执政为民的根本原则所开创的一项划时代的崭新事业,在中华妇女文明史上具有巨大的社会进步意义。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明进步

在旧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很不平衡,医疗卫生事业更是非常落后,常年流行传染病、地方病,造成人口锐减,平均寿命仅有20岁~30岁。例如,在约占全国总面积1/8的西藏只有针对三大领主服务的4所诊所和医院,而历史上人口鼎盛时期曾达到近200万人的云南西双版纳地区因恶性疟疾流行,到解放前夕仅剩余20万人。

民族问题,始终是当今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能否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执政能力的又一重大考验。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领导下,首先坚决废除了历史上遗留的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的一律平等,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周恩来总理代表党和政府向全国各少数民族同胞做出郑重承诺:“中央人民政府力求促进少数民族区的卫生事业、教育事业和经济事业”[1](P,40)。因此,建国之初所开创的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在新中国民族工作中占有极为重要的特殊地位,成为当时贯彻和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疏通民族关系的一条重要渠道”[4]。

第一,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努力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状况的落后面貌。

1951年8月,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列入国家大事予以商议和规划。会议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培养少数民族卫生干部;分别地区和疾病的实际情况,实行减费、免费和收费的医疗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防止疾病的蔓延,杜绝人口减少的严重现象。为了全面加强和推动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1950年12月,经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向全国公布了《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少数民族地区疟疾病防治工作方案》、《少数民族地区性病防治工作方案》、《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方案》。到1952年底即在各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起县级卫生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已发展到1176个[5]。在解放前,新疆有40多个县完全没有医疗机构,内蒙古、青海广大农村、牧区也没有医疗机构,对此,中央卫生部于1950~1951年专门为新疆、内蒙古、青海少数民族地区恢复和新建94所卫生院、24所医院[4](P,76),大大改善了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十分落后的面貌。

第二,向少数民族地区派遣卫生工作队、医疗队,为各族人民群众免费医疗、防病治病。

针对各少数民族地区各种传染病曾大规模流行的历史现象,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卫生部先后派出4个卫生工作队和8个防疫大队与医疗队到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云南、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地区也分别派出各种卫生工作队、巡回医疗队、防疫队到少数民族地区免费为各族群众医疗治病。其中,“在西北、西南地区和绥远、内蒙古等省区,就派出了40个医疗队。”[4](P,76)首先集中力量消灭严重危害少数民族身体健康的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同时设立传染病防治站和防治所,大力开展防治工作。在党和政府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逐步改善各族群众经济生活的同时,有效地控制了各种疾病的流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面貌由此发生了历史性的显著变化,人口素质和数量都有了明显提高。人口再生产由解放前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过渡到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1950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谈到少数民族工作时说:“全国少数民族大约有三千万人。”[6]1953年全国第一次普查人口统计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为3532万余人,1982年全国第三次普查人口时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已增长为6724万人,29年间年平均递增22.45‰,高于汉族人口同期增长率3.65‰。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反映了当地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民族繁荣发达的重要标志,从而为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

在建国初期开创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这一成就充分证明了这样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华民族社会主义大家庭共同繁荣进步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建立面向全民预防为主的新中国卫生防疫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一直高度重视卫生防疫工作。毛泽东多次指示,要积极防治和消灭地方病。针对在我国已猖獗了2000多年的血吸虫病,1955年冬,毛泽东发出“一定要消灭血吸虫病”的号召。为此,建立了中共中央防治血吸虫病领导小组。1958年6月30日,《人民日报》报道江西省余江县消灭了血吸虫病,闻此喜讯,毛泽东竟“夜不能寐”,“遥望南天,欣然命笔”赋两首七律《送瘟神》[7]。周恩来总理对防疫工作更是倾注了大量心血。在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防痨协会即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直接领导,成为当时最早由国家拨款的医学学术团体之一。1951年,周恩来又特别指示卫生部,要注意和重视防痨工作[8]。1952年,美帝国主义在侵朝战争中向中朝边境疯狂发动了细菌战。为了领导和组织反对细菌战与全国的卫生运动,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成立了中央防疫委员会,周恩来任主任委员,主持全国的防疫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建立健全防疫组织体系,并创建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

建国之初,察哈尔省北部发生鼠疫。1949年10月22日,政务院召开防疫会议,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扑灭疫情。为此,成立了中央防疫总队,先后组建了9个防疫大队,平时协助地方开展防疫工作,一旦出现疫情则集中奔赴疫区进行扑灭工作。此后,卫生部下发的《关于一九五○年医政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县卫生院要把负担全县防疫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到1950年底,全国卫生防疫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共设立了88个专业防疫队,另有12个鼠疫防疫队,各地方还建立中西医参加的地方防疫队。是年,还在疫情高发区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所、站,同时开展血吸虫病、疟疾、黑热病、丝虫病等的重点调查和防治工作。

为适应“一五”时期有计划地开展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1952年12月,卫生部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决定:以卫生工作保证国家的经济建设,“(1)充实与建立土矿交通部门的卫生组织,重点推行卫生监督制度,试行车间负责制;建立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研究机构。(2)重点建立卫生防疫站、防疫所及研究机构。对于血吸虫病、钩虫病、疟疾、黑热病的防治,组织专门的指导系统和研究与防治机构。”[2](p,87)1953年1月,政务院第167次政务会议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卫生防疫站。此后,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卫生防疫站为骨干,逐级建立起在各级卫生部门领导下,综合性、专业化、城乡结合的卫生防疫专业体制。以河北省为例,“至1956年全省已建各级卫生防疫站140个,共有防疫人员1939人。”[9]同时,各级科研部门合作开展流行性病学调查和防疫研究,进行医药、疫苗等方面的研制工作,全面促进了建国初期的卫生事业。

首先,坚定不移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展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大力推行种痘,进行霍乱、伤寒、流行性脑膜炎等疫苗的预防接种。1950年10月,卫生部发布《种痘暂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居民一律免费普遍种痘,至1952年上半年,已种痘5.12亿人次,“占当时全国总人口80%以上”[2](P,101)。至20世纪60年代初在我国已彻底消灭天花,创造了世界医学卫生史和中华医学卫生文明史的奇迹。

其次,卫生防疫工作也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卫生部先后发布《关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关于预防霍乱的指示》、《关于防止流行性脑膜炎的指示》等,将防治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管理。“一五”时期,卫生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颁发《清凉饮食品管理办法》(新中国制定的第一个食品卫生标准)、《关于防疫站暂行办法》、《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的联合指示》、《关于防治疟疾规划》等;国务院于1956年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治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这些重要举措标志着建国初期以应用预防医学为城乡人民群众服务的社会主义卫生防疫事业,从创立、探索发展阶段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同时,全面推广“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经验,把现代卫生体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民卫生事业的飞跃发展,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大大延长,至“一五”时期末,由1949年的35岁提高到1957年的57.0岁,8年间增加了22岁。这种增长速度在中国历史上是创记录的。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爱民、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伟大实践力量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新中国医学卫生文明建设史上具有奠定基业历史意义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依法开创新中国国境卫生检疫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国境卫生检疫事业的建设和发展。1949年3月,在全国革命胜利前夕,人民政府在烟台市建立了海港检疫所,此后,又在安乐(今丹东)、集安、图们、营口、山海关和葫芦岛等地相继建立了检疫所。自1953年起,各大行政区撤销后,除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归卫生部领导外,其他的检疫所移交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领导。这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快发展,在已有的海港检疫所之外,又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增加了航空口岸、陆地边境口岸检疫所。

在开创新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的同时,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事业根据国际卫生检疫法规,逐步实施依法管理国境卫生检疫,对我国法制事业的建设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卫生主权,维护国家权益和信誉,党和政府先后制定了有关法规与条例。1950年2月,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检疫会议在北京召开。此后,卫生部先后制定公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和《交通检疫旗帜及服装暂行规则》等,政务院先后颁布了《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通则》、《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通则》、《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通则》等,对有关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法都做了明确规定[10]。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从而使国境卫生检疫事业有了法律保障。1958年3月,卫生部又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对我国海港、空港、陆港口岸卫生检疫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由此标志着新中国卫生事业法制建没进入国家立法的新阶段,是当化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创新,对新中国卫生事业的全面进步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并为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事业的飞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结语

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是否实现了现代化,是以这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综合评价指数。因此,把至关重要的现代性问题纳入当代国史研究视阈,是本文思考的着眼点。第一,在21世纪,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必须以顺乎现代生态社会模式为发展目标,既要应对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现代医学科学和现代卫生技术快速变化进步的巨大挑战,更要应对当代中国将由生产性社会向学习性、消费性社会过渡,由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生活方式过渡,由以温饱型健康观向现代文明健康观过渡的挑战;第二,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意味着对卫生事业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在未来的十几年内,我们必须加大对卫生事业的全方位、多元化投资,进一步整合、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最大化利用率,医疗卫生政策必须面向城乡弱势群体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第三,在现代高技术、高风险社会,必须建立我国快速应对各种突发性危机事件的医疗卫生机制;第四,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更重视人的生存需要和生存价值的现代网络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更及时、更健全、更科学、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医疗和保健,人人享有高质量的生命期望值。这是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必须要解答的历史性课题。

[收稿日期]200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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