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和创新

私有化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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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不仅仅是将集中管理的经济体制改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最重大的行动,而且是组织方面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的规模本身就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像预想的那样要将波兰企业的总数(8000家)的11%实行私有化的话,那末,这里所指的这个数目就是80年代期间全世界私有化的企业。

我不想在这一篇幅有限的文章中提出考察有关私有化的一系列问题这种不现实的任务,这里只是想谈谈私有化与投资过程的关系,也就是与企业的技术、组织、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革过程的关系。创新的推广,因而也是企业的创新性,即企业对刺激创新过程的能力,取决于众多的因素:经济的、组织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技术的等等。这些因素可以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类。属于前一类的有:企业的促动因素体系、组织体系、企业的组织文化、管理风格、技术装备程度、生产的产品型号、企业集体的技术熟练程度、领导的效率。而第二类因素则是指市场条件、国家的财政经济体制、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国 家的传统和一般文化水平的影响。从第二类因素来看,应当特别强调指出“经济竞争”的稳定规则,也就是税收制度、贷款制度、给生产厂家提供动力的制度的重要意义。没有这种稳定性,或者为了达到近期的目标而力图过分硬性地规定税收制度,除了会引起其他一些消极后果之外,还会使企业的创新能力受到破坏。

这一点应当用两个计量指标来加以考察。其中之一简单地说就是激励企业直接改善其活动成果(扩大利润、提高生产效率等等)。这一项指标可以叫做启动性指标。衡量创新能力的第二项指标(可以叫做验证性指标)就是要使企业从环境保护要求的角度着眼于改进其经营活动。

企业做好私有化准备工作和实行私有化时通常都要求利用四个创新活动战略。第一个战略就是甩掉“累赘”。这就是说要解雇不需要的人员,取消中层的领导,限制低盈利的经营活动形式,实行精确的商业核算,取消辅助部门和改行购买服务。

第二个战略是提高经济适应程度。实行这一战略要求:实行生产多样化,建立“利润中心”,采取现代化的组织方案(自治小组、质量小组),通过利用协作和各种形式的联合加强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第三个战略是实行目标一体化。这里指的是:完善促动因素体系,丰富劳动内容,加强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的个人责任心,坚持执行着眼于人的干部政策,创造和维护企业的总的组织形象。第四个战略是创造必要的创新文化。这里包括有:不断提高执行人员和领导人员,寻找领头的人物,建立新的集体,培养制定和实施方案的责任心,使工作中的自主性和集体性合理结合,进行生态保护教育。

应当强调指出,以上对创新战略的分类在颇大程度上带有假定的性质。实际上这些战略不仅不相互对立,而且相互补充、相互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织。所以,总的来说,这些战略应当有利于制订一个符合企业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需要和条件的有机结合的统一计划。

企业私有化过程的实施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的未来组织形式及其创新能力。

波兰在具体实施中主要是采用了两种方法:资本化和清算。

通过资本化实行私有化首先是针对财务状况良好并在市场上有支撑力的大型企业。这种方法要求对私有化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是商业化,也就是将企业改革为所谓国库的个体公司。这种个体公司可以成为股份公司,或者成为有限公司。只有在实行了商业化了之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也就是私有化本身。私有化就对私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公开购买股票或股份。根据波兰现行的法规,这一阶段应当是两年的时间,或者以个别的方式或者在总的私有化计划内实行。

采用清算方法就是企业先由创立机关宣布停办,然后在得到部的相应的许可后改变所有制。通过清算实行私有化有三种办法: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或其部分财产出售,在完全国有企业的原地建立既有国家又有私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入的公司(还包括有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方法很感兴趣),企业财产或部分财产付款后转交由本企业或其他(但只是波兰)投资者使用(租凭,长期租凭)。清算方法通常适用于中小企业。

波兰现有的私有化经验表明,更新和发展的资金普通缺乏成了推广国库的个体公司的主要障碍,有时甚至也是这种公司自身生存的障碍。这种公司在搞活自己的市场方面软弱无力,对国外市场尤为明显。

有理由作出如下的断言:总的说来,商业化了的企业的一个特点是继续其先前的所有主要方面的活动。一切都集中于力求保住这样一种企业,干部、管理方法、制定决策和组织结构仍然是先前的。诚然,在通过资本化实行私有化时,部分个体公司中也作了一定的努力来改革其内部组织,但这并没有排除如下一个结论,即目前私有化对上体公司并没有明显的影响作用。

新的销售市场是时断时续发展的,并且通常只有当外国投资者提供自己的分配渠道时才有发展。只是在外国资本参与的公司中才有技术转让和对更新的巨额投资。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情况都使我们确信,私有化的积极成果最早会在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公司中出现。而这样的公司通常都限于如下的部门中,即在这一部门中不论是待私有化的公司还是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公司都能够保证私有化的公司有新的销售市场、有资本流入和可以使用现代技术。

在谈到通过清算方法实行的私有化时,可以说最为普及的是建立所谓劳动者公司。在这样的公司中劳动者可以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来利用企业的财产,首先是以长期租凭的形式来利用这些财产。生产设备的利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靠这一点大约在一半公司中略有提高。在一些公司中,市场上的活动之所以得到扩大是因为搞活了营销和有效利用了广告等等形式。总而言之,建立租凭公司为采用经济管理方法提供了广泛的可能。这在当今的波兰条件下是尤为重要的。因为波兰当前的情况的一个特点就是市场代理机构不善于准确预测市场形势并在这一基础上制定自己的经营活动战略。公司不仅不自行观察市场,而且又不能利用在这一方面现有的专业公司的服务。

在国有企业就地建立起来的公司的投资活动是微不足道的,通常靠的只是自有资金,并且只是将较少的投资用于安装机器和生产设备。这些公司的行政管理是在劳动者股东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强大压力下被迫作出这样一些决策的。这对公司的管理过程产生了消极影响。实践证明那些资本只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或者属于不是企业劳动者的人的公司具有优越性。在这种情况下,这就与自行管理的企业所广泛流行的那种做法对立起来了。普遍流行的做法的目的是按单位在职人员计算使收入达到最高限度、保留工作职位,而不是发展生产和扩大销售。例如,当有可能因需求明显增长通过扩大销售而获得补充利润时,劳动者公司就不采纳这样的方案,因为这不会增加一个在职人员的收入。当企业由于改进技术而可以提高生产的产品质量并扩大销售额但却要减少就业机会时,也同样会出现这种情况。劳动集体也有可能以保留现有工作职位的名义而反对这种做法。

对于属于劳动者自己的公司,其特点也是存在着冲突的社会气氛,因为公司中部分人是股东,部分人不是。前一种人所关心的是提高利润,而后一种人所关心的只是使工资达到最高限度,并且还有在眼前就能办到才好。大家知道,在当今的条件下,这种经营活动的追求实际上是与经济的合理性不相容的。

完全有理由肯定,租凭公司在财务上的迅速适应(结构改革)能力极差。即使在保证日常的效益上这种公司都达不到预想的水平。

上述这一切并不意味着国库具体公司的私有化没有肯定性的效益。上面所谈的这些结论是在分析新的条件下一年的经营活动,并且是最初一年的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我确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私有化的成果应当向所需要的方向发展变化,尤其是会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当然,这也不是说企业中再也不会有在市场经济中仍旧是无效益的企业了。

不管怎样也不能把私有化看作是目的本身。私有化实质上只是一个手段,从近期目标的角度来看,有为了确立商业核算的手段,而从较长远的角度来看,则是在提高生产效益的基础上提高本企业职工和整个社会劳动者的福利。

上面所谈到的波兰私有化中的一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准备工作不当和某些组织性的因素而造成的。要想正确地实行私有化,就必需弄清楚私有化所要达到的是两个不同的并且总的来说是相互竞争的目的。这就是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前者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益,后者则是扩大财产拥有者的人数。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为达到一个目的服务的东西有损于另一个目的。我认为,有完全令人信服的理由承认,至少在私有化的早期阶段承认占主导地位的应是首先提高经济效益然后才能扩大所有者人数的活动。

劳任 译自《俄罗斯经济杂志》,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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